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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审查中,如何判断参数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一直是审查员面临的问题。由于审查员不具备实验条件,很难提出强有力的反对理由,即使驳回也易被后续的审查程序推翻。如何降低该种案件的撤驳率、维持前后审查的一致性是经常困扰审查员的问题。笔者通过一个复审案例对参数限定的产品审查进行分析探讨,同时介绍了欧、美、日、中四局针对此问题的解决办法,并针对我国当前的审查情况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