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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是人类的理性,是自然正义,其效力高于人定法,是法上之法。不承认法上有法就难以形成真正的法治。没有一个高于人定法的自然法的存在,人定法必会沦为权力的奴仆和工具,“权大于法”、“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等反法治的状况就会大行其道、肆虐嚣张。不承认法上有法,人定法本身也难以获致足够的权威。权威不是靠单纯的强制和惩罚来维持的,而是靠民众内心的认同。法上之法是一种信仰,法治离不开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