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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一段时间,关于少林寺方丈释永信被举报私生活混乱的新闻闹得沸沸扬扬,有种意见认为,释永信不是党员,就算举报内容属实,纪委也管不了。这不禁让人好奇,这事情如果发生在古代,谁有权力管理僧侣犯法的事儿呢?
僧侣犯法由谁告发?
在一般人印象里,寺庙道观都建在名山大川隐逸之地,似乎和世俗人间没有太多的交道,要发生纠纷也许非等到“道士下山”不可。然而现实生活中绝非如此,因为大多数的寺庙道观都建立在人口繁茂的村落市镇或是城市中。不过两宋以来实行的“保甲制”,对宗教人员的约束力很强。
比如清朝的一份“保甲书”中就写道:“至于寺观,亦分给印牌,上写僧道姓名口数,稽查出入”,“和尚道士尼姑之庵观寺院,其师徒机关年岁田房,本身有无残疾,俗家
有无亲人,皆应逐一详注”。这些“户籍信息”都有当地的保甲按月更新填报。如果发现实际情况和信息中不符,则立即报官。
同时,僧尼道士的行动还受到当地宗族组织的监控。正所谓“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频繁前来进香祈愿的香客往往能发现僧尼道士的不轨行为。例如明代江南一座寺庙里,曾有一个叫了圆的和尚只不过给尼姑递上一枝荷花,就被一个姓高的老媪发现并以通奸的罪行对其控告。官府查清虽无通奸之实,但涉“瓜田李下”,依旧判了两人“合杖”之刑。
僧尼犯法由谁审?
东晋以来,国家在行政方面设立了僧官制度用以管理僧尼。所谓僧官,就是“国家从僧侣中选拔任命、以管理监督佛教教团为目的、统管僧尼进行法事的官吏”。通过这样的制度,僧尼就被纳入国家官僚和行政管理系统,行为受到制度上的约束。
历朝僧官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管理僧侣之间的案件,如果双方皆为僧侣且不构成刑事案件的,大多由僧官决断。而刑事案件则不同,“与军民相干者”必须交由当地衙门断处。
但也有例外,例如唐代僧人惠范倚仗朝中有靠山,强抢他人妻子,州县一级的官员不敢受理。事主上诉到御史处,而“御史台中惧”。后御史中丞薛登力主上奏,反被贬官。当然,在这个事例中,惠范之所以享有特权,与其说是僧人的身份有特殊性,不如说是因为他得到了特权阶级的庇护。
僧尼犯法怎么判?
一旦坐实了罪行,僧尼犯法的判决多遵循“王法至上、刑事从严、民事从俗”的标准。“民事从俗”,指的是僧尼涉及民事案件,按照一般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所谓“刑事从严”,指的是僧侣涉及刑事案件的,要罪加一等(或两等)惩处,因为僧侣除了是一般的“王臣”之外,还要负担额外的宗教道德责任,必须维护宗教组织的道德形象。于是,对僧尼犯“奸淫”罪的惩处尤重就很好理解了。
僧侣娶妻对维护宗教组织的道德形象造成极大的冲击,因此历代惩罚也极重。宋太宗时禁“僧人置妻妾”,元代规定“诸河西僧人有妻子者,当差发、税粮、铺马、次舍与庶民同”;明代规定“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寺观主持知情者,同罪”,还对民众监督僧人娶妻采取鼓励制度,“僧有妻室者,许诸人捶辱之”,还可以向僧人索取钱财“五十钉”,如果僧人拿不出来,则“打死勿论”。
僧侣杀人也如此。清代时,僧人界安用绳索勒死年仅11岁的徒弟韩二娃一案,原本仅判作斩监候,而二审认为界安“既犯王章,又破佛律,非常人斗殴故杀者可比”,且手段特别残忍,应于严惩,改判为斩立决。
由此可见,古代僧侣既要受到僧团内部戒律的约束,也要受到帝国行政、司法、刑律等部门的管控,稍有逾越,就会招致惩罚,并非什么“法外之人”。
僧侣犯法由谁告发?
在一般人印象里,寺庙道观都建在名山大川隐逸之地,似乎和世俗人间没有太多的交道,要发生纠纷也许非等到“道士下山”不可。然而现实生活中绝非如此,因为大多数的寺庙道观都建立在人口繁茂的村落市镇或是城市中。不过两宋以来实行的“保甲制”,对宗教人员的约束力很强。
比如清朝的一份“保甲书”中就写道:“至于寺观,亦分给印牌,上写僧道姓名口数,稽查出入”,“和尚道士尼姑之庵观寺院,其师徒机关年岁田房,本身有无残疾,俗家
有无亲人,皆应逐一详注”。这些“户籍信息”都有当地的保甲按月更新填报。如果发现实际情况和信息中不符,则立即报官。
同时,僧尼道士的行动还受到当地宗族组织的监控。正所谓“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频繁前来进香祈愿的香客往往能发现僧尼道士的不轨行为。例如明代江南一座寺庙里,曾有一个叫了圆的和尚只不过给尼姑递上一枝荷花,就被一个姓高的老媪发现并以通奸的罪行对其控告。官府查清虽无通奸之实,但涉“瓜田李下”,依旧判了两人“合杖”之刑。
僧尼犯法由谁审?
东晋以来,国家在行政方面设立了僧官制度用以管理僧尼。所谓僧官,就是“国家从僧侣中选拔任命、以管理监督佛教教团为目的、统管僧尼进行法事的官吏”。通过这样的制度,僧尼就被纳入国家官僚和行政管理系统,行为受到制度上的约束。
历朝僧官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管理僧侣之间的案件,如果双方皆为僧侣且不构成刑事案件的,大多由僧官决断。而刑事案件则不同,“与军民相干者”必须交由当地衙门断处。
但也有例外,例如唐代僧人惠范倚仗朝中有靠山,强抢他人妻子,州县一级的官员不敢受理。事主上诉到御史处,而“御史台中惧”。后御史中丞薛登力主上奏,反被贬官。当然,在这个事例中,惠范之所以享有特权,与其说是僧人的身份有特殊性,不如说是因为他得到了特权阶级的庇护。
僧尼犯法怎么判?
一旦坐实了罪行,僧尼犯法的判决多遵循“王法至上、刑事从严、民事从俗”的标准。“民事从俗”,指的是僧尼涉及民事案件,按照一般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所谓“刑事从严”,指的是僧侣涉及刑事案件的,要罪加一等(或两等)惩处,因为僧侣除了是一般的“王臣”之外,还要负担额外的宗教道德责任,必须维护宗教组织的道德形象。于是,对僧尼犯“奸淫”罪的惩处尤重就很好理解了。
僧侣娶妻对维护宗教组织的道德形象造成极大的冲击,因此历代惩罚也极重。宋太宗时禁“僧人置妻妾”,元代规定“诸河西僧人有妻子者,当差发、税粮、铺马、次舍与庶民同”;明代规定“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寺观主持知情者,同罪”,还对民众监督僧人娶妻采取鼓励制度,“僧有妻室者,许诸人捶辱之”,还可以向僧人索取钱财“五十钉”,如果僧人拿不出来,则“打死勿论”。
僧侣杀人也如此。清代时,僧人界安用绳索勒死年仅11岁的徒弟韩二娃一案,原本仅判作斩监候,而二审认为界安“既犯王章,又破佛律,非常人斗殴故杀者可比”,且手段特别残忍,应于严惩,改判为斩立决。
由此可见,古代僧侣既要受到僧团内部戒律的约束,也要受到帝国行政、司法、刑律等部门的管控,稍有逾越,就会招致惩罚,并非什么“法外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