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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用刑法武器保护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本文指出从对环境犯罪的特点和理论研究发展来看,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在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下进行分析对于环境犯罪的罪与非罪的认定有一定的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递进式犯罪理论体系 闭合式犯罪论体系 环境犯罪 构成要件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74-01
我国传统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在闭合式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下的进行研究的,研究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所要解决的是何种环境污染及破坏行为可以评价为犯罪提供标准。环境犯罪是新型犯罪,作为环境法学与刑法学的交叉部分就更加需要在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下研究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递进式犯罪论体系
(一)递进式犯罪论体系的内涵
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体系,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具有递进式逻辑结构的要件构成。
递进式的犯罪论体系,要求在将某一行为认定为犯罪时,进行三次评价: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为事实评价;违法性为法律评价;有责性为主观评价。只要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原则上可以推定构成犯罪,但属于违法阻却事由的除外;存在违法性,原则上可以推定行为人有责任,但无责任能力、无罪过事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除外。
(二)递进式犯罪论体系特点
犯罪论体系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模式: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双层次犯罪论体系;闭合式犯罪构成理论。而递进式的犯罪论体系,体现在具体犯罪的认定上,要求采取排除法。
递进式犯罪论体系更注重行为的客观方面。递进式犯罪论体系的构成要件,只是构成犯罪的一个条件,是构成一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方面的要件。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中将排除违法性的行为在“违法性”中分析。该体系首先分析是否符合一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分析是否具有违法性,因此层次更清晰。
二、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下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的内涵
(一)环境犯罪概念及特点
环境犯罪也称公害犯罪,是指违反环境法规,破坏环境生态系统,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的行为包括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和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两大类。
环境犯罪行为的特殊性:
1.行为人通常是直接侵害环境,并以环境作为介质导致人身或财产严重损害。
2.追究环境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及环境法中的有关规定。
3.环境犯罪多数是在正常生产活动中因过失而引起的犯罪。
4.应当注意区分环境一般的违法行为和环境犯罪行为。
环境犯罪的特点使得环境犯罪的认定比较困难,要求严格认定环境犯罪的罪与非罪,区分环境犯罪的罪与非罪需要科学的方法和体系。
(二)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的内涵
环境犯罪构成要件是指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合。
环境犯罪构成按照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就被分成为:环境犯罪的客体、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环境犯罪的主体和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中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由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具有递进式逻辑结构的要件构成。
三、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下环境犯罪构成要件内容
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下的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性、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的有责性。
(一)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
环境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也称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指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一致性。环境犯罪是必须符合刑法以及其他刑罚法规所规定的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环境犯罪需要符合刑罚法规规定的构成要件。
(二)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性
犯罪必须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构成要件原本是把危害社会的行为归类后加以规定的,所以通常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可以推定其为违法;但也存在着例外的情况,即违法阻却事由的存在。在逻辑顺序上,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足以成为犯罪,而在违法性的判断上,可能存在着阻却事由而使其不构成犯罪。
(三)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的有责性
有责性是指个人因其实施的该当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所应受到的谴责或非难,包括作为犯罪成立要素的个人主观心理状态以及相关要素。在责任论中的责任要素为责任能力、责任形式、期待可能性。
四、在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下研究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意义和探索
递进关系强调的是阐述、解说问题的方法。环境犯罪是新型的犯罪形式,内容复杂,模糊认识有很多,而运用递进论证的方法可以在判断罪与非罪时使各层次之间的内在逻辑紧密,利于环境犯罪的准确认定。
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的构成要件不应仅是形式性的概念规定。构成要件是违法并且有道义责任的类型化。因此,在构成要件中就包含有主观因素,包括对犯罪事实的认识或者意识的犯意,也要当作行为的主观方面,纳入到构成要件的内容里去。
不注意伦理道德,就不可能对行为的法律性、构成要件性给予充分的把握。构成要件理论主要是被当作刑法总论来考量的,是构筑刑法犯罪理论的一个基本理论。环境犯罪的特殊性构成要件为契机,将环境法与刑法总则和分则有机地结合起来,将违法性、有责性结合起来,从而达到对刑法各论的构成要件的解释。日本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在这种分析上建立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道义责任”的邏辑结构,这种逻辑结构可能更加适合环境犯罪的分析。
注释:
袁澄明.刑法48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7页.
窦玉珍,马燕.环境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0-181页.
法律辞典.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48页.
参考文献:
[1]傅立忠,储槐植.初论“环境刑法”.当代法学.1994(2).
[2]赵秉志,王秀梅.国际环境犯罪与国家刑事责任的承担.法学.1999(4).
关键词递进式犯罪理论体系 闭合式犯罪论体系 环境犯罪 构成要件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74-01
我国传统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在闭合式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下的进行研究的,研究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所要解决的是何种环境污染及破坏行为可以评价为犯罪提供标准。环境犯罪是新型犯罪,作为环境法学与刑法学的交叉部分就更加需要在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下研究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递进式犯罪论体系
(一)递进式犯罪论体系的内涵
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体系,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具有递进式逻辑结构的要件构成。
递进式的犯罪论体系,要求在将某一行为认定为犯罪时,进行三次评价: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为事实评价;违法性为法律评价;有责性为主观评价。只要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原则上可以推定构成犯罪,但属于违法阻却事由的除外;存在违法性,原则上可以推定行为人有责任,但无责任能力、无罪过事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除外。
(二)递进式犯罪论体系特点
犯罪论体系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模式: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双层次犯罪论体系;闭合式犯罪构成理论。而递进式的犯罪论体系,体现在具体犯罪的认定上,要求采取排除法。
递进式犯罪论体系更注重行为的客观方面。递进式犯罪论体系的构成要件,只是构成犯罪的一个条件,是构成一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方面的要件。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中将排除违法性的行为在“违法性”中分析。该体系首先分析是否符合一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分析是否具有违法性,因此层次更清晰。
二、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下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的内涵
(一)环境犯罪概念及特点
环境犯罪也称公害犯罪,是指违反环境法规,破坏环境生态系统,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的行为包括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和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两大类。
环境犯罪行为的特殊性:
1.行为人通常是直接侵害环境,并以环境作为介质导致人身或财产严重损害。
2.追究环境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及环境法中的有关规定。
3.环境犯罪多数是在正常生产活动中因过失而引起的犯罪。
4.应当注意区分环境一般的违法行为和环境犯罪行为。
环境犯罪的特点使得环境犯罪的认定比较困难,要求严格认定环境犯罪的罪与非罪,区分环境犯罪的罪与非罪需要科学的方法和体系。
(二)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的内涵
环境犯罪构成要件是指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合。
环境犯罪构成按照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就被分成为:环境犯罪的客体、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环境犯罪的主体和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中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由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具有递进式逻辑结构的要件构成。
三、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下环境犯罪构成要件内容
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下的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性、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的有责性。
(一)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
环境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也称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指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一致性。环境犯罪是必须符合刑法以及其他刑罚法规所规定的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环境犯罪需要符合刑罚法规规定的构成要件。
(二)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性
犯罪必须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构成要件原本是把危害社会的行为归类后加以规定的,所以通常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可以推定其为违法;但也存在着例外的情况,即违法阻却事由的存在。在逻辑顺序上,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足以成为犯罪,而在违法性的判断上,可能存在着阻却事由而使其不构成犯罪。
(三)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的有责性
有责性是指个人因其实施的该当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所应受到的谴责或非难,包括作为犯罪成立要素的个人主观心理状态以及相关要素。在责任论中的责任要素为责任能力、责任形式、期待可能性。
四、在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下研究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意义和探索
递进关系强调的是阐述、解说问题的方法。环境犯罪是新型的犯罪形式,内容复杂,模糊认识有很多,而运用递进论证的方法可以在判断罪与非罪时使各层次之间的内在逻辑紧密,利于环境犯罪的准确认定。
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的构成要件不应仅是形式性的概念规定。构成要件是违法并且有道义责任的类型化。因此,在构成要件中就包含有主观因素,包括对犯罪事实的认识或者意识的犯意,也要当作行为的主观方面,纳入到构成要件的内容里去。
不注意伦理道德,就不可能对行为的法律性、构成要件性给予充分的把握。构成要件理论主要是被当作刑法总论来考量的,是构筑刑法犯罪理论的一个基本理论。环境犯罪的特殊性构成要件为契机,将环境法与刑法总则和分则有机地结合起来,将违法性、有责性结合起来,从而达到对刑法各论的构成要件的解释。日本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在这种分析上建立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道义责任”的邏辑结构,这种逻辑结构可能更加适合环境犯罪的分析。
注释:
袁澄明.刑法48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7页.
窦玉珍,马燕.环境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0-181页.
法律辞典.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48页.
参考文献:
[1]傅立忠,储槐植.初论“环境刑法”.当代法学.1994(2).
[2]赵秉志,王秀梅.国际环境犯罪与国家刑事责任的承担.法学.19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