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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人们就逐渐认识到儿童并非小大人,儿童是一个独立存在的社会主体,而不是依附于成年人而存在。即使少年实施了和成年人相同的触犯刑罚法律的行为,但考虑到他的生理、心理及环境,采用最有利于少年重新回归社会的手段。但却忽视了刑罚措施还必须个别化问题,即依据“行为者人格之特性”和“教育上之需要性”,结合其反社会性的强弱为标准对犯罪人进行分类,谋求与其相应的威吓、改善、排害等刑罚个别化措施。在这里,笔者想借贫困少年与纨绔子弟区别处置的问题做一些议论。
当前我国国民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国有经济和个私经济的成份比例有了重大的变化,贫富悬殊的现象也在逐步扩大。在这市场经济的时代,人们总是把经济放在首要的位置。许多父母或是为了生计或是为了聚敛更多的财富,整日在外奔忙着,从而忽略了对子女的教育和监管;有些老师在课堂上有意无意地将攀附富家子弟的心态表露出来,给贫困学生心理带来不平衡;富人物质生活上的优裕性,在未成年人的幼小心灵上产生强烈的反差等等。在这不经意中,“金钱至上”观念在当代中国未成年人的思想中生根发芽。从少年刑事审判的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贫困少年与纨绔子弟的犯罪类型迥然不同。贫困少年以抢劫、抢夺、盗窃等涉财类案件为主,而纨绔子弟则以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猥亵妇女等流氓类案件为主。由此可见,贫困少年与纨绔子弟的犯罪原因也有着很大的区别。贫困少年更多的是迫于生计,当然也有一部分是盲目追求高物质享受而走上犯罪道路。纨绔子弟物质生活是丰富的,但精神世界却是极端空虚,寻求精神刺激是他们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处置手段上也应有所区别。
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和思维上的不成熟,对这些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不能正确的理解和对待,导致一些贫困少年为获取钱财不择手段。当然,也有一部分贫困青少年试图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发财致富,但在一系列社会难题的困扰之下,他们理想往往落空,于是在屡屡失败后铤而走险。犯罪学的研究成果早已表明,犯罪的复杂性在于它不是孤立的问题,而是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集中反映。早期的犯罪学家就从经济发展、文化传统、城市化过程、人口遗传和素质等各方面进行广泛的研究,试图为社会治安和犯罪对策的制定提供依据。如果说在西方现代化的初期,面对日益恶化的犯罪形势,主要采取的对策是严厉打击的话,那么本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犯罪的预防,最突出的特征是注重国家、政府在犯罪预防中的领导作用。犯罪防治需要全社会的重视,但犯罪预防首先是国家行为,犯罪预防的关键是要有国家的重视和国家机构的保证。因此,增加就业机会、改善投资环境、健全社会福利制度是当前国家和地方政府从社会根源上减少贫困少年犯罪的重要举措。而建立少年感化院和委托监护是针对贫困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司法处置手段。首先是解决贫困少年的生活问题,然后再施以感化教育,正确引导他们走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人生道路。纨绔子弟犯罪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人生追求目标的缺失。他们在吃喝玩乐方面已无所求,往往会寻求新的刺激来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因此,具体而又活生生的正确人生观确立是关键,培养未成年人在学习、科技创新和体育竞赛等方面争先恐后的乐趣,而不是争强斗狠,坠入黑社会中做大哥的美梦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学校的德育目标应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个体差异提出不同的要求,既要培养遵纪守法,讲文明、有礼貌、具有爱国主义思想的好公民,又要培养人格健全、职业道德高尚、具有敬业精神、创新精神等。学校教育必须强化青少年的国家意识,注重共同价值观的培养。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的利益关系,这应当成为学校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学校德育传播时代精神,塑造青少年的时代品格,在任何时候都是社会道德调节的方式,也是学校德育为经济发展提供精神支持的重要途径,对此绝不能有任何动摇。当然,我们不能指望学校道德教育能够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因此,调整我国中小学校德育课内容十分重要,“孝亲尊师”的儒家伦理教育似乎更贴近现实生活,更能为未成年人所把握。无论是中国西方国家,光靠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健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青少年的道德修养和社会还是治安问题。古人说:“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者禁于将然之前。”纵观古今中外的历史发展,可以看到,重视道德修养和童蒙教育的儒家伦理思想,在治理人心、导人向善方面确实略胜一筹。一般来说,纨绔子弟的父母或是高官或是老板,事业和生意场上春风得意,很少有时间去教育他们的子女。对于他们来说,满足子女的物质享受是最容易做到,且是能博得子女欢欣的捷径。可是一旦子女步入歧途后,他们自身又无计可施,迫切希望有一种非监禁化的司法救济措施来挽救他们的子女。而工读教育是针对纨绔子弟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理想处置方法。工读学校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教育和矫正机构,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进行特殊教育的半工半读学校。我国的工读教育是上世纪50年代借鉴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的教育理论和经验,受马卡连柯当年创办“工学团”的启发,结合中国的实际创办的。我国第一份有关工读教育的地方行政法规——《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于2003年由上海市教委和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公布。该《规程》明确了工读教育的性质和实施对象,把工读教育界定为基础教育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而不是特殊教育。工读学校主要招收12至17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不适宜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学生。还可招收上述年龄段中有不良行为,家长缺乏管教能力,在普通学校或职业学校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进入相应的班级学习。这意味着工读教育将突破初中教育的限制,向高中阶段延伸。根据《规程》的要求,工读教育还将以多种形式“向不良学生家庭延伸,向社会延伸”。工读学生的权益得到明确保障:工读学生在校期间在入团、毕业、复学、就业、参军等方面与普通学校学生同等对待。其不良行为有明显改变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回原校学习,原校不得拒收,必须保留其学籍。同时,工读教育的强制性得到明确。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只要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当地公安派出所(警署)同意,由工读学校初审即可收入工读班学习,而不必一定要取得监护人同意。但进入工读学校托管班或其他形式的班级学习,必须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由于少年违法犯罪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所以预防未成人违法犯罪,需要采取综合性的手段和措施,这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依靠社会的力量,包括社会防治、学校防治、家庭防治、专门防治和国家防治等支系统组成。党和政府也高度重视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制定了对少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要求对少年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辩护以及对少年犯的强制改造等,都应当与成年人有所区别。任何一个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我们的少年司法制度也不例外,也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少年司法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遇到的许多问题和矛盾,有些并不是少年司法制度本身的毛病,它是伴随整个国家法治水平和发展进程而逐步发展的。
当前我国国民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国有经济和个私经济的成份比例有了重大的变化,贫富悬殊的现象也在逐步扩大。在这市场经济的时代,人们总是把经济放在首要的位置。许多父母或是为了生计或是为了聚敛更多的财富,整日在外奔忙着,从而忽略了对子女的教育和监管;有些老师在课堂上有意无意地将攀附富家子弟的心态表露出来,给贫困学生心理带来不平衡;富人物质生活上的优裕性,在未成年人的幼小心灵上产生强烈的反差等等。在这不经意中,“金钱至上”观念在当代中国未成年人的思想中生根发芽。从少年刑事审判的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贫困少年与纨绔子弟的犯罪类型迥然不同。贫困少年以抢劫、抢夺、盗窃等涉财类案件为主,而纨绔子弟则以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猥亵妇女等流氓类案件为主。由此可见,贫困少年与纨绔子弟的犯罪原因也有着很大的区别。贫困少年更多的是迫于生计,当然也有一部分是盲目追求高物质享受而走上犯罪道路。纨绔子弟物质生活是丰富的,但精神世界却是极端空虚,寻求精神刺激是他们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处置手段上也应有所区别。
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和思维上的不成熟,对这些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不能正确的理解和对待,导致一些贫困少年为获取钱财不择手段。当然,也有一部分贫困青少年试图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发财致富,但在一系列社会难题的困扰之下,他们理想往往落空,于是在屡屡失败后铤而走险。犯罪学的研究成果早已表明,犯罪的复杂性在于它不是孤立的问题,而是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集中反映。早期的犯罪学家就从经济发展、文化传统、城市化过程、人口遗传和素质等各方面进行广泛的研究,试图为社会治安和犯罪对策的制定提供依据。如果说在西方现代化的初期,面对日益恶化的犯罪形势,主要采取的对策是严厉打击的话,那么本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犯罪的预防,最突出的特征是注重国家、政府在犯罪预防中的领导作用。犯罪防治需要全社会的重视,但犯罪预防首先是国家行为,犯罪预防的关键是要有国家的重视和国家机构的保证。因此,增加就业机会、改善投资环境、健全社会福利制度是当前国家和地方政府从社会根源上减少贫困少年犯罪的重要举措。而建立少年感化院和委托监护是针对贫困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司法处置手段。首先是解决贫困少年的生活问题,然后再施以感化教育,正确引导他们走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人生道路。纨绔子弟犯罪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人生追求目标的缺失。他们在吃喝玩乐方面已无所求,往往会寻求新的刺激来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因此,具体而又活生生的正确人生观确立是关键,培养未成年人在学习、科技创新和体育竞赛等方面争先恐后的乐趣,而不是争强斗狠,坠入黑社会中做大哥的美梦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学校的德育目标应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个体差异提出不同的要求,既要培养遵纪守法,讲文明、有礼貌、具有爱国主义思想的好公民,又要培养人格健全、职业道德高尚、具有敬业精神、创新精神等。学校教育必须强化青少年的国家意识,注重共同价值观的培养。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的利益关系,这应当成为学校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学校德育传播时代精神,塑造青少年的时代品格,在任何时候都是社会道德调节的方式,也是学校德育为经济发展提供精神支持的重要途径,对此绝不能有任何动摇。当然,我们不能指望学校道德教育能够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因此,调整我国中小学校德育课内容十分重要,“孝亲尊师”的儒家伦理教育似乎更贴近现实生活,更能为未成年人所把握。无论是中国西方国家,光靠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健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青少年的道德修养和社会还是治安问题。古人说:“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者禁于将然之前。”纵观古今中外的历史发展,可以看到,重视道德修养和童蒙教育的儒家伦理思想,在治理人心、导人向善方面确实略胜一筹。一般来说,纨绔子弟的父母或是高官或是老板,事业和生意场上春风得意,很少有时间去教育他们的子女。对于他们来说,满足子女的物质享受是最容易做到,且是能博得子女欢欣的捷径。可是一旦子女步入歧途后,他们自身又无计可施,迫切希望有一种非监禁化的司法救济措施来挽救他们的子女。而工读教育是针对纨绔子弟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理想处置方法。工读学校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教育和矫正机构,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进行特殊教育的半工半读学校。我国的工读教育是上世纪50年代借鉴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的教育理论和经验,受马卡连柯当年创办“工学团”的启发,结合中国的实际创办的。我国第一份有关工读教育的地方行政法规——《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于2003年由上海市教委和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公布。该《规程》明确了工读教育的性质和实施对象,把工读教育界定为基础教育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而不是特殊教育。工读学校主要招收12至17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不适宜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学生。还可招收上述年龄段中有不良行为,家长缺乏管教能力,在普通学校或职业学校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进入相应的班级学习。这意味着工读教育将突破初中教育的限制,向高中阶段延伸。根据《规程》的要求,工读教育还将以多种形式“向不良学生家庭延伸,向社会延伸”。工读学生的权益得到明确保障:工读学生在校期间在入团、毕业、复学、就业、参军等方面与普通学校学生同等对待。其不良行为有明显改变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回原校学习,原校不得拒收,必须保留其学籍。同时,工读教育的强制性得到明确。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只要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当地公安派出所(警署)同意,由工读学校初审即可收入工读班学习,而不必一定要取得监护人同意。但进入工读学校托管班或其他形式的班级学习,必须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由于少年违法犯罪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所以预防未成人违法犯罪,需要采取综合性的手段和措施,这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依靠社会的力量,包括社会防治、学校防治、家庭防治、专门防治和国家防治等支系统组成。党和政府也高度重视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制定了对少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要求对少年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辩护以及对少年犯的强制改造等,都应当与成年人有所区别。任何一个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我们的少年司法制度也不例外,也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少年司法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遇到的许多问题和矛盾,有些并不是少年司法制度本身的毛病,它是伴随整个国家法治水平和发展进程而逐步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