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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简介2007年4月29日,江苏A毛针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传真托运书至DH公司,要求办理15m^3的毛纱线出运事宜。开航日期为2007年5月2日,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香港。托运书同时列明了托运人、收货人、通知人和唛头等事项。同日,上海B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以承运人身份接受DH公司订舱并传真进仓通知书至DH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