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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增殖放流为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公益事业,是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最有效以及最直接的手段,起到的效果十分显著。因此,本文针对我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做出了进一步探究,对我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流放的基本情况、我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中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建议与对策给出了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水生;生物资源;资源增值流放
增殖放流为我国国内公认的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最有效以及最直接的手段,从2005年以来,为了对日渐衰退的水生生物资源进行修复,我国展开了一系列的大规模以及全国性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行动,构建了以政府作为主导,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当前我国为增殖放流资金投入最多的国家,其规模也为最大,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支持以及参与,成为了放流效果最明显的国家。因此,本文针对我国水生生物物资增殖放流做出了如下分析。
1、我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流放的基本情况
我国水生生物的增殖放流有着悠久的历史,在10世纪末便有了初步的文字记载,但是真正大规模意义上的增殖放流是在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的。在80年代初,我国山东省最先开始对虾进行了大规模的流放,这便开启了我国海洋增殖放流的全新篇章。尽管我国增殖放流起步比较晚,但发展的速度非常迅速,增殖流放的范围以及区域已经发展到了全国。大规模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渐渐形成了,以政府作为指导,群众以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当前,我国对于资金的投入非常大,流放的规模也有所提升,得到了社會的广泛支持和参与,流风效果十分显著。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在十二五期间我国共投入增殖流放资金大约50亿元,流放水生生物苗种为1583亿元左右,有接近200个物种得到了放流,放流的区域遍布我国所有省市以及四大海域。
2、 我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中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
近年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我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快速发展,带来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随着增殖放流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社会参与程度的不断提高,增殖放流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2.1不容忽视政府放流活动安全隐患
增殖放流是国内外公认的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被誉为“环保行动、民生工程、公益事业和向善之举”。2005年以来,为修复日益衰退的水生生物资源,我国开展了全国性、大规模、立体式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行动,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各界支持、全民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但增殖放流苗种供应体系还存在一些不健全的问题,当前除山东省利用渔业的增殖站设置,实施相应的增殖流放苗种供应以外,很多省份都是利用政府采购程序对放流苗种进行采购,所以供苗单位出现了不固定的问题,并且供应条件参差不齐,导致有些供应苗基础条件比较差,属于养殖剩余的劣质苗种[1]。甚至有些中标单位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购买低价的苗种,使得苗种的质量不能得到根本保证。
2.2对苗种进行监管有着一定的难度
有些种类并不是原生物种,是经过人工对其进行培育的新物种,或者是引进以及杂交的物种,所以某些物种不能保障放流原种或者子一代,还有些物种有着跨水系放流的情况。
如果繁殖亲本与增殖水域的野生群体的遗传差异性比较大,那么繁育苗种便会与野生群体有着不同的遗传基因,在两者进行生殖交流之后,野生群体当中的地方适应性基因会出现丢失的情况,混合型群体的生态适应度会有所降低。繁育应用的亲体数量与有效繁殖亲体数量是不是充足,放流苗种存在的遗传多样性是否为高水平状态,都无从考证。当前,种质鉴定标准并不能对放流种质检测的各项需求给予满足,已经有的种质标准只能对是否是目的物种进行检测,针对是否是原种或者其子一代,并不能进行有效的鉴别。
2.3生态安全意识较差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当中明确提出,苗种等相应的水生生物需要是本地物种,应用增殖放流的亲体以及苗种需要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是其子一代。但是在这一管理规定当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处罚条例。在《渔业法》当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增殖放流生态安全的相应条款,所以一些渔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供苗单位,并没有树立较强的生态安全意识,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2]。
3、 建议与对策
3.1强化增殖放流生态安全意识
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一系列方案和政策出台之后,对增殖放流等生态安全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要求。这便对渔业生态安全管理进行了强化,使放流种质得到了保证,并对生物遗传多样性进行了维护,使流放放生行为得到了规范,有效预防了外来水生生物的入侵,使得水生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水生生态的文明建设得到了保证。因此,对于增殖放流生态安全意识的强化,需要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坚定信念,应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思想观念,将增殖放流生态安全进行强化,并将其摆在关键的位置上,以便对生态安全屏障体系进行不断优化,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保证增殖放流事业在我国继续高效发展,对政府放流与社会放流之间的融合发展进行科学统筹。利用政府放流对社会放生进行引导和规范,通过规模扩大以及规范的树立,会使增殖放流效果得到有效提升。此外,由于遗传多样性以及结构是对种群进行维持和稳定的必要条件,遗传多样性的高低与物种的生存能力以及进化潜力等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为了避免增殖放流对整体遗传多样性水平造成的影响。还需要对增殖放流物种遗传多样性以及结构进行严格管理,并将管理措施切实落实到实处。
3.2完善增殖放流苗种供应体系,打造更加专业安全的增殖放流苗种供应队伍。
对于增殖放流苗种工作的完善,还需要借鉴日本在培渔业以及山东省渔业增殖站供苗的一些做法以及经验,有条件的区域可构建相应的渔业增殖站或者增殖放流示范基地。这样可使苗种供应来源得到稳定,使苗种生产监管得到强化,有效将苗种的质量进行提升,使得放流生态安全得到了保证,对增殖放流工作在我国的集约化发展、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发展、安全化发展以及经济化发展进行了保障。其一,我国各个省级需要设立专门的增殖放流资金,利用资金的力量以及优势,在全国范围内构建高标准高起点的放流基地,构建能力强专业化程度高的增殖放流苗种供应队伍,在这些示范基地当中,不但要完成相应的放流任务,还需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社会大众对增殖放流苗种等知识有所了解。同时还肩负着增殖放流技术孵化,创新基地等责任,使得增殖放流工作得到全面的提升;其二,鼓励增殖放流供应单位自己进行繁育,打击临时买苗进行放流的情况[3]。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采购用于放流的水生生物或者确定苗种生产单位。供苗单位招标应综合比较苗种生产单位资质、亲本情况、生产设施条件、技术保障能力等方面相关条件,支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通过综合评价的方法统一招标确定经济物种苗种生产单位,建立定期定点供苗及常态化考核机制,保障放流苗种优质高效供应。加强中央财政增殖放流项目供苗单位资质审核,珍稀濒危物种苗种供应单位需在农业部公布的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中选择,经济物种苗种供应单位基本条件应符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 3.2实施严格的增殖放流生态安全全方位监管体制
其一,实施一票否决制度,对违反用于增值流放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是本地种等相关规定的部门要给予严格的处罚,将其列入到黑名单当中,不可再对增殖放流项目苗种的供应任务进行承担,也不可对社会放生提供苗种,并且在原则上也不能参与渔业部门的评优评先等活动;其二,要坚持哪里来哪里放的原则,以免跨流域水系放流产生潜在的生态风险;其三,强制对种质进行鉴定,在放流前需要放流單位出具相应的鉴定报告;其四,强制检疫检验。对于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物种,一定要进行严格的检疫检验,在保证水生生物没有任何的病害以及用药物残留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放流工作[4]。渔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中央财政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有关情况的通报》(农办渔〔2015〕52号)要求,严把放流苗种种质关口,从招投标方案制定、供苗单位资质审查、实地核查等多方面入手,加强放流苗种种质监管。特别是在放流苗种培育阶段,增殖放流项目实施单位应组织具有资质的水产科研或水产技术推广单位,在放流苗种亲体选择、种质鉴定等方面严格把关,加强对供苗单位亲本种质的检查。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科研单位加强放流物种种质鉴定和遗传多样性检测应用技术研究,加快推动增殖放流苗种种质鉴定工作开展,为保障水域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提供有力支撑。
4、结束语
总之,增殖放流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活动,可提醒大众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政府需要做好主导力量,引导社会对增殖放流活动进行参与,但要做好监管以及检疫等相关工作,使得增殖放流活动在我国继续发展,取得更佳突出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边境.吉林省组织图们江2017年春季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J].吉林水利,2017(05):63.
[2]刘爱霞.增殖放流融合传统保护生态人人有责——2016年深圳湾海域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J].新经济,2016(19):120-121.
[3]边境.吉林省组织图们江2016年春季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J].吉林水利,2016(05):64.
[4]罗刚,王云中,隋然.坚持机构专管,做实做细增殖放流工作——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经验介绍[J].中国水产,2016(04):34-38.
关键词:水生;生物资源;资源增值流放
增殖放流为我国国内公认的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最有效以及最直接的手段,从2005年以来,为了对日渐衰退的水生生物资源进行修复,我国展开了一系列的大规模以及全国性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行动,构建了以政府作为主导,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当前我国为增殖放流资金投入最多的国家,其规模也为最大,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支持以及参与,成为了放流效果最明显的国家。因此,本文针对我国水生生物物资增殖放流做出了如下分析。
1、我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流放的基本情况
我国水生生物的增殖放流有着悠久的历史,在10世纪末便有了初步的文字记载,但是真正大规模意义上的增殖放流是在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的。在80年代初,我国山东省最先开始对虾进行了大规模的流放,这便开启了我国海洋增殖放流的全新篇章。尽管我国增殖放流起步比较晚,但发展的速度非常迅速,增殖流放的范围以及区域已经发展到了全国。大规模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渐渐形成了,以政府作为指导,群众以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当前,我国对于资金的投入非常大,流放的规模也有所提升,得到了社會的广泛支持和参与,流风效果十分显著。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在十二五期间我国共投入增殖流放资金大约50亿元,流放水生生物苗种为1583亿元左右,有接近200个物种得到了放流,放流的区域遍布我国所有省市以及四大海域。
2、 我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中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
近年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我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快速发展,带来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随着增殖放流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社会参与程度的不断提高,增殖放流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2.1不容忽视政府放流活动安全隐患
增殖放流是国内外公认的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被誉为“环保行动、民生工程、公益事业和向善之举”。2005年以来,为修复日益衰退的水生生物资源,我国开展了全国性、大规模、立体式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行动,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各界支持、全民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但增殖放流苗种供应体系还存在一些不健全的问题,当前除山东省利用渔业的增殖站设置,实施相应的增殖流放苗种供应以外,很多省份都是利用政府采购程序对放流苗种进行采购,所以供苗单位出现了不固定的问题,并且供应条件参差不齐,导致有些供应苗基础条件比较差,属于养殖剩余的劣质苗种[1]。甚至有些中标单位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购买低价的苗种,使得苗种的质量不能得到根本保证。
2.2对苗种进行监管有着一定的难度
有些种类并不是原生物种,是经过人工对其进行培育的新物种,或者是引进以及杂交的物种,所以某些物种不能保障放流原种或者子一代,还有些物种有着跨水系放流的情况。
如果繁殖亲本与增殖水域的野生群体的遗传差异性比较大,那么繁育苗种便会与野生群体有着不同的遗传基因,在两者进行生殖交流之后,野生群体当中的地方适应性基因会出现丢失的情况,混合型群体的生态适应度会有所降低。繁育应用的亲体数量与有效繁殖亲体数量是不是充足,放流苗种存在的遗传多样性是否为高水平状态,都无从考证。当前,种质鉴定标准并不能对放流种质检测的各项需求给予满足,已经有的种质标准只能对是否是目的物种进行检测,针对是否是原种或者其子一代,并不能进行有效的鉴别。
2.3生态安全意识较差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当中明确提出,苗种等相应的水生生物需要是本地物种,应用增殖放流的亲体以及苗种需要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是其子一代。但是在这一管理规定当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处罚条例。在《渔业法》当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增殖放流生态安全的相应条款,所以一些渔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供苗单位,并没有树立较强的生态安全意识,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2]。
3、 建议与对策
3.1强化增殖放流生态安全意识
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一系列方案和政策出台之后,对增殖放流等生态安全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要求。这便对渔业生态安全管理进行了强化,使放流种质得到了保证,并对生物遗传多样性进行了维护,使流放放生行为得到了规范,有效预防了外来水生生物的入侵,使得水生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水生生态的文明建设得到了保证。因此,对于增殖放流生态安全意识的强化,需要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坚定信念,应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思想观念,将增殖放流生态安全进行强化,并将其摆在关键的位置上,以便对生态安全屏障体系进行不断优化,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保证增殖放流事业在我国继续高效发展,对政府放流与社会放流之间的融合发展进行科学统筹。利用政府放流对社会放生进行引导和规范,通过规模扩大以及规范的树立,会使增殖放流效果得到有效提升。此外,由于遗传多样性以及结构是对种群进行维持和稳定的必要条件,遗传多样性的高低与物种的生存能力以及进化潜力等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为了避免增殖放流对整体遗传多样性水平造成的影响。还需要对增殖放流物种遗传多样性以及结构进行严格管理,并将管理措施切实落实到实处。
3.2完善增殖放流苗种供应体系,打造更加专业安全的增殖放流苗种供应队伍。
对于增殖放流苗种工作的完善,还需要借鉴日本在培渔业以及山东省渔业增殖站供苗的一些做法以及经验,有条件的区域可构建相应的渔业增殖站或者增殖放流示范基地。这样可使苗种供应来源得到稳定,使苗种生产监管得到强化,有效将苗种的质量进行提升,使得放流生态安全得到了保证,对增殖放流工作在我国的集约化发展、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发展、安全化发展以及经济化发展进行了保障。其一,我国各个省级需要设立专门的增殖放流资金,利用资金的力量以及优势,在全国范围内构建高标准高起点的放流基地,构建能力强专业化程度高的增殖放流苗种供应队伍,在这些示范基地当中,不但要完成相应的放流任务,还需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社会大众对增殖放流苗种等知识有所了解。同时还肩负着增殖放流技术孵化,创新基地等责任,使得增殖放流工作得到全面的提升;其二,鼓励增殖放流供应单位自己进行繁育,打击临时买苗进行放流的情况[3]。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采购用于放流的水生生物或者确定苗种生产单位。供苗单位招标应综合比较苗种生产单位资质、亲本情况、生产设施条件、技术保障能力等方面相关条件,支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通过综合评价的方法统一招标确定经济物种苗种生产单位,建立定期定点供苗及常态化考核机制,保障放流苗种优质高效供应。加强中央财政增殖放流项目供苗单位资质审核,珍稀濒危物种苗种供应单位需在农业部公布的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中选择,经济物种苗种供应单位基本条件应符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 3.2实施严格的增殖放流生态安全全方位监管体制
其一,实施一票否决制度,对违反用于增值流放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是本地种等相关规定的部门要给予严格的处罚,将其列入到黑名单当中,不可再对增殖放流项目苗种的供应任务进行承担,也不可对社会放生提供苗种,并且在原则上也不能参与渔业部门的评优评先等活动;其二,要坚持哪里来哪里放的原则,以免跨流域水系放流产生潜在的生态风险;其三,强制对种质进行鉴定,在放流前需要放流單位出具相应的鉴定报告;其四,强制检疫检验。对于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物种,一定要进行严格的检疫检验,在保证水生生物没有任何的病害以及用药物残留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放流工作[4]。渔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中央财政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有关情况的通报》(农办渔〔2015〕52号)要求,严把放流苗种种质关口,从招投标方案制定、供苗单位资质审查、实地核查等多方面入手,加强放流苗种种质监管。特别是在放流苗种培育阶段,增殖放流项目实施单位应组织具有资质的水产科研或水产技术推广单位,在放流苗种亲体选择、种质鉴定等方面严格把关,加强对供苗单位亲本种质的检查。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科研单位加强放流物种种质鉴定和遗传多样性检测应用技术研究,加快推动增殖放流苗种种质鉴定工作开展,为保障水域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提供有力支撑。
4、结束语
总之,增殖放流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活动,可提醒大众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政府需要做好主导力量,引导社会对增殖放流活动进行参与,但要做好监管以及检疫等相关工作,使得增殖放流活动在我国继续发展,取得更佳突出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边境.吉林省组织图们江2017年春季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J].吉林水利,2017(05):63.
[2]刘爱霞.增殖放流融合传统保护生态人人有责——2016年深圳湾海域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J].新经济,2016(19):120-121.
[3]边境.吉林省组织图们江2016年春季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J].吉林水利,2016(05):64.
[4]罗刚,王云中,隋然.坚持机构专管,做实做细增殖放流工作——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经验介绍[J].中国水产,2016(04):3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