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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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询问合法性核查,指的是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基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之前,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对有无刑讯逼供以及非法取证等问题进行核对查实,进一步同步录音录像的一项工作。而从现状来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较为明显,从重大案件界定、侦查终结前解释等方面,均可剖析出一些明显的问题。本文在分析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相关完善策略进行分析,以期提高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的客观性、合理性及科学性。
  关键词: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
  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下述简称为“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述简称“规定”)当中,对重大案件的界定并不完全明确,与此同时在侦查终结前的解释方面也不完全明确,进而易引发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对该项工作的客观性及合理性产生质疑[1]。因此,从提高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的客观性、合理性及科学性角度考虑,本文围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具备一定的价值意义。
  1.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分析
  要想对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有所了解,便需要从重大案件的界定、侦查终结前的解释作为起始点,进行深入分析。总结起来,这些方面的主要实务问题如下:
  1.1重大案件的界定问题
  基于上述提到的《意见》与《规定》当中,对“重大案件”在界定上不具确切性。早在2017年下半年,最高检与公安部针对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询问合法性核查展开了试点工作,进一步对《关于讯问合法性核查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书简称为“征求意见稿”)进行制定,当中第三条对“重大案件”进行了说明[2]。
  对于重大案件有无涵盖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本人认为对于重大案件来说,指的是可能被判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但对于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则不涵盖。主要的理由为:一方面,在目前具备的法律文件当中,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与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第七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条第二款当中,均对重大案件进行了固定,表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为重大案件;与此同时,考虑到法律的协调性及统一性得到有效维护,有必要对重大案件界定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3]。”另一方面,在刑诉法和公安机关内部法律文件当中,表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倘若把重大案件的范围明确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可针对侦查机关讯问的录音录像核查,这样既使核查工作的进行更加便利,并且侦查机关也易接纳。此外,如果各个地区有驻所检察室人案矛盾显著的状况存在,不但需要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还有必要审查承担羁押的必要性,并且做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由此可见,如果把核查范围扩大到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界定为重大案件,那么案件核查工作任务便变得十分繁重。
  总之,针对重大案件的界定问题,需加以明确,不应该做模糊的界定,避免后续增加核查实务工作的难度。
  1.2侦查终结前的解释问题
  对于上述提到的《意见》与《规定》,把核查时间固定于案件“侦查终结前”。但是,在实践工作开展过程中,对“侦查终结前”的解释有一些不同的观点。主要体现为:其一,有学者表明,需对“侦查终结前”进行时间段的解释,也就是基于立案侦查至侦查终结这一时间段当中的任何时间,均可以进行讯问核查工作。其二,还有学者表示,需对“侦查终结前”进行时间点的解释,也就是基于侦查终结此时间点来临前期,开展讯问核查工作。倘若将第一种观点为标准,那么难以对侦查阶段的讯问是否合法进行合理、客观的辨识,可能需进行若干次核查工作[4]。如果将第二种观点作为标准,驻所检察室则难以得到案件侦查的精准信息,难以在合适的时间对核查程序进行启动。因此,针对侦查终结前的解释问题,本人认为需明确解释,避免出现合法性核查工作合法性受到质疑的情况的发生。
  2.相关完善策略分析
  如前所述,对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工作中,重大案件的界定问题以及侦查终结前的解释问题均具备了一定的了解。针对这些问题,需采取有效完善策略,具体策略如下:
  2.1细化“重大案件”解释,为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依据
  细化“重大案件”解释,可以为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依据,具体做法为:
  (1)需对重大案件的含义进行解释,明确其“重”,即“犯罪行为侵害法益严重”;对于重大案件中的“大”,则指的是案件关系到的范围很广,引起社会的关注很高。因此,需将社会关注度高、影响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案件,归结为重大案件核查范围当中。
  (2)对于核查制度来说,其制定不但可以使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得到有效推进,而且还可以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有效完善。当然,这是基于对人权尊重与保障作出的考量。因此,针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所提出的控告及申诉,进一步能够将刑讯逼供与非法取证情形反映出来的案件,也需列入核查的工作当中,以此使非法证据得到有效排除,使人权得到有效保障。
  2.2重视对“侦查终结前”作时间点解释
  针对上述提到的“侦查终结前”解释观点问题,本人认为需重视对其进行时間点的解释,具体如下:
  (1)对于核查制度来说,其制定在于使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及非法取证避免进入下一个诉讼程序。所以,有必要针对侦查环节的全部讯问活动进行核查。倘若针对“侦查终结前”以时间段解释当作标准,那么核查机关便难以全面掌握侦查要素;基于侦查期间实施若干次核查工作,会使驻所检察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大大增加,难以使核查的工作效率及质量得到有效提升。因此,以时间段解释作为标准,便不宜提倡[5]。   (2)针对控告、申诉类案件,在侦查终结前方面用时间点解释作为标准,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提出控告及申诉,同时将相关证据线索提供出来,驻所检察工作人员开展核查工作为“初次核查”,也就是判断有无启动核查程序的必要性,然后对初次核查的证据线索进行确定,充分关注后面的讯问,最终基于侦查终结前对此案件的所有讯问进行核查。由此可见,以时间段解释作为标准,可以使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对证据及时发现、固定。因此,此解释值得借鉴应用。
  2.3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除上述建议及策略以外,为了使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还应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一方面,对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加以完善,在完善此制度的基础上,使核查制度进一步得到有效完善,比如使检察机关的讯问行为更加规范,使核查工作的规范性及程序性得到有效保障[6]。另一方面,对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加以完善,使讯问过程更加规范,使程序的正义性得到有效体现,进而使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得到有效保障。此外,对重大案件侦查机关通报制度加以完善,对侦查机关的通报义务加以明确,使驻所检察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进度把控上更加有利,使核查程序的启动更加及时有效,进一步促进核查工作效率及质量的提升。
  3.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需细化“重大案件”解释,以此为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依据;同时,重视对“侦查终结前”作时间点解释;此外,还有必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比如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以及重大安监站侦查机关通报制度等。相信从以上方面加以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的客观性及科学性将能够得到有效保障,进一步促进该项核查工作效率及质量的全面提升。
  参考文献:
  [1]张啸,胡仕锦.论我国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构建[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9,40(07):56-60.
  [2]卫国华,毕惜茜,张明达.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理论与实践[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5(03):53-58.
  [3]孫其华.试析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启动方式的完善[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8(12):155-156.
  [4]何龙其,傅锐.重大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程序探索[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28(05):68-73.
  [5]盛宏文,彭子游.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的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J].中国检察官,2018(19):45-48.
  [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杨慧亮,刘申,江晓宇.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研究--以X区人民检察院试点工作为例[J].犯罪研究,2018(04):7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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