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委”难治拆迁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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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北京市成立综治委住房城乡建设协调委员会,北京市副市长陈刚亲任主任。北大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拆迁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和区县,由市政府的领导来负责,能够改变以往各部门、区县“各自为政”的情况,形成统筹管理。
  现行的拆迁条例饱受诟病,新的拆迁条例在去年底公开发布并征求意见后久久没有下文,北京市采取的统筹管理办法能奏效吗?
  笔者以为,“各自为政”并不是拆迁中的主要问题,关键在别处。
  一,主体不适格。拆迁是为了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这项工作理应由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即政府来做。而现在的拆迁,大都是由开发商来操作的。政府这样做,有推卸责任之嫌;而开发商拆迁,名不正言不顺。
  二,程序不适当。土地虽然是国有的,但它的使用权属于拆迁户(在期满之前)。政府要重新出让使用权,必须先收回国有土地。可政府往往是在使用权尚未收回的情况下,就把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再次出让了。这种“未收先卖”无异于“一女二嫁”,而且让先后两任“女婿”自己去“交接”,这不是在人为地制造矛盾吗?
  三,评估不独立。拆迁纠纷大都源于补偿的争议。拆迁人说很公平,拆迁户说不公平,而补偿价格是由政府部门或其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回收者,地方政府当然希望补偿更少一些;作为拆迁的执行者和受益方,开发商当然也希望成本更低一些。由它们主导评估,公平如何能保证呢?
  四,强拆不合法。谈不拢,就强拆,这是在拆迁纠纷久拖不决的情况下,政府经常采用的方法。而是否强制拆迁,往往也由政府自己来决定,这显然是不合法的,因为在拆迁纠纷中,政府与拆迁户是合同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采取强制的手段。如果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强制拆迁,那也应该由法院来裁定。
  五,司法不救济。协商无法解决问题,政府和开发商往往就“霸王硬上弓”,从而“把生米做成熟饭”。拆迁户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侵害,怎么办?按理说,他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比如起诉政府及开发商,但法院却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拒不受理征地拆迁方面的诉讼,也就是说,司法救济之路被阻绝了。
  很顯然,上述五个方面的问题既不是“各自为政”的问题,也与拆迁主管部门的级别无关。这些问题要么是政府无力解决的,要么是政府不情愿解决的;即使北京市的“协调委”为了尽快完成拆迁任务而采取一些比较开明的措施,那也没有制度的保证。因此,拆迁问题的当务之急还是完善制度。我们期待着公平合理的新拆迁条例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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