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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仲裁,按行业的习惯叫法为“海事仲裁”,它是解决海事海商、海上保险、港口建设、船舶修建造等纠纷的有效处理机制,同时也是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过程中“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航运业的特殊性和我国历来具有重诉讼轻仲裁的观念,航运仲裁业发展一直困难重重。
由于航运业专业性的特点,在航运纠纷处理上除了需要具备通常的法律知识之外,还需要具有航运业背景,熟悉和了解航运流程、航运规范、国际航运法律,以及众多的习惯和规则、贸易理论和实务。因此,各国在对待航运争议的处理上一般均设有专业法院、专业法庭或专门的航运仲裁机构。我国也不例外,在沿海各口岸和内河港口设置了天津、大连、青岛、宁波、上海、厦门、广州、北海、海口、武汉等十个海事法院,专门受理海事海商争议,此外在北京,中国贸促会下设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为专门的海事仲裁机构。上海市在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大背景下,为提高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软实力”,近年来出现了“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上海海事仲裁院”、“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等仲裁机构,我们认为,由于名称相近,可能对上海航运仲裁机构的识别造成了一定的混乱,甚至连一些航运界人士也分辨不清,因此有必要对上海的航运仲裁机构的功能进行梳理和介绍。
一、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与上海海事仲裁院
1 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
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是在上海仲裁委员会内特设的专门审理航运交通、物流运输、海事海商、港口建设等纠纷争议案件的仲裁机构。2009年5月25日,在北外滩正是揭牌成立,旨在为中外航运企业提高效优质的仲裁法律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下设调解中心和上海国际航运咨询服务中心。调解中心旨在搭建平台引入无仲裁协议的纠纷案件,促进市场主体自我解决争议;咨询中心旨在拓宽仲裁服务渠道,丰富仲裁服务的内容,多途径地为航运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他们的标准仲裁条款为:“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上海海事仲裁院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是北京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设立在上海的一个分支机构,其仲裁员由北京统一管理,而上海海事仲裁院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特地在上海另外注册登记的一个仲裁机构,并具有法人资格。两个机构执行着同样的使命。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立的。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海事、海商、物流争议以及其他契约性或非契约性争议的海事仲裁机构。2003年在上海设立了上海分会,即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上海海事仲裁院是于2009年6月16日正式挂牌成立的。
他们的标准仲裁条款为:“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我们之所以要将上述几个机构的主体身份予以明确,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如果当事人对上述两机构缺乏统一的认识,对仲裁条款中仲裁机构的选定上产生歧义,则有可能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进而不得不将案件提交法院管辖。
二、仲裁解决纠纷的优越性
仲裁机构是属于民间的机构,与属于政府机构的法院具有根本性的区别。国际上的海事处理大部分是通过仲裁解决的,这是国际航运界的习惯做法,因此航运业发达的国家,其仲裁机构的作用一定比其他国家大得多,伦敦就是世界海事仲裁的中心。
现在国际和国内的法院越来越尊重当事人仲裁的意思,因此只要双方当事人有仲裁意思的表达,无论是书面的或口头的,法院一般都不会轻易地受理当事人的纠纷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原有的仲裁意思表达不够明确,可通过补充协议,无论是书面的或口头的,来明确它。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首先应该由仲裁机构来作出裁决,法院不会争夺这个优先权。
1 公正性
不论是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还是上海海事仲裁院,均为独立的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仲裁的客观公正性。另外,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多为航运业内专业人士,如资深律师、高校教授、退休法官等,这些仲裁员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十分珍惜仲裁员这一身份,不会为了某一仲裁案件而枉法裁断,毁掉自己的声誉。
2 高效性
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仲裁前,当事双方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可以省略法院繁琐的形式上的程序,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员甚至关起门来即可审理案件,气氛相对轻松,一般不会出现剑拔弩张的紧张气氛。仲裁审理结束后,仲裁员即可根据开庭情况作出裁决书,这些措施都保证了仲裁审理案件的高效性。
3 专业性
仲裁实行专家办案,上述两仲裁机构都具有高水准的仲裁员队伍,不同类型的案件可以由不同的专家来进行审理,保证了案件裁决的准确、公证、合理。
4 保密性
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第三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这对注重商业秘密保护的公司是一个福音。案件不被公布于众,从而有效地保护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跟客户的内部运费协议等商业秘密不被第三方知晓。
三、仲裁裁决强制执行性和广泛性
在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上,在国内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们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在国际层面上,我国已是《纽约公约》的缔约成员国,根据公约第三条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拘束力,并依援引裁决地之程序规则及下列各条所载条件执行之。
目前《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数量已达140多个,也就是说我国的裁决书能够直接向这些缔约国法院申请执行,因此我们国内民间仲裁机构的裁决拿到国外去执行,要比我们国内国家机构法院的判决拿到国外去执行方便得多,更容易被国外司法界认可。
四、航运仲裁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关系
高度发达的现代航运服务业是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标志和核心竞争力所在,而航运仲裁又是现代航运服务业的上游产业。目前,世界主要港口城市伦敦、新加坡、香港等均着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的上游产业,如海事仲裁、航运保险、船舶融资、航运组织,并将其作为提高港口核心竞争力、提高软实力的重要手段。伦敦港目前集装箱年吞吐量为200万TEU,不及上海港的十分之一,但伦敦依靠其发达的海事仲裁机制,在海事海商法领域一直牢牢控制着“话语权”,伦敦海事仲裁中心的裁判尺度也一直影响着航运参与各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其制定的游戏规则也在世界航运范围内通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设定的目标,上海欲在2020年基本建成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理应在现代航运服务业的上游产业——航运仲裁上加大宣传力度,在业内树立起上海航运仲裁的品牌效应。在加大硬件建设的同时加强软实力建设,“软硬兼施”才能带动上海港的转型升级,实现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宏伟目标。
由于航运业专业性的特点,在航运纠纷处理上除了需要具备通常的法律知识之外,还需要具有航运业背景,熟悉和了解航运流程、航运规范、国际航运法律,以及众多的习惯和规则、贸易理论和实务。因此,各国在对待航运争议的处理上一般均设有专业法院、专业法庭或专门的航运仲裁机构。我国也不例外,在沿海各口岸和内河港口设置了天津、大连、青岛、宁波、上海、厦门、广州、北海、海口、武汉等十个海事法院,专门受理海事海商争议,此外在北京,中国贸促会下设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为专门的海事仲裁机构。上海市在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大背景下,为提高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软实力”,近年来出现了“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上海海事仲裁院”、“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等仲裁机构,我们认为,由于名称相近,可能对上海航运仲裁机构的识别造成了一定的混乱,甚至连一些航运界人士也分辨不清,因此有必要对上海的航运仲裁机构的功能进行梳理和介绍。
一、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与上海海事仲裁院
1 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
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是在上海仲裁委员会内特设的专门审理航运交通、物流运输、海事海商、港口建设等纠纷争议案件的仲裁机构。2009年5月25日,在北外滩正是揭牌成立,旨在为中外航运企业提高效优质的仲裁法律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下设调解中心和上海国际航运咨询服务中心。调解中心旨在搭建平台引入无仲裁协议的纠纷案件,促进市场主体自我解决争议;咨询中心旨在拓宽仲裁服务渠道,丰富仲裁服务的内容,多途径地为航运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他们的标准仲裁条款为:“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上海海事仲裁院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是北京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设立在上海的一个分支机构,其仲裁员由北京统一管理,而上海海事仲裁院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特地在上海另外注册登记的一个仲裁机构,并具有法人资格。两个机构执行着同样的使命。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立的。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海事、海商、物流争议以及其他契约性或非契约性争议的海事仲裁机构。2003年在上海设立了上海分会,即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上海海事仲裁院是于2009年6月16日正式挂牌成立的。
他们的标准仲裁条款为:“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我们之所以要将上述几个机构的主体身份予以明确,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如果当事人对上述两机构缺乏统一的认识,对仲裁条款中仲裁机构的选定上产生歧义,则有可能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进而不得不将案件提交法院管辖。
二、仲裁解决纠纷的优越性
仲裁机构是属于民间的机构,与属于政府机构的法院具有根本性的区别。国际上的海事处理大部分是通过仲裁解决的,这是国际航运界的习惯做法,因此航运业发达的国家,其仲裁机构的作用一定比其他国家大得多,伦敦就是世界海事仲裁的中心。
现在国际和国内的法院越来越尊重当事人仲裁的意思,因此只要双方当事人有仲裁意思的表达,无论是书面的或口头的,法院一般都不会轻易地受理当事人的纠纷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原有的仲裁意思表达不够明确,可通过补充协议,无论是书面的或口头的,来明确它。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首先应该由仲裁机构来作出裁决,法院不会争夺这个优先权。
1 公正性
不论是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还是上海海事仲裁院,均为独立的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仲裁的客观公正性。另外,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多为航运业内专业人士,如资深律师、高校教授、退休法官等,这些仲裁员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十分珍惜仲裁员这一身份,不会为了某一仲裁案件而枉法裁断,毁掉自己的声誉。
2 高效性
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仲裁前,当事双方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可以省略法院繁琐的形式上的程序,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员甚至关起门来即可审理案件,气氛相对轻松,一般不会出现剑拔弩张的紧张气氛。仲裁审理结束后,仲裁员即可根据开庭情况作出裁决书,这些措施都保证了仲裁审理案件的高效性。
3 专业性
仲裁实行专家办案,上述两仲裁机构都具有高水准的仲裁员队伍,不同类型的案件可以由不同的专家来进行审理,保证了案件裁决的准确、公证、合理。
4 保密性
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第三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这对注重商业秘密保护的公司是一个福音。案件不被公布于众,从而有效地保护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跟客户的内部运费协议等商业秘密不被第三方知晓。
三、仲裁裁决强制执行性和广泛性
在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上,在国内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们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在国际层面上,我国已是《纽约公约》的缔约成员国,根据公约第三条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拘束力,并依援引裁决地之程序规则及下列各条所载条件执行之。
目前《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数量已达140多个,也就是说我国的裁决书能够直接向这些缔约国法院申请执行,因此我们国内民间仲裁机构的裁决拿到国外去执行,要比我们国内国家机构法院的判决拿到国外去执行方便得多,更容易被国外司法界认可。
四、航运仲裁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关系
高度发达的现代航运服务业是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标志和核心竞争力所在,而航运仲裁又是现代航运服务业的上游产业。目前,世界主要港口城市伦敦、新加坡、香港等均着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的上游产业,如海事仲裁、航运保险、船舶融资、航运组织,并将其作为提高港口核心竞争力、提高软实力的重要手段。伦敦港目前集装箱年吞吐量为200万TEU,不及上海港的十分之一,但伦敦依靠其发达的海事仲裁机制,在海事海商法领域一直牢牢控制着“话语权”,伦敦海事仲裁中心的裁判尺度也一直影响着航运参与各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其制定的游戏规则也在世界航运范围内通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设定的目标,上海欲在2020年基本建成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理应在现代航运服务业的上游产业——航运仲裁上加大宣传力度,在业内树立起上海航运仲裁的品牌效应。在加大硬件建设的同时加强软实力建设,“软硬兼施”才能带动上海港的转型升级,实现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宏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