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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是中国封建社会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虽然《大清律例》对职务犯罪作出了全方位规制,但是事实上的施行状况却与法律规定相矛盾.本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论述清代职务犯罪的规定与实践存在冲突.第二部分是,论述清代职务犯罪的规定与实践存在冲突的必然性.一方面,清代官僚机构不断膨胀,官吏的俸禄与地方政府的公费银入不敷出;另一方面,州县官并没有管束衙役的动力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