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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七月十一日发生在辽阳市的一起盗枪杀人案,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典型案件。这起案件的典型性并不表现在案情的曲折上,主要是它涉及到许多刑法理论问题。省内一些法律工作者曾对此案进行过学术讨论,众说纷纭,意见不一。大家对于罪犯凌国良、徐中正、王敏(女)犯有盗枪杀人罪这一点并无疑义,分歧主要集中在对这个案子起因有关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名干部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这里发表几位法律工作者的意见,目的当然不仅在于研究对那三名干部如何处刑,而是就这样一个司法实践探讨刑法理论问题。为了读者研究的方便,我们特将案情经过写在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