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法治一直被看成是现代国家的灵魂,是保障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手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人民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认可,可谓“吸血”不多、其害如“虎”。
关键词:法治思维;方式;基层;微腐败
开展治理群众身边“微腐败”行动是杀风气,是思想洗涤,将上层的反腐延伸到基层,把全面从严治党延伸到基层,不放过基层的每一个角落,把群众厌恶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为民办事的、趾高气昂的公职人员的衣冠進行整理,敲打他们的思想警钟,洗涤他们的歪风邪气,通过“微腐败”整治,进一步巩固好维护好清风正气、干事创业的氛围。
一、微腐败的特性
“微腐败”主要呈现主体职位不高、腐败数额不大、影响不容小觑等典型特征。“微腐败”一般是指掌握公权力的人尤其是基层党员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微小权力,对经手事项借机谋利,蚕食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一是腐败主体职位不高。“微腐败”行为主体的职位和级别一般相对较低,多为乡科级以下干部,但问题发生的数量不容小觑。二是腐败行为的持续性较强。该行为具有一定的反复性和持久性,大多表现为数量小次数多,特别是在权力运行集中环节易发多发。三是腐败过程的隐蔽性。腐败行为多半在你情我愿的外衣下进行,容易逃脱制度的监管,一些腐败人员虽违纪违法时间较长、次数较多,但利益受损方往往也是利益既得者,民不告、官不知,事中事后比较难发现。三是窝案、串案和钻营性明显。表现为有缝就钻,有洞就穿,充分利用手中掌握的不大的权力或资源,借机吃拿卡要,并呈现串案、窝案的特点。五是腐败的伤害性大。事关联系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腐败行为直接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二、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路径研究
党要治党、党要管党的基础是解决好民生,惩治人民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保障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是全面落实从严治党,推进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基层是直接与老百姓接触的,基层人员的言行举止不仅关于自身的形象,更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倘若基层人员行为有损、德行有亏,又如何得到百姓信任,如何让百姓信任党和政府。因此,从长远和现实来看,开展治理群众身边“微腐败”行动是迫切的、必须的。
(一)加强立法,完善反腐败法律法规。
法律制度要具体化和规范化,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有刚性和约束力,不留“暗门”、“活口”、“伸缩缝”,不开“天窗”、“口子”、“救援通道”,让法律制度成为带电高压线,而不是荡悠悠的秋千。具体而言,要完善三方面法律制度:一是限权性法律制度。依法界定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边界,规定行使权力的条件和程序,防止出现无限度、无定规权力,进而防止越权和擅权。二是规范性法律制度。让法律规定成为公职人员行为准绳,明示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怎样做是正确的、许可的,怎么做是错误的、禁止的,以此规范行为操守。三是惩治性法律制度。明确公职人员一旦有违法违规行为,将给予什么样惩罚,以此昭示任何腐败行为都要受到惩罚,都要付出代价。
(二)推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
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有法得不到执行比没有法影响更坏。而行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公共事务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它具体掌握着国家绝大多数资源的分配使用权,具有更多的腐败资源、腐败条件和腐败可能,是反腐败的重点对象。如果行政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把反腐败各项法律规范执行到位,就能起到反腐败第二道防线的作用。因此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出现的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以权谋私等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三)充分发挥司法惩治腐败的功能作用。
司法是公正的象征,公正则是腐败的克星。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和解决腐败问题,就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司法作为反腐败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一方面,要切实保证良好的司法环境。把审判权回归人民法院,把矛盾纠纷解决的终结权回归人民法院。同时,从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腐败的可能。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庭审过程公开、透明、依法,程序和实体都经得起事实、证据和法律的检验
(四)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要全面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重点履行好五个责任:一是协助党委之责,协助党委抓好研究部署、教育管理、正风肃纪、制度预防、检查考核等工作,切实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二是组织协调之责,组织协调政法委、公检法机关、审计机关等协同动作,攥成拳头,形成合力;三是查办案件之责,不断加大办案力度,着力提质增量,打出威慑力;四是检查监督之责,突出八项规定落实、“四风”纠治、从严治党责任制落实,着力解决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五是追究问责之责,对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工作责任不力,发生问题同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追到底,严肃问责。
三、结语
基层“微腐败”治理,既是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当前,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但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特别是基层腐败问题较为突出。如何使反腐败工作真正向“最后一公里”延伸?基层党委要肩负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纪委要负起监督责任,领导干部需把好用权“方向盘”,系好廉洁“安全带”,推动基层反腐败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切实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
参考文献
[1]彭汉.大竹:惩治基层“微腐败”不手软[J].廉政瞭望(上半月),2017(6):63-63.
[2]李明.农村基层“微腐败”,全面小康“大祸害”[J].人民论坛,2017(20):36-38.
[3]周师.精准扶贫中农村基层干部的“微腐败”及其治理路径[J].理论导刊,2018(1):54-58.
[4]赵秀玲.基层精准反腐的有效路径及其瞻望[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2017(5):8-15.
作者简介
高亮倩,女,汉族,辽宁营口,中国共产党盖州市委员会党校,助理讲师,法学学士。
(作者单位:中共盖州市委党校)
关键词:法治思维;方式;基层;微腐败
开展治理群众身边“微腐败”行动是杀风气,是思想洗涤,将上层的反腐延伸到基层,把全面从严治党延伸到基层,不放过基层的每一个角落,把群众厌恶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为民办事的、趾高气昂的公职人员的衣冠進行整理,敲打他们的思想警钟,洗涤他们的歪风邪气,通过“微腐败”整治,进一步巩固好维护好清风正气、干事创业的氛围。
一、微腐败的特性
“微腐败”主要呈现主体职位不高、腐败数额不大、影响不容小觑等典型特征。“微腐败”一般是指掌握公权力的人尤其是基层党员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微小权力,对经手事项借机谋利,蚕食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一是腐败主体职位不高。“微腐败”行为主体的职位和级别一般相对较低,多为乡科级以下干部,但问题发生的数量不容小觑。二是腐败行为的持续性较强。该行为具有一定的反复性和持久性,大多表现为数量小次数多,特别是在权力运行集中环节易发多发。三是腐败过程的隐蔽性。腐败行为多半在你情我愿的外衣下进行,容易逃脱制度的监管,一些腐败人员虽违纪违法时间较长、次数较多,但利益受损方往往也是利益既得者,民不告、官不知,事中事后比较难发现。三是窝案、串案和钻营性明显。表现为有缝就钻,有洞就穿,充分利用手中掌握的不大的权力或资源,借机吃拿卡要,并呈现串案、窝案的特点。五是腐败的伤害性大。事关联系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腐败行为直接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二、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路径研究
党要治党、党要管党的基础是解决好民生,惩治人民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保障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是全面落实从严治党,推进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基层是直接与老百姓接触的,基层人员的言行举止不仅关于自身的形象,更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倘若基层人员行为有损、德行有亏,又如何得到百姓信任,如何让百姓信任党和政府。因此,从长远和现实来看,开展治理群众身边“微腐败”行动是迫切的、必须的。
(一)加强立法,完善反腐败法律法规。
法律制度要具体化和规范化,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有刚性和约束力,不留“暗门”、“活口”、“伸缩缝”,不开“天窗”、“口子”、“救援通道”,让法律制度成为带电高压线,而不是荡悠悠的秋千。具体而言,要完善三方面法律制度:一是限权性法律制度。依法界定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边界,规定行使权力的条件和程序,防止出现无限度、无定规权力,进而防止越权和擅权。二是规范性法律制度。让法律规定成为公职人员行为准绳,明示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怎样做是正确的、许可的,怎么做是错误的、禁止的,以此规范行为操守。三是惩治性法律制度。明确公职人员一旦有违法违规行为,将给予什么样惩罚,以此昭示任何腐败行为都要受到惩罚,都要付出代价。
(二)推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
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有法得不到执行比没有法影响更坏。而行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公共事务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它具体掌握着国家绝大多数资源的分配使用权,具有更多的腐败资源、腐败条件和腐败可能,是反腐败的重点对象。如果行政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把反腐败各项法律规范执行到位,就能起到反腐败第二道防线的作用。因此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出现的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以权谋私等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三)充分发挥司法惩治腐败的功能作用。
司法是公正的象征,公正则是腐败的克星。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和解决腐败问题,就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司法作为反腐败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一方面,要切实保证良好的司法环境。把审判权回归人民法院,把矛盾纠纷解决的终结权回归人民法院。同时,从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腐败的可能。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庭审过程公开、透明、依法,程序和实体都经得起事实、证据和法律的检验
(四)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要全面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重点履行好五个责任:一是协助党委之责,协助党委抓好研究部署、教育管理、正风肃纪、制度预防、检查考核等工作,切实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二是组织协调之责,组织协调政法委、公检法机关、审计机关等协同动作,攥成拳头,形成合力;三是查办案件之责,不断加大办案力度,着力提质增量,打出威慑力;四是检查监督之责,突出八项规定落实、“四风”纠治、从严治党责任制落实,着力解决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五是追究问责之责,对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工作责任不力,发生问题同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追到底,严肃问责。
三、结语
基层“微腐败”治理,既是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当前,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但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特别是基层腐败问题较为突出。如何使反腐败工作真正向“最后一公里”延伸?基层党委要肩负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纪委要负起监督责任,领导干部需把好用权“方向盘”,系好廉洁“安全带”,推动基层反腐败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切实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
参考文献
[1]彭汉.大竹:惩治基层“微腐败”不手软[J].廉政瞭望(上半月),2017(6):63-63.
[2]李明.农村基层“微腐败”,全面小康“大祸害”[J].人民论坛,2017(20):36-38.
[3]周师.精准扶贫中农村基层干部的“微腐败”及其治理路径[J].理论导刊,2018(1):54-58.
[4]赵秀玲.基层精准反腐的有效路径及其瞻望[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2017(5):8-15.
作者简介
高亮倩,女,汉族,辽宁营口,中国共产党盖州市委员会党校,助理讲师,法学学士。
(作者单位:中共盖州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