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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针对部分家长不送孩子上学或退学上“私塾”的问题,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表示,这种行为和义务教育法相抵触。
为什么不去学校,而选择“在家上学”或读“私塾学校”?现实需求和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该如何化解?法律该不该给“在家上学”或“退学上私塾”留个空间?
供需有矛盾,法律当留空间
王佳佳(江苏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16年2月,中国已有约6000人“在家上学”(以由父母组织、规模不大、以家庭为主要教育场所为主要特征),全国还有约5万名家长有意尝试这一教育模式。中国的“在家上学”家庭具有如下特征:
主要居住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其中尤以华东、华北、华南地区较多。近年来,中部地区的河南省和西部地区的四川省“在家上学”群体规模增长较快。八成“在家上学”的学生家长是城市居民,其中六成是大城市居民。
家长受教育程度较高。绝大多数家长接受过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比例达八成以上,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者超过一半,其中,五分之一的家长有过半年以上出国经历。
有一定的教学经验。近半“在家上学”的学生家长有教学经历,或是学校教师,或受过中国师范教育培训,甚至持有教师资格证书。
“在家上學”现象的出现,反映出学校提供的统一、标准化的教育服务与部分学生和家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存在矛盾。
我认为,应该给“在家上学”留一定的法律空间。可以采取注册制等形式让“在家上学”家庭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进行备案,让“在家上学”者获得“合法身份”。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学历认定办法,使其学历得到社会认可,并明确“在家上学”学生参加中考、高考等统一考试的资格。
此外,教育部门可以通过让家长提交教学计划、建立学生发展档案、定期家访等方式对办学过程进行监督。如,规定“在家上学”学生定期参加标准化考试、定期接受社会化状况检测等。
私学违反义务教育法,
无资质是硬伤
许江晖(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6年,家住北京石景山的刘先生将前妻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其儿子的抚养权,原因就是前妻将读小学二年级的儿子送到了没有办学资质的私学学习。最终法院认定,刘先生前妻选择不受义务教育法所保护的私学学习,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义务教育是强制性的,因此判决儿子归刘先生抚养。
什么是义务教育学校?义务教育法指出,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且任何政府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而根据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义务教育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民办学校作为公办学校的补充也可以提供义务教育,但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和规定。
私学教育的方式方法等涉及不同的教育理念,很难简单地以“对”或“错”来判断。但各类私塾学堂的硬伤就在于其设立没有依法取得政府部门的核准和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办学资质,学生在私塾学堂的教育经历无法得到国家的承认。
目前很多私塾学堂都是由个人或少数人发起设立的,规模小,人数少,没有完备的制度和资金保证,无法满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即便这些私塾学堂具备了上述基本条件,其贯彻的教育理念、提供的教育内容以及教育的方式方法在目前的现代教育体系和规范下很难得到认同。例如,教育法要求学校“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单就这一点,各类私塾学堂就无法做到。
法律补位之前,监管不应缺位
徐川(法官)
2014年,河北保定的一位妈妈将9岁女儿托付给北京某私塾,希望其接受到正统的国学教育。但4个月后,她再见到女儿时,孩子遍体鳞伤,称在私塾求学期间遭到虐待,被用木棍、锤子打。2015年,福建某10岁男孩在一私塾内身亡,生前曾被吊绑。
这些私塾虐童事件引发了极大的社会关注,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也反映出监管的漏洞。
如今的私塾,已成一种在各地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若因为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民办教育条件,就对已经存在的私塾进行坚决取缔,显然并不现实。
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总是在新生事物已经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才进行制定或者修改,但是政府监管措施却是可以及时作出反应和调整的。对于游离于法律之外的私塾,其教育水平、教师资格甚至学费制定的标准都可以并且应该进行监督和规范。
对于国家批准的公立和民办学校,法律规定由教育部门定期对建筑安全、教育质量等进行检查,对于私塾也应当进行相应的监管。虽然私塾由于规模小,往往不能达到国家对民办教育的要求,无法取得办学资格证书,也无法发放符合国家要求的毕业证。但是至少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营业执照,在收费上接受税务和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此外也可以考虑先给予部分私塾培训资格证书,待情况发展成熟之后,再制定相关法规对私塾作出具体规定。
监护人违法,不能止于批评教育
魏燕(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上世纪90年代,作家郑渊洁让自己的儿子小学毕业后在家接受教育,学习自编教材。有人告诉他,不让孩子上学违法。郑渊洁后来回忆,他研究了义务教育法,发现父母不让孩子上学没有具体的惩戒措施,只是进行教育。
事实真的如此吗?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如果仅看此条就认为,家长违法只能批评教育是不对的,因为第六十条同时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有法律法规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属性,对于未履行义务教育义务的惩戒和救济的操作性也在逐渐增强。
日前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进一步提出,对未依照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送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要采取三步措施,即做好劝返、责令改正和依法处置。强调对逾期不改正者,应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虽然学校教育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教育体制改革仍需“上下求索”,但毕竟目前只有九年制义务教育才能保证孩子教育的延续性和可持续性,所以家长不能因为任性而触犯法律。
换言之,私塾私学教育只能作为学校教育的补充,可以当“点心”,但不能当“主食”。
为什么不去学校,而选择“在家上学”或读“私塾学校”?现实需求和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该如何化解?法律该不该给“在家上学”或“退学上私塾”留个空间?
供需有矛盾,法律当留空间
王佳佳(江苏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16年2月,中国已有约6000人“在家上学”(以由父母组织、规模不大、以家庭为主要教育场所为主要特征),全国还有约5万名家长有意尝试这一教育模式。中国的“在家上学”家庭具有如下特征:
主要居住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其中尤以华东、华北、华南地区较多。近年来,中部地区的河南省和西部地区的四川省“在家上学”群体规模增长较快。八成“在家上学”的学生家长是城市居民,其中六成是大城市居民。
家长受教育程度较高。绝大多数家长接受过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比例达八成以上,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者超过一半,其中,五分之一的家长有过半年以上出国经历。
有一定的教学经验。近半“在家上学”的学生家长有教学经历,或是学校教师,或受过中国师范教育培训,甚至持有教师资格证书。
“在家上學”现象的出现,反映出学校提供的统一、标准化的教育服务与部分学生和家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存在矛盾。
我认为,应该给“在家上学”留一定的法律空间。可以采取注册制等形式让“在家上学”家庭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进行备案,让“在家上学”者获得“合法身份”。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学历认定办法,使其学历得到社会认可,并明确“在家上学”学生参加中考、高考等统一考试的资格。
此外,教育部门可以通过让家长提交教学计划、建立学生发展档案、定期家访等方式对办学过程进行监督。如,规定“在家上学”学生定期参加标准化考试、定期接受社会化状况检测等。
私学违反义务教育法,
无资质是硬伤
许江晖(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6年,家住北京石景山的刘先生将前妻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其儿子的抚养权,原因就是前妻将读小学二年级的儿子送到了没有办学资质的私学学习。最终法院认定,刘先生前妻选择不受义务教育法所保护的私学学习,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义务教育是强制性的,因此判决儿子归刘先生抚养。
什么是义务教育学校?义务教育法指出,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且任何政府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而根据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义务教育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民办学校作为公办学校的补充也可以提供义务教育,但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和规定。
私学教育的方式方法等涉及不同的教育理念,很难简单地以“对”或“错”来判断。但各类私塾学堂的硬伤就在于其设立没有依法取得政府部门的核准和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办学资质,学生在私塾学堂的教育经历无法得到国家的承认。
目前很多私塾学堂都是由个人或少数人发起设立的,规模小,人数少,没有完备的制度和资金保证,无法满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即便这些私塾学堂具备了上述基本条件,其贯彻的教育理念、提供的教育内容以及教育的方式方法在目前的现代教育体系和规范下很难得到认同。例如,教育法要求学校“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单就这一点,各类私塾学堂就无法做到。
法律补位之前,监管不应缺位
徐川(法官)
2014年,河北保定的一位妈妈将9岁女儿托付给北京某私塾,希望其接受到正统的国学教育。但4个月后,她再见到女儿时,孩子遍体鳞伤,称在私塾求学期间遭到虐待,被用木棍、锤子打。2015年,福建某10岁男孩在一私塾内身亡,生前曾被吊绑。
这些私塾虐童事件引发了极大的社会关注,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也反映出监管的漏洞。
如今的私塾,已成一种在各地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若因为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民办教育条件,就对已经存在的私塾进行坚决取缔,显然并不现实。
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总是在新生事物已经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才进行制定或者修改,但是政府监管措施却是可以及时作出反应和调整的。对于游离于法律之外的私塾,其教育水平、教师资格甚至学费制定的标准都可以并且应该进行监督和规范。
对于国家批准的公立和民办学校,法律规定由教育部门定期对建筑安全、教育质量等进行检查,对于私塾也应当进行相应的监管。虽然私塾由于规模小,往往不能达到国家对民办教育的要求,无法取得办学资格证书,也无法发放符合国家要求的毕业证。但是至少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营业执照,在收费上接受税务和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此外也可以考虑先给予部分私塾培训资格证书,待情况发展成熟之后,再制定相关法规对私塾作出具体规定。
监护人违法,不能止于批评教育
魏燕(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上世纪90年代,作家郑渊洁让自己的儿子小学毕业后在家接受教育,学习自编教材。有人告诉他,不让孩子上学违法。郑渊洁后来回忆,他研究了义务教育法,发现父母不让孩子上学没有具体的惩戒措施,只是进行教育。
事实真的如此吗?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如果仅看此条就认为,家长违法只能批评教育是不对的,因为第六十条同时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有法律法规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属性,对于未履行义务教育义务的惩戒和救济的操作性也在逐渐增强。
日前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进一步提出,对未依照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送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要采取三步措施,即做好劝返、责令改正和依法处置。强调对逾期不改正者,应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虽然学校教育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教育体制改革仍需“上下求索”,但毕竟目前只有九年制义务教育才能保证孩子教育的延续性和可持续性,所以家长不能因为任性而触犯法律。
换言之,私塾私学教育只能作为学校教育的补充,可以当“点心”,但不能当“主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