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法治一直被看成是现代国家的灵魂,是保障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手段。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这一科学论断,为推进新形势下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指明了方向。
[关键词]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反腐 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严厉打击腐败,中央对待腐败实行了“零容忍”的态度。在反腐风暴面前,一大批党内蛀虫相继落马,应该说中央此次反腐风暴与以往不同,更加体现出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反对腐败,这预示着中国的法治建设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也就是法治反腐时期。法治反腐更加注重法治的“顶层设计”,更加注重从法律制度、法治方式和法治机制入手,更加充分发挥法治对于公权力的引导、规范、制约和惩戒作用。它有着更高的要求,更具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和稳定性。也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作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并强调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就要求我们在治国理政的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来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治国的重点和关键在于依法治权。只有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制约权力,遏制腐败,反腐败才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才能与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及其各项工作相适应。
二、当前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所面临的困境
(一)理念困境
1.对法律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长期以来,在对待法的本质和作用问题上,一直存在着简单的、实用主义工具论的观念,加之现行法律对权力监督的有限性,使一些领导干部在对待权与法的关系上,不论是在认识上,或是不自觉的行为表现上都反映出,把法律视为约束普通人的行为、限制其权利的工具,而对于权力者来说是辅助其管理的工具。这极大地曲解了法治的应有之意,直接导致在行使公权力中,部分领导干部漠视公理以及人们最基本的权利存在,使正当利益得不到保护,甚至遭到损害,如花钱买平安,为了追求政绩,为了发展经济不惜以牺牲环境与公民的健康为代价等等。
2.尚未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的一种认同感和归依感,是法律得以存在的灵魂。它既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前提,也是法治社会建立的前提。没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权威性,犹如一纸空文,法治就会沦为人治。而法律信仰和法律信心的缺乏直接导致了领导干部在遇到其他压力时,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性不强,遇到外来压力时往往放弃适用法律。
3.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观念尚显落后,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习惯尚未养成。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和法制建设的实践,领导干部的法律心理渐趋成熟,在立法目的、守法的内涵等一些重要问题上,有了较为理性的认识。但是,就高层次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来讲,情况还不尽如人意。很多领导干部心目中尚未树立起法律权威,权大于法、党大于法的思想在部分领导干部群体中仍然存在。
(二)机制困境
1.反腐败的法律缺失。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个体系包括现行有效法律240多件,行政法规700多件,地方性法规8000多件。然而,在这林林总总的法律体系中,对反腐败这样关乎党和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没有一部可遵循的基本法律,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遗憾。
2.反腐败的制度失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滞后,一些制度设计不严密、不系统、不配套,制度执行机制有效性不强。有的制度本身还存在诸多漏洞与缺失,多偏重于事后处理,而疏于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有的制度实体性规定多、程序性规定少,规范性要求多、配套落实措施办法少,孤立单体性制度多、融入具体规章和业务规程中少。有的制度缺乏具体的监督保障规定,对制度的执行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机制缺失,使之流于形式。
3.反腐败的效能乏力。面对反腐败严峻复杂的形势,中央的决心很大,密集发声反腐败,但大量的反腐败规定和举措,存身于党政文件、会议报告、领导讲话之中,缺乏系统性、预见性,其公信力、执行力也受到影响。各级党政机关虽然出台了不少反腐败的制度规定,但多以“禁止”、“严禁”、“不准”、“不得”等原则性语言作为基本内容,对执行制度的程序、量化评价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
4.反腐败的力量分散。我国在预防和惩治腐败,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约束和监督渠道是畅通的,构建了一个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政府专门机构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庞大系统。然而,这个监督系统之间缺乏统一协调、有效运转的机制,使监督力量分散。在反腐败的机构设置上,也存在力量分散的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相对独立的反腐败部门。
三、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路径选择
(一)加强立法,完善反腐败法律法规。
立法提供反腐败的制度、规范和程序,是法治反腐的第一道防线。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反腐败的立法力度,抓紧制定反腐败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国家机关编制法、重大决策程序法、行政组织法等法律,修改刑法以进一步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罚力度, 完善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从制度源头堵住或减少公权力寻租的可能。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特别是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
(二)推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
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有法得不到执行比没有法影响更坏。而行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公共事务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它具体掌握着国家绝大多数资源的分配使用权,具有更多的腐败资源、腐败条件和腐败可能,是反腐败的重点对象。如果行政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把反腐败各项法律规范执行到位,就能起到反腐败第二道防线的作用。因此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出现的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以权谋私等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三)充分发挥司法惩治腐败的功能作用。
司法是公正的象征,公正则是腐败的克星。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和解决腐败问题,就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司法作为反腐败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一方面,要切实保证良好的司法环境。把审判权回归人民法院,把矛盾纠纷解决的终结权回归人民法院。同时,从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腐败的可能。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庭审过程公开、透明、依法,程序和实体都经得起事实、证据和法律的检验。尤其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没有法外特权,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其权力大小、职务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将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的惩处。
(四)培育反腐败的文化环境。
国学大师钱穆曾经说过,“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法律与文化同属意识形态范畴,密不可分。多年来,我们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上出台的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不可谓不多,但腐败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還在一些领域滋生蔓延,这说明制度的有效实施往往依赖于非正式的制度体系,即道德、习俗、宗教等社会文化体系的支撑。因此,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和解决腐败问题还需要发挥法治文化在反腐倡廉中的重要作用。要在全社会加强和改进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培育公民意识、民主意识、规则意识和廉洁意识。同时加大治理腐败文化的力度,挤压“腐败亚文化”的生存空间,努力积聚强大的廉政“正能量”。
[关键词]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反腐 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严厉打击腐败,中央对待腐败实行了“零容忍”的态度。在反腐风暴面前,一大批党内蛀虫相继落马,应该说中央此次反腐风暴与以往不同,更加体现出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反对腐败,这预示着中国的法治建设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也就是法治反腐时期。法治反腐更加注重法治的“顶层设计”,更加注重从法律制度、法治方式和法治机制入手,更加充分发挥法治对于公权力的引导、规范、制约和惩戒作用。它有着更高的要求,更具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和稳定性。也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作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并强调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就要求我们在治国理政的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来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治国的重点和关键在于依法治权。只有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制约权力,遏制腐败,反腐败才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才能与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及其各项工作相适应。
二、当前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所面临的困境
(一)理念困境
1.对法律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长期以来,在对待法的本质和作用问题上,一直存在着简单的、实用主义工具论的观念,加之现行法律对权力监督的有限性,使一些领导干部在对待权与法的关系上,不论是在认识上,或是不自觉的行为表现上都反映出,把法律视为约束普通人的行为、限制其权利的工具,而对于权力者来说是辅助其管理的工具。这极大地曲解了法治的应有之意,直接导致在行使公权力中,部分领导干部漠视公理以及人们最基本的权利存在,使正当利益得不到保护,甚至遭到损害,如花钱买平安,为了追求政绩,为了发展经济不惜以牺牲环境与公民的健康为代价等等。
2.尚未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的一种认同感和归依感,是法律得以存在的灵魂。它既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前提,也是法治社会建立的前提。没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权威性,犹如一纸空文,法治就会沦为人治。而法律信仰和法律信心的缺乏直接导致了领导干部在遇到其他压力时,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性不强,遇到外来压力时往往放弃适用法律。
3.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观念尚显落后,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习惯尚未养成。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和法制建设的实践,领导干部的法律心理渐趋成熟,在立法目的、守法的内涵等一些重要问题上,有了较为理性的认识。但是,就高层次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来讲,情况还不尽如人意。很多领导干部心目中尚未树立起法律权威,权大于法、党大于法的思想在部分领导干部群体中仍然存在。
(二)机制困境
1.反腐败的法律缺失。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个体系包括现行有效法律240多件,行政法规700多件,地方性法规8000多件。然而,在这林林总总的法律体系中,对反腐败这样关乎党和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没有一部可遵循的基本法律,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遗憾。
2.反腐败的制度失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滞后,一些制度设计不严密、不系统、不配套,制度执行机制有效性不强。有的制度本身还存在诸多漏洞与缺失,多偏重于事后处理,而疏于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有的制度实体性规定多、程序性规定少,规范性要求多、配套落实措施办法少,孤立单体性制度多、融入具体规章和业务规程中少。有的制度缺乏具体的监督保障规定,对制度的执行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机制缺失,使之流于形式。
3.反腐败的效能乏力。面对反腐败严峻复杂的形势,中央的决心很大,密集发声反腐败,但大量的反腐败规定和举措,存身于党政文件、会议报告、领导讲话之中,缺乏系统性、预见性,其公信力、执行力也受到影响。各级党政机关虽然出台了不少反腐败的制度规定,但多以“禁止”、“严禁”、“不准”、“不得”等原则性语言作为基本内容,对执行制度的程序、量化评价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
4.反腐败的力量分散。我国在预防和惩治腐败,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约束和监督渠道是畅通的,构建了一个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政府专门机构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庞大系统。然而,这个监督系统之间缺乏统一协调、有效运转的机制,使监督力量分散。在反腐败的机构设置上,也存在力量分散的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相对独立的反腐败部门。
三、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路径选择
(一)加强立法,完善反腐败法律法规。
立法提供反腐败的制度、规范和程序,是法治反腐的第一道防线。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反腐败的立法力度,抓紧制定反腐败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国家机关编制法、重大决策程序法、行政组织法等法律,修改刑法以进一步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罚力度, 完善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从制度源头堵住或减少公权力寻租的可能。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特别是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
(二)推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
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有法得不到执行比没有法影响更坏。而行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公共事务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它具体掌握着国家绝大多数资源的分配使用权,具有更多的腐败资源、腐败条件和腐败可能,是反腐败的重点对象。如果行政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把反腐败各项法律规范执行到位,就能起到反腐败第二道防线的作用。因此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出现的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以权谋私等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三)充分发挥司法惩治腐败的功能作用。
司法是公正的象征,公正则是腐败的克星。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和解决腐败问题,就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司法作为反腐败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一方面,要切实保证良好的司法环境。把审判权回归人民法院,把矛盾纠纷解决的终结权回归人民法院。同时,从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腐败的可能。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庭审过程公开、透明、依法,程序和实体都经得起事实、证据和法律的检验。尤其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没有法外特权,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其权力大小、职务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将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的惩处。
(四)培育反腐败的文化环境。
国学大师钱穆曾经说过,“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法律与文化同属意识形态范畴,密不可分。多年来,我们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上出台的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不可谓不多,但腐败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還在一些领域滋生蔓延,这说明制度的有效实施往往依赖于非正式的制度体系,即道德、习俗、宗教等社会文化体系的支撑。因此,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和解决腐败问题还需要发挥法治文化在反腐倡廉中的重要作用。要在全社会加强和改进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培育公民意识、民主意识、规则意识和廉洁意识。同时加大治理腐败文化的力度,挤压“腐败亚文化”的生存空间,努力积聚强大的廉政“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