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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人工智能体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是解决其他法律问题的前提。纵观法史,法律主体可以通过“人格加等”或者“人格减等”的方式从“人可非人”转变为“非人可人”。强人工智能体具有享有自由意志的可能,其“理性”与自然人之“理性”相当甚至超过自然人之“理性”。鉴于强人工智能体的特殊性,在保留其部分权利客体属性的情形下通过运用法律拟制的方式赋予其民事法律地位,并明确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承担责任范围等。另可构建强制责任保险和赔偿基金制度、“人本原则”的监管体系等配套设施促进强人工智能体在可控的范围内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