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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竞争因素的引诱违约行为有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必要。然而,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引诱违约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没有形成明确、统一的标准。在通常情况下,将引诱违约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只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一般条款。在适用一般条款的过程中,单纯从引诱违约造成损害不能当然得出该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的结论,更应当考虑该行为本身是否不正当。而行为本身的不正当性可以从引诱违约的表现形式、方式、目的、对象、是否违反特定义务等方面来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