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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乐”自先秦产生,在发展过程中,虽衍生出多种概念名称,但在历史上都有专业歌舞女艺人的含义。其以艺为本、声色娱人。从某种程度而言,“女乐”是音乐的化身,是精神文化的象征。但从社会形态的角度来看,“女乐”是阶级社会中剥削制度的产物,女艺人的社会地位很低。元代艺妓的地位既卑贱又尊荣,处于政治上、生活上受压迫和艺术上受赞赏的双重地位。艺妓对元杂剧、元散曲有显著贡献:乐妓是元杂剧演出的主要力量;艺妓大量介入元散曲的演出和创作,使元散曲的题材出现大量的赠妓之作和酬和之作,同时,艺妓对元散曲的艺术风格影响也很大,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