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近年来,随着新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土地补偿费是土地征收工作中的热点问题之一。目前,有关土地补偿费的矛盾越来越多。新的土地管理法将原有的年产值计算方式更改为区片综合地价的方式计算土地补偿费,说明我国土地补偿费的相关政策在不断进步和完善。但当前土地补偿费存在哪些问题,这些问题的本质是什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土地补偿费未来的发展方向如何,依然需要深入思考。
关键词:新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实施路径
引言
针对补偿标准的立法设计,部分学者主张参照侵权赔偿原则,即以等价之物赔偿其因征地所失去的效用,使之恢复至未征收前。有学者依据美国确立的公平市场价格的补偿标准,提出我国也应采用市场价值补偿。笔者认为,因我国土地城乡二元结构的特点,集体土地不存在自由交易的市场环境,参照市场交易价格不可取。亦有学者提出,只有大于公共利益需要方可实施征地,法规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明。认为,现有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金额仅考虑原用途,不论及农地发展权,仅与产值相关,补偿金额不因公共利益征地而增多,也不因非公共利益征地而减少,故公共利益界定问题在此没有讨论的必要性。
1征地补偿中积存的主要问题
①补偿种类、受偿权利人范围狭窄。征地补偿要同时体现农地价值中的生产性收益与非生产性收益。土地有生态功能、生产功能、承载功能、资源功能、资产和财产功能。首先,土地征收转为建设用地后,土地利用现状发生改变,原有农业种植改为建设用地,造成生态植被减少、景观切割。其次,征收土地影响相邻土地的使用效果,如日照遮挡、灌溉用水不便、地役权丧失等。此外,有学者认为,不仅要考虑给被征地者带来的直接损失,还应把被征地者在过渡期内的间接损失等包含在内。②存在征地程序不规范、补偿分配不公、监管缺位的情形。地方政府、土地购买意向者、村集体组织之间利益错综复杂,农民处于弱势地位,有时存在程序违规、强制征收、截留补偿款等情形。一些地方因为招商引资需要,或者迫于施工工期压力,在未完成征地批后公告、安置补偿公告和签约支付补偿款的情形下,甚至于土地征收转用手续获批复前,强行进行土地腾退与现场施工。此外,有些村干部或是乡村管理者凭借权力优势,在征地补偿中暗箱操作,隐瞒征地补偿信息,隐瞒财务账目,截留、挪用、私分补偿款等行为屡有发生。失地农民若对征地补偿不满意或者持有异议拒绝腾退土地,则由地方势力采用非法手段暴力强制拆迁、腾退土地。
2新土地管理法背景下征地补偿的实施路径
2.1确定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
通过探讨土地补偿费的现存问题可以看出,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旧土地管理法的年产值倍数法虽然具有简单易懂的优点,但仅计算往年产值,不能体现出土地的完整价值,并且会对被征地农户的权益造成侵害。而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方法也存在着一定缺陷。土地补偿费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是类似于美国等国家所实施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的方法,但限于我国目前土地市场不完善,许多与土地有关的政策还在探索过程中,市场并未完全开放,因此遵循市场规则的补偿方法暂不可行。如何在结合我国国情及土地政策发展的基础之上,逐步完善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的权益,是未来征地补偿标准的研究方向之一。
2.2加强对失地农民就业和创业的支持
失地农民的生活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的目标应建立在实现农民的创业和再就业的基础之上,变被动的接受补偿为积极的创造财富,同时帮助失地农民实现人生的自我价值。首先,在政策上,政府应当出台帮扶失地农民就业的有关办法来支持被征地农民经商、办厂、自主就业,借助的方式可以有提供小额贷款等经济资助,办理就业优惠证,出资补助农民进行就业培训等。同时信息部门要建立健全跨城市的就业信息网络,加快人才跨省市流动,按照城乡统筹、政府援助、自主择业、市场调节的原则,以市场引导就业,以培训促进就业;其次,在观念上,政府要要调动失地农民参与培训的积极性,比如提供就业机会以及税收优惠。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宣传农民成功就业创业的实例,同时向农民灌输新的就业理念,增强其市场就业的意识,改善农村劳动力市场供给状况。最后,政府应当注重对失地农民再就业技能方面的改善与培训,政府可以把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提取出来建立针对失地农民的培训机构,给予失地农民再就业方面的指导与技能改善。
2.3补偿款到账后的确认及发放
征地款由征地单位拨入由村民小组统一开设的财务账户后,村民小组财务主管人员仔细核对进账单上的拨款单位,资金用途,金额等事项,以确认此笔款项已签订协议,同时开出转账收据,并将银行进账单,补偿协议,转账收据粘贴在一起作为财务核算的依据。由征地部门负责核实,符合支付条件后,由征地单位负责人签名后转交财务审核发放,村民小组财务人员开出支票,将款项从账户中转账,用以支付补偿款。村民小组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标准将属于农户个人的补偿款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手中。
2.4提供多元化的可供自由选择的安置途径
原国土资源部大力推行多元化的安置方式,在货币安置外还提出了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留用地安置与社保安置等形式。首先是货币安置。这种方式为有能力自谋职业的失地农民提供了便捷。其二是用工安置,为失地农民提供了再就业的机会。其三是留地安置或调地安置。对于倾向于农业生产而不愿意到城市就业的农民,可通过村集体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再分配,调拨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农业用地,或者是通过自由流转,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转移到土地相应富余的另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研究发现,辅以留地安置与集体产业发展的集体经济发展城镇化路径,可以显著提升失地农户的家庭发展能力,使农户失地不无地,留地再发展。其四是社保安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社会保障费用按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2.5完善土地补偿费相关法律及制度制定
目前,很多地区都出现了农户因不满土地补偿费数额而产生的纠纷,这说明当前国家政策与农户行为之间存在一定分歧。要想彻底消除这种分歧,应该从法律上进行严格限定,明晰各项土地权利边界,保护各方的正当权益。通过法律与地方实践经验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结语
国目前的征地补偿具有法定性、非市场性、非完全性、成员共有性、非国家支付性、地域差别性和先付性的特点。对征地补偿性质的探讨?有利于规范征地补偿的分配方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各方的责任?也有利于我国土地制度的根本变革。
参考文献
[1]许中缘,崔雪炜.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功能定位[J].浙江社会科学,2019(10):30-39+49+157.
[2]李家瑞,李黎力.失地农民的“制度性损失”:困境與对策[J].兰州学刊,2020(02):182-191.
[3]张晓雯.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研究[J].山西农经,2020(07):11-13+30.
关键词:新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实施路径
引言
针对补偿标准的立法设计,部分学者主张参照侵权赔偿原则,即以等价之物赔偿其因征地所失去的效用,使之恢复至未征收前。有学者依据美国确立的公平市场价格的补偿标准,提出我国也应采用市场价值补偿。笔者认为,因我国土地城乡二元结构的特点,集体土地不存在自由交易的市场环境,参照市场交易价格不可取。亦有学者提出,只有大于公共利益需要方可实施征地,法规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明。认为,现有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金额仅考虑原用途,不论及农地发展权,仅与产值相关,补偿金额不因公共利益征地而增多,也不因非公共利益征地而减少,故公共利益界定问题在此没有讨论的必要性。
1征地补偿中积存的主要问题
①补偿种类、受偿权利人范围狭窄。征地补偿要同时体现农地价值中的生产性收益与非生产性收益。土地有生态功能、生产功能、承载功能、资源功能、资产和财产功能。首先,土地征收转为建设用地后,土地利用现状发生改变,原有农业种植改为建设用地,造成生态植被减少、景观切割。其次,征收土地影响相邻土地的使用效果,如日照遮挡、灌溉用水不便、地役权丧失等。此外,有学者认为,不仅要考虑给被征地者带来的直接损失,还应把被征地者在过渡期内的间接损失等包含在内。②存在征地程序不规范、补偿分配不公、监管缺位的情形。地方政府、土地购买意向者、村集体组织之间利益错综复杂,农民处于弱势地位,有时存在程序违规、强制征收、截留补偿款等情形。一些地方因为招商引资需要,或者迫于施工工期压力,在未完成征地批后公告、安置补偿公告和签约支付补偿款的情形下,甚至于土地征收转用手续获批复前,强行进行土地腾退与现场施工。此外,有些村干部或是乡村管理者凭借权力优势,在征地补偿中暗箱操作,隐瞒征地补偿信息,隐瞒财务账目,截留、挪用、私分补偿款等行为屡有发生。失地农民若对征地补偿不满意或者持有异议拒绝腾退土地,则由地方势力采用非法手段暴力强制拆迁、腾退土地。
2新土地管理法背景下征地补偿的实施路径
2.1确定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
通过探讨土地补偿费的现存问题可以看出,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旧土地管理法的年产值倍数法虽然具有简单易懂的优点,但仅计算往年产值,不能体现出土地的完整价值,并且会对被征地农户的权益造成侵害。而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方法也存在着一定缺陷。土地补偿费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是类似于美国等国家所实施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的方法,但限于我国目前土地市场不完善,许多与土地有关的政策还在探索过程中,市场并未完全开放,因此遵循市场规则的补偿方法暂不可行。如何在结合我国国情及土地政策发展的基础之上,逐步完善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的权益,是未来征地补偿标准的研究方向之一。
2.2加强对失地农民就业和创业的支持
失地农民的生活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的目标应建立在实现农民的创业和再就业的基础之上,变被动的接受补偿为积极的创造财富,同时帮助失地农民实现人生的自我价值。首先,在政策上,政府应当出台帮扶失地农民就业的有关办法来支持被征地农民经商、办厂、自主就业,借助的方式可以有提供小额贷款等经济资助,办理就业优惠证,出资补助农民进行就业培训等。同时信息部门要建立健全跨城市的就业信息网络,加快人才跨省市流动,按照城乡统筹、政府援助、自主择业、市场调节的原则,以市场引导就业,以培训促进就业;其次,在观念上,政府要要调动失地农民参与培训的积极性,比如提供就业机会以及税收优惠。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宣传农民成功就业创业的实例,同时向农民灌输新的就业理念,增强其市场就业的意识,改善农村劳动力市场供给状况。最后,政府应当注重对失地农民再就业技能方面的改善与培训,政府可以把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提取出来建立针对失地农民的培训机构,给予失地农民再就业方面的指导与技能改善。
2.3补偿款到账后的确认及发放
征地款由征地单位拨入由村民小组统一开设的财务账户后,村民小组财务主管人员仔细核对进账单上的拨款单位,资金用途,金额等事项,以确认此笔款项已签订协议,同时开出转账收据,并将银行进账单,补偿协议,转账收据粘贴在一起作为财务核算的依据。由征地部门负责核实,符合支付条件后,由征地单位负责人签名后转交财务审核发放,村民小组财务人员开出支票,将款项从账户中转账,用以支付补偿款。村民小组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标准将属于农户个人的补偿款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手中。
2.4提供多元化的可供自由选择的安置途径
原国土资源部大力推行多元化的安置方式,在货币安置外还提出了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留用地安置与社保安置等形式。首先是货币安置。这种方式为有能力自谋职业的失地农民提供了便捷。其二是用工安置,为失地农民提供了再就业的机会。其三是留地安置或调地安置。对于倾向于农业生产而不愿意到城市就业的农民,可通过村集体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再分配,调拨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农业用地,或者是通过自由流转,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转移到土地相应富余的另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研究发现,辅以留地安置与集体产业发展的集体经济发展城镇化路径,可以显著提升失地农户的家庭发展能力,使农户失地不无地,留地再发展。其四是社保安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社会保障费用按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2.5完善土地补偿费相关法律及制度制定
目前,很多地区都出现了农户因不满土地补偿费数额而产生的纠纷,这说明当前国家政策与农户行为之间存在一定分歧。要想彻底消除这种分歧,应该从法律上进行严格限定,明晰各项土地权利边界,保护各方的正当权益。通过法律与地方实践经验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结语
国目前的征地补偿具有法定性、非市场性、非完全性、成员共有性、非国家支付性、地域差别性和先付性的特点。对征地补偿性质的探讨?有利于规范征地补偿的分配方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各方的责任?也有利于我国土地制度的根本变革。
参考文献
[1]许中缘,崔雪炜.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功能定位[J].浙江社会科学,2019(10):30-39+49+157.
[2]李家瑞,李黎力.失地农民的“制度性损失”:困境與对策[J].兰州学刊,2020(02):182-191.
[3]张晓雯.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研究[J].山西农经,2020(07):11-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