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2年某个体运输业户甲驾驶8吨东风车超限(重)运输货物行驶公路,分别于5月30日和6月7日两次被A市交通局所属公路路政稽查部门查处,在强制驳载之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分别责令甲交纳损害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900元和1600元。甲不服,在履行处理决定之后,向A市交通局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B省交通厅申请复议,要求撤销A市交通局作出的两次处理决定,退还公路赔(补)偿费,合计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