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民商法的消费者信息权保护对策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zt33333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了巨大的提升。随之而来的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发生着一系列的变革。在当今时代下,消费者越来越重视对合法权益的维护,利用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是适应当前经济发展趋势的重要要求。本文主要围绕消费者信息权的概念、目前我国消费者信息权被侵犯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利用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有效途径,从而为我国相关法律工作者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民商法;消费者;信息权;保护
  在当今时代下,科技发展非常迅速,尤其是目前的互联网技术,使得人们的商业活动变得更加的方便快捷。在这样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权益受到很多不法侵犯,严重影响着消费者的个人利益和正常生活。这就需要依靠法律的途径来积极保护消费者的信权,避免或减少由于消费者信息泄露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消费者信息权的相关论述
  (一)信息全权的概念
  我们在进行网上购物或者办理银行卡、信用卡,购车、买房的过程中,会填写个人信息,其中包括个人姓名、家庭住址、收入、身份证账号等信息。这些内容会通过社会各行业的信息运作而公开泄露。消费者的信息权是法律基础所构成的,其中包括信息决定权、修正权和保密权,消费者有权将个人信息进行合法的掌控,支配信息的终止传播。同时,消费者有权将信息转让或移用。基于民法的相关内容,消费者在使用个人信息的时候,有权利进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且有权利了解信息是否被非法移用。
  (二)消费者信息的主体、客体
  所谓消费者信息主体主要指消费者本人,我们限定这些信息的主体为自然人。消费者个人信息随着一系列的行为会产生相应的信息集,尤其是在进行商业行为的时候,信息会暴露在商家面前,由于这些信息的特殊价值,商家会通过后台的运作,将信息泄露给其他商家。信息本身具有独特性、可识别性和单一性。其中无需通过其他辅助信息进行识别的信息个体包括身份证号码、消费者姓名、个人电话等。另外一些其他需要辅助的信息进行识别的称之为间接信息个体,例如,婚姻状况等。这些信息对一些社会中的商家有着相应的利用价值。
  (三)消费者的信息属性
  消费者的信息属性具有双重性。首先,消费者信息具有人身性,这些信息与生活息息相关,有着很高的私密性,属于人格权的基本特征。其次,消费者信息具有一定的财产性,这是商家争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重要目的。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过整理和加工会凸显其商业价值,在被交换的过程中,消费者信息作为商品会,表现出一定的价值。然而这些商业行为会对消费者的个人生活带来严重的困扰。
  二、目前我国消费者信息权被侵犯的现状
  (一)商家侵犯消费者信息权的现状
  由于消费者信息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多的商业主体开始进行收集加工和转卖。目前人们已经意识到只有掌握更多消费者信息,才能挖掘市场潜在的消费热点,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因此在这种营销理念的驱使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购买并使用消费者信息。经营者掌握一定数量的消费者信息之后,通过数据分析可以深入挖掘有价值的市场营销主体,并且制定有针对性的营销方案。在利益的驱动下,消费者的信息被商家进行恶意买卖和交换,尤其是最近几年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加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很多市场主体大肆利用消费者信息来进行商业利益的获取,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二)消费者信息权被侵犯的途径
  在消费者的基本信息可以为商家获取利益的前提下,市场中的经营主体会通过一定的手段来交换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以此获得更多的市场资源。很多消费者信息具有很高的隐私性,并且不少消费者目前缺乏相应的信息保护意识,在填写相应的数据信息时,往往忽视了个人信息的安全性。这种不合理的收集信息方式属于侵权行为。在收集信息的过程中消费者不会被告知信息的其他用途,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信息通过转让来获得相应的价值,寻找市场中其他潜在的消费者。通过信息的相互转换和分析处理,来获得一定的商业价值,但是这一系列行为给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依旧有不少商家为了获得不法利益,利用各种互联网技术来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对消费者的正常生活有着极大的安全威胁。
  三、利用民商法保护消费者信息权的有效途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了解到目前我国消费者信息存在着严重的威胁,因此为了积极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完善民商法的相关内容,为消费者的提供法律保障。
  (一)加强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
  根据目前民商法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消费双方需要保证公平公正的交易过程,消费者的信息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在进行商品交易的过程中,信息属于商品。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要确保消费者信息的安全,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手段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非法侵犯。从民法的角度进行分析,要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才能有效的彰显我国法律的优势地位。因此想要真正实现公平与平等的交易行为,需要重视对信息权的有效保护。
  (二)加强对交易过程的安全保障
  交易安全义务是指交易双方无契约关系或有契约关系,在难以实现相应权益的前提下,为受害者提供一定的理赔法律依据,最终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交易安全义务是通过法律的途径来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務,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文来限定相应的交易行为过程,当交易中出现一方侵犯对方侵权的情况时,应当根据相应的条款对于受害者进行有效的保护,并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进行相应的惩处。提供信息可以认定为危险源的持续和开创,但是消费者信息具有不完全性和可伪性,这就容易引起其他的法律纠纷。因此需要在民商法中进行细化,从信息的时效性、全面性进行补充说明,从而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与公平,降低消费者信息泄露所产生的危害。
  四、结语
  由于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相对劣势的地位,很多信息会通过一定的形式而泄露,因此国家应当重视对消费者信息的保护,通过完善民商法来为消费者的交易行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切实有效的实现交易的公平公正,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王海燕,林雅军,许文兴.网络正面口碑信息采纳行为链式影响机制研究——从信息源专业性的视角出发[J].福建商学院学报,2019(02):56-63.
  [2]皮勇,汪恭政.网络金融平台不作为犯的刑事责任及其边界——以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为切入点[J].学术论坛,2018,41(04):135-142.
  [3]张继红.论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立法完善——基于大数据时代金融信息流动的负面风险分析[J].法学论坛,2016,31 (06):92-102.
  作者简介:
  赵明(1982.11~ ),男,汉族,辽宁盘锦人,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其他文献
从会计准则变更的角度,我们探讨了审计质量对管理层迎合分析师预测的影响,进而揭示审计师、管理层和制度环境三者之间的关系。运用2004~2012年度中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研究发
2008年2月20日,WTO召开电信业大会,庆祝WTO成员开放基础电信服务业十周年.WTO总干事拉米在会上高度评价电信服务业的贸易自由化对经济增长和发展的重要贡献.他在会上称,“电
无创意,不创新,毋宁死。这是曾经成功拯救克莱斯勒汽车公司而名噪一时的著名企业家亚柯卡的格言。创新对于企业而言,是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生命线。不创新,不紧握时代脉搏,再高大的巨人,也会迅速倒下。  企业家缺少创新精神  摩托罗拉、柯达、索爱等多家大鳄售卖命运,以及惠普、诺基亚、索尼、松下等巨无霸史无前例的大裁员,印证了这样一个残酷事实:在竞争激烈的市场,变化飞速的信息产业,光有防守远远不够,必须始终保
《物权法》已赋予我国他物权具有物权请求权之效力,但物权请求权的三种类型能否完全准用于地役权,在法学界见仁见智。地役权是合法的增加他人土地之负担的物权,因此,较之其它
我国《反垄断法》以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多元利益为基本的立法目的,并且在《反垄断法》制定的过程中始终遵循着国际性与本土性相结合的原则、程序与实体相结合
近年来,临沂市部分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积极开展合作,对业务创新及效益提升等方面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这些金融机构在担保金的收取和管理上操作不当,可能会使担保
WTO总干事帕斯卡尔.拉米提出的2008年贸易援助路线图--主要在非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国家和次区域开展贸易援助审议--于2008年2月25日在贸易与发展委
一、建立科学的学习教育机制,提高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建立经常性的科学的学习教育机制,是“干部经常受教育、群众长期得实惠”的基础。在村级“学教”活动中,集中学习之所以取得
去年,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比预期好的成绩,经济增长率达到了9.1%,投资增长26.7%,进出口贸易增长37.1%,财政收入增长14.6%,增加了1200多万就业。今年一季度,国民经济继续保
祖国东南沿海有一个美丽岛屿--东山岛,它是福建的第二大岛,是闽粤海上的交通咽喉,是东南沿海的天然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