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了巨大的提升。随之而来的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发生着一系列的变革。在当今时代下,消费者越来越重视对合法权益的维护,利用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是适应当前经济发展趋势的重要要求。本文主要围绕消费者信息权的概念、目前我国消费者信息权被侵犯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利用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有效途径,从而为我国相关法律工作者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民商法;消费者;信息权;保护
在当今时代下,科技发展非常迅速,尤其是目前的互联网技术,使得人们的商业活动变得更加的方便快捷。在这样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权益受到很多不法侵犯,严重影响着消费者的个人利益和正常生活。这就需要依靠法律的途径来积极保护消费者的信权,避免或减少由于消费者信息泄露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消费者信息权的相关论述
(一)信息全权的概念
我们在进行网上购物或者办理银行卡、信用卡,购车、买房的过程中,会填写个人信息,其中包括个人姓名、家庭住址、收入、身份证账号等信息。这些内容会通过社会各行业的信息运作而公开泄露。消费者的信息权是法律基础所构成的,其中包括信息决定权、修正权和保密权,消费者有权将个人信息进行合法的掌控,支配信息的终止传播。同时,消费者有权将信息转让或移用。基于民法的相关内容,消费者在使用个人信息的时候,有权利进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且有权利了解信息是否被非法移用。
(二)消费者信息的主体、客体
所谓消费者信息主体主要指消费者本人,我们限定这些信息的主体为自然人。消费者个人信息随着一系列的行为会产生相应的信息集,尤其是在进行商业行为的时候,信息会暴露在商家面前,由于这些信息的特殊价值,商家会通过后台的运作,将信息泄露给其他商家。信息本身具有独特性、可识别性和单一性。其中无需通过其他辅助信息进行识别的信息个体包括身份证号码、消费者姓名、个人电话等。另外一些其他需要辅助的信息进行识别的称之为间接信息个体,例如,婚姻状况等。这些信息对一些社会中的商家有着相应的利用价值。
(三)消费者的信息属性
消费者的信息属性具有双重性。首先,消费者信息具有人身性,这些信息与生活息息相关,有着很高的私密性,属于人格权的基本特征。其次,消费者信息具有一定的财产性,这是商家争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重要目的。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过整理和加工会凸显其商业价值,在被交换的过程中,消费者信息作为商品会,表现出一定的价值。然而这些商业行为会对消费者的个人生活带来严重的困扰。
二、目前我国消费者信息权被侵犯的现状
(一)商家侵犯消费者信息权的现状
由于消费者信息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多的商业主体开始进行收集加工和转卖。目前人们已经意识到只有掌握更多消费者信息,才能挖掘市场潜在的消费热点,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因此在这种营销理念的驱使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购买并使用消费者信息。经营者掌握一定数量的消费者信息之后,通过数据分析可以深入挖掘有价值的市场营销主体,并且制定有针对性的营销方案。在利益的驱动下,消费者的信息被商家进行恶意买卖和交换,尤其是最近几年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加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很多市场主体大肆利用消费者信息来进行商业利益的获取,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二)消费者信息权被侵犯的途径
在消费者的基本信息可以为商家获取利益的前提下,市场中的经营主体会通过一定的手段来交换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以此获得更多的市场资源。很多消费者信息具有很高的隐私性,并且不少消费者目前缺乏相应的信息保护意识,在填写相应的数据信息时,往往忽视了个人信息的安全性。这种不合理的收集信息方式属于侵权行为。在收集信息的过程中消费者不会被告知信息的其他用途,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信息通过转让来获得相应的价值,寻找市场中其他潜在的消费者。通过信息的相互转换和分析处理,来获得一定的商业价值,但是这一系列行为给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依旧有不少商家为了获得不法利益,利用各种互联网技术来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对消费者的正常生活有着极大的安全威胁。
三、利用民商法保护消费者信息权的有效途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了解到目前我国消费者信息存在着严重的威胁,因此为了积极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完善民商法的相关内容,为消费者的提供法律保障。
(一)加强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
根据目前民商法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消费双方需要保证公平公正的交易过程,消费者的信息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在进行商品交易的过程中,信息属于商品。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要确保消费者信息的安全,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手段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非法侵犯。从民法的角度进行分析,要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才能有效的彰显我国法律的优势地位。因此想要真正实现公平与平等的交易行为,需要重视对信息权的有效保护。
(二)加强对交易过程的安全保障
交易安全义务是指交易双方无契约关系或有契约关系,在难以实现相应权益的前提下,为受害者提供一定的理赔法律依据,最终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交易安全义务是通过法律的途径来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務,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文来限定相应的交易行为过程,当交易中出现一方侵犯对方侵权的情况时,应当根据相应的条款对于受害者进行有效的保护,并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进行相应的惩处。提供信息可以认定为危险源的持续和开创,但是消费者信息具有不完全性和可伪性,这就容易引起其他的法律纠纷。因此需要在民商法中进行细化,从信息的时效性、全面性进行补充说明,从而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与公平,降低消费者信息泄露所产生的危害。
四、结语
由于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相对劣势的地位,很多信息会通过一定的形式而泄露,因此国家应当重视对消费者信息的保护,通过完善民商法来为消费者的交易行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切实有效的实现交易的公平公正,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王海燕,林雅军,许文兴.网络正面口碑信息采纳行为链式影响机制研究——从信息源专业性的视角出发[J].福建商学院学报,2019(02):56-63.
[2]皮勇,汪恭政.网络金融平台不作为犯的刑事责任及其边界——以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为切入点[J].学术论坛,2018,41(04):135-142.
[3]张继红.论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立法完善——基于大数据时代金融信息流动的负面风险分析[J].法学论坛,2016,31 (06):92-102.
作者简介:
赵明(1982.11~ ),男,汉族,辽宁盘锦人,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关键词:民商法;消费者;信息权;保护
在当今时代下,科技发展非常迅速,尤其是目前的互联网技术,使得人们的商业活动变得更加的方便快捷。在这样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权益受到很多不法侵犯,严重影响着消费者的个人利益和正常生活。这就需要依靠法律的途径来积极保护消费者的信权,避免或减少由于消费者信息泄露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消费者信息权的相关论述
(一)信息全权的概念
我们在进行网上购物或者办理银行卡、信用卡,购车、买房的过程中,会填写个人信息,其中包括个人姓名、家庭住址、收入、身份证账号等信息。这些内容会通过社会各行业的信息运作而公开泄露。消费者的信息权是法律基础所构成的,其中包括信息决定权、修正权和保密权,消费者有权将个人信息进行合法的掌控,支配信息的终止传播。同时,消费者有权将信息转让或移用。基于民法的相关内容,消费者在使用个人信息的时候,有权利进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且有权利了解信息是否被非法移用。
(二)消费者信息的主体、客体
所谓消费者信息主体主要指消费者本人,我们限定这些信息的主体为自然人。消费者个人信息随着一系列的行为会产生相应的信息集,尤其是在进行商业行为的时候,信息会暴露在商家面前,由于这些信息的特殊价值,商家会通过后台的运作,将信息泄露给其他商家。信息本身具有独特性、可识别性和单一性。其中无需通过其他辅助信息进行识别的信息个体包括身份证号码、消费者姓名、个人电话等。另外一些其他需要辅助的信息进行识别的称之为间接信息个体,例如,婚姻状况等。这些信息对一些社会中的商家有着相应的利用价值。
(三)消费者的信息属性
消费者的信息属性具有双重性。首先,消费者信息具有人身性,这些信息与生活息息相关,有着很高的私密性,属于人格权的基本特征。其次,消费者信息具有一定的财产性,这是商家争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重要目的。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过整理和加工会凸显其商业价值,在被交换的过程中,消费者信息作为商品会,表现出一定的价值。然而这些商业行为会对消费者的个人生活带来严重的困扰。
二、目前我国消费者信息权被侵犯的现状
(一)商家侵犯消费者信息权的现状
由于消费者信息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多的商业主体开始进行收集加工和转卖。目前人们已经意识到只有掌握更多消费者信息,才能挖掘市场潜在的消费热点,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因此在这种营销理念的驱使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购买并使用消费者信息。经营者掌握一定数量的消费者信息之后,通过数据分析可以深入挖掘有价值的市场营销主体,并且制定有针对性的营销方案。在利益的驱动下,消费者的信息被商家进行恶意买卖和交换,尤其是最近几年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加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很多市场主体大肆利用消费者信息来进行商业利益的获取,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二)消费者信息权被侵犯的途径
在消费者的基本信息可以为商家获取利益的前提下,市场中的经营主体会通过一定的手段来交换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以此获得更多的市场资源。很多消费者信息具有很高的隐私性,并且不少消费者目前缺乏相应的信息保护意识,在填写相应的数据信息时,往往忽视了个人信息的安全性。这种不合理的收集信息方式属于侵权行为。在收集信息的过程中消费者不会被告知信息的其他用途,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信息通过转让来获得相应的价值,寻找市场中其他潜在的消费者。通过信息的相互转换和分析处理,来获得一定的商业价值,但是这一系列行为给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依旧有不少商家为了获得不法利益,利用各种互联网技术来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对消费者的正常生活有着极大的安全威胁。
三、利用民商法保护消费者信息权的有效途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了解到目前我国消费者信息存在着严重的威胁,因此为了积极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完善民商法的相关内容,为消费者的提供法律保障。
(一)加强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
根据目前民商法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消费双方需要保证公平公正的交易过程,消费者的信息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在进行商品交易的过程中,信息属于商品。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要确保消费者信息的安全,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手段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非法侵犯。从民法的角度进行分析,要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才能有效的彰显我国法律的优势地位。因此想要真正实现公平与平等的交易行为,需要重视对信息权的有效保护。
(二)加强对交易过程的安全保障
交易安全义务是指交易双方无契约关系或有契约关系,在难以实现相应权益的前提下,为受害者提供一定的理赔法律依据,最终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交易安全义务是通过法律的途径来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務,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文来限定相应的交易行为过程,当交易中出现一方侵犯对方侵权的情况时,应当根据相应的条款对于受害者进行有效的保护,并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进行相应的惩处。提供信息可以认定为危险源的持续和开创,但是消费者信息具有不完全性和可伪性,这就容易引起其他的法律纠纷。因此需要在民商法中进行细化,从信息的时效性、全面性进行补充说明,从而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与公平,降低消费者信息泄露所产生的危害。
四、结语
由于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相对劣势的地位,很多信息会通过一定的形式而泄露,因此国家应当重视对消费者信息的保护,通过完善民商法来为消费者的交易行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切实有效的实现交易的公平公正,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王海燕,林雅军,许文兴.网络正面口碑信息采纳行为链式影响机制研究——从信息源专业性的视角出发[J].福建商学院学报,2019(02):56-63.
[2]皮勇,汪恭政.网络金融平台不作为犯的刑事责任及其边界——以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为切入点[J].学术论坛,2018,41(04):135-142.
[3]张继红.论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立法完善——基于大数据时代金融信息流动的负面风险分析[J].法学论坛,2016,31 (06):92-102.
作者简介:
赵明(1982.11~ ),男,汉族,辽宁盘锦人,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