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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公司对社会的影响逐渐加大,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已成为时代呼声。公司是社会各种利益的聚焦点,除了股东利益之外,公司应当对职I、消费者、债权人、社区、环境等利益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我国公司法引入了公司社会责任观念,对职工的社会责任给予了相当重视,但是规定范围不够全面,性质不够清晰,可诉性不强,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股东至上;利益相关者
传统公司法建立的原则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法律上对公司承担受信义务,一切活动要以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然而,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这一原则受到置疑和挑战。实力剧增的公司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本文试图通过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由来和法理根据的分析,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阐述和检讨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的范围,并对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做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由来
传统的公司理论一直把公司的本质视为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公司只对股东负有营利责任。然而公司对股东以外的其他个人、群体同样负有责任。这就是公司的社会责任。
将公司的社会责任概括为公司在追逐营利的过程中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的衡平和调整,即为了保障公司活动过程中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权益。必须给予公司经营活动一定的限制,使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以达到公司与利益关系人权益之平衡。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基础
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尤其是社会现象的不断印证。学者们认为公司应负社会責任。理由分述如下:
(一)所有权社会化和禁止权利滥用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在因素
自19世纪中后期开始,社会矛盾空前激化导致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迫使人们改变所有权绝对的观念,确立了所有权社会化的理念。同时传统的公司自由理论所推崇的“自由行使权利”遭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质疑与挑战,这实质上是对公司自由追求利润权利的限制,要求公司管理者不可以滥用管理经营公司的权利而侵犯社会公众的利益。
(二)公司经济力量影响力日益增大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客观因素
公司经济力量的日益壮大,导致了公司的力量逐渐渗入到社会各个领域。首先,在经济领域,它控制着劳动者的就业命运,影响政府财政收入,带动就业、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等等,从而对该地的经济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在政治领域。公司对于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立法和政府经济政策的调整不可能无动于衷。在文化、艺术等其他非经济领域也深入渗透。
(三)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双赢”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因素
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是美国许多学者近年来用以支持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具体分析依据。利益相关者即所有受公司经营活动影响或者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社会团体。公司的一言一行还可能影响到公司的雇员、债权人、消费者,甚至当地社区利环境的利益。利益关系网中的各个要素都是相互作用的,将公司仅看作是股东所有的公司是一种狭隘的观点。
可见,公司与社会利益相关者已形成了“共荣共损”的关系,所以公司应该为争取好的企业品牌和社会形象而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以此达到公司利益与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双赢。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下公司社会责任的范围
伴随着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实践和发展,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一般认为公司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承担的公司社会责任的范围如下:
(一)公司对职工的社会责任
现代公司的竞争最终都归结为人力资源的竞争,拥有知识和技能的雇员是公司竞争致胜的决定性因素;同时雇员的知识和技能也成为一种潜在的生产力。
(二)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消费者是公司外部利益关系主体中最为直接的反映者,同时单个的消费者在客观上又处于一种社会弱者的地位。基于此,倡导者将公司对消费者的责任视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公司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
债权人总是希望公司能正常运营并营利,以使其债权有所保障。公司应依据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可视为公司对债权人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四)公司对环境的社会责任,即所谓公司的绿色社会责任
工业化进程消耗了大量资源,破坏了生态平衡,造成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所以,作为最大环境破坏者的公司更应积极主动承担法律以外的一系列环保社会责任。
(五)公司对社区的社会责任
这是公司以其所在社区政府和所在社区的居民为相对方的责任。公司的经营好坏直接影响到当地居民的就业机会和生活水平,影响当地政府的税收收入和资源的利用程度等等。所以,公司应对其所在的社区及其居民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六)公司应承担的其他社会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司规模的不断壮大而不断完善的,其潜在的利益相关者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加深而变化的,因此,有设定这一条款的必要。
四、对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简评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社会责任规定的总体特点是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加强对职工利益保护,尤其是第五条明确采用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与国际社会的普遍观念对接起来。这种立法宗旨及宣示性的规定实质上仅具有指导作用,强化对公司职工及债权人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保护,而不能将公司社会责任确立为一种可以请求强制执行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五、完善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我国公司法虽然与国际社会普遍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观念对接了起来,但是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还是很多地方需要完善的。首先,公司法规定的社会责任过于狭窄,不够全面。公司法虽然对职工的社会责任给予了特殊的关注,但是对于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究竟应该承担何种社会责任以及多大程度的社会责任都没有做出规定。其次,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不明确,即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到底是基于法律义务的要求还是道德义务的要求不明。我国公司对这一规定的模糊,客观上带来了实施的不便,因此有必要分清公司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其应尽的道德义务的关系。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尽快对其做出规定。再次,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可诉性不明确。公司法尽管引入了公司社会责任的观念,但是如果不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可诉性问题进行规定的话,最后也只能是“看上去挺美”。综上可见,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社会发展必然要求,公司在追逐利润的同时,应必须认真对待自己对其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
在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公司独立利益及独立人格仍未得到充分保障,这就使我国同时面临保证公司的独立性和营利性与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双重任务。除了对公司经营者进行道德教化,还应当及早就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做出系统、全面的制度安排,设计出强有力的经济利益激励机制和经济利益约束机制。
由于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存在欠缺操作性和灵活性的问题,在落实公司社会责任、防止公司管理者滥用权力、结合“利益相关者法律”优化公司治理等方面,要向更具灵活性的判例法国家学习,通过案例积累经验,逐渐建立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则,便于司法适用。公司的社会责任不是《公司法》单枪匹马能解决的,还需要建立和完善外部法律。
尽管实践公司社会责任还面临很多问题和困难,但可以预料,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和内容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和改变会越来越大。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股东至上;利益相关者
传统公司法建立的原则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法律上对公司承担受信义务,一切活动要以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然而,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这一原则受到置疑和挑战。实力剧增的公司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本文试图通过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由来和法理根据的分析,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阐述和检讨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的范围,并对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做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由来
传统的公司理论一直把公司的本质视为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公司只对股东负有营利责任。然而公司对股东以外的其他个人、群体同样负有责任。这就是公司的社会责任。
将公司的社会责任概括为公司在追逐营利的过程中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的衡平和调整,即为了保障公司活动过程中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权益。必须给予公司经营活动一定的限制,使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以达到公司与利益关系人权益之平衡。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基础
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尤其是社会现象的不断印证。学者们认为公司应负社会責任。理由分述如下:
(一)所有权社会化和禁止权利滥用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在因素
自19世纪中后期开始,社会矛盾空前激化导致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迫使人们改变所有权绝对的观念,确立了所有权社会化的理念。同时传统的公司自由理论所推崇的“自由行使权利”遭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质疑与挑战,这实质上是对公司自由追求利润权利的限制,要求公司管理者不可以滥用管理经营公司的权利而侵犯社会公众的利益。
(二)公司经济力量影响力日益增大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客观因素
公司经济力量的日益壮大,导致了公司的力量逐渐渗入到社会各个领域。首先,在经济领域,它控制着劳动者的就业命运,影响政府财政收入,带动就业、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等等,从而对该地的经济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在政治领域。公司对于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立法和政府经济政策的调整不可能无动于衷。在文化、艺术等其他非经济领域也深入渗透。
(三)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双赢”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因素
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是美国许多学者近年来用以支持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具体分析依据。利益相关者即所有受公司经营活动影响或者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社会团体。公司的一言一行还可能影响到公司的雇员、债权人、消费者,甚至当地社区利环境的利益。利益关系网中的各个要素都是相互作用的,将公司仅看作是股东所有的公司是一种狭隘的观点。
可见,公司与社会利益相关者已形成了“共荣共损”的关系,所以公司应该为争取好的企业品牌和社会形象而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以此达到公司利益与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双赢。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下公司社会责任的范围
伴随着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实践和发展,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一般认为公司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承担的公司社会责任的范围如下:
(一)公司对职工的社会责任
现代公司的竞争最终都归结为人力资源的竞争,拥有知识和技能的雇员是公司竞争致胜的决定性因素;同时雇员的知识和技能也成为一种潜在的生产力。
(二)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消费者是公司外部利益关系主体中最为直接的反映者,同时单个的消费者在客观上又处于一种社会弱者的地位。基于此,倡导者将公司对消费者的责任视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公司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
债权人总是希望公司能正常运营并营利,以使其债权有所保障。公司应依据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可视为公司对债权人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四)公司对环境的社会责任,即所谓公司的绿色社会责任
工业化进程消耗了大量资源,破坏了生态平衡,造成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所以,作为最大环境破坏者的公司更应积极主动承担法律以外的一系列环保社会责任。
(五)公司对社区的社会责任
这是公司以其所在社区政府和所在社区的居民为相对方的责任。公司的经营好坏直接影响到当地居民的就业机会和生活水平,影响当地政府的税收收入和资源的利用程度等等。所以,公司应对其所在的社区及其居民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六)公司应承担的其他社会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司规模的不断壮大而不断完善的,其潜在的利益相关者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加深而变化的,因此,有设定这一条款的必要。
四、对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简评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社会责任规定的总体特点是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加强对职工利益保护,尤其是第五条明确采用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与国际社会的普遍观念对接起来。这种立法宗旨及宣示性的规定实质上仅具有指导作用,强化对公司职工及债权人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保护,而不能将公司社会责任确立为一种可以请求强制执行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五、完善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我国公司法虽然与国际社会普遍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观念对接了起来,但是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还是很多地方需要完善的。首先,公司法规定的社会责任过于狭窄,不够全面。公司法虽然对职工的社会责任给予了特殊的关注,但是对于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究竟应该承担何种社会责任以及多大程度的社会责任都没有做出规定。其次,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不明确,即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到底是基于法律义务的要求还是道德义务的要求不明。我国公司对这一规定的模糊,客观上带来了实施的不便,因此有必要分清公司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其应尽的道德义务的关系。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尽快对其做出规定。再次,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可诉性不明确。公司法尽管引入了公司社会责任的观念,但是如果不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可诉性问题进行规定的话,最后也只能是“看上去挺美”。综上可见,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社会发展必然要求,公司在追逐利润的同时,应必须认真对待自己对其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
在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公司独立利益及独立人格仍未得到充分保障,这就使我国同时面临保证公司的独立性和营利性与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双重任务。除了对公司经营者进行道德教化,还应当及早就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做出系统、全面的制度安排,设计出强有力的经济利益激励机制和经济利益约束机制。
由于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存在欠缺操作性和灵活性的问题,在落实公司社会责任、防止公司管理者滥用权力、结合“利益相关者法律”优化公司治理等方面,要向更具灵活性的判例法国家学习,通过案例积累经验,逐渐建立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则,便于司法适用。公司的社会责任不是《公司法》单枪匹马能解决的,还需要建立和完善外部法律。
尽管实践公司社会责任还面临很多问题和困难,但可以预料,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和内容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和改变会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