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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死刑案件审理方式的选择对死刑裁判准确性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基于保障人权、诉求公正、贯彻死刑政策、实现上诉审职能方面的考虑,应当改革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法律规定的疏漏、对生命权的漠视等原因造成的实践中第二审法院规避开庭审而大量以书面审或者调查讯问审的方式审结上诉死刑案件的做法.实现上诉死刑案件开庭审的普遍化,需要从理念到制度的转变与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