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文章摘要】
低碳经济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产物,是应对环境保护和温室效应的有效途径。文章在分析低碳经济是税务改革发展必要条件的基础上,针对性的对经济发展同低碳经济相关的地方税收制度进行具体分类,并提出在新时期基于低碳经济优化地方税收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低碳经济;地方税收;税制改革;可持续发展
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在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中要构建生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降低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降低能源消耗。提倡绿色发展和发展低碳经济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方式,也是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的有效手段。税制改革作为新形势下调整财政收入的重要改革手段,在短期内要形成低碳税种的税制改革,特别是要制定地方税收制度,确保国民经济和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1 低碳经济是税制改革发展的必要条件
低碳经济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通过制度创新、技术研发、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和利用等多种手段达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社会向资源节能型和环境友好型转变。它强调对能源和资源的合理利用及二次循环利用,突出“低排放、低污染、低耗能”,强调减少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做到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
发展低碳经济的前提就是要合理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的利用率,通过开发低碳技术降低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增加可再生资源、清洁能源的比重,使能源结构趋向多元方向发展,税制改革就要突出对新能源的保护和对高耗能产业的约束。税制改革就是要对高新技术行业、自主创新行业、新兴行业进行扶持和优惠,制定相应的税收制度来促进传统产业向新兴产业的转型。对那些污染和环境破坏比较严重的产业和企业,要进行约束,税制改革中也要突出对环境保护的激励,对有利环保的要保护,对不利的因素要制约,利用价格信号来调整市场的供求关系,间接的运用税制改革来限制碳排放。
2 发展与低碳经济相关的地方税收制度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一直在强调环境保护和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也制定了相关的税法和税收条例,不少地区发展不平衡,地区与地区之间也发展不平衡,中央应赋予地方更多税收自主权,在低碳经济发展的同时制定合理的地方税收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2.1增值税
对地方经济发展中有发展低碳经济的给予政策倾斜,体现在一是地方政府对有对污水或者“三废”进行处理、净化、二次利用的企业可以免收增值税;二是对有引进节能减排设备的,有对再生水、以废旧物为生产原料进行二次生产和循环利用的企业也可以免收增值税;三是对有自主创新的企业予以政策倾斜,对企业销售特定的自产货物可以给予即征即退的政策,特别是要通过增值税来激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形成源源不断的科技生产力,加快企业科技产品朝着产业化方向发展;四是严格按照国家限制高污染产品、高耗能产品出口的政策,对一些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污染严重或者耗能高的出口产品不允许退税。
2.2资源税
每个省份对能源的消耗比重不同,有的地方煤炭、石油的比重较大,有的地方天然气、水资源、海洋资源消耗的比较多。地方资源税是在以地方资源为课税对象的基础上,对地方开采原油、煤炭、金属矿等矿产资源、生产盐的单位及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种。在地方资源税的征收中可采取级差调节、普遍征收的原则,可根据不同应税资源的地理位置、开采条件、交通枢纽等客观条件因地制宜的制定合理的税额。运用资源税的征收防止企业和个人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推动低碳经济的持续发展。另外也要调整计税方法和计税的依据,从量计征税向从价计征转变,通过税收的调整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3企业所得税
地方政府可根据企业的性质开征收企业所得税,分类、分层、分技术进行征收。对地方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可按15%进行征收;对工业园区内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在企业投产后两年内开始征收;对新办的资源综合利用或二次利用的企业看暂行免收所得税;对“三废”进行再度利用或者综合利用的企业也可以免收所得税;对国家扶持的又具有较大环保潜力或者环保作用的经营企业可以实行适当的免收税收的优惠;对技术性服务的收入可以实行免收或者减少税收的方式,特别是企业有进行技术培训、技术成果转化、技术咨询等技术类服务的要重点予以扶持。
2.4消费税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也强调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但在低碳经济发展的今天仍然有很多可以完善的空间,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征收消费税。对消费不可再生资源的产品征收重税,对消费环境保护型和节能减排型的产品适当减少税收或者免收税收的优惠政策。对地方企业有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生产的产品都可纳入征收消费税的范围,比如煤炭、石油、化肥、农药、氟利昂产品、含磷洗涤液、废旧电池等物品都可以纳入征收范围;对一些低碳清洁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提高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的意识,增强百姓购买低碳产品的吸引力,倡导国民低碳消费,营造良好的消费意识,形成消费者购买节能、低碳并且清洁的消费产品;及时调整消费税税率,对一些企业实行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
3 基于低碳经济优化地方税收制度改革的措施
3.1增强调控功能,整合税收资源
国家将税收制度改革纳入国家“十三五”规划,将税制改革提高到国家的高度来完成,在国家宏观战略的指导下发展地方税制,根据不同省市区的经济发展现状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及时调整产业发展结构,实现低碳经济的转型。对国务院和国家各部委出台的各种税收政策进行整理和归类,对一些过时的或者不合当前国情的政策要加以修订和整改,在低碳发展和节能减排上下功夫。及时调整有关税收的征订标准,在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也要采取相应的约束机制,对超标企业应加大惩罚力度,鼓励企业走低碳、可持续发展道路。当然也要结合地方发展的需要,中央适当的下放权限,选择一些工业园区作为经济发展示范点,在税收政策上也采取“点、线、面、体”的探索方式,及时总结经验并向全国推广。 政府要整个各方面的资源,从行政、法律、经济等方面加以引导,以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整合税收资源的同时也要联合民间组织的力量,成立推行低碳经济的特殊专业指导机构,形成“政府、企业、民间组织、个人”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可开通低碳经济网络专线,成立相关的地方税制网站,搭建政府与企业、个人之见的桥梁和平台,更好的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3.2完善税收体系,结合地方需求
我国当前实行的税收体系还没有真正体现地方税收制度改革的灵活性和整体性,低碳经济这一领域征收中还存在着零散征收、片面收取等问题,这样也不利于企业从整体角度统筹考虑见面税收的问题,也间接加大了政府征收的难度。为此需要完善地方税收政策改革体系,能赋予地方税制改革一定的灵活性,让企业能从整体视觉去经营,进一步达到节能减排的合理控制,实现降低征收税率又能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政府应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在税制改革中进行政府介入,对有利于低碳发展和环境保护行为的集体和个人要予以奖励和补贴。对企业进行评估中,要充分考虑碳排量与该企业生产值之间的比例、碳排放总量、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绿色经济等指标,加入非财务指标的运用。企业在购买有利于能源二次利用或者循环利用等低碳经济的设备仪器时,可以给一定比例的资助;对企业在生产产业链中进行技术革新,降低碳排放和污染,让企业进行低碳运作的同时也要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政府应结合地方实际,在保护环境和低碳节能上下功夫,使税收政策改革朝着可持续发展、可循环利用、使用清洁能源的方向转变。
3.3借鉴他人经验,树立典型示范
要吸收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税制改革中的先进经验,同国际接轨。可借鉴德国为例促进环境改善和生态保护而征收生态税,让德国企业充分认识生活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通过技术研发、设备更新、创新理念等方式在保障经济发展的同时尽可能降低对环境的破坏。也可借鉴芬兰、丹麦等国家在实行低碳税政策的同时控制碳排放的源头,对一部分形成碳化合物的产品再征收税收,双重收费,这样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须高度重视产业链生产的每一个环节,注重链锁反应,保证企业在注重自身发展的同时加快技术个性,走可持续经营和发展的道路。除此之外,还可以制定并出台相关税收导入政策,成立低碳产业基金。在投资方向上,向“低碳升级、高碳改造、无碳替代”的方向发展。
地方政府可以建立一些国家发展低碳城市的示范点,在财政、金融、税收、技术等方面加以优惠和扶持,引进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制度,将最新的政策和技术标准优先在示范点使用,并通过税制改革引进一些低碳经济发展项目落户,之后及时总结经验并向全国推广,确保税制政策又好又快的得到落实。如保定的“中国电谷”、上海“低碳经济实践区”、 杭州“低碳城市”、珠海“低碳经济示范区”等低碳区域的税收政策可以形成典型后在各地加以推广。
3.4征税模式多样,创新方式方法
征收税收的方式可以多样化,要继续完善增值税制度,合理调整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和征税范围,强化对低碳环保企业进行奖励和优惠政策,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另外要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环境税和生态税收,适当的开征碳税,对污染的企业征收污染税。各地区可结合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起低碳税收体系相应的配套制度,在赋予那些节能减排的企业相应减免税优惠的同时,也要在加速折旧、进口退税、投资减免税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将低碳节能的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当前企业很难从创新程度去低碳经营企业的发展和生存,不愿意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研究技术革新和更换生产设备,企业的观念还未转变过来。只有在低碳税收上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的实际多元化优惠(如投资税抵免等角度、进口增值税的免除、引进节能设备仪器可加速计提折旧、企业年利润达到一定的指标且碳排放又控制在指标范畴内的可以免征税收的方式)才能帮助企业在发展中革新技术、引进技术人才、打造创新团队,走绿色低碳的经济发展模式。政府也可建立起规范有序的碳交易市场,通过市场化机制来解决环境问题,推动低碳技术的新发展,激发广大研发人员的技术性和企业的自愿行为。也可以通过税收返还、税收减免、税收优惠、税收补贴等方式将碳税收入用于环境保护、低碳技术研发、低碳投资补贴中去,更好的服务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高阳.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路径选择[J].税收经济研究.2013(3):15-17.
[2]邓子基,杨志宏.低碳经济与税制改革[J].财政研究.2011(8):2-5.
[3]胡绍雨,申曙光.我国税收制度优化研究——以低碳经济为视角[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16):199-203.
[4]王旭,陈颖超等.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体系及政策建议[J].2013(19):187-188.
低碳经济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产物,是应对环境保护和温室效应的有效途径。文章在分析低碳经济是税务改革发展必要条件的基础上,针对性的对经济发展同低碳经济相关的地方税收制度进行具体分类,并提出在新时期基于低碳经济优化地方税收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低碳经济;地方税收;税制改革;可持续发展
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在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中要构建生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降低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降低能源消耗。提倡绿色发展和发展低碳经济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方式,也是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的有效手段。税制改革作为新形势下调整财政收入的重要改革手段,在短期内要形成低碳税种的税制改革,特别是要制定地方税收制度,确保国民经济和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1 低碳经济是税制改革发展的必要条件
低碳经济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通过制度创新、技术研发、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和利用等多种手段达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社会向资源节能型和环境友好型转变。它强调对能源和资源的合理利用及二次循环利用,突出“低排放、低污染、低耗能”,强调减少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做到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
发展低碳经济的前提就是要合理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的利用率,通过开发低碳技术降低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增加可再生资源、清洁能源的比重,使能源结构趋向多元方向发展,税制改革就要突出对新能源的保护和对高耗能产业的约束。税制改革就是要对高新技术行业、自主创新行业、新兴行业进行扶持和优惠,制定相应的税收制度来促进传统产业向新兴产业的转型。对那些污染和环境破坏比较严重的产业和企业,要进行约束,税制改革中也要突出对环境保护的激励,对有利环保的要保护,对不利的因素要制约,利用价格信号来调整市场的供求关系,间接的运用税制改革来限制碳排放。
2 发展与低碳经济相关的地方税收制度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一直在强调环境保护和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也制定了相关的税法和税收条例,不少地区发展不平衡,地区与地区之间也发展不平衡,中央应赋予地方更多税收自主权,在低碳经济发展的同时制定合理的地方税收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2.1增值税
对地方经济发展中有发展低碳经济的给予政策倾斜,体现在一是地方政府对有对污水或者“三废”进行处理、净化、二次利用的企业可以免收增值税;二是对有引进节能减排设备的,有对再生水、以废旧物为生产原料进行二次生产和循环利用的企业也可以免收增值税;三是对有自主创新的企业予以政策倾斜,对企业销售特定的自产货物可以给予即征即退的政策,特别是要通过增值税来激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形成源源不断的科技生产力,加快企业科技产品朝着产业化方向发展;四是严格按照国家限制高污染产品、高耗能产品出口的政策,对一些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污染严重或者耗能高的出口产品不允许退税。
2.2资源税
每个省份对能源的消耗比重不同,有的地方煤炭、石油的比重较大,有的地方天然气、水资源、海洋资源消耗的比较多。地方资源税是在以地方资源为课税对象的基础上,对地方开采原油、煤炭、金属矿等矿产资源、生产盐的单位及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种。在地方资源税的征收中可采取级差调节、普遍征收的原则,可根据不同应税资源的地理位置、开采条件、交通枢纽等客观条件因地制宜的制定合理的税额。运用资源税的征收防止企业和个人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推动低碳经济的持续发展。另外也要调整计税方法和计税的依据,从量计征税向从价计征转变,通过税收的调整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3企业所得税
地方政府可根据企业的性质开征收企业所得税,分类、分层、分技术进行征收。对地方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可按15%进行征收;对工业园区内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在企业投产后两年内开始征收;对新办的资源综合利用或二次利用的企业看暂行免收所得税;对“三废”进行再度利用或者综合利用的企业也可以免收所得税;对国家扶持的又具有较大环保潜力或者环保作用的经营企业可以实行适当的免收税收的优惠;对技术性服务的收入可以实行免收或者减少税收的方式,特别是企业有进行技术培训、技术成果转化、技术咨询等技术类服务的要重点予以扶持。
2.4消费税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也强调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但在低碳经济发展的今天仍然有很多可以完善的空间,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征收消费税。对消费不可再生资源的产品征收重税,对消费环境保护型和节能减排型的产品适当减少税收或者免收税收的优惠政策。对地方企业有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生产的产品都可纳入征收消费税的范围,比如煤炭、石油、化肥、农药、氟利昂产品、含磷洗涤液、废旧电池等物品都可以纳入征收范围;对一些低碳清洁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提高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的意识,增强百姓购买低碳产品的吸引力,倡导国民低碳消费,营造良好的消费意识,形成消费者购买节能、低碳并且清洁的消费产品;及时调整消费税税率,对一些企业实行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
3 基于低碳经济优化地方税收制度改革的措施
3.1增强调控功能,整合税收资源
国家将税收制度改革纳入国家“十三五”规划,将税制改革提高到国家的高度来完成,在国家宏观战略的指导下发展地方税制,根据不同省市区的经济发展现状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及时调整产业发展结构,实现低碳经济的转型。对国务院和国家各部委出台的各种税收政策进行整理和归类,对一些过时的或者不合当前国情的政策要加以修订和整改,在低碳发展和节能减排上下功夫。及时调整有关税收的征订标准,在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也要采取相应的约束机制,对超标企业应加大惩罚力度,鼓励企业走低碳、可持续发展道路。当然也要结合地方发展的需要,中央适当的下放权限,选择一些工业园区作为经济发展示范点,在税收政策上也采取“点、线、面、体”的探索方式,及时总结经验并向全国推广。 政府要整个各方面的资源,从行政、法律、经济等方面加以引导,以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整合税收资源的同时也要联合民间组织的力量,成立推行低碳经济的特殊专业指导机构,形成“政府、企业、民间组织、个人”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可开通低碳经济网络专线,成立相关的地方税制网站,搭建政府与企业、个人之见的桥梁和平台,更好的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3.2完善税收体系,结合地方需求
我国当前实行的税收体系还没有真正体现地方税收制度改革的灵活性和整体性,低碳经济这一领域征收中还存在着零散征收、片面收取等问题,这样也不利于企业从整体角度统筹考虑见面税收的问题,也间接加大了政府征收的难度。为此需要完善地方税收政策改革体系,能赋予地方税制改革一定的灵活性,让企业能从整体视觉去经营,进一步达到节能减排的合理控制,实现降低征收税率又能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政府应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在税制改革中进行政府介入,对有利于低碳发展和环境保护行为的集体和个人要予以奖励和补贴。对企业进行评估中,要充分考虑碳排量与该企业生产值之间的比例、碳排放总量、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绿色经济等指标,加入非财务指标的运用。企业在购买有利于能源二次利用或者循环利用等低碳经济的设备仪器时,可以给一定比例的资助;对企业在生产产业链中进行技术革新,降低碳排放和污染,让企业进行低碳运作的同时也要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政府应结合地方实际,在保护环境和低碳节能上下功夫,使税收政策改革朝着可持续发展、可循环利用、使用清洁能源的方向转变。
3.3借鉴他人经验,树立典型示范
要吸收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税制改革中的先进经验,同国际接轨。可借鉴德国为例促进环境改善和生态保护而征收生态税,让德国企业充分认识生活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通过技术研发、设备更新、创新理念等方式在保障经济发展的同时尽可能降低对环境的破坏。也可借鉴芬兰、丹麦等国家在实行低碳税政策的同时控制碳排放的源头,对一部分形成碳化合物的产品再征收税收,双重收费,这样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须高度重视产业链生产的每一个环节,注重链锁反应,保证企业在注重自身发展的同时加快技术个性,走可持续经营和发展的道路。除此之外,还可以制定并出台相关税收导入政策,成立低碳产业基金。在投资方向上,向“低碳升级、高碳改造、无碳替代”的方向发展。
地方政府可以建立一些国家发展低碳城市的示范点,在财政、金融、税收、技术等方面加以优惠和扶持,引进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制度,将最新的政策和技术标准优先在示范点使用,并通过税制改革引进一些低碳经济发展项目落户,之后及时总结经验并向全国推广,确保税制政策又好又快的得到落实。如保定的“中国电谷”、上海“低碳经济实践区”、 杭州“低碳城市”、珠海“低碳经济示范区”等低碳区域的税收政策可以形成典型后在各地加以推广。
3.4征税模式多样,创新方式方法
征收税收的方式可以多样化,要继续完善增值税制度,合理调整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和征税范围,强化对低碳环保企业进行奖励和优惠政策,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另外要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环境税和生态税收,适当的开征碳税,对污染的企业征收污染税。各地区可结合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起低碳税收体系相应的配套制度,在赋予那些节能减排的企业相应减免税优惠的同时,也要在加速折旧、进口退税、投资减免税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将低碳节能的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当前企业很难从创新程度去低碳经营企业的发展和生存,不愿意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研究技术革新和更换生产设备,企业的观念还未转变过来。只有在低碳税收上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的实际多元化优惠(如投资税抵免等角度、进口增值税的免除、引进节能设备仪器可加速计提折旧、企业年利润达到一定的指标且碳排放又控制在指标范畴内的可以免征税收的方式)才能帮助企业在发展中革新技术、引进技术人才、打造创新团队,走绿色低碳的经济发展模式。政府也可建立起规范有序的碳交易市场,通过市场化机制来解决环境问题,推动低碳技术的新发展,激发广大研发人员的技术性和企业的自愿行为。也可以通过税收返还、税收减免、税收优惠、税收补贴等方式将碳税收入用于环境保护、低碳技术研发、低碳投资补贴中去,更好的服务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高阳.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路径选择[J].税收经济研究.2013(3):15-17.
[2]邓子基,杨志宏.低碳经济与税制改革[J].财政研究.2011(8):2-5.
[3]胡绍雨,申曙光.我国税收制度优化研究——以低碳经济为视角[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16):199-203.
[4]王旭,陈颖超等.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体系及政策建议[J].2013(19):187-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