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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户籍就像一把无形的圆规,划分出“农村”和“城市”两个不同的社会群体。户籍所带来的“身份”之别,也成为横亘于城乡之间的一道巨大制度屏障,严重阻碍了实现社会公正、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进程。近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下发,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全省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同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等。这些户籍改革新政会给老百姓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围绕读者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日前记者采访了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副总队长刘新海。
记者:刘副总队长,您好!我省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划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的户籍改革新政,令广大农民群众欢欣鼓舞。对于这项改革的目的与意义该如何理解?
刘新海: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我国实行了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二元户籍制度。所谓农业户口,指的是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的居民;所谓非农业户口,则是指靠国家分配口粮、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居民。根据国家户籍改革的总要求,我省户籍改革将率先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这不仅有利于还原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也有利于消除身份歧视,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将极大地推动社会公平。
记者:在这一改革新政中,哪些群体将受益最大?
刘新海:农民,特别是外出农民工,将成为新户籍改革的主要受益群体。新户籍改革将破除二元户籍制度,全面清理与户口性质相挂钩的一系列旧政策,消除因户籍身份造成的政策性差别与歧视,从而保障农民进城后的各项权益与机会,这将给进城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记者:《通知》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后,“通过新政策与户口性质不再挂钩、旧政策逐步脱钩,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其中所说的“旧政策”具体包括哪些方面?均等化的公共服务目标具体指的是什么?
刘新海:几十年的“隐性户籍墙”,不但剥夺了农民公平竞争的机会,而且剥夺了他们城市化的权益。按照《通知》规定,各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全面清除与户口挂钩的教育、社保、医疗等近百项过时的旧政策,并制定新政策。如果有一时清理不了的政策,相关部门也要列出时间表。目的就是让户籍与各种福利脱钩,逐步实现户籍与城镇福利体系的脱钩。
《通知》中所说的均等化的公共服务目标,是指所有居民不分区域、户籍、社会地位和贫富状况,均有平等享受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这也是深化户籍改革的最终目标。
记者:不少农民担忧,如果进城落户,原来的“新农保”与“新农合”待遇是不是就取消了?农村社保能否与城镇社保实现对接?
刘新海: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副部长杨志明指出,按此前已经发出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衔接。对于已经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民工来说,进城后不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具体政策可以咨询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记者:如果农民进城落户的话,是否还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刘新海:《通知》强调,进城落户的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可以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2014年7月30日,在《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新闻发布会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局长赵阳解释说,政府保留进城农民的三项权利,就是要让他们进退有路,使推进城镇化的过程更加平顺、和谐;将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需要进一步全面考量和均等化;有关进城农民“三权”的制度安排和相关法律,也将进一步调整完善。
记者:现在不少农村的年轻人到城里务工,老人则留在老家。有人担心,如果年轻人在城市落户,老人去世后,因为没有户口证明关系,老家的财产是不是就无法继承了?
刘新海:这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看是什么性质的财产。如果是存折之类的私产,无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是否在一个地方,只要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人就依法享有继承权。但如果是土地等公产,就不那么简单了。因为土地是归国家所有,所以个人拥有的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既然是“承包”,就会有期限,被继承人的承包期限到了以后,满足条件的继承人想要继续承包的,可以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政策签订新的承包合同。
记者:近些年,许多农民无法在城市落户,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买不起房。此次《通知》特别在申请常住户口的“合法稳定住所”条件中强调可以“租赁”。那么,没有购买房产的话,户口应该落在哪里?这会不会产生新的矛盾?
刘新海:经批准落户的人员,要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依法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租赁房屋的,可以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也可以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当地人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记者:《通知》明确指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居住证制度”,并规定居住证的申请条件、持有人享有的就业、教育、医疗、生育等权利。但居住证毕竟不是常住户口,那么,居住证与常住户口有哪些区别?
刘新海:《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流动人口拟居住30日以上且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居住证制度属于过渡性政策,申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教育、医疗、生育等基本公共服务;而在社会低保等特殊服务方面,二者可能会有所不同。推行居住证制度,是为流动人口提供社会资源和服务给予的法律保障。目前,我省已在大庆试行了居住证制度,已发放居住证28万余张,为流动人口提供了诸多实惠与便利。这项政策即将在全省推广。
记者:《通知》明确,要积极建立和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您能否透露一下,我省将在哪些方面设定积分标准?
刘新海:所谓积分落户制度,是指通过合理设置积分,使达到规定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以在城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制度。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是建立在居住证制度基础之上的。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目前,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实行了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主要是将文化程度、技术能力、职业资格、纳税等情况纳入积分考量标准。我省在制定细则时也会借鉴这些成熟的经验,考虑引进人口的平衡性和多样性,既鼓励高端人才落户,也要给普通劳动者以希望。
记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别后,是否允许城里人将户口迁至农村?
刘新海:依据《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总体部署,城市居民迁往农村需要严格控制。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后,居民户口由城市迁往农村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农村有合法固定住房,且每年实际居住期限不少于六个月;二是拟迁入地村委会同意;三是迁入地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有会议记录)。关于“城迁村”问题,各地还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批流程,从严审核、慎重审批。
记者:破除二元户籍制度,难点可能集中在如何祛除依附于户籍的各种特殊福利上,进而让城乡居民实现社会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那么,这个目标的实现大约需要多长时间?
刘新海:从根本上说,户籍制度改革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努力。据国务院公布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称,2020年我国要实现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而据2013年的调查显示,我省城镇化率已经达到57.4%,虽然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但城镇化水平仍落后于东南沿海省份。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由公安部门负责,但户籍制度改革后面所包含的公共服务等,还需要社会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同推进,这需要一个过程。
记者:谢谢您在百忙之中接受本刊的采访。
刘新海:不必客气。
记者:刘副总队长,您好!我省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划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的户籍改革新政,令广大农民群众欢欣鼓舞。对于这项改革的目的与意义该如何理解?
刘新海: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我国实行了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二元户籍制度。所谓农业户口,指的是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的居民;所谓非农业户口,则是指靠国家分配口粮、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居民。根据国家户籍改革的总要求,我省户籍改革将率先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这不仅有利于还原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也有利于消除身份歧视,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将极大地推动社会公平。
记者:在这一改革新政中,哪些群体将受益最大?
刘新海:农民,特别是外出农民工,将成为新户籍改革的主要受益群体。新户籍改革将破除二元户籍制度,全面清理与户口性质相挂钩的一系列旧政策,消除因户籍身份造成的政策性差别与歧视,从而保障农民进城后的各项权益与机会,这将给进城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记者:《通知》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后,“通过新政策与户口性质不再挂钩、旧政策逐步脱钩,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其中所说的“旧政策”具体包括哪些方面?均等化的公共服务目标具体指的是什么?
刘新海:几十年的“隐性户籍墙”,不但剥夺了农民公平竞争的机会,而且剥夺了他们城市化的权益。按照《通知》规定,各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全面清除与户口挂钩的教育、社保、医疗等近百项过时的旧政策,并制定新政策。如果有一时清理不了的政策,相关部门也要列出时间表。目的就是让户籍与各种福利脱钩,逐步实现户籍与城镇福利体系的脱钩。
《通知》中所说的均等化的公共服务目标,是指所有居民不分区域、户籍、社会地位和贫富状况,均有平等享受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这也是深化户籍改革的最终目标。
记者:不少农民担忧,如果进城落户,原来的“新农保”与“新农合”待遇是不是就取消了?农村社保能否与城镇社保实现对接?
刘新海: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副部长杨志明指出,按此前已经发出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衔接。对于已经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民工来说,进城后不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具体政策可以咨询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记者:如果农民进城落户的话,是否还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刘新海:《通知》强调,进城落户的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可以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2014年7月30日,在《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新闻发布会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局长赵阳解释说,政府保留进城农民的三项权利,就是要让他们进退有路,使推进城镇化的过程更加平顺、和谐;将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需要进一步全面考量和均等化;有关进城农民“三权”的制度安排和相关法律,也将进一步调整完善。
记者:现在不少农村的年轻人到城里务工,老人则留在老家。有人担心,如果年轻人在城市落户,老人去世后,因为没有户口证明关系,老家的财产是不是就无法继承了?
刘新海:这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看是什么性质的财产。如果是存折之类的私产,无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是否在一个地方,只要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人就依法享有继承权。但如果是土地等公产,就不那么简单了。因为土地是归国家所有,所以个人拥有的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既然是“承包”,就会有期限,被继承人的承包期限到了以后,满足条件的继承人想要继续承包的,可以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政策签订新的承包合同。
记者:近些年,许多农民无法在城市落户,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买不起房。此次《通知》特别在申请常住户口的“合法稳定住所”条件中强调可以“租赁”。那么,没有购买房产的话,户口应该落在哪里?这会不会产生新的矛盾?
刘新海:经批准落户的人员,要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依法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租赁房屋的,可以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也可以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当地人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记者:《通知》明确指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居住证制度”,并规定居住证的申请条件、持有人享有的就业、教育、医疗、生育等权利。但居住证毕竟不是常住户口,那么,居住证与常住户口有哪些区别?
刘新海:《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流动人口拟居住30日以上且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居住证制度属于过渡性政策,申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教育、医疗、生育等基本公共服务;而在社会低保等特殊服务方面,二者可能会有所不同。推行居住证制度,是为流动人口提供社会资源和服务给予的法律保障。目前,我省已在大庆试行了居住证制度,已发放居住证28万余张,为流动人口提供了诸多实惠与便利。这项政策即将在全省推广。
记者:《通知》明确,要积极建立和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您能否透露一下,我省将在哪些方面设定积分标准?
刘新海:所谓积分落户制度,是指通过合理设置积分,使达到规定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以在城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制度。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是建立在居住证制度基础之上的。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目前,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实行了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主要是将文化程度、技术能力、职业资格、纳税等情况纳入积分考量标准。我省在制定细则时也会借鉴这些成熟的经验,考虑引进人口的平衡性和多样性,既鼓励高端人才落户,也要给普通劳动者以希望。
记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别后,是否允许城里人将户口迁至农村?
刘新海:依据《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总体部署,城市居民迁往农村需要严格控制。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后,居民户口由城市迁往农村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农村有合法固定住房,且每年实际居住期限不少于六个月;二是拟迁入地村委会同意;三是迁入地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有会议记录)。关于“城迁村”问题,各地还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批流程,从严审核、慎重审批。
记者:破除二元户籍制度,难点可能集中在如何祛除依附于户籍的各种特殊福利上,进而让城乡居民实现社会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那么,这个目标的实现大约需要多长时间?
刘新海:从根本上说,户籍制度改革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努力。据国务院公布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称,2020年我国要实现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而据2013年的调查显示,我省城镇化率已经达到57.4%,虽然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但城镇化水平仍落后于东南沿海省份。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由公安部门负责,但户籍制度改革后面所包含的公共服务等,还需要社会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同推进,这需要一个过程。
记者:谢谢您在百忙之中接受本刊的采访。
刘新海:不必客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