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内容调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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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人工智能时代改变了民事诉讼的方式,这不仅促使民事诉讼教学内容中关于部分基本原则内涵发生改变,也使得公开审判制度、管辖制度、当事人权利保障制度等具体制度发生改变,还将新增执行制度中的智能合约等内容。
  关键词:人工智能;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内容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的时代已经来临。其仅仅对人类的日常生活形成巨大的影响,还将对为了诸多职业产生重要影响,法律职业也不例外。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学教育教学内容也应该及时调整,尤其是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之所以强调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内容调整的重要性,主要基于以下两点:
  一是由于我国民事审判案件数量极大。从最高人民法院连续五年的工作报告中关于民事案件审结的数据可知,2016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622.8万件,各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467.3万件;而到2019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达到了939.3万件,共受理执行案件则为1041.4万件。
  二是人工智能在民事审判领域的运用深度和广度均领先于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我国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积极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推广“网上案件网上审理”,完善在线诉讼规则,让群众享受在线诉讼便利,均是在民事审判领域。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内容的调整,将使毕业后会面临人工智能时代的学生能够及早调整更好的适用法律职业发展的需求。
  1 人工智能的发展
  从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的内容上看,人工智能可細分为大数据、云计算及自动学习三大方面。另有学者进一步指出人工智能三大项目分别为巨量数据,包括标记及未标记数据;深度学习方法,包括算法及软硬件;应用情境,包括各种人工智能的应用与各领域专业知识,应用的范围涵盖教育、服务、农业、制造、金融、医疗等人类可能触及之各种生活情境。即是说,模拟了人类显性智慧能力的人工智能,可以在人类智慧驾驭和引领下,以它远远高于人类的工作速度、远远优于人类的工作精度、远远胜过人类的工作耐力,协助人类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甚至在危险环境和极端环境等场合代替人类去完成各种任务。
  2 人工智能时代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应调整的主要内容
  根据人工智能的特点可知,凡是反复操作大量信息的搜寻越容易为人工智能所取代,而需要作出价值判断与理论阐释的情形则不容易被人工智能所取代,但大数据分析所呈现的结果则有可能会改变既有想法与策略。故在民事审判中,开庭准备数据的电子化与庭审笔录的实时电子化等情形的出现,使得参与民事诉讼的法官、检察官与律师都会受影响。如法官和检察官对于类案和关联案件的查询完全可以交由人工智能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中创设了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明确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托办案平台、档索系统国裁判文书网、法信、智审等,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面检索,制作检索报告,并分情形作出处理,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对检察官而言,其在民事裁判结果监督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同样存在类案和关联案件的查询),律师对于诉讼数据的搜寻与比对工作,将会以人工智能来取代,可以抽出更多时间做攻防判断与准备。另外,简单案件如商标申请、遗嘱、甚至离婚,也可能会被人工智能所取代。至于单位的法务人员,则由于不同单位工作性质的差异,难以概括论之。总之,与复杂人际关系有关的工作内容,越难以被人工智能取代,这既是应对人工智能发展需要注意的重点,也是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内容调整时应该注意的重点,民事诉讼法学应该进行调整的教学内容主要有以下两点。
  2.1 民事诉讼部分基本原则内涵的改变
  尽管不同的教材对民事诉讼特有的原则究竟包括哪几个存有差异,但结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前述原则中,受到人工智能影响较大的原则主要有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即在教学过程中,应该结合人工智能的特点,在讲清楚前述三个原则传统内容的基础上,指出其在互联网时代中的新的含义。就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而言,需要指出在人工智能运用中,其高度自动化程序算法歧视问题可能对受保护的群体或者弱势群体造成不良影响。因为人工智能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高度抽象概括为由数据、算法和算力构成,数据是整个互联网和物联网世界发展的基础,算法针对不同行业建立了相对应的模型,算力将数据进行计算。基于充分的数据和完善的算法机制是人工智能发挥作用,防止大数据搭配算法衍生群体偏见的基本前提,但目前我国还未达到完备的数据条件。就辩论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而言,信息化、智能化技术赋予了辩论原则新的内涵。在传统物理空间的民事诉讼中,大部分民事诉讼行为在同一空间中实施。但在互联网诉讼模式中,基于视听传输技术,打破了过去规范所要求的空间关系。各诉讼主体之间交流的方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言词加书面的方式,如杭州互联网法院等法院推行的“异步审理”模式。传统纸质的信息记载方式已经改变为数字化形式,这种记载方式的转变也就导致了诉讼主体之间交流方式的改变。
  2.2 民事诉讼重要制度教学内容的调整
  随着人工智能的运用,民事诉讼中的诸多重要制度也将随之改变,主要包括公开审判制度、管辖制度、当事人权利保障制度和执行制度中的智能合约。
  在公开审判制度方面,由于当前互联网诉讼智能化系统均为第三方商业主体开发与设计,基于知识产权保护和财产权益等问题,研发和运行算法的公司大都不愿意公开诉讼程序设计数据,这可能存在不当侵害当事人权益的风险。网络庭审直播的方式尽管可以更好地促进司法信息公开,但也可能存在侵害当事人隐私权益。
  在管辖制度方面,传统的民事案件管辖制度将面临挑战。传统的管辖制度以属地 、属人管辖为主,其管辖法院十分明确,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的规定基于一定的连接因素,选择其认为更适合审理自己案件的法院,但究竟如何选择,其决策多数基于当事人本人或者代理人的经验判断。当前,人工智能已经开始为当事人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法院提供定量分析,在现行法律基础上,人工智能可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时期的司法政策,以及基于可供当事人选择法院及其法官既往类似案件裁判结果显示出的司法裁判偏好等数据,为当事人梳理出到哪一家法院起诉更容易胜诉的参考结论。   在当事人权利保障方面,人工智能为当事人权利保障带来新机遇和挑战。我国法院系统积极探索智能化诉讼服务的升级,如研发法律智能问答机器人,还推出了虚拟版的诉讼服务机器人,即通过对大量裁判文书的处理,自主形成囊括实体与程序问题的法律知识库,将其与微信、微博等平台连接,精准回应社会群众的法律咨询,这为当事人权利保障带来新机遇。当然,现阶段智能化诉讼服务仍然存在不少技术瓶颈,如欠缺对当事人进行个性化、智能化的风险预测,例如,诉讼时效风险、诉讼请求合理性评估、法律风险预警等。
  在民事执行措施方面,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在执行中逐渐应用。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将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运用于执行的经验显示,智能合约从构建到执行通常需要三步即完成:一是多方用户共同参与制定一份智能合约:合约中包含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触发的条件以及触发后的执行的动作,使用编程语言编程实现,开源公示给各方;二是部署智能合约:根据合约内容,指定N个或全部节点部署智能合约,上传合约代码到指定节点;三是达到条件触发合约执行:条件可以是规定的时间、可以是外部输入的交易和数据,部署合约的节点,共同执行合约内容完成之前指定的动作,利用共识算法把运行状态保存到区块链。如双方确认履行完毕,即触发生成履行情况报告,履行结果上天平链存证。如双方确认未履行完毕,则触发生成未履行报告、自动生成执行申请书、自动抓取当事人信息、自动抓取执行依据、自动执行立案、自动生成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另外,随着人工智能介入民事诉讼程序,传统民事诉讼中大力重复性工作被人工智能替代后,对从业人员的价值判断与理论阐释能力要求将逐漸提高,因而要求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对此方面能力的培养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安排相应的能力提升内容。
  3 人工智能时代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内容调整的展望
  人工智能随着科技的发展,其在司法领域中的运用将不断扩展,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内容也将随之不断调整。除了前述论及的有关问题之外,其核心问题是人工智能运用于民事裁判中给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我国要件事实型民事裁判论与司法人工智能的生成规律具有内生契合性,其可作为神经网络深度学习、分词设置、知识图谱设计的基础与前端理论,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可以完全替代法官,因而人工智能运用于民事裁判的机理与限度问题是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特别值得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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