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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闻报道要求真实、客观、全面、公正是新闻工作人员一直遵循的原则。然后,新闻报道专业标准与未成年人隐私权却有着相抵触的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两者之间的权衡已经解决了一部分,但是新闻报道对未成年隐私权的侵犯还是没有完全解决。笔者将结合该类事件的新闻报道,解决好新闻报道如何在遵循专业标准的同时,保护好未成年人受害者的隐私权。
关键词:新闻报道;未成年人;隐私权
一、序言
随着全球信息化的到来,人们每天都被大量的信息包围着,作为信息的新闻报道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在新闻报道的同时也会存在一些问题。其中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在新闻报道符合专业标准的同时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这不仅关系到我国新闻业的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以下讨论出我们在未成年受害者的报道中应该做到避免二次伤害。
二、我国的侵权情况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1、隐私权的概念
1890年,美国私法学者沃伦和波兰戴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题为《论隐私权》的论文,主张一种新的权利,即“不被了解的权利”。现在美国侵权法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分为四种:(1)盗用他人名字和肖像;(2)不合理地侵扰他人隐私生活;(3)不合理地将某人错误曝光于众;(4)不合理地公开他人的私生活。1974年美国通过的《隐私权法》第2条规定,“隐私权是受合众国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①隐私在我国定义为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且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如个人日记、生活习惯、财产状况等。它是公民个人控制的个人生活私域,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属于人格权的一种。②隐私权,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和个人资料,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入侵、窥探,自己的通讯不受截听、窃取。即使负有特殊职务的国家机关,如公安、审判、检察机关,也必须具有合法的理由、依照法定的程序方可介入、调查公民的隐私,如依法监视、搜查、获取证词等;但掌握他人隐私者仍有守秘的义务。那么涉及到未成年人,同理即使知道了未成年人的信息仍有守密的义务。③
2、近期国内或者是国外的报道中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侵犯
近期国内发生的一些关于未成年的案件中,某些媒体对儿童的隐私权的侵犯还是显而易见的。在北京晨报2013年10月11号第A22版报道中有这样的描述:2013年8月24日晚9时30分,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弛在距县人民政府不足20米处,见4岁幼女小玉在其家理发店门口独自玩耍,逐心生邪念,将小玉抱至其家中实施性侵。甚至百度百科搜郭玉弛的名字也可以找到以上的细节。这些细节可能使所有人找到该女孩现在的家庭住址。还有海南校长性侵女性案,报道中透露了被害女生的年级、学校、姓氏和案发地点。有的人可能猜出被害小孩是谁。并且后续的报道也印证了这一伤害的存在。例如:人民网2013年8月21号的报道中,题为海南校长性侵女生案5女生怕被歧视抵触上学的新闻中描述道“这件事发生后,对孩子影响太大了,老怕上学后会被同学嘲笑,对上学存在抵触心理。”
3、关于小孩隐私权的法律法规
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的群体,我国刑法、刑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有严格的保护规定,如:2007年通过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④另有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第2款(b)项(7)规定:缔约国应当确保任何儿童的隐私在诉讼的所有阶段均得到充分尊重。⑤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二十五号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涉或者是攻击。”⑥
三、新闻专业标准和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相冲突的措施
新闻专业标准要求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全面、公正。特别是真实是构成新闻的特点之一。可是我们对未成年人的报道中,完全真实的报道未成年人受伤害事件无疑会对他们造成巨大的伤害。因此笔者认为通过一些方法其实可以使这两者的矛盾达到一定的平衡。
1、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和首要原则,越是真实的信息越符合新闻的要求,但是在关于未成年的报道中则一定要把握好度。做到不公布未成年人的照片、姓名、住址、学校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不报道父母的名字、孩子的姓氏。案件发生的地点和遭受伤害的细节也不要报道,报道此类案件的记者的报道的原则和落脚点应该放在如何让广大的民众知道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发生的原因,法院是如何判決的以及受众如何在生活中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
2、避免二次伤害,注意报道的人文关怀。
1990年8月29日《儿童权利公约》草案公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该公约中明确规定了一些原则:十八岁以下的人是儿童,他们身心发育尚未成熟,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第十二条也指出: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报道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和性侵犯的受害者时,录音、图像应经过特殊处理,使之不可辨认;不公布其真实姓名,不描述犯罪过程。⑦所以记者在报道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普及未成年法律报道的知识。这一知识可以作为常识从中学开始学习。这样不管是新闻专业的人才,还是普通的大众面对未成年人案件也就会以一种理性的思维来应对。比如:知道这类事件的发生、了解审判的结果、知道怎么尽量避免此类事故,就像遵守交通规则一样的法律思维方式来处理此类的事情。
4、今后我们的网络应该加强做好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实施好国内网站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采取的自律措施。我国国内的诸多网站比如搜狐网、MSN中国测试站点(http://www.msn,com,cn)等的网络隐私政策中,都有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的条款。⑧(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注解:
① 顾红梅,新闻报道中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与解决《新闻记者》
② 张天莹,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公众人物隐私保护及其限制《新闻与传播》
③ 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2012年12月第四次印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60页第8—15行
④ 陈静,从失范到规范—对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反思《现代传播》2013年第8期,159页
⑤ 高维俭,梅文娟,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审理时”抑或“行为时”《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12月第14卷第6期57
⑥ 陈力丹,时潇,我国传媒未成年报道的违法现象,《媒介批评》
⑦ 庹继光,构建和谐社会与媒介的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以未成年人犯罪报道为例《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⑧ 蒋玲,潘云涛,我国儿童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研究 92
关键词:新闻报道;未成年人;隐私权
一、序言
随着全球信息化的到来,人们每天都被大量的信息包围着,作为信息的新闻报道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在新闻报道的同时也会存在一些问题。其中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在新闻报道符合专业标准的同时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这不仅关系到我国新闻业的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以下讨论出我们在未成年受害者的报道中应该做到避免二次伤害。
二、我国的侵权情况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1、隐私权的概念
1890年,美国私法学者沃伦和波兰戴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题为《论隐私权》的论文,主张一种新的权利,即“不被了解的权利”。现在美国侵权法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分为四种:(1)盗用他人名字和肖像;(2)不合理地侵扰他人隐私生活;(3)不合理地将某人错误曝光于众;(4)不合理地公开他人的私生活。1974年美国通过的《隐私权法》第2条规定,“隐私权是受合众国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①隐私在我国定义为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且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如个人日记、生活习惯、财产状况等。它是公民个人控制的个人生活私域,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属于人格权的一种。②隐私权,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和个人资料,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入侵、窥探,自己的通讯不受截听、窃取。即使负有特殊职务的国家机关,如公安、审判、检察机关,也必须具有合法的理由、依照法定的程序方可介入、调查公民的隐私,如依法监视、搜查、获取证词等;但掌握他人隐私者仍有守秘的义务。那么涉及到未成年人,同理即使知道了未成年人的信息仍有守密的义务。③
2、近期国内或者是国外的报道中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侵犯
近期国内发生的一些关于未成年的案件中,某些媒体对儿童的隐私权的侵犯还是显而易见的。在北京晨报2013年10月11号第A22版报道中有这样的描述:2013年8月24日晚9时30分,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弛在距县人民政府不足20米处,见4岁幼女小玉在其家理发店门口独自玩耍,逐心生邪念,将小玉抱至其家中实施性侵。甚至百度百科搜郭玉弛的名字也可以找到以上的细节。这些细节可能使所有人找到该女孩现在的家庭住址。还有海南校长性侵女性案,报道中透露了被害女生的年级、学校、姓氏和案发地点。有的人可能猜出被害小孩是谁。并且后续的报道也印证了这一伤害的存在。例如:人民网2013年8月21号的报道中,题为海南校长性侵女生案5女生怕被歧视抵触上学的新闻中描述道“这件事发生后,对孩子影响太大了,老怕上学后会被同学嘲笑,对上学存在抵触心理。”
3、关于小孩隐私权的法律法规
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的群体,我国刑法、刑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有严格的保护规定,如:2007年通过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④另有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第2款(b)项(7)规定:缔约国应当确保任何儿童的隐私在诉讼的所有阶段均得到充分尊重。⑤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二十五号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涉或者是攻击。”⑥
三、新闻专业标准和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相冲突的措施
新闻专业标准要求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全面、公正。特别是真实是构成新闻的特点之一。可是我们对未成年人的报道中,完全真实的报道未成年人受伤害事件无疑会对他们造成巨大的伤害。因此笔者认为通过一些方法其实可以使这两者的矛盾达到一定的平衡。
1、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和首要原则,越是真实的信息越符合新闻的要求,但是在关于未成年的报道中则一定要把握好度。做到不公布未成年人的照片、姓名、住址、学校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不报道父母的名字、孩子的姓氏。案件发生的地点和遭受伤害的细节也不要报道,报道此类案件的记者的报道的原则和落脚点应该放在如何让广大的民众知道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发生的原因,法院是如何判決的以及受众如何在生活中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
2、避免二次伤害,注意报道的人文关怀。
1990年8月29日《儿童权利公约》草案公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该公约中明确规定了一些原则:十八岁以下的人是儿童,他们身心发育尚未成熟,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第十二条也指出: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报道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和性侵犯的受害者时,录音、图像应经过特殊处理,使之不可辨认;不公布其真实姓名,不描述犯罪过程。⑦所以记者在报道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普及未成年法律报道的知识。这一知识可以作为常识从中学开始学习。这样不管是新闻专业的人才,还是普通的大众面对未成年人案件也就会以一种理性的思维来应对。比如:知道这类事件的发生、了解审判的结果、知道怎么尽量避免此类事故,就像遵守交通规则一样的法律思维方式来处理此类的事情。
4、今后我们的网络应该加强做好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实施好国内网站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采取的自律措施。我国国内的诸多网站比如搜狐网、MSN中国测试站点(http://www.msn,com,cn)等的网络隐私政策中,都有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的条款。⑧(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注解:
① 顾红梅,新闻报道中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与解决《新闻记者》
② 张天莹,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公众人物隐私保护及其限制《新闻与传播》
③ 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2012年12月第四次印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60页第8—15行
④ 陈静,从失范到规范—对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反思《现代传播》2013年第8期,159页
⑤ 高维俭,梅文娟,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审理时”抑或“行为时”《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12月第14卷第6期57
⑥ 陈力丹,时潇,我国传媒未成年报道的违法现象,《媒介批评》
⑦ 庹继光,构建和谐社会与媒介的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以未成年人犯罪报道为例《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⑧ 蒋玲,潘云涛,我国儿童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研究 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