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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正式下发《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经实践表明,量刑建议制度是寻找公诉权与裁量权连接点的有益探索,对于进一步明确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理顺检法关系,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福建省南安市检察院将量刑建议作为公诉工作改革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探索量刑建议的新方法和新机制,注重从量刑情节审查全面、量刑建议书制作清楚、量刑辩论有理有据三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和健全量刑建议工作,有效监督司法自由裁量权,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推行量刑建议制度的主要做法
(一)健全机制,保障量刑建议工作顺利开展。一是制定量刑建议内部审查制度。按照《福建省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制定《南安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规则(试行)》,将提出量刑建议案件的类型从五类扩大至十五类,对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审查程序和事后跟踪等进行详尽的规定,明确量刑建议内部操作程序,规范量刑建议审查批准工作。二是建立量刑建议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多次召开规范量刑建议联席会议,针对量刑建议工作的相关机制、审理程序等问题共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为量刑建议工作提供制度依据,保障量刑建议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强化检察长亲自办案制度。检察长、副检察长亲自办理公诉案件,研究量刑建议指导意见,参加量刑建议实践,组织量刑建议示范庭观摩活动,对量刑建议工作起到良好的带头示范作用。
(二)同步实施,确保量刑建议工作有序开展。一是同步审查。在提出量刑建议前,先全面审查案件中关于定罪和量刑的各类证据,后听取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并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诉前羁押表现提出量刑建议。制作《量刑建议审批表》,要求详细填写各种法定、酌定情节并提出量刑建议,后由公诉科长、分管副检察长逐级审批。同时强调公诉人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公诉人可根据庭审情况调整量刑建议,在闭(休)庭后将调整情况及原因报告公诉科长和分管副检察长。二是同步送达。建立简易程序案件起诉书与量刑建议书“四同步”制度。在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时,将起诉书与量刑建议书同步制作、同步审批、同步送达法院,法院将起诉书与量刑建议书同步送达被告人。特别是注重加强与民事赔偿的信息互动,加强与诉讼参与人的信息交流,对附带民事赔偿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并根据赔偿情况提出具体或选择性量刑建议。三是同步调研。以类案裁判为基点,对照研究2009年以来南安市法院及泉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对十五类试点案件的裁判,调研分析其各种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总结出此类案件的量刑建议幅度,为量刑建议提供依据。同时指定专门人员,定期总结分析量刑建议开展情况,汇总形成要情专报后,呈报上级院和本院领导,为量刑建议决策部署提供参考。
(三)密切配合,推进量刑建议工作深入开展。一是加强诉侦配合,进一步规范证据移送制度。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明确要求移送发破案情况报告、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前科材料、赔偿被害人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坦白、自首和立功等影响量刑情节的证据,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还要进行品行调查;要求侦查机关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侦查人员违法收集证据行为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二是加强诉审配合,进一步明确量刑审理程序。就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方式、量刑答辩如何纳入法庭审理以及判决书如何回应量刑建议等问题进行具体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建议书时,要求全面阐述理由及依据,并在庭审中引入量刑建议答辩说理程序,法院应将控辩双方的答辩理由记录在案,力求量刑建议的准确性。三是加强出庭工作,进一步强化量刑辩论。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案件的定罪量刑证据可以一并质证、辩论;对于不认罪案件、控辩双方对量刑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进行适当的分离,即在法庭调查阶段,就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先就定罪问题展开辩论,后转入量刑环节的辩论;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表述。四是让被害人参与量刑答辩,进一步强化庭审效果。针对涉及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案件,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意见,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经综合评估后提出量刑建议。试行被害人参与量刑答辩环节,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当庭阐述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对其家庭及个人造成的影响,促使被告人能够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强化监督,促进量刑建议工作规范开展。一是加强对裁判文书的审查。该院实行承办人自查、部门负责人审查、分管检察长审批“三级审查”制度。量刑建议案件判决书送达后,承办人在《判决裁定审查表》中写明判决书是否阐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采纳情况,并将《判决书》、《判决裁定审查表》、《量刑建议书》一并层报审批。对判决未采纳量刑建议的,认为判决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报请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是否提出抗诉。二是强化出庭公诉监督工作。公诉人在出庭指控犯罪的同时,对合议庭未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量刑辩护权、未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等情形的,适时提醒合议庭予以纠正;合议庭不予纠正的,在庭审后以《检察意见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向法院提出。三是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该院不定期地向市人大、市政协报告量刑建议工作开展情况,增强量刑建议的工作成效。每年选出3-5件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庭审,让人大代表了解案情、量刑建议的内容以及判决结果,并积极征求对量刑建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推行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践价值
(一)推行量刑建议制度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公诉权的充分行使。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公诉权包括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符合审判公开的要求;同时,控辩双方就量刑展开辩论,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量刑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在量刑请求方面切实履行职责,从而更充分地行使公诉权,保证了司法公正的实现。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过宽,弹性过大,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七年的量刑幅度;同时作为量刑情节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等缺乏明确的标准,导致理解不一;而对一个案件能否采用缓刑、数罪并罚刑期的确定也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正是基于我国现行量刑程序的不完备和弊端,容易产生自由裁量权滥用而影响司法公正等原因,量刑建议制度才应运而生,是对我国现行量刑程序的有效补充和完善。 (二)推行量刑建议制度有利于诉讼公正的实现。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就实体公正而言,在具体案件上应当实现一般公正与个案公正。要做到这一点,除了基于犯罪基本情况定罪和确定量刑的基本幅度外,更要根据个案提出各种从重、从轻、减轻的情节;不仅要提出法定情节,还要提出酌定情节;不仅要关注客观方面的情节,还要关注主观方面的情节。作为一种公诉意见,量刑建议虽然没有预决的效力,但由于公诉人在法庭上对量刑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必然对法院的最终裁判产生影响,杜绝或降低量刑的随意性,监督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推行量刑建议制度,有利于实现一般公正与个案公正的统一,可以使量刑证据、情节在法庭上得到充分调查、辩论,增强案件在量刑程序上的透明性、公正性。
(三)推行量刑建议制度有利于推动审判程序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定罪与量刑的任务不同,其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重点不同,适用的程序规则与证据规则也不完全相同。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可以使量刑的调查、辩论成为与定罪的调查、辩论同等重要的法庭审理内容,促使法庭审理程序设计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准确有效地行使量刑建议权,无疑有助于形成公正的刑事裁决,实现刑事诉讼追求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如在庭审中、庭审后出现的足以影响量刑的情况和因素(如认罪悔罪态度重大变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检举立功查证属实、定罪量刑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等等),可以作出变更、补充、撤销量刑建议等恰当方式,增加量刑建议的灵活性与弹性设置;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提升公诉人案件审查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庭审应变能力,公诉人必须全面分析判断法定、酌定情节,尤其要在易被忽视而又影响量刑的案件起因、被害人过错、作案动机、地位相同的同案犯之间行为的差别、前科劣迹、款物追缴退赔等细节问题上下功夫。
三、当前量刑建议工作凸显出的问题
1、部分干警对开展量刑建议制度的认知不完全统一,在实际工作中有畏难情绪。有些公诉人认为量刑建议没有强制约束力,说了也白说,缺少底气。
2、在量刑建议具体操作层面,存在提出量刑建议的程序和方式不统一、幅度宽窄不一、灵活性与原则性掌握不够、刑种过于单一等问题,这些因素都影响和制约了量刑建议的实际效果。
3、公诉人量刑建议能力需提高。长期以来,公诉部门办案人员比较注重定罪,忽略量刑,导致公诉人对量刑原则的理解,具体适用刑罚的能力不足。在量刑建议工作中,因缺乏量刑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导致适应要求慢,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准确,影响和制约了量刑建议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有的公诉人在量刑建议的理由阐述上过于简单、粗线条,甚至不说理由,只提具体的量刑幅度,造成量刑建议准确性差、质量不高、判决采纳率低。
4、公诉办案力量不足。量刑建议工作大幅度增加了公诉人的工作量,公诉人既要审查、调查核实各种量刑证据,综合评判量刑情节,制定量刑建议书;同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要对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分别质证、辩论,并要对量刑程序和量刑结果进行监督。工作量的大幅度增加,使得现有公诉办案力量难以保障量刑建议工作的效果。
5、监督手段单一乏力。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不被判决采纳,但量刑却在法定幅度内,判决不属量刑畸轻畸重。在此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一般以“检察意见书”的方式向法院提出,提醒法院自行纠正或以后加以注意。由于非法律赋予,检察意见书对法院基本无约束力,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也不予回复或理睬。合理的量刑建议不被采纳但量刑又在法定幅度内,人民检察院如何进行有效地监督,监督手段和监督力度问题有待解决。
四、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规范体系。在刑事诉讼法的总则部分应当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以消除对于量刑建议制度在法律上的不必要争论,并通过在庭审过程中增加单独的量刑程序,明确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操作模式和程序,从而实现在程序上的统一。
二是建立科学的量刑建议标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一个统一的量刑建议规则,确立量刑建议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量刑基准、提出的时间、种类及方式等,统一规范量刑建议的提出行为,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产生相对确定的操作规程,用以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使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量刑建议这一改革举措健康发展。
三是建立量刑建议制度的相关配套机制。如判决书对量刑建议的回应机制、量刑答辩机制、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说明机制及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监督机制等配套机制一并进行确立以形成体系,保障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具有切实可行性。要求法庭无论是否采纳量刑建议,均应在判决书中阐明公诉人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并阐述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四是加强公诉队伍建设。无论是就具体量刑情节对于量刑认定影响的判断还是在法庭上对量刑依据的充分阐述,都需要高素质的公诉人才,提高检察干警的素质是量刑建议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五、引入外部监督程序。可以通过人大、政协监督及人民监督员监督机制来加强、完善对量刑建议权的外部监督机制,邀请人大、政协代表和人民监督员等观摩旁听公诉人的出庭公诉,收集意见、建议,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使量刑裁判变得更加公正和透明,最大程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南安 362300)
一、推行量刑建议制度的主要做法
(一)健全机制,保障量刑建议工作顺利开展。一是制定量刑建议内部审查制度。按照《福建省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制定《南安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规则(试行)》,将提出量刑建议案件的类型从五类扩大至十五类,对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审查程序和事后跟踪等进行详尽的规定,明确量刑建议内部操作程序,规范量刑建议审查批准工作。二是建立量刑建议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多次召开规范量刑建议联席会议,针对量刑建议工作的相关机制、审理程序等问题共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为量刑建议工作提供制度依据,保障量刑建议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强化检察长亲自办案制度。检察长、副检察长亲自办理公诉案件,研究量刑建议指导意见,参加量刑建议实践,组织量刑建议示范庭观摩活动,对量刑建议工作起到良好的带头示范作用。
(二)同步实施,确保量刑建议工作有序开展。一是同步审查。在提出量刑建议前,先全面审查案件中关于定罪和量刑的各类证据,后听取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并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诉前羁押表现提出量刑建议。制作《量刑建议审批表》,要求详细填写各种法定、酌定情节并提出量刑建议,后由公诉科长、分管副检察长逐级审批。同时强调公诉人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公诉人可根据庭审情况调整量刑建议,在闭(休)庭后将调整情况及原因报告公诉科长和分管副检察长。二是同步送达。建立简易程序案件起诉书与量刑建议书“四同步”制度。在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时,将起诉书与量刑建议书同步制作、同步审批、同步送达法院,法院将起诉书与量刑建议书同步送达被告人。特别是注重加强与民事赔偿的信息互动,加强与诉讼参与人的信息交流,对附带民事赔偿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并根据赔偿情况提出具体或选择性量刑建议。三是同步调研。以类案裁判为基点,对照研究2009年以来南安市法院及泉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对十五类试点案件的裁判,调研分析其各种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总结出此类案件的量刑建议幅度,为量刑建议提供依据。同时指定专门人员,定期总结分析量刑建议开展情况,汇总形成要情专报后,呈报上级院和本院领导,为量刑建议决策部署提供参考。
(三)密切配合,推进量刑建议工作深入开展。一是加强诉侦配合,进一步规范证据移送制度。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明确要求移送发破案情况报告、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前科材料、赔偿被害人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坦白、自首和立功等影响量刑情节的证据,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还要进行品行调查;要求侦查机关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侦查人员违法收集证据行为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二是加强诉审配合,进一步明确量刑审理程序。就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方式、量刑答辩如何纳入法庭审理以及判决书如何回应量刑建议等问题进行具体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建议书时,要求全面阐述理由及依据,并在庭审中引入量刑建议答辩说理程序,法院应将控辩双方的答辩理由记录在案,力求量刑建议的准确性。三是加强出庭工作,进一步强化量刑辩论。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案件的定罪量刑证据可以一并质证、辩论;对于不认罪案件、控辩双方对量刑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进行适当的分离,即在法庭调查阶段,就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先就定罪问题展开辩论,后转入量刑环节的辩论;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表述。四是让被害人参与量刑答辩,进一步强化庭审效果。针对涉及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案件,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意见,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经综合评估后提出量刑建议。试行被害人参与量刑答辩环节,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当庭阐述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对其家庭及个人造成的影响,促使被告人能够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强化监督,促进量刑建议工作规范开展。一是加强对裁判文书的审查。该院实行承办人自查、部门负责人审查、分管检察长审批“三级审查”制度。量刑建议案件判决书送达后,承办人在《判决裁定审查表》中写明判决书是否阐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采纳情况,并将《判决书》、《判决裁定审查表》、《量刑建议书》一并层报审批。对判决未采纳量刑建议的,认为判决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报请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是否提出抗诉。二是强化出庭公诉监督工作。公诉人在出庭指控犯罪的同时,对合议庭未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量刑辩护权、未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等情形的,适时提醒合议庭予以纠正;合议庭不予纠正的,在庭审后以《检察意见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向法院提出。三是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该院不定期地向市人大、市政协报告量刑建议工作开展情况,增强量刑建议的工作成效。每年选出3-5件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庭审,让人大代表了解案情、量刑建议的内容以及判决结果,并积极征求对量刑建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推行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践价值
(一)推行量刑建议制度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公诉权的充分行使。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公诉权包括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符合审判公开的要求;同时,控辩双方就量刑展开辩论,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量刑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在量刑请求方面切实履行职责,从而更充分地行使公诉权,保证了司法公正的实现。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过宽,弹性过大,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七年的量刑幅度;同时作为量刑情节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等缺乏明确的标准,导致理解不一;而对一个案件能否采用缓刑、数罪并罚刑期的确定也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正是基于我国现行量刑程序的不完备和弊端,容易产生自由裁量权滥用而影响司法公正等原因,量刑建议制度才应运而生,是对我国现行量刑程序的有效补充和完善。 (二)推行量刑建议制度有利于诉讼公正的实现。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就实体公正而言,在具体案件上应当实现一般公正与个案公正。要做到这一点,除了基于犯罪基本情况定罪和确定量刑的基本幅度外,更要根据个案提出各种从重、从轻、减轻的情节;不仅要提出法定情节,还要提出酌定情节;不仅要关注客观方面的情节,还要关注主观方面的情节。作为一种公诉意见,量刑建议虽然没有预决的效力,但由于公诉人在法庭上对量刑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必然对法院的最终裁判产生影响,杜绝或降低量刑的随意性,监督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推行量刑建议制度,有利于实现一般公正与个案公正的统一,可以使量刑证据、情节在法庭上得到充分调查、辩论,增强案件在量刑程序上的透明性、公正性。
(三)推行量刑建议制度有利于推动审判程序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定罪与量刑的任务不同,其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重点不同,适用的程序规则与证据规则也不完全相同。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可以使量刑的调查、辩论成为与定罪的调查、辩论同等重要的法庭审理内容,促使法庭审理程序设计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准确有效地行使量刑建议权,无疑有助于形成公正的刑事裁决,实现刑事诉讼追求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如在庭审中、庭审后出现的足以影响量刑的情况和因素(如认罪悔罪态度重大变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检举立功查证属实、定罪量刑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等等),可以作出变更、补充、撤销量刑建议等恰当方式,增加量刑建议的灵活性与弹性设置;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提升公诉人案件审查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庭审应变能力,公诉人必须全面分析判断法定、酌定情节,尤其要在易被忽视而又影响量刑的案件起因、被害人过错、作案动机、地位相同的同案犯之间行为的差别、前科劣迹、款物追缴退赔等细节问题上下功夫。
三、当前量刑建议工作凸显出的问题
1、部分干警对开展量刑建议制度的认知不完全统一,在实际工作中有畏难情绪。有些公诉人认为量刑建议没有强制约束力,说了也白说,缺少底气。
2、在量刑建议具体操作层面,存在提出量刑建议的程序和方式不统一、幅度宽窄不一、灵活性与原则性掌握不够、刑种过于单一等问题,这些因素都影响和制约了量刑建议的实际效果。
3、公诉人量刑建议能力需提高。长期以来,公诉部门办案人员比较注重定罪,忽略量刑,导致公诉人对量刑原则的理解,具体适用刑罚的能力不足。在量刑建议工作中,因缺乏量刑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导致适应要求慢,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准确,影响和制约了量刑建议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有的公诉人在量刑建议的理由阐述上过于简单、粗线条,甚至不说理由,只提具体的量刑幅度,造成量刑建议准确性差、质量不高、判决采纳率低。
4、公诉办案力量不足。量刑建议工作大幅度增加了公诉人的工作量,公诉人既要审查、调查核实各种量刑证据,综合评判量刑情节,制定量刑建议书;同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要对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分别质证、辩论,并要对量刑程序和量刑结果进行监督。工作量的大幅度增加,使得现有公诉办案力量难以保障量刑建议工作的效果。
5、监督手段单一乏力。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不被判决采纳,但量刑却在法定幅度内,判决不属量刑畸轻畸重。在此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一般以“检察意见书”的方式向法院提出,提醒法院自行纠正或以后加以注意。由于非法律赋予,检察意见书对法院基本无约束力,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也不予回复或理睬。合理的量刑建议不被采纳但量刑又在法定幅度内,人民检察院如何进行有效地监督,监督手段和监督力度问题有待解决。
四、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规范体系。在刑事诉讼法的总则部分应当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以消除对于量刑建议制度在法律上的不必要争论,并通过在庭审过程中增加单独的量刑程序,明确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操作模式和程序,从而实现在程序上的统一。
二是建立科学的量刑建议标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一个统一的量刑建议规则,确立量刑建议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量刑基准、提出的时间、种类及方式等,统一规范量刑建议的提出行为,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产生相对确定的操作规程,用以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使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量刑建议这一改革举措健康发展。
三是建立量刑建议制度的相关配套机制。如判决书对量刑建议的回应机制、量刑答辩机制、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说明机制及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监督机制等配套机制一并进行确立以形成体系,保障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具有切实可行性。要求法庭无论是否采纳量刑建议,均应在判决书中阐明公诉人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并阐述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四是加强公诉队伍建设。无论是就具体量刑情节对于量刑认定影响的判断还是在法庭上对量刑依据的充分阐述,都需要高素质的公诉人才,提高检察干警的素质是量刑建议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五、引入外部监督程序。可以通过人大、政协监督及人民监督员监督机制来加强、完善对量刑建议权的外部监督机制,邀请人大、政协代表和人民监督员等观摩旁听公诉人的出庭公诉,收集意见、建议,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使量刑裁判变得更加公正和透明,最大程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南安 36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