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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综合来说,在一桩家事诉讼案件中,利益受到最大影响,心里受到最大伤害的通常是家中的未成年人。为了保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有效落实,在对家事诉讼案件进行审判时,我国需要对未成年人形成高度关注,予以其特别的程序保障。就我国现行的法律分析来看,针对于家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程序保障还存在较大的问题以及缺陷。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对未成年人的发展以及成长形成无法磨灭的影响。
关键词:家事诉讼;未成年人保护;程序保障;家事审判
前言:根据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未成年人在参加一起家事诉讼案件时,其若想要对自身的权益进行保护,所有的行为均需要由法律监护人代理。总体来说,能够直接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家事诉讼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未成年人为原告,其父母中的一方作为代理人,向另一方提起诉讼;第二种;父母双方均为原被告,未成年人子女自己作为利害关系人对其提出诉讼。无论是这两种形式中的哪一种,对于未成年人本身来说都是一种伤害。
一、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程序保障的现状
第一,针对于我国诉讼行为能力立法这一方面,仍旧存在较大的局限性。总体来说,我国诉讼行为能力制度构建的基础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1]。很大程度上,决定诉讼行为能力的标准是案件参与主体的年龄。然而就实际情况来看,这一立法相对较为粗糙,并且严谨性不强。例如,我国当前在对家事诉讼案件进行处理时,通常会以未成年人的年龄,决定其自身的诉讼行为能力,针对于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精神明显不正常的成年人,我国会直接剥夺其自身的诉讼行为能力。但就当前的社会发展情况来看,很多未成年人也会具备较强的意识能力,也能够对相关的诉讼行为形成直接理解。所以,以年龄对其能力进行划分,并不准确。
第二,在家事诉讼案件中,能够对未成年人子女形成法定诉讼代理权利的,通常是其父母。但很多情况下,父母并不一定是最合适的人选。虽然说,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天然守护神,是其本身利益的最大维护者,无论是出于法律权益还是出于人伦天性,父母都有权成为未成年人子女的法定诉讼代理人。但是,家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具备较大的差异。一般来说,民事诉讼的权益关系较为简单清晰,只是涉及诉讼双方的经济权益,不会被其他因素所干扰。但是,在家事诉讼中,除了经济权益之外,通常也会蕴含较为丰富的情感色彩以及道德伦理因素。例如父母双方感情破裂,以未成年人为砝码要挟对方,以此更多地获取属于自己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父母会忽视未成年人的权益,也会忽视孩子的心理,甚至有些家长会因此而对未成年人进行教唆胁迫,以一些情感要素为筹码,要挟其更改自己的想法意见。在这一情況下,未成年人的诉讼行为就不具备参考价值。
二、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程序保障的优化
首先,我国可以适当的对未成年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进行扩张。就当前的社会发展形势来说,由于社会因素的多变复杂,当代未成年人在发展过程中自身的身心发育能力相对较强,并且很多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也能够对一些利害关系进行辨别,能够清晰明确的表达出自己的想法以及观点[2]。此外,通过对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的调查分析来看,很多国家以及地区都会对未成年人的诉讼行为进行适当扩张,虽然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立法规定会具有一定的区别,但针对于扩张标准,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第一,以未成年人的年龄为标准。例如,在德国的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年满14周岁,并且具有一定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在与自己相关的家事诉讼中,对自己的想法进行表达,并且有权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进行主张:第二,以未成年人的年龄以及能力为标准。例如,在我国的台湾地区有明确规定:年满7周岁的未成年人,当其具备较强的辨别意识以及意思能力之后,其就享有程序能力。所以,我国在对相关的程序保障进行调整优化的过程中,需要对此形成较高的关注。例如,针对于一名未成年人,倘若其父母一方存在死亡或者存在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时,相关主体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定监护人或者要求变更监护人时,需要与未成年人进行交涉。针对于具备较强意思能力的未成年人,相关主体需要遵循其本身决定;而针对于不具备较强意思能力的未成年人,相关主体与法院需要参考其本身意见。综合来说,在具体的优化过程中,我国可以在立法时对此形成明确规定,例如:针对于8周岁以上并且具备较强意思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其参与到涉及自身利益的家事诉讼案件时,有权进行民事诉讼行为。除此之外,为了有效防止未成年人在案件中被唆使或者被胁迫,有效保障其长期的利益,在对案件进行审判时,法院方面也不能一味的对未成年人的意见进行参考,而是应始终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宗旨理念。
其次,我国可以为未成年人设置独立的程序辅助人,以此代替未成年人参与家事诉讼案件。其中,程序辅助人是脱离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一个独立个体,其本身与家事诉讼案件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能够站在一个公平客观的角度上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为其获取最大程度的利益。在正式开展一桩家事诉讼案件之前,程序辅助人需要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了解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家事诉讼的具体内容,结合专业人士的建议以及想法,对未成年人的未来进行综合分析,找到最有益的一条发展途径。当这些工作完成之后,程序辅助人需要代替未成年人向法院提供相关资料,以此作为未成年人程序保障的有效基础。例如,在德国的相关法律中,其规定:在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家事诉讼案件中,法院需要为未成年人选择一位专门的程序辅助人。该辅助人需要对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形成全面了解,并且需要对其进行最大程度的维护。必要时,该名程序辅助人有权代替未成年子女提起诉讼。在英国的相关法律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在涉及到未成年儿童的权益诉讼案件中,与未成年儿童不具有直接关系的诉讼监护人有权代替未成年人参与诉讼案件,并且需要就与之相关的权益问题进行处理,也可以提出合理的意见以及想法,以供法官参考。
虽然,不同的国家对于程序辅助人的称呼稍有出入,但其本身的地位以及职责却相对较为统一。综合来说,程序辅助人需满足以下三点要求:第一,程序辅助人为独立个体,其有享有自己程序的权利。并且程序辅助人与诉讼代理人不同,其不会完全听从于未成年人的意见,而是需要结合自己的职业经验以及职业判断能力,适当的对未成年人的意见进行参考,为其追求最大化的利益;第二,程序辅助人需时刻谨记自己的职业道德,以为未成年人追求最大化的利益为工作核心,对未成年人形成有效保护[3]。必要时,程序辅助人可以代替未成年人与其父母进行交涉,也可以与法院进行意见表明,以此降低未成年人在家事诉讼案件中所能够受到的伤害;第三,针对于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程序辅助人在与之进行交涉时,需要对其本身的意见进行参考;针对于不具有诉讼行为的未成年人,程序辅助人有权决定未成年人的诉讼行为。
结论:综上所述,就当前的社会发展理念来说,程序保障的存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表达出社会对于人的尊重。虽然未成年人还未成年,自身的各种能力以及思维还没有发展成熟,其也应该有权参与到家事诉讼中,并且有权坚定自己的想法以及选择。所以我国应对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程序保障形成高度关注,以此对未成年人形成全面的保护,也能够有效推动我国司法的公平、公正以及权威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巧.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9(11):105-106.
[2]任凡.论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程序保障[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7(02):131-138.
[3]覃志刚. 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程序利益保护制度研究[D].广西大学,2018.
关键词:家事诉讼;未成年人保护;程序保障;家事审判
前言:根据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未成年人在参加一起家事诉讼案件时,其若想要对自身的权益进行保护,所有的行为均需要由法律监护人代理。总体来说,能够直接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家事诉讼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未成年人为原告,其父母中的一方作为代理人,向另一方提起诉讼;第二种;父母双方均为原被告,未成年人子女自己作为利害关系人对其提出诉讼。无论是这两种形式中的哪一种,对于未成年人本身来说都是一种伤害。
一、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程序保障的现状
第一,针对于我国诉讼行为能力立法这一方面,仍旧存在较大的局限性。总体来说,我国诉讼行为能力制度构建的基础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1]。很大程度上,决定诉讼行为能力的标准是案件参与主体的年龄。然而就实际情况来看,这一立法相对较为粗糙,并且严谨性不强。例如,我国当前在对家事诉讼案件进行处理时,通常会以未成年人的年龄,决定其自身的诉讼行为能力,针对于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精神明显不正常的成年人,我国会直接剥夺其自身的诉讼行为能力。但就当前的社会发展情况来看,很多未成年人也会具备较强的意识能力,也能够对相关的诉讼行为形成直接理解。所以,以年龄对其能力进行划分,并不准确。
第二,在家事诉讼案件中,能够对未成年人子女形成法定诉讼代理权利的,通常是其父母。但很多情况下,父母并不一定是最合适的人选。虽然说,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天然守护神,是其本身利益的最大维护者,无论是出于法律权益还是出于人伦天性,父母都有权成为未成年人子女的法定诉讼代理人。但是,家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具备较大的差异。一般来说,民事诉讼的权益关系较为简单清晰,只是涉及诉讼双方的经济权益,不会被其他因素所干扰。但是,在家事诉讼中,除了经济权益之外,通常也会蕴含较为丰富的情感色彩以及道德伦理因素。例如父母双方感情破裂,以未成年人为砝码要挟对方,以此更多地获取属于自己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父母会忽视未成年人的权益,也会忽视孩子的心理,甚至有些家长会因此而对未成年人进行教唆胁迫,以一些情感要素为筹码,要挟其更改自己的想法意见。在这一情況下,未成年人的诉讼行为就不具备参考价值。
二、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程序保障的优化
首先,我国可以适当的对未成年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进行扩张。就当前的社会发展形势来说,由于社会因素的多变复杂,当代未成年人在发展过程中自身的身心发育能力相对较强,并且很多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也能够对一些利害关系进行辨别,能够清晰明确的表达出自己的想法以及观点[2]。此外,通过对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的调查分析来看,很多国家以及地区都会对未成年人的诉讼行为进行适当扩张,虽然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立法规定会具有一定的区别,但针对于扩张标准,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第一,以未成年人的年龄为标准。例如,在德国的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年满14周岁,并且具有一定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在与自己相关的家事诉讼中,对自己的想法进行表达,并且有权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进行主张:第二,以未成年人的年龄以及能力为标准。例如,在我国的台湾地区有明确规定:年满7周岁的未成年人,当其具备较强的辨别意识以及意思能力之后,其就享有程序能力。所以,我国在对相关的程序保障进行调整优化的过程中,需要对此形成较高的关注。例如,针对于一名未成年人,倘若其父母一方存在死亡或者存在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时,相关主体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定监护人或者要求变更监护人时,需要与未成年人进行交涉。针对于具备较强意思能力的未成年人,相关主体需要遵循其本身决定;而针对于不具备较强意思能力的未成年人,相关主体与法院需要参考其本身意见。综合来说,在具体的优化过程中,我国可以在立法时对此形成明确规定,例如:针对于8周岁以上并且具备较强意思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其参与到涉及自身利益的家事诉讼案件时,有权进行民事诉讼行为。除此之外,为了有效防止未成年人在案件中被唆使或者被胁迫,有效保障其长期的利益,在对案件进行审判时,法院方面也不能一味的对未成年人的意见进行参考,而是应始终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宗旨理念。
其次,我国可以为未成年人设置独立的程序辅助人,以此代替未成年人参与家事诉讼案件。其中,程序辅助人是脱离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一个独立个体,其本身与家事诉讼案件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能够站在一个公平客观的角度上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为其获取最大程度的利益。在正式开展一桩家事诉讼案件之前,程序辅助人需要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了解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家事诉讼的具体内容,结合专业人士的建议以及想法,对未成年人的未来进行综合分析,找到最有益的一条发展途径。当这些工作完成之后,程序辅助人需要代替未成年人向法院提供相关资料,以此作为未成年人程序保障的有效基础。例如,在德国的相关法律中,其规定:在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家事诉讼案件中,法院需要为未成年人选择一位专门的程序辅助人。该辅助人需要对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形成全面了解,并且需要对其进行最大程度的维护。必要时,该名程序辅助人有权代替未成年子女提起诉讼。在英国的相关法律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在涉及到未成年儿童的权益诉讼案件中,与未成年儿童不具有直接关系的诉讼监护人有权代替未成年人参与诉讼案件,并且需要就与之相关的权益问题进行处理,也可以提出合理的意见以及想法,以供法官参考。
虽然,不同的国家对于程序辅助人的称呼稍有出入,但其本身的地位以及职责却相对较为统一。综合来说,程序辅助人需满足以下三点要求:第一,程序辅助人为独立个体,其有享有自己程序的权利。并且程序辅助人与诉讼代理人不同,其不会完全听从于未成年人的意见,而是需要结合自己的职业经验以及职业判断能力,适当的对未成年人的意见进行参考,为其追求最大化的利益;第二,程序辅助人需时刻谨记自己的职业道德,以为未成年人追求最大化的利益为工作核心,对未成年人形成有效保护[3]。必要时,程序辅助人可以代替未成年人与其父母进行交涉,也可以与法院进行意见表明,以此降低未成年人在家事诉讼案件中所能够受到的伤害;第三,针对于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程序辅助人在与之进行交涉时,需要对其本身的意见进行参考;针对于不具有诉讼行为的未成年人,程序辅助人有权决定未成年人的诉讼行为。
结论:综上所述,就当前的社会发展理念来说,程序保障的存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表达出社会对于人的尊重。虽然未成年人还未成年,自身的各种能力以及思维还没有发展成熟,其也应该有权参与到家事诉讼中,并且有权坚定自己的想法以及选择。所以我国应对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程序保障形成高度关注,以此对未成年人形成全面的保护,也能够有效推动我国司法的公平、公正以及权威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巧.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9(11):105-106.
[2]任凡.论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程序保障[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7(02):131-138.
[3]覃志刚. 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程序利益保护制度研究[D].广西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