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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节能减排是我国科学发展的重大战略,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我国能源、环境的尖锐矛盾下显得尤为重要。为给节能减排提供建设性意见,本文从让财政资金能覆盖所有创新主体的研发活动、激励国有企业积极进行节能减排、建立健全并实施环境税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意见。
关键词:能源利用;研发激励;财税措施
中图分类号:F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7-0-02
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必然选择。在我国地大物博而人均资源占有量处于世界下游水平的情况下,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资源需求量日益加大和资源日益短缺、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突出矛盾下,节能减排作为一项有战略意义政策的提出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有着极大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
为给我国和谐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政府计划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并将这些数据作为约束性指标写进了《“十一五”规划纲要》。2010年5月5日的《国务院关于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通知》中提到:“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4.38%,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下降9.66%,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13.14%。但要实现‘十一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目标,任务还相当艰巨。”如今,“十一五”规划已经翻过去了最后一页。“十一五”期间,全国单位GDP能耗下降19.1%,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14.29%,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减少12.45%,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但2011年所发生的一系列拉闸限电等非常情况在提醒我们节能减排依然任重道远。
一、能源利用技术的创新及应用需要财税激励
在市场经济中,依靠行政力量来影响市场行为已不再可取,而经济手段中财税手段对于促进节能减排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市场经济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而由于环境保护的外部性问题,造成了环境保护这一方面市场的失灵。财税政策的重要作用在于能使这种外部性内部化。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财税政策可以有效的解决环境保护的外部性问题,促使企业积极投入到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的行动中。例如韩国实施的《循环利用收费制度》,配套地实施了《企业外延责任法》,使得企业在没有履行他们应当循环利用相关产品的责任后就会被征收废弃物再利用费用。这一政策手段极大地减少了废弃物的排放和促进了产品的循环利用。
二、现行财税政策对能源技术创新与应用激励不足的表现与成因
(一)表现
在实施财税激励的层面上,真正能够得到支持的企业范围并不广,一些民营的中小企业却得不到相当于国企、国有科研院的平等对待,得不到资金的扶持,使得一些即使突破了重大科研难题的民营企业也难以推广其原创技术,更不能得到市场的回报。保定三川电气公司的归国博士领头发明的“用电监察系统”能大幅度降低网损,若能得到广泛推广与应用,每年节约的电能相当于三个三峡电厂的发电量,折合成电费约每年2000亿元;。但是由于他们所属的企业是民企,难以筹集大量资金加之政策支持不到位,致使该项技术无法推广。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仅使能节能、能减排的高新技术难以得到广泛的应用以促进整个社会的节能减排,而且极大地挫伤了发明人、发明企业的开发新技术的积极性。
我国国有企业对能源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并不高。例如,在国内合同能源管理市场中国有企业参与度远远低于民营企业,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及其员工从合同能源管理中不能获得较大的利益,相反对于节能产品的采购会侵蚀掉相关人员既得利益。对于节能产品的应用国有企业尚且不热心,其在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投入上就更不积极。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能够覆盖从资源的利用到排放所有环节的财税政策,资源的采掘、提炼、利用和排放这些环节都需要财税政策的支持和激励。而在作为节能减排重要方面的废物循环利用方面,国家虽有相关财税政策,但和国际先进国家及所应达到的效果的需要相比仍显得单薄。
(二)成因
国家对于科技创新所投入的资金在分配的过程中并不均衡。目前我国对于新技术的创新采取立项制度,国有企业、国有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项目较容易得到国家认可,可以得到国家资金的大力支持。而且,国有金融机构也亲睐于对这些国有的企业和科研机构进行贷款,使得这些机构的科研创新没有资金上的后顾之忧。而与之相对比的民营企业,其技术创新项目在各级政府眼中难以与国有机构相提并论,不仅得不到相关部门的认可和政府资金支持,而且从国有金融机构融资更是困难重重。这种“身份歧视”的存在,使民营企业研发的一些国内甚至国际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得不到推广和应用。
吕媛、黄国良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企业研发投入与规模负相关的结论。“企业规模越大,在研发方面的投入越小;而企业规模越小,在研发方面的投入越大。”国有企业的规模一般比较大,在其所处的行业中占有较高的竞争地位,处于能源利用的上游国有企业,大都是处于垄断地位的大型或特大型企业。尽管这些企业通过自己的市场地位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但在节能减排技术的创新与利用上却没有太大的积极性,而且节能的技术创新有一定的风险,同时对于节能减排产品的利用会侵蚀掉相关人员的既得利益,最终给这些大型企业的节能技术的研发与利用增加了阻碍。
在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指导与要求下,虽然国有企业投入到了节能减排的行动中,但这些节能减排的行动并不是自动自发而是基于上级节能任务上的压力而进行的。有些企业的目的就是为了完成节能任务,而有的企业为达到任务目标,不惜在数据上弄虚作假,蒙混过关。而国家政策上对这些企业缺少财税上的激励与惩罚机制,仅仅靠政策上的压力难以取得实效。
由于我国在节能减排方面还处于学习与探索的阶段,有些财税政策不符合节能减排的需要甚至阻碍了节能减排工作的进行,另外一些财税政策还不健全,难以覆盖能源利用的各个环节。
三、改进财税政策对能源技术创新及应用的若干建议
将有意愿、有能力进行节能减排技术研究的市场主体纳入到国家财税政策的扶持范围中来。针对存在的“有技术没门路”的现实,建立健全针对自主创新主体的资金支持机制显得尤为迫切。首先,健全我国财政投融资制度,让我国财政投融资覆盖到所有的創新活动上,为创新主体的活动提供资金保障;其次,通过对技术的评价与选拔,将有重要意义的科研创新项目提高到国家的科研项目的地位中来,使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得到政策上的保障。鼓励金融机构为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绿色贷款”,这同时也要求政府指导并帮助金融机构建立“绿色贷款”的评价机制。
对于国有企业的技术创新,要在加强政策的指导的前提下加强财税的激励与约束力度。国有企业的主管单位对于这些国有企业应当继续加强对它们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同时对它们的指导与考核应该严格要求,以提高它们的创新能力与动力。政府在对国有企业的资本投入中应当注意:(1)在资本的分配计划中,要相应增加用于节能减排科技研究开发的投资,增加用于先进设备的投资,增加对节能减排情况较差企业的投入;(2)在投资额计划中,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国有企业的发展状况以及市场环境的现实情况,相应提高对国有企业的投入额;(3)投资效果的追求中,努力配置好人力、物力、财力与所取得的有效成果之间的配比关系。
积极引导与加强国有企业与科研机构的联系。科研技术创新风险高,投入大,政府应加大投入并对其进行指导以解决企业创新的后顾之忧。
建立健全能覆盖从资源利用到排放中所有环节的财税政策,使资源利用的所有环节都能做到节省能源和减少废物的排放:(1)从资源的开采环节来讲,在新疆试点资源税从价计征的基础上,在全国积极扩大改革资源税的范围,不仅可以提高地方政府的财力,而且可以利用这些资金来支持资源开采企业的技术研发,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提高节约能源资源的能力;(2)在资源利用环节方面,研究和实施环境税。在我国现有的税制中,虽然已经有针对节能减排而设置的税种,但是还没有一个整体的协调的环境税更大地促进节能减排的效果。在这一环节应该着重鼓励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支持废弃物利用技术的改进,减少最终废物的排放。扩大消费税的范围,将能耗高,污染大的产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以限制和减少这类产品的使用;(3)在能量的消费环节,积极支持用能技术的改进,推广节能产品的利用。针对节能产品价格相对较高的现实情况,政府应加大对绿色产品的采购力度,而且对购买这类绿色产品的民众进行价格补贴,辅之以宣传引导,鼓励民众提高节能意识,采用绿色的节能产品。
参考文献:
[1]韩克勇.电力工业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研究[J].理论学刊,2009,(2).
[2]吕媛,黄国良.高技术产业研发投入的影响因素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9,(2).
[3]郭平.国有资本营运与管理,199-200[R].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
[4]詹正茂,王裕雄,孙颖.创新性国家建设报告(2009)[R].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5]韩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解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8,(3).
关键词:能源利用;研发激励;财税措施
中图分类号:F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7-0-02
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必然选择。在我国地大物博而人均资源占有量处于世界下游水平的情况下,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资源需求量日益加大和资源日益短缺、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突出矛盾下,节能减排作为一项有战略意义政策的提出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有着极大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
为给我国和谐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政府计划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并将这些数据作为约束性指标写进了《“十一五”规划纲要》。2010年5月5日的《国务院关于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通知》中提到:“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4.38%,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下降9.66%,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13.14%。但要实现‘十一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目标,任务还相当艰巨。”如今,“十一五”规划已经翻过去了最后一页。“十一五”期间,全国单位GDP能耗下降19.1%,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14.29%,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减少12.45%,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但2011年所发生的一系列拉闸限电等非常情况在提醒我们节能减排依然任重道远。
一、能源利用技术的创新及应用需要财税激励
在市场经济中,依靠行政力量来影响市场行为已不再可取,而经济手段中财税手段对于促进节能减排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市场经济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而由于环境保护的外部性问题,造成了环境保护这一方面市场的失灵。财税政策的重要作用在于能使这种外部性内部化。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财税政策可以有效的解决环境保护的外部性问题,促使企业积极投入到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的行动中。例如韩国实施的《循环利用收费制度》,配套地实施了《企业外延责任法》,使得企业在没有履行他们应当循环利用相关产品的责任后就会被征收废弃物再利用费用。这一政策手段极大地减少了废弃物的排放和促进了产品的循环利用。
二、现行财税政策对能源技术创新与应用激励不足的表现与成因
(一)表现
在实施财税激励的层面上,真正能够得到支持的企业范围并不广,一些民营的中小企业却得不到相当于国企、国有科研院的平等对待,得不到资金的扶持,使得一些即使突破了重大科研难题的民营企业也难以推广其原创技术,更不能得到市场的回报。保定三川电气公司的归国博士领头发明的“用电监察系统”能大幅度降低网损,若能得到广泛推广与应用,每年节约的电能相当于三个三峡电厂的发电量,折合成电费约每年2000亿元;。但是由于他们所属的企业是民企,难以筹集大量资金加之政策支持不到位,致使该项技术无法推广。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仅使能节能、能减排的高新技术难以得到广泛的应用以促进整个社会的节能减排,而且极大地挫伤了发明人、发明企业的开发新技术的积极性。
我国国有企业对能源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并不高。例如,在国内合同能源管理市场中国有企业参与度远远低于民营企业,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及其员工从合同能源管理中不能获得较大的利益,相反对于节能产品的采购会侵蚀掉相关人员既得利益。对于节能产品的应用国有企业尚且不热心,其在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投入上就更不积极。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能够覆盖从资源的利用到排放所有环节的财税政策,资源的采掘、提炼、利用和排放这些环节都需要财税政策的支持和激励。而在作为节能减排重要方面的废物循环利用方面,国家虽有相关财税政策,但和国际先进国家及所应达到的效果的需要相比仍显得单薄。
(二)成因
国家对于科技创新所投入的资金在分配的过程中并不均衡。目前我国对于新技术的创新采取立项制度,国有企业、国有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项目较容易得到国家认可,可以得到国家资金的大力支持。而且,国有金融机构也亲睐于对这些国有的企业和科研机构进行贷款,使得这些机构的科研创新没有资金上的后顾之忧。而与之相对比的民营企业,其技术创新项目在各级政府眼中难以与国有机构相提并论,不仅得不到相关部门的认可和政府资金支持,而且从国有金融机构融资更是困难重重。这种“身份歧视”的存在,使民营企业研发的一些国内甚至国际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得不到推广和应用。
吕媛、黄国良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企业研发投入与规模负相关的结论。“企业规模越大,在研发方面的投入越小;而企业规模越小,在研发方面的投入越大。”国有企业的规模一般比较大,在其所处的行业中占有较高的竞争地位,处于能源利用的上游国有企业,大都是处于垄断地位的大型或特大型企业。尽管这些企业通过自己的市场地位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但在节能减排技术的创新与利用上却没有太大的积极性,而且节能的技术创新有一定的风险,同时对于节能减排产品的利用会侵蚀掉相关人员的既得利益,最终给这些大型企业的节能技术的研发与利用增加了阻碍。
在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指导与要求下,虽然国有企业投入到了节能减排的行动中,但这些节能减排的行动并不是自动自发而是基于上级节能任务上的压力而进行的。有些企业的目的就是为了完成节能任务,而有的企业为达到任务目标,不惜在数据上弄虚作假,蒙混过关。而国家政策上对这些企业缺少财税上的激励与惩罚机制,仅仅靠政策上的压力难以取得实效。
由于我国在节能减排方面还处于学习与探索的阶段,有些财税政策不符合节能减排的需要甚至阻碍了节能减排工作的进行,另外一些财税政策还不健全,难以覆盖能源利用的各个环节。
三、改进财税政策对能源技术创新及应用的若干建议
将有意愿、有能力进行节能减排技术研究的市场主体纳入到国家财税政策的扶持范围中来。针对存在的“有技术没门路”的现实,建立健全针对自主创新主体的资金支持机制显得尤为迫切。首先,健全我国财政投融资制度,让我国财政投融资覆盖到所有的創新活动上,为创新主体的活动提供资金保障;其次,通过对技术的评价与选拔,将有重要意义的科研创新项目提高到国家的科研项目的地位中来,使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得到政策上的保障。鼓励金融机构为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绿色贷款”,这同时也要求政府指导并帮助金融机构建立“绿色贷款”的评价机制。
对于国有企业的技术创新,要在加强政策的指导的前提下加强财税的激励与约束力度。国有企业的主管单位对于这些国有企业应当继续加强对它们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同时对它们的指导与考核应该严格要求,以提高它们的创新能力与动力。政府在对国有企业的资本投入中应当注意:(1)在资本的分配计划中,要相应增加用于节能减排科技研究开发的投资,增加用于先进设备的投资,增加对节能减排情况较差企业的投入;(2)在投资额计划中,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国有企业的发展状况以及市场环境的现实情况,相应提高对国有企业的投入额;(3)投资效果的追求中,努力配置好人力、物力、财力与所取得的有效成果之间的配比关系。
积极引导与加强国有企业与科研机构的联系。科研技术创新风险高,投入大,政府应加大投入并对其进行指导以解决企业创新的后顾之忧。
建立健全能覆盖从资源利用到排放中所有环节的财税政策,使资源利用的所有环节都能做到节省能源和减少废物的排放:(1)从资源的开采环节来讲,在新疆试点资源税从价计征的基础上,在全国积极扩大改革资源税的范围,不仅可以提高地方政府的财力,而且可以利用这些资金来支持资源开采企业的技术研发,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提高节约能源资源的能力;(2)在资源利用环节方面,研究和实施环境税。在我国现有的税制中,虽然已经有针对节能减排而设置的税种,但是还没有一个整体的协调的环境税更大地促进节能减排的效果。在这一环节应该着重鼓励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支持废弃物利用技术的改进,减少最终废物的排放。扩大消费税的范围,将能耗高,污染大的产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以限制和减少这类产品的使用;(3)在能量的消费环节,积极支持用能技术的改进,推广节能产品的利用。针对节能产品价格相对较高的现实情况,政府应加大对绿色产品的采购力度,而且对购买这类绿色产品的民众进行价格补贴,辅之以宣传引导,鼓励民众提高节能意识,采用绿色的节能产品。
参考文献:
[1]韩克勇.电力工业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研究[J].理论学刊,2009,(2).
[2]吕媛,黄国良.高技术产业研发投入的影响因素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9,(2).
[3]郭平.国有资本营运与管理,199-200[R].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
[4]詹正茂,王裕雄,孙颖.创新性国家建设报告(2009)[R].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5]韩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解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