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应当具有的职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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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上世纪7、80年代律师制度虽然刚刚恢复,业务范围有限,但律师群体的社会责任感和幸福感都很高。随着社会法律服务的分工越来越细,人们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的需求。如今法律服务已经由律师提供单一的诉讼服务,向诉前服务、事前预防、设计服务的领域的不断扩展,而且由专业律师服务向互联网+的模式服务转型。业务拓展了,但由于律师本身的不检点导致社会认可度在下降,还有律师迫于生计不把律师职业当事业而且仅仅当谋生手段等。律师服务虽然表面上看宽了,实际律师的路越来越窄了。在这种阶段和时期,加强律师职业伦理建设,重树律师声望特别有意义。
  关键词:律师;律师职业伦理
  一、伦理和律师职业伦理
  伦理,就是指的人伦、天伦,指的是天理道德。伦理就是指应当具备的最起码的天理,人有人伦,各种职业有各种职业伦理。律师职业也应当有律师职业伦理道德。律师的职业伦理是什么呢?那就是律师与生俱来的应当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无外乎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过程中掌握的秘密等等。
  律师制度是在有了法律特别是有了宪法制度后,公民意识和人权发展一定阶段而产生的。律师制度的产生一直就是光环与荆棘同在,魔鬼与天使并存的,也存在发展机遇与挑战的矛盾。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恢复律师制度之后,也出现反反复复的拉锯之争,甚至出现律师制度存废的争论。许多人包括律师甚至都不清楚律师如何定位,律师的职业的伦理是什么。
  二、我国律师职业伦理的现状
  近年来,律师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由过去单一的刑事辩护,发展到现在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到非诉讼代理,到非诉讼业务,但律师们普遍没有安全感,没有执业的幸福感,为了案源不得不恶性竞争、不得不打虚假广告进行漫无目的的推广、不得不到处张贴小广告、到处发名片、不得不到处设摊摆点。律师为了案源不得不委身企业主,为讨好各种当事人曲解法律挑词架诉,为了生计不讲伦常,律师社会地位越来越低于公检法了,律师自己也感觉律师坐班接案如同坐台的感觉。
  最近一段时间,出现了负面影响律师声誉的各种新闻事件。律师为了在法庭内外讨得委托人的欢心,瞎许愿乱许愿,包打官司,当所许愿的官司可能要输时,暗中唆使当事人上访告状请愿游行声援,微信微博披露案件进展,夸大一些虚假事实,干扰司法裁判,甚至和媒体之间达成默契,律师前方打官司,后邊聘请媒体跟进,摇旗呐喊,相互呼应。甚至出现律师不分青红皂白,死磕法官,让法官在法庭上下不来台,看法官的笑话,而死磕的结果判决对当事人不利,只顾哗众取宠,引起轰动效应,不顾代理案件的实际效果,结果搞得案件判决不利,当事人权益不能很好的维护。有的律师还被法庭处罚,甚至律师构成犯罪,律师成了反社会反人类的诉棍,社会声誉日益衰退。
  有的死磕律师功夫在辩护之外,专门找到法律规范毛病,在案件中直接反对某条法律法规,要求司法人员作出法律规定以外的自认为合理的判决。
  造成以上这些反常的原因就是一些律师没有搞懂律师应当干什么,律师应当具有什么样的职业伦理,律师应当具有什么样的职业道德。也就是律师可以做哪些事,律师不能做哪些事?
  三、律师的职业伦理的内容
  律师是什么?律师能干什么?律师应当怎么干?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法》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从律师定义中可以清楚的看出律师的性质、功能和作用,应能清楚的反映出律师在法律制度下它的职业伦理是什么。
  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接收当事人委托从事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由此可以看出律师的基本职业伦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当事人的利益要维护,但前面有一个定语“合法的”。然而一些律师认为当事人给了我钱了,我得想法设法满足当事人的要求,不惜违规违法甚至开后门走关系,这显然与法律的规定背道而驰的。纵观任何国家,但凡设立律师制度,其目的是和公检法各方在法律框架内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做到不冤不纵。任何国家设立律师制度都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使得司法机关正确运用法律,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没有任何国家设立律师制度是专门挑刺搅局的,让律师钻法律空子,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损害其他公民权益的,让律师帮助坏人开脱罪责的。律师制度的建立是社会文明的表现,律师是司法环节中的一环。不能因为律师掌握了较多法律知识,就可以对立法说三道四,甚至质疑立法,律师没有这个权限。
  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声誉,不应当以办理案件中了解的情况任意向社会透露。 随着自媒体的发展,一些律师,采用微信微博方式,时时披露案件进展,甚至开庭也现场直播方式发送,有没有想到你的轻轻指间的滑动,却是对当事人的二次伤害,伤疤揭开让众人评说点赞。律师需要让社会知道你在干什么你能干什么,但拿别人的案件来向社会展示律师的能耐,是有违律师伦理道德的。
  律师的功夫应当在案件里,不是在案件外,应当在法律里而不是在法律外。有的律师在代理案件中发现法律条文自认为不合时宜,就大加声讨,法官不听自己的意见就死磕。当一个法律没有修改时,律师所能做的就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能不能为当事人找到最合理的保护措施,而不是和已有的法律较劲,那样做的结果堂吉诃德大战风车。当然就某个案子发现法律存在的问题,在案件之后,向立法机关提提意见和建议,也是可取的,但这不是律师主业。一定不能在案件当中让当事人仇视法律、仇恨社会,去鼓动当事人暴力抗法,这样做显然超越律师伦理范围了。   维护法律的尊严是律师的神圣使命。号称法治的美国,老百姓除了具有公民意识之外,他们相信法律成为自觉意识,只要是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老百姓会不折不扣的执行,不会说判决不公就拒绝执行。我们说在美国没有判决后拒不执行情况发生,所有判决只要下发了,他们绝不会让法院强制执行。我们的律师有没有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的伦理呢?有一部分律师,官司打输了,他们甚至会教导当事人,怎么隐瞒财产,怎么拖延履行生效判决。一个好的律师,不是教别人怎样避法、躲法、抗法,一个好的律师也绝不是让无理的人怎样打赢官司,不该赢的官司赢了,这样的律师绝不是好律师。好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赢则赢,当输则输。
  律師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任何时候都应当保守当事人的案件的秘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难免发生法律问题,但在中国打死不告状,饿死不做贼的传统观念下,老百姓所有的法律问题就如同一个隐私一样,不愿意被人知道。作为律师,当事人相信了你,但你办案中办案后,把该案拿出来炫耀,或拿出该案例做广告,这无疑是在病人伤口上撒盐。律师保守执业中获知的秘密就成了律师伦理道德关键。律师应当属于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知识分子,知识分子就应当安安静静做学问搞研究,不应当哗众取宠,不应当做广告卖狗皮膏药。每个案件有每个案件的特殊性,而且律师所办的案件也没有可复制性。为取悦社会获得案源,不惜透露当事人案件,是不可取的。律师应当成为法律专家不应当成为赚钱的商人。
  加强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建设,树立律师的良好形象,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北京举行的首届法律职业高层论坛上,来自全国各地的一百余名法学专家发出了“大力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呼吁,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以“八荣八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更给我们提出了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要求。
  李雪萍(2008)认为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在执行律师职务、履行律师职责的过程中应遵守的道德规范的总称。律师职业道德是司法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律师各项工作行为的准则,是判断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追究职业责任的重要依据,也是律师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纪律作风以及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律师的发展有机遇也有挑战,经历反反复复曲曲折折的发展,若想律师业务的健康发展,加强律师职业伦理道德建设是当务之急,只有加强律师职业伦理道德建设,律师的业务才能越走越宽,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同和尊重。
  参考文献:
  [1]陈莹花.论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J].湘南学院学报,2007.
  [2]李雪萍.论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J].时代人物,2008(4):204-205.
  [3]李红丽.论律师职业道德的特点.[J].法治与社会,2008(7):281-282.
  [4]李贵臣.论律师的职业道德.[J].科技信息,2007(4):34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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