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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年金计划是企业年金运行的框架规定,它包括企业年金方案,基金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方案和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合格后形成企业年金计划。在企业年金计划运行中往往会存在一些风险,具体有企业年金的代理风险,企业年金的治理风险,企业年金的监管风险。下面,笔者对每个风险作介绍。
关键词:企业;年金;风险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2-0117-01
一、企业年金的代理风险
企业年金的代理风险就是当企业所有人与企业年金的代理人的利益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者和企业年金计划受益者的利益不完全一致时,产生的代理风险和利益损失。主要是企业主体利用信息不对称,转移资产,盗窃资产等损害企业年金计划参与者与企业计划受益者的利益。信息不对称是企业年金代理风险的核心。
(一)信息不对称的划分
信息不对称从时间上划分:发生在代理人与受益人缔约前的信息不对称,称为事前不对称;发生在代理人与受益人缔约后的信息不对称,称为事后不对称。代理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会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获取更多的利益。那么要处理好代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降低代理成本与道德风险,同时也要代理人在企业所有者的监督范围内。就要通过建立一套激励与监督机制,使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企业年金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规避企业年金代理风险。
(二)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
企业年金的管理者主要由企业年金理事会、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组成。现在我国企业年金基本管理主要模式可以分为如表(1)所示的几类:
资料来源: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基金治理研究[J].公共管理学报,2004,8.
1、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交给其他部门负责。虽然企业年金理事会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交给其他部门负责,但是企业年金理事会还是会委托其他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从中建立新的代理关系,产生代理风险,这是显而易见的,所以被称为代理关系显性化。
2、保险机构的法人作为受托人,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交给其他的部门负责。虽然保险机构的法人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交给其他部门负责,但是保险机构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的工作负责给机构的内部人员来进行管理,这样就建立了新的内部代理关系,也就是代理关系隐性化。
3、保险机构法人作为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将账户管理,托管交给其他部门负责。虽然,保险机构法人将账户管理,托管交给其他部门负责,但是保险机构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降低代理成本,会将账户管理和托管的工作交给内部的代理人去做。这也是一种隐性的代理风险。
4、保险机构法人作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将托管交给其他部门负责。虽然,保险机构将托管交由其他部门负责,但是不可避免的是隐性代理的产生。
虽然各个管理者行使着不同的责任,但是中心都是为了提高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保障企业职工在退休之后的生活。由于企业理事会、法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责任运行时出现道德风险,在企业职工领取养老金之前转移资产,盗窃资产。最后给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者与受益人带来利益损失。
二、企业年金的治理风险
(一)监管体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目前对企业年金计划运营没有实施法律上的监管,所以就给企业所有人和企业年金代理人带来了可趁之机。同时也给相关的监管部门的监管带来了困难。
(二)企业年金的投资渠道窄,收益低
由于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不健全,市场管理不到位等方面原因,导致银行存款和国家债券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主要目标。我国目前的企业年金的资产分布中,银行存款和债券投资占企业年金总资产的80%以上,存入财政专户、现金以及股票等其他形式的资产不足20%。投资渠道狭窄的结果是收益率低下。2010年全国企业年金基金平均投资收益率仅为2.33%。其中石油、通信等行业的年金投资收益率为3.41%。
(三)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税法规定中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均不包括企业年金,也就是说我国的税收对企业年金没有任何优惠政策。虽然企业年金是工资和福利的表现形式,但是我国的税收没有给企业年金任何优惠。
三、企业年金治理监管风险
治理监管主体:治理主体、投资管理人、审计师、精算师、托人等。在企业年金治理监管过程中只要有其中一方失职或不称职,都有可能导致治理监管风险。同时社保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社会中介机构也参与年金的监督管理。这些机构运作复杂,程序繁琐不可避免会产生相关的监管失误,面对这些可能出现的监管风险,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年金管理人应当以保障企业职工退休生活为目标,在企业年金计划运行时,把握好方向,为企业职工办实事。
2、企业主体应运用专业化的管理模式来管理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应加强市场化的管理。同时引进国外的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把企业年金基金不仅仅作为财产的固定模式,也作为股票市场的流通手段,创造更多的价值。
3、降低风险的另一种方法,就是加强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和退出金融市场的管理。我国的金融市场体系还不够健全,不同的金融机构对企业年金的影响也不同。当企业年金基金进入金融市场后会面对不同的风险,我国的监管力量不足,会造成企业年金的重大损失。那么笔者认为可以为企业年金设计一个年金通行证,通行证的办理必须经过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批,只有获得此凭证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才可以把企业年金流通到金融市场中。
企业年金计划运行中,主要有以上三种风险。面对上述三种风险,不管是哪个管理者只要以企业职工生活保障为核心,都会有效地避免。
参考文献:
[1]刘云龙,傅安平,潘前进.中国企业年金发展与监管政策选择[J].经济研究参考,2009.
关键词:企业;年金;风险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2-0117-01
一、企业年金的代理风险
企业年金的代理风险就是当企业所有人与企业年金的代理人的利益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者和企业年金计划受益者的利益不完全一致时,产生的代理风险和利益损失。主要是企业主体利用信息不对称,转移资产,盗窃资产等损害企业年金计划参与者与企业计划受益者的利益。信息不对称是企业年金代理风险的核心。
(一)信息不对称的划分
信息不对称从时间上划分:发生在代理人与受益人缔约前的信息不对称,称为事前不对称;发生在代理人与受益人缔约后的信息不对称,称为事后不对称。代理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会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获取更多的利益。那么要处理好代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降低代理成本与道德风险,同时也要代理人在企业所有者的监督范围内。就要通过建立一套激励与监督机制,使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企业年金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规避企业年金代理风险。
(二)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
企业年金的管理者主要由企业年金理事会、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组成。现在我国企业年金基本管理主要模式可以分为如表(1)所示的几类:
资料来源: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基金治理研究[J].公共管理学报,2004,8.
1、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交给其他部门负责。虽然企业年金理事会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交给其他部门负责,但是企业年金理事会还是会委托其他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从中建立新的代理关系,产生代理风险,这是显而易见的,所以被称为代理关系显性化。
2、保险机构的法人作为受托人,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交给其他的部门负责。虽然保险机构的法人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交给其他部门负责,但是保险机构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的工作负责给机构的内部人员来进行管理,这样就建立了新的内部代理关系,也就是代理关系隐性化。
3、保险机构法人作为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将账户管理,托管交给其他部门负责。虽然,保险机构法人将账户管理,托管交给其他部门负责,但是保险机构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降低代理成本,会将账户管理和托管的工作交给内部的代理人去做。这也是一种隐性的代理风险。
4、保险机构法人作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将托管交给其他部门负责。虽然,保险机构将托管交由其他部门负责,但是不可避免的是隐性代理的产生。
虽然各个管理者行使着不同的责任,但是中心都是为了提高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保障企业职工在退休之后的生活。由于企业理事会、法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责任运行时出现道德风险,在企业职工领取养老金之前转移资产,盗窃资产。最后给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者与受益人带来利益损失。
二、企业年金的治理风险
(一)监管体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目前对企业年金计划运营没有实施法律上的监管,所以就给企业所有人和企业年金代理人带来了可趁之机。同时也给相关的监管部门的监管带来了困难。
(二)企业年金的投资渠道窄,收益低
由于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不健全,市场管理不到位等方面原因,导致银行存款和国家债券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主要目标。我国目前的企业年金的资产分布中,银行存款和债券投资占企业年金总资产的80%以上,存入财政专户、现金以及股票等其他形式的资产不足20%。投资渠道狭窄的结果是收益率低下。2010年全国企业年金基金平均投资收益率仅为2.33%。其中石油、通信等行业的年金投资收益率为3.41%。
(三)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税法规定中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均不包括企业年金,也就是说我国的税收对企业年金没有任何优惠政策。虽然企业年金是工资和福利的表现形式,但是我国的税收没有给企业年金任何优惠。
三、企业年金治理监管风险
治理监管主体:治理主体、投资管理人、审计师、精算师、托人等。在企业年金治理监管过程中只要有其中一方失职或不称职,都有可能导致治理监管风险。同时社保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社会中介机构也参与年金的监督管理。这些机构运作复杂,程序繁琐不可避免会产生相关的监管失误,面对这些可能出现的监管风险,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年金管理人应当以保障企业职工退休生活为目标,在企业年金计划运行时,把握好方向,为企业职工办实事。
2、企业主体应运用专业化的管理模式来管理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应加强市场化的管理。同时引进国外的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把企业年金基金不仅仅作为财产的固定模式,也作为股票市场的流通手段,创造更多的价值。
3、降低风险的另一种方法,就是加强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和退出金融市场的管理。我国的金融市场体系还不够健全,不同的金融机构对企业年金的影响也不同。当企业年金基金进入金融市场后会面对不同的风险,我国的监管力量不足,会造成企业年金的重大损失。那么笔者认为可以为企业年金设计一个年金通行证,通行证的办理必须经过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批,只有获得此凭证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才可以把企业年金流通到金融市场中。
企业年金计划运行中,主要有以上三种风险。面对上述三种风险,不管是哪个管理者只要以企业职工生活保障为核心,都会有效地避免。
参考文献:
[1]刘云龙,傅安平,潘前进.中国企业年金发展与监管政策选择[J].经济研究参考,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