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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该文以服务地方经济和法制建设作为改革的总方针,通过文献搜集和实地调研,围绕着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师资建设等教育的核心要素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旨在对应用型法学本科培养体系的构建提供理论借鉴。
一、应用型人才的内涵
(一)娴熟的实务技能
应用型人才应当能够较为熟练的运用法学研究成果、现行法律规则解决社会纠纷、为社会特别是为基层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才。要改变那种把实践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把实验当作是理论验证的错误认识,实践教学它不仅仅是理论教学的一个延续,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是密切相关、相辅相成的。要以学生为中心,积极探索实践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围绕学生能力拓展和知识结构开展实践教学,整体优化、系统构建实践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
(二)具有坚定的职业信仰
职业信仰是从事某一职业的主体对该职业发自内心认同、尊重和赞美。应用型人才不仅是将法条烂熟于心、司法程序了如指掌,更重要的是从内心深处树立对法律的尊重与认同。孙晓楼先生曾说过:“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学法律的人若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受贿案,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奚晓明身居司法最高层,业务能力毋庸置疑,使其锒铛入狱的是法律信仰的缺失,在金钱面前职业道德的沦丧。所以坚定的法律信仰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核心要素,也是最难能可贵的。
(三)多元化的知识背景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所以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应当是具有多元化知识背景的复合型人才。
二、法学专业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过于强调实务技能,忽视法律信仰的培养
從上述专业改革的成果可以看出,近两年法学专业应用型改革主要集中在提升学生法律实务能力、探索校企合作方面。在如何培养和塑造学生的法律信仰方面还是比较欠缺。在专业改革过程中,培养目标功利性太强。从入学教育、课程设置再到教师的言传身教,都围绕着两个中心——考研和司法考试。诚然考研、司法考试对于学生日后的发展确实很重要,但这并不是法学教育的全部目标。我们应该给学生更宽广的思路和眼界,让学生通过大量的阅读去体会和认识到法条背后的法律理念和社会伦理道德观念,而不应当把法律只作为考试的敲门砖和谋生的工具。
(二)实践教学体系缺乏精细化管理
一是实践内容缺乏明确的目标和实时施内容及程序。如有些部门法学的课程在理论学时之外还有课程实践环节,但是对于该实践环节的内容、实施程序、任务目标都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实践课程内容同质化。比如法律文书写作,专业技能训练里有这项内容,理论课程中有法律文书学,实践课程中有法律文书实践教学。如是重复训练只会让学生产生厌烦情绪,最后大多学生都从网上下载,草草修改,应付了事。三是实践课程缺乏有效监管,特别是学生考核机制,致使很多实践活动流于形式,比如模拟法庭,学生们更多是下载剧本,实践过程中背台词。
(三)办学特色不突出
校企合作,产学研相结合,是实现服务地方和提高人才培养水平的双赢。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只参与一些地方立法和普法宣传活动,没有地方法治成果转化到学科建设中去,没有走出自己独具特色的发展道路,那么久而久之,法学专业可能会沦为政府的“花瓶”,涂饰耳目,装饰门面而已。
(四)师资队伍建设存在盲区
一是“双师”的标准不明确,当下衡量“双师”的标准是除了教师资格证以外还具有其他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就是所谓“双师”型人才,很多通过了司法考试,但是从未执业,当然也谈不上丰富的实务经验了。二是“双师”不应当成为衡量应用型教育师资的主要标准,就法学专业而言,“双师”除了教师身份以外主要是兼职律师。律师这个职业不仅需要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更重要的是要有良好的社交能力,一个优秀的律师首先是一个社会活动家。但对于性格偏内向的教师而言,显然是不太适合这个职业。所以师资水平的提升应当从多方面考虑,不应当仅仅限于“双师”。
三、法学专业改革完善对策
(一)将坚定的法律信仰作为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核心目标
坚定的法律信仰是应用型人才的核心品质,对于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而言尤为重要。地方普通本科法学院校是为各地方提供各类型法律服务的主力军,承担着为社会提供更多合格乃至优秀的法律实务工作者的重任,其培养的法学本科生更多的是服务地方基层尤其是“服务艰苦地区”和“艰苦行业”。这使得我们大部分毕业生可能不会像高端名校的毕业生入职就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我们工作的环境很可能是法律资源匮乏、法律意识淡薄,在这种环境下,更需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才能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二)突出法学基础理论课程的作用,改进理论教学方法
法学应用型改革应该进一步加强基础理论学科的建设,不应该弱化这些学科,让这些学科给部门法让路。首先,法律实用能力,是一种问题思维能力和经验分析推理能力,其培养离不开艰苦的理论学习和材料积累。只有在严格的理论学习基础上,才能真正培养出法律实际应用能力。其次,突出法理学、宪法学、法律史学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法理学阐释法律的一般原则和价值理念,法史学帮助学生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以及规律,宪法学部门法的“母法”,所有的部门法的制定都有服从宪法的精神。
(三)优化实践教学课程设置
实践教学它不仅仅是理论教学的一个延续,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是密切相关、相辅相成的。实践教学相对于理论教学,独立不孤立、联系不依赖。要以学生为中心,积极探索实践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围绕学生能力拓展和知识结构开展实践教学,整体优化、系统构建实践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第三,实现不同实践教学之间的资源共享。比如法律诊所接收的案例,经过整理就可以应用于模拟法庭和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和案例分析中的经典案例又可以当做法律诊所处理案件时的参考判例。这样即提高了校外法律资源利用率,又节省了教师找案例的时间。
(四)应用型教育背景下师资队伍的建设
一是建立教师分类培养制度,目前应用型法学教育下的教师培养都是以“双师”为主,但是并非所有的教师都适合去实务部门兼职,因此本课题组提出教师分类培养机制,一类是从事基础理论教学的教师,对于此类教师可以通过出国留学、访问学者来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另一类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师,对这类教师要求其不定期的在实务部门挂职锻炼,以提高对司法实践问题的研究和总结能力。二是进一步深化检校共建机制,还可以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检方则将指派资深检察官参与学院教学,亦可以参与校方调研课题,加强科研合作。校方推荐名有律师资格的老师加入检方涉法涉诉专家库或到实务机关挂职锻炼,既能提升教师的实务技能,又能为地方立法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参考文献
[1]田金花.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创新研究[J].中国电力教育,2016(5)
[2]黄素梅.论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多元化实训[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6(4)
[3]王琦.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创新[J].海南大学学报,2016(5)
[4]项松林.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背景下“中国法制史”与“法理学”互动性教学探究[J].牡丹江大学大学学报,2015(1)
[5]姜发根.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J].池州学院学报,2016(10)
一、应用型人才的内涵
(一)娴熟的实务技能
应用型人才应当能够较为熟练的运用法学研究成果、现行法律规则解决社会纠纷、为社会特别是为基层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才。要改变那种把实践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把实验当作是理论验证的错误认识,实践教学它不仅仅是理论教学的一个延续,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是密切相关、相辅相成的。要以学生为中心,积极探索实践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围绕学生能力拓展和知识结构开展实践教学,整体优化、系统构建实践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
(二)具有坚定的职业信仰
职业信仰是从事某一职业的主体对该职业发自内心认同、尊重和赞美。应用型人才不仅是将法条烂熟于心、司法程序了如指掌,更重要的是从内心深处树立对法律的尊重与认同。孙晓楼先生曾说过:“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学法律的人若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受贿案,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奚晓明身居司法最高层,业务能力毋庸置疑,使其锒铛入狱的是法律信仰的缺失,在金钱面前职业道德的沦丧。所以坚定的法律信仰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核心要素,也是最难能可贵的。
(三)多元化的知识背景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所以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应当是具有多元化知识背景的复合型人才。
二、法学专业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过于强调实务技能,忽视法律信仰的培养
從上述专业改革的成果可以看出,近两年法学专业应用型改革主要集中在提升学生法律实务能力、探索校企合作方面。在如何培养和塑造学生的法律信仰方面还是比较欠缺。在专业改革过程中,培养目标功利性太强。从入学教育、课程设置再到教师的言传身教,都围绕着两个中心——考研和司法考试。诚然考研、司法考试对于学生日后的发展确实很重要,但这并不是法学教育的全部目标。我们应该给学生更宽广的思路和眼界,让学生通过大量的阅读去体会和认识到法条背后的法律理念和社会伦理道德观念,而不应当把法律只作为考试的敲门砖和谋生的工具。
(二)实践教学体系缺乏精细化管理
一是实践内容缺乏明确的目标和实时施内容及程序。如有些部门法学的课程在理论学时之外还有课程实践环节,但是对于该实践环节的内容、实施程序、任务目标都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实践课程内容同质化。比如法律文书写作,专业技能训练里有这项内容,理论课程中有法律文书学,实践课程中有法律文书实践教学。如是重复训练只会让学生产生厌烦情绪,最后大多学生都从网上下载,草草修改,应付了事。三是实践课程缺乏有效监管,特别是学生考核机制,致使很多实践活动流于形式,比如模拟法庭,学生们更多是下载剧本,实践过程中背台词。
(三)办学特色不突出
校企合作,产学研相结合,是实现服务地方和提高人才培养水平的双赢。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只参与一些地方立法和普法宣传活动,没有地方法治成果转化到学科建设中去,没有走出自己独具特色的发展道路,那么久而久之,法学专业可能会沦为政府的“花瓶”,涂饰耳目,装饰门面而已。
(四)师资队伍建设存在盲区
一是“双师”的标准不明确,当下衡量“双师”的标准是除了教师资格证以外还具有其他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就是所谓“双师”型人才,很多通过了司法考试,但是从未执业,当然也谈不上丰富的实务经验了。二是“双师”不应当成为衡量应用型教育师资的主要标准,就法学专业而言,“双师”除了教师身份以外主要是兼职律师。律师这个职业不仅需要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更重要的是要有良好的社交能力,一个优秀的律师首先是一个社会活动家。但对于性格偏内向的教师而言,显然是不太适合这个职业。所以师资水平的提升应当从多方面考虑,不应当仅仅限于“双师”。
三、法学专业改革完善对策
(一)将坚定的法律信仰作为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核心目标
坚定的法律信仰是应用型人才的核心品质,对于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而言尤为重要。地方普通本科法学院校是为各地方提供各类型法律服务的主力军,承担着为社会提供更多合格乃至优秀的法律实务工作者的重任,其培养的法学本科生更多的是服务地方基层尤其是“服务艰苦地区”和“艰苦行业”。这使得我们大部分毕业生可能不会像高端名校的毕业生入职就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我们工作的环境很可能是法律资源匮乏、法律意识淡薄,在这种环境下,更需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才能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二)突出法学基础理论课程的作用,改进理论教学方法
法学应用型改革应该进一步加强基础理论学科的建设,不应该弱化这些学科,让这些学科给部门法让路。首先,法律实用能力,是一种问题思维能力和经验分析推理能力,其培养离不开艰苦的理论学习和材料积累。只有在严格的理论学习基础上,才能真正培养出法律实际应用能力。其次,突出法理学、宪法学、法律史学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法理学阐释法律的一般原则和价值理念,法史学帮助学生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以及规律,宪法学部门法的“母法”,所有的部门法的制定都有服从宪法的精神。
(三)优化实践教学课程设置
实践教学它不仅仅是理论教学的一个延续,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是密切相关、相辅相成的。实践教学相对于理论教学,独立不孤立、联系不依赖。要以学生为中心,积极探索实践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围绕学生能力拓展和知识结构开展实践教学,整体优化、系统构建实践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第三,实现不同实践教学之间的资源共享。比如法律诊所接收的案例,经过整理就可以应用于模拟法庭和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和案例分析中的经典案例又可以当做法律诊所处理案件时的参考判例。这样即提高了校外法律资源利用率,又节省了教师找案例的时间。
(四)应用型教育背景下师资队伍的建设
一是建立教师分类培养制度,目前应用型法学教育下的教师培养都是以“双师”为主,但是并非所有的教师都适合去实务部门兼职,因此本课题组提出教师分类培养机制,一类是从事基础理论教学的教师,对于此类教师可以通过出国留学、访问学者来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另一类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师,对这类教师要求其不定期的在实务部门挂职锻炼,以提高对司法实践问题的研究和总结能力。二是进一步深化检校共建机制,还可以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检方则将指派资深检察官参与学院教学,亦可以参与校方调研课题,加强科研合作。校方推荐名有律师资格的老师加入检方涉法涉诉专家库或到实务机关挂职锻炼,既能提升教师的实务技能,又能为地方立法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参考文献
[1]田金花.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创新研究[J].中国电力教育,2016(5)
[2]黄素梅.论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多元化实训[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6(4)
[3]王琦.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创新[J].海南大学学报,2016(5)
[4]项松林.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背景下“中国法制史”与“法理学”互动性教学探究[J].牡丹江大学大学学报,2015(1)
[5]姜发根.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J].池州学院学报,20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