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悖论的矛盾性质与逻辑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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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道德悖论;现实矛盾;实践逻辑
  摘 要: “道德悖论”有理论与实践两种类型。理论型道德悖论是指悖性的道德理论事实或状态,实践型道德悖论是在道德价值实现中出现的悖性事态;理论型道德悖论的“矛盾”是逻辑矛盾,其逻辑基础是形式逻辑。实践型道德悖论的“矛盾”是现实矛盾,其逻辑基础是尚待探索和创立的实践逻辑。J.Elster对现实矛盾的逻辑研究对探讨实践型道德悖论有启发价值。
  中图分类号: B81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2435(2010)050522 06
  
  On Contradictory Attribute and Logical Foundation of Moral Paradox—Enlightenment for Moral Paradox Research by Theory of Jon Elster
  WANG Xisheng (Research Center of Marxism, Anhui Normal University, Wuhu Anhui 241000, China)Key words: moral paradox; contradiction; practical logic
  Abstract: Theoretical moral paradox and practical moral paradox are two types of moral paradox. Theoretical moral paradox is a fact or state of paradoxical moral theory, and practical moral paradox is a paradoxical situation in realizing the value of morality. The contradictory attribute of theoretical moral paradox is a logical contradiction, and its basis is formal logic. The contradictory attribute of practical moral paradox is a real contradiction, and its logical basis is a practical logic which is being studied. The logical theory that Jon Elster studies real contradiction enlightens us as to studying practical moral paradox.
  
  道德悖论研究的价值与意义已渐为学界认同。然而,道德悖论的“矛盾”性质及其归属、道德悖论研究的逻辑基础等,学界仍存争议。这些问题
  科学地解决,关涉道德悖论研究的拓展,关乎学界在道德悖论的解决方法上能否取得共识、道德悖论研究成果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
  道德悖论的“矛盾”与现实矛盾
  把“道德悖论”作为伦理学的概念并试图揭示其内涵和外延,是由安徽师范大学的学者较早进行的。在开展道德悖论研究的起始阶段,研究者对道德悖论的“矛盾”性质的认识并不十分清晰和明确。钱广荣的兴趣在道德悖论现象领域,虽然借用了逻辑悖论之“悖论”概念,但这种“悖论”的矛盾所指并不是确指“逻辑矛盾”。从钱先生发表的文章中不难看出①
  ,他既不赞同将道德悖论现象中所内蕴的矛盾直接指认为逻辑矛盾,也不赞同将它们归属于学界已有共识的辩证矛盾,曾倾向于称之为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之外
  的第三类矛盾。虽然如此,钱先生却仍然采用了用以指称逻辑矛盾的“自相矛盾”指称第三类矛盾。笔者基于对逻辑悖论研究资源的把握和理解,一度指认道德悖论本质上是一种广义的逻辑悖论。(注:笔者仍将理论层面道德悖论归属于“广义的逻辑悖论”,除了因为理论层面的道德悖论尚未得到严格的逻辑语形、逻辑语义和逻辑语用的形式刻画、没有得到“非特设性”的哲学辩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同情”因素,即道德悖论的结论不必完全符合狭义逻辑悖论的结论——“矛盾等价式”的要求,只要能够从“公认”的道德原则或道德信念合乎逻辑地推导出悖性的结论,即可视之为“道德悖论”。参见王习胜:《关于道德悖论属性的思考》,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5):502-507。)既然是逻辑悖论,不论它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其矛盾性质都应该归属于逻辑矛盾之列。
  刘叶涛认为,我们所研究的道德悖论并不是严格的逻辑悖论,不过是一种“类悖论道德困境”[1]。至于这种道德困境的矛盾性质,由于它内蕴着道德主体的社会实践特征,刘先生并不赞同将其称之为“自相矛盾”[2]。
  随着研究和交流的深入,笔者在《道德悖论研究的价值和意义》以及《道德悖论研究探赜》两篇文章中(注:参见王习胜:《道德悖论研究的价值与意义》,载《道德与文明》,2008,(6):15-18;《道德悖论研究探赜》,载《光明日报》,2009-02-17(理论版)。),将道德悖论分为两大类型,即理论型道德悖论和实践型道德悖论。借助于逻辑悖论的界定成果,我们并不难理解理论型道德悖论的内涵:“所谓道德悖论就是指谓这样一种理论事实或状况,即特定认知主体在一定的道德背景知识之下,经过合乎经典逻辑规则的推导,得出了与其道德常识或其公认的道德观念和原则相冲突的结论。”[3]这个界说是在逻辑悖论研究资源上给出的,在新近开辟的道德悖论研究领域,仍有作些说明的必要:其一,道德理论总是以某个(些)道德信念为“硬核”构建起来的,“硬核”的差异,决定了道德理论类型的不同,或功利论,或德性论,或义务论,等等。某个理论型道德悖论的出现,意味着对构成这种道德理论“硬核”合理性的质疑。这是进行道德“悖论”研究的学科理论创新价值之所在。其二,道德悖论内蕴在道德理论之中,在未被揭示出来之前,它们是存在的,这种存在的现象是客观的。理论型道德悖论存在的现象是客观的,与理论型道德悖论是客观的不是一回事。我一直认为,理论型道德悖论是可以消解的。同时,内含有道德悖论的道德理论本质上是一种悖态的理论,这种悖态的理论是一种理论事实,是理论由不协调走向协调的一种存在状态。其三,这个界定之所以特别加入“合乎经典逻辑规则”之要素,是因为非经典逻辑有很多种理论,有的不承认矛盾律的普适性(比如,亚相容逻辑),有的否认排中律的普遍性(比如,直觉主义逻辑),而我们之所以认为道德悖论是一种“悖”论,不认为它们是正常的、合理的理论,是因为我们承认矛盾律的普适性。也就是说,道德悖论、道德矛盾是我们所不能容忍的,是要尽可能消解的。反之,如果我们认为道德理论上的“矛盾”是可以无条件地接受的“正常”理论,那么在理论研究上我们就会陷入“怎么都行”的相对主义。在实践中,“怎么都行”必然会导致“怎么都不行”的逻辑自返。其四,理论型道德悖论之结论,在结构上并不一定要满足狭义逻辑悖论之“矛盾等价式”的要求。笔者研究了被学界称为“道德悖论”的多个典型案例,包括应用伦理学所谓的道德悖论、道德二难、道德困境等,尚未发现有能够建构“矛盾等价式”结论的道德悖论案例。我们可能从某种道德理论之“硬核”——“善”的信念或原则合乎逻辑地推导出“恶”的结果,但并不能够以这种“恶”为前提推出合乎其道德信念或原则的“善”的结果。鉴于逻辑悖论研究中所谓的“矛盾等价式”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注:“矛盾等价式”有不同的表现方式:(1)矛盾互推式,即在语言表述方式上直接构建了矛盾等价式;(2)矛盾直接证明式,即表述为矛盾双方被分别证明的情况;(3)矛盾间接证明式,即从p和非p分别推出矛盾,根据司格特法则A∧
  瘙 綈 A→B,从而能够分别间接证明对方;(4)二难循环式,即在语言表述中出现了两个矛盾命题互为先行条件的情况。参见张建军,黄展骥《矛盾与悖论新论》,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108.),比如矛盾的命题可以得到同等有力的证据支持,或矛盾命题可以同时被证明等等,笔者在弱化这种要求的背景下,将凡是可以从某种道德理论之善的前提合乎逻辑地推导出有违其初衷的矛盾性结论都归属于道德悖论的范畴,这就是我之所以用“广义”、“逻辑”、“悖论”这样一个组合性概念指称理论型道德悖论的因由。如果学界能够认同我对理论型道德悖论的规约,那么这种类型的道德悖论之矛盾性质,就应该是逻辑矛盾,即道德认知主体在道德认知思维中出现的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
  钱广荣一再强调,道德悖论是“在主体的道德选择行为和实践行为同客观环境建立某种统一性的关系中”出现的矛盾,属于“正确的选择(行动)错误——因为选择(行动)对了,所以也选择(行动)错了”,本质上是道德悖“行”。[4]在反复推敲这一思想之后,笔者认识到,这种道德悖论与理论型道德悖论具有不同的矛盾性质。虽然它仍然与道德主体的道德信念密切关联,但在本质上已经涉及道德交往实践,其悖性是以客观事态的方式呈现出来的,应该将其单独建类,可谓之实践型道德悖论。实践型道德悖论是指道德主体本着“善”的信念或原则,在进行道德选择和道德价值实现过程中,其“善行”在实现“善果”的同时又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恶果”。显然,这种实践型道德悖论亦可同时指称“类悖论道德困境”。那么,这种实践型道德悖论的矛盾性质是怎样的?是逻辑矛盾、辩证矛盾还是第三类矛盾?
  钱先生是以“自相矛盾”之名指称实践型道德悖论的矛盾,并将其列为第三类矛盾。刘叶涛认同这种悖论的社会实践特征,但并不认可“自相矛盾”的说法。从刘先生的文论中,我们不难解读出这样的质疑意见,即由《韩非子•难一》所出的“自相矛盾”,其中的“自”显然是指那个卖矛和盾的人自己的断言,即他对“矛”和“盾”的属性的断言前后出现了矛盾,所谓“矛之锋利无物不催”和“盾之坚固无物可催”“不可同世而立”。具有社会实践特征的道德悖论之矛盾,如果是“自相矛盾”的,那么它的“自”的对象是什么,是道德主体的道德认知判断前后出现了“自相”矛盾,还是道德主体的道德活动之结果与其道德价值选择之初衷“事与愿违”而“自相”矛盾,抑或道德事实本身出现了“自相”矛盾?这是三个不同层面的“自相”矛盾。显然,第一个层面是道德认知层面,属于道德思维领域的问题;第二个层面是道德活动主体与道德价值实现的对象之间的关系层面,属于社会交往实践层面的问题;第三个层面是道德事实,属于社会现象的对象层面。
  在探究逻辑悖论的矛盾性质的过程中,学界曾就逻辑悖论的矛盾到底是特殊的逻辑矛盾还是辩证矛盾、抑或第三类矛盾开展过讨论。沈跃春就曾主张逻辑悖论的矛盾是第三类矛盾(注:自1986至1997年,沈跃春发表了多篇文章坚持悖论之“矛盾”是思维领域的第三类矛盾。如《关于思维领域中的三类矛盾》,载《安庆师范学院学报》1986年第4期;《悖论:思维领域的第三类矛盾》,载《安徽大学学报》1992年第1期;《再论思维领域的三类矛盾》,载《学术界》1997年第5期等。),在相对全面地把握了学界有关看法,并对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的“矛盾”特质剖析的基础上,张建军对逻辑悖论的矛盾性质,即特殊的逻辑矛盾给出了周密论证。[4]世纪之交,随着逻辑悖论语用学性质的明确揭示,学界关于逻辑悖论的矛盾是一种特殊的逻辑矛盾已基本取得了共识。
  实践型道德悖论的矛盾是不是第三类矛盾?思考这个问题,我们绕不开与其相关的几个问题:首先,怎么认识“矛盾”;其次,这是什么层面的“矛盾”;再次,这种与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相并列的第三类矛盾,它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又如何能够与可能出现的第四类矛盾、第五类矛盾……相区别?在为试解这些问题而寻求思想资源的过程中,当代西方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派的创始人之一乔恩•埃尔斯特(Jon Elster)的理论给了我很多启发。埃尔斯特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矛盾时并没有开列出更多的新的“矛盾”类型,他甚至认为“和某些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不同,马克思没有用‘矛盾’这个语词来表示一切形式的冲突、斗争或对立。这一事实由于一种经常性的误译被遮蔽了……我不认为马克思是在一种统一的意义使用‘矛盾’这个语词的,但他肯定没有像毛泽东在《矛盾论》中那样用这个语词不加区分地来指各种广泛的现象。”[6]对于思维领域中不能同真命题的断定谬误,埃尔斯特仍然坚持用逻辑矛盾去指称的,而对于关涉人们社会交往实践的矛盾,则是用“现实矛盾”指称的。他所谓的现实矛盾是指理性主体在价值选择和目的实现过程中出现的“反终极性”矛盾现象,比如,在农耕社会,“生儿养老”是一个价值共识,但如果所有人都选择了这种方法而生许多孩子的话,就会造成社会人口过多,反而会使家庭人均收入下降而不能达到养老的目的。[7]埃尔斯特将“现实矛盾”进一步区分为心理矛盾和社会矛盾。他所谓的心理矛盾“是在那些其内容上相矛盾的心理状况中(即在一个人同时接受了可能在逻辑上源于一个矛盾的信念和欲望的时候)获得的”;而社会矛盾则“是在几个人同时接受了一些彼此都认为应该如此的信念时获得的,尽管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很可能是真的,但在逻辑上却不可能皆为真。”[6]正如曾庆福所分析的,埃尔斯特之所以将个人层面的心理矛盾和群体层面的社会矛盾都归属于“现实矛盾”,是因为这些矛盾都需要诉诸于对“现实”的理解。因“现实世界”不仅指与人类主体无涉的客观世界,而且还有人的信念世界,同时,还有具有信念的人所组成的人类社会。对于这些矛盾性质的分析,埃尔斯特运用的仍然是形式逻辑的基本理论。他认为,形式逻辑的不矛盾法则也适用于后两类现实世界,比如一个人不能既相信命题p同时又不相信命题p,一个人或社会共同体不能既实施行动A同时又不实施行动A;但是,一个人却可能实际地拥有矛盾信念或矛盾期望,即他既相信p实际上却又相信了非p,或者既期望p却又同时期望非p,即在人的信念或期望系统中“现实地”存在着这种“自相矛盾”,这种违反不矛盾规范的信念或期望有时是由于思维混乱产生,但在许多情况下是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所造成,并非只要具有自觉的不矛盾意识即可消除;这类矛盾信念或期望也可能造成人类行动选择系统中现实存在的矛盾状况。也就是说,根据不矛盾法则可以拒斥矛盾个体的现实存在,但并不能排除人类信念系统中自相矛盾状况的现实存在。[7]
  我赞同埃尔斯特对社会交往实践中的“现实矛盾”的指认,而且特别欣赏他将合理的“现实矛盾的概念仍然紧系于(firmly tied to)逻辑概念,而又不对我们接受矛盾命题的真承担义务”[6]的观点。这是因为,埃尔斯特的“现实矛盾”并不是与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无关联的新型矛盾,而是用现代形式逻辑工具分析社会交往实践中的矛盾。由于社会交往实践中的矛盾是一个关系范畴,是具有辩证性质的矛盾,埃尔斯特其实是将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贯通起来了,使得长期以来只能被人们意会和模糊使用的辩证矛盾变得更为清晰,更具有可操作性和逻辑可刻画性。在我看来,实践性道德悖论与埃尔斯特所谓的“现实矛盾”中的“社会矛盾”具有某种程度的一致性。如果说它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其差异仅仅是在价值取向的内涵上。由于实践型道德悖论总是在道德交往实践中出现的,并且总是以“善果”与“恶果”的相生相依(所谓不可避免)的方式出现的,所以,我认为实践型道德悖论的矛盾就是一种在道德交往实践中出现的特殊的辩证矛盾。(注:有学者曾撰文说:“‘辩证法’和‘意识形态’这两个词,都因马克思而成为当代使用频率很高的词汇,尽管它们都不是马克思发明的。如果没有马克思的使用,那么在今天‘辩证法’这个概念不会有几个人知道,而‘意识形态’这个词甚至会死掉。”(姚大志《什么是辩证法》,载《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6期)笔者考察了辩证法的发源和发展史后指认,辩证法应该有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三个层面的含义。认识对象所具有的相生相依、相反相成的属性是认识论和方法论层面的“辩证”的本题(参见王习胜,张建军《逻辑的社会功能》,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4-181页)。辩证矛盾是一个关系范畴,关系具有客观性。辩证矛盾不能彻底消除,但人们可以把握和创造条件实现辩证矛盾双方的关系发生此消彼长的变化或转化,以达致实践的目的。)道德悖论的“逻辑”与实践逻辑
  如果说理论型道德悖论的矛盾是逻辑矛盾,形式逻辑是理论型道德悖论的逻辑基础,那么,实践型道德悖论的矛盾是具有辩证属性的现实矛盾,它的逻辑基础又是什么?是形式逻辑还是辩证逻辑,抑或其他类型的逻辑。出于对钱广荣关于道德悖“行”思想的认同,孙显元认为:“道德悖论研究面对的困难是:缺乏新的逻辑理论基础。作为行为悖论的逻辑基础是实践逻辑,它的一个重要内容是道德行为逻辑,其核心是道德行为推理……对于道德悖论研究来说,只有在这个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找到一种关于实践逻辑(或道德行为推理)的合理说法和一套实用的推理技术和方法,理论基础才能建立起来。”[8]
  笔者认同实践型道德悖论的逻辑基础是实践逻辑。现在的问题是:首先,实践逻辑(practical Logic)是一个十分含混的概念,它的确切所指究竟是什么?其次,实践逻辑与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有没有关系,是什么关系?再次,学界有没有相关的、可供借鉴的探索成果?
  由于“practical”有实用的、实际的和实践的等多种含义,据笔者了解,学界所使用的“实践逻辑”概念在所指上差异很大,规约起来至少有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而且不同层面还有不同的理解。宏观层面的实践逻辑其实是一种对人类实践活动一般规律的宏大叙事方式。比如,有学者认为,恩格斯名之曰“辩证逻辑”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思维逻辑就是“实践逻辑”。这种实践逻辑就是实践思维方式的辩证的逻辑,与这种实践逻辑相对应的是黑格尔的思辨逻辑,即思辨思维方式的辩证的逻辑。[9]微观层面的实践逻辑是力图对人们的实践活动的推理机制进行形式刻画。这种类型的实践逻辑又有多种研究路向。首先,研究者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practical reasoning(实践推理)和practical logic(实践逻辑)。有人从逻辑研究对象角度把逻辑分为两大类型,即研究语言结构的论证(argument)逻辑和研究思考者做了什么以及在他身上发生了什么的推理(reasoning)逻辑。这里的实用逻辑是一种关于实践的智能体做了什么以及反思了什么的理论;[10]有人从推理类型的角度指认,这里的实践推理(逻辑)是由比“纯粹”或“形式”的逻辑具有更少理论性、在标准上更为宽泛的推理。它不仅包括经典形式逻辑中从前提到结论的具有保真性的演绎推理,提高结论合理性和置信度的归纳推理,还包括以回溯推理为代表的概称推论、缺省推论、假设性推论等或然性推理。其次,打着逻辑实践转向旗帜的非形式逻辑研究者,还特别倾心于被经典形式逻辑忽视的日常推理问题,比如谬误、似真性、常识、相干性、认知、心理主义、假设、概括、特有属性等。这种实践逻辑的诉求在于寻求思维主体在真实生活情境中思维、反省、计算和决定中,其行为可被精确描述的模型。比如,在实践认知系统CS中,认知主体X在认知资源R的基础上,在真实时间里执行认知议程A,便构成了CS系统的三元体{X,R,A}。认知主体X如何行动,要受到三个关键因素的制约:主体倾向于做什么或打算要做什么(即他们的议程),他们能够做的事情(即他们的能力),以及把能力转换为执行的手段(即他们的资源)……[11],如此等等,便可构建认知主体实践行动的一个逻辑模型。
  从学界关于实践逻辑的研究情况中,不难看出,宏观层面的实践逻辑对于实践型道德悖论的研究没有实质性意义,更不可能成为其拓展研究的逻辑基础。微观层面的实践逻辑虽然力图对实践中的认知主体的行为进行逻辑刻画,且不说这种探索尚不成熟,就其研究诉求而言,与实践型道德悖论所要寻求的逻辑支持也相距甚远。这是因为,形式逻辑是研究和消除逻辑矛盾的逻辑;辩证逻辑是研究和揭示辩证矛盾的逻辑;而实践型道德悖论所要寻求的实践逻辑,应该是以研究和排解道德交往实践中出现特殊的辩证矛盾的逻辑。显然,这不是一般的行动逻辑所能胜任的工作。所以,我以为,目前打着实践逻辑旗号的种种“实践逻辑”,尚不能作为实践型道德悖论的逻辑基础。令我深感意外的是,埃尔斯特在以形式逻辑的“逻辑矛盾”概念为基础分析社会矛盾时,所体现的逻辑研究思路与实践型道德悖论所要寻求的实践逻辑具有一定程度的契合性。
  埃尔斯特是运用现代逻辑特别是模态逻辑工具对社会现象进行分析的。(注:埃尔斯特运用现代逻辑工具分析社会矛盾的详细情况,可参见Jon Elster. Logic and Society. Chichester: Wiley, 1978.)他运用“模态合成谬误”分析了社会矛盾的两种典型的表现形式——“反终极性”与“次优性”的形成因由。他所谓的“反终极性”是“指群体中的每一个体按照其想象的与他人的关系行动时,所产生的无意识后果,即产生一种总体上的合成谬误,当此谬误的前件为真时,其后件就会产生矛盾。”[12]如在农耕社会出现的“生儿养老”的社会矛盾等。反终极性社会矛盾的存在,说明了人类的行为存在域限,当人类给这种域限施加了不当压力,就可能出现因果悖论,即个体追求其利益实现的行动选择,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会出现与其初衷相反的结果。“次优性”原本是一个博弈论概念,在埃尔斯特看来,“所谓次优性是指非合作解决方案的故意实现,是由个体策略选择带来的某种次帕累托状态的补偿机制,即在此情况下,当所有参与者都采用某一策略方案,并充分意识到其他人也会这样做时,他们的收益至少等于或者多于他们中的某些人或所有人采取处在分歧策略方案时的情况。”[12]埃尔斯特用博弈论中的典型案例“囚徒困境”,说明了现实社会中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次优性社会矛盾:在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博弈中,囚徒甲和乙可以选择的方案有两种,即坦白或者不坦白。如果他们都不坦白,警方会因为没有证据指控他们而不得不将他们释放,这是他们能够获得的最佳收益。但是,在被分离审讯的情况下,甲与乙都会担心对方为了其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选择坦白,进而危害到自己的利益(因为自己不坦白而罪加一等),作为理性的社会人,他们最终都会选择“坦白”这种“次优”的方案,而不是那种“不坦白”的最优方案,得到的也将是减轻处罚的“次优性”结果。埃尔斯特剖析“反终极性”与“次优性”社会矛盾时,不仅运用了现代模态逻辑,还用到了集体行动逻辑特别是博弈逻辑,而这些逻辑的基础仍然是形式逻辑。就是说,埃尔斯特是用现代形式逻辑工具分析具有辩证属性的现实矛盾的。由于埃尔斯特所谓的现实矛盾与我们所研究的实践型道德悖论具有某种程度的一致性,埃尔斯特的逻辑研究思路也就具有向实践型道德悖论研究领域移植的可能性和价值。除此之外,笔者还认为,埃尔斯特的“次优性”思想不仅能够刻画和解释次优性社会矛盾的形成机制,同时也是一种化解社会矛盾的路径。如果将其移植到实践型道德悖论的研究领域,或许能够成为消解这种道德悖论的一个可行路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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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陆广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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