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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专利法不承认“长青”策略,其专利法规定,任何已知药物的新组-成,必须较现有化合物的治疗效果有显著改善,才会授予专利。
4月1日,印度最高法院再次拒绝给予格列卫专利。这个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凸显出公共健康利益与知识产权之间的紧张关系。欧美制药公司普遍对此结果表示愤怒,严厉批评此次判决。美国药品研究和制造商协会(PhRMA)表示,该决定“是又一例印度创新环境恶化的例子”。而公共健康活动家们则予以赞扬,称此举将保护印度继续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廉价的仿制药。
格列卫专利案
2006年,诺华向印度政府申请癌症药物格列卫(甲磺酸伊马替尼)的专利被拒绝,原因是该药基于已上市的药物伊马替尼,不符合该国的专利法。甲磺酸伊马替尼用于治疗包括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在内的一些癌症。但诺华称,与伊马替尼相比,甲磺酸伊马替尼使药物的生物利用度(药物吸收进入血循环的比例)增加了30%。然而,印度专利局认为这不足以满足“显著增加疗效”的规定。
之后,诺华对此裁决提出质疑,于2007年上诉至最高法院,被拒绝。2009年,诺华再次向印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挑战该国专利法,称创新的定义太过狭隘。今年4月,印度最高法院还是驳回该诉讼,称格列卫在“创新性和可专利性”都不够。不过诺华公司坚持认为,格列卫不是“长青”策略的产物,它已经在40多个国家和地区被授予专利,是“癌症治疗上的重大突破之一”。
在格列卫专利案判决之后,诺华公司在印度的执行董事RanjitShahani表示,有关格列卫的专利裁员会阻碍新药研发。“作为全球第二大仿制药生产商,诺华完全理解并承认药物专利到期后仿制药所作出的贡献,但我们关心的是知识产权。”诺华公司的发言人称,该公司未来会仔细评估是否在印度上市新药。
印度拒绝“长青”策略
回溯印度的药物专利法可以发现,长期以来,印度一直不承认药物专利。直至1994年,印度才签署了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根据该协议的要求,印度在2005年引入专利法。不过,与其他国家的TRIPS不同,印度的专利法不承认行业内惯用的称之为“长青”的策略(药厂对药物结构略加修改,比如改变—下酸根离子来延续专利,即便这样对治疗毫无意义)。印度的专利法规定,任何已知药物的新组成,必须较现有化合物的治疗效果有显著改善,才会授予专利。通过这条法律,印度在2005年以后拒绝了多项跨国公司重磅药物的专利申请,仍旧允许本地企业继续生产价廉的仿制药。
这方面的例子可以列举出很多。早在2007年,印度专利局以缺乏创造性为理由拒绝了阿斯利康的癌症药物喹唑啉类衍生物的专利。去年再次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2009年,印度当局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了吉利德(Gilead)的艾滋病药物替诺福韦的专利申请。
去年11月,印度的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撤销了罗氏的丙肝治疗药物派罗欣的专利。辉瑞的癌症药物索坦(舒尼替尼)去年也被印度当局撤销了专利,称“该发明不涉及任何创造性”。就在上个月,默沙东在印度起诉当地药企Glenmark非法销售捷诺维(西他列汀)和捷诺达(西他列汀+二甲双胍)的仿制药,默沙东拥有这两个药物在印度的专利。本月初,印度的一家地方高级法院驳回了默沙东的上诉,称仿制药物并没有侵犯默沙东公司在印度的专利。现在,默沙东正在考虑继续上诉。在此期间,Glenmark继续合法销售这两个仿制药。
不会放弃
从数据上看,印度市场有巨大的潜力,受糖尿病等慢性病以及传染性疾病的驱动,其正在以每年16%的速度迅猛增长。根据普华永道的数据,印度的医药市场去年达到了110亿美元,并预测2020年有可能会增长至488亿美元。到2016年,该国有可能成为全球第8大药品市场。
不过截至目前,印度并没有成为跨国药企的摇钱树,印度的专利法规是重要的原因。IMS Health的数据显示,印度市场的专利药物仅占全部药物的5%。而且这些仅有的专利药物还处在一系列仿制药的围困中,拜耳的多吉美就是一个例子。不仅如此,印度当局还在进一步给跨国药企制造壁垒,包括给予强制仿制许可。
此次格列卫的专利失败具标志性意义。业内普遍认为,今后,西方的制药公司对于在印度市场推出新产品将持谨慎的态度,但是它们并不愿意放弃这个潜在的正在高速增长的市场。IMS南亚运营负责人Amit Backliwal称,“印度市场大到没有办法忽视它”,“各家公司肯定会采取谨慎的态度,这意味着它们会改变商业模式,但我不认为它们会退出。”
业内专家认为,未来品牌药的制造商们将采用更多创造性的方法在印度开拓市场,采取差别定价,或与当地的企业合作来销售品牌药的低价版本。比如罗氏就计划与印度当地仿制药厂Emcure合作,在印度生产两个重磅癌症药物赫赛汀和美罗华,以降低价格,与仿制药竞争。其中赫赛汀的价格将由当前的2000美元降至1366美元,下跌31%;美罗华由1456美元/月降至682美元/月,下跌53%。
葛兰素史克则采取开展多元化业务的方式,不久前刚刚在印度投资了9亿美元建立消费者保健业务的分公司。该公司在印度主要专注于非处方类药物和品牌仿制药。非处方药物在印度占主导地位,正在以每年两位数的速度快速增长。IMS的数据预测,到2016年,这个市场将会达到240—340亿美元。
虽然目前印度市场的绝大部分新业务仍旧来自于当地公司生产的廉价仿制药,但是跨国公司正在寻求上市它们自己的品牌非专利药物。比如雅培和第一三共就试图通过收购印度当地公司进入这个市场。美国仿制药公司迈兰(Mylan)也与印度最大的药企百康(Biocon)合作,生产胰岛素仿制药,包括赛诺菲的来得时,礼来的优泌乐以及诺和诺德的NovoLog。
尽管新药的高昂价格一直被质疑,但制药公司认为,它们需要专利保证利润,使它们可以继续投资开发新药。它们认为需要对药物开发漫长而昂贵的过程作出补偿。与之相反,公共卫生的提倡者,比如无国界医生组织,则大力赞扬印度政府在药物专利上的态度,称该格列卫专利的裁决为印度的公司提供了法律保护,使它们可以生产和出口低价的仿制药物。无国界医生组织的总裁称,“这是个强烈的信号,诺华和其他跨国药企可能停止挑战印度的专利法。”
4月1日,印度最高法院再次拒绝给予格列卫专利。这个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凸显出公共健康利益与知识产权之间的紧张关系。欧美制药公司普遍对此结果表示愤怒,严厉批评此次判决。美国药品研究和制造商协会(PhRMA)表示,该决定“是又一例印度创新环境恶化的例子”。而公共健康活动家们则予以赞扬,称此举将保护印度继续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廉价的仿制药。
格列卫专利案
2006年,诺华向印度政府申请癌症药物格列卫(甲磺酸伊马替尼)的专利被拒绝,原因是该药基于已上市的药物伊马替尼,不符合该国的专利法。甲磺酸伊马替尼用于治疗包括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在内的一些癌症。但诺华称,与伊马替尼相比,甲磺酸伊马替尼使药物的生物利用度(药物吸收进入血循环的比例)增加了30%。然而,印度专利局认为这不足以满足“显著增加疗效”的规定。
之后,诺华对此裁决提出质疑,于2007年上诉至最高法院,被拒绝。2009年,诺华再次向印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挑战该国专利法,称创新的定义太过狭隘。今年4月,印度最高法院还是驳回该诉讼,称格列卫在“创新性和可专利性”都不够。不过诺华公司坚持认为,格列卫不是“长青”策略的产物,它已经在40多个国家和地区被授予专利,是“癌症治疗上的重大突破之一”。
在格列卫专利案判决之后,诺华公司在印度的执行董事RanjitShahani表示,有关格列卫的专利裁员会阻碍新药研发。“作为全球第二大仿制药生产商,诺华完全理解并承认药物专利到期后仿制药所作出的贡献,但我们关心的是知识产权。”诺华公司的发言人称,该公司未来会仔细评估是否在印度上市新药。
印度拒绝“长青”策略
回溯印度的药物专利法可以发现,长期以来,印度一直不承认药物专利。直至1994年,印度才签署了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根据该协议的要求,印度在2005年引入专利法。不过,与其他国家的TRIPS不同,印度的专利法不承认行业内惯用的称之为“长青”的策略(药厂对药物结构略加修改,比如改变—下酸根离子来延续专利,即便这样对治疗毫无意义)。印度的专利法规定,任何已知药物的新组成,必须较现有化合物的治疗效果有显著改善,才会授予专利。通过这条法律,印度在2005年以后拒绝了多项跨国公司重磅药物的专利申请,仍旧允许本地企业继续生产价廉的仿制药。
这方面的例子可以列举出很多。早在2007年,印度专利局以缺乏创造性为理由拒绝了阿斯利康的癌症药物喹唑啉类衍生物的专利。去年再次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2009年,印度当局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了吉利德(Gilead)的艾滋病药物替诺福韦的专利申请。
去年11月,印度的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撤销了罗氏的丙肝治疗药物派罗欣的专利。辉瑞的癌症药物索坦(舒尼替尼)去年也被印度当局撤销了专利,称“该发明不涉及任何创造性”。就在上个月,默沙东在印度起诉当地药企Glenmark非法销售捷诺维(西他列汀)和捷诺达(西他列汀+二甲双胍)的仿制药,默沙东拥有这两个药物在印度的专利。本月初,印度的一家地方高级法院驳回了默沙东的上诉,称仿制药物并没有侵犯默沙东公司在印度的专利。现在,默沙东正在考虑继续上诉。在此期间,Glenmark继续合法销售这两个仿制药。
不会放弃
从数据上看,印度市场有巨大的潜力,受糖尿病等慢性病以及传染性疾病的驱动,其正在以每年16%的速度迅猛增长。根据普华永道的数据,印度的医药市场去年达到了110亿美元,并预测2020年有可能会增长至488亿美元。到2016年,该国有可能成为全球第8大药品市场。
不过截至目前,印度并没有成为跨国药企的摇钱树,印度的专利法规是重要的原因。IMS Health的数据显示,印度市场的专利药物仅占全部药物的5%。而且这些仅有的专利药物还处在一系列仿制药的围困中,拜耳的多吉美就是一个例子。不仅如此,印度当局还在进一步给跨国药企制造壁垒,包括给予强制仿制许可。
此次格列卫的专利失败具标志性意义。业内普遍认为,今后,西方的制药公司对于在印度市场推出新产品将持谨慎的态度,但是它们并不愿意放弃这个潜在的正在高速增长的市场。IMS南亚运营负责人Amit Backliwal称,“印度市场大到没有办法忽视它”,“各家公司肯定会采取谨慎的态度,这意味着它们会改变商业模式,但我不认为它们会退出。”
业内专家认为,未来品牌药的制造商们将采用更多创造性的方法在印度开拓市场,采取差别定价,或与当地的企业合作来销售品牌药的低价版本。比如罗氏就计划与印度当地仿制药厂Emcure合作,在印度生产两个重磅癌症药物赫赛汀和美罗华,以降低价格,与仿制药竞争。其中赫赛汀的价格将由当前的2000美元降至1366美元,下跌31%;美罗华由1456美元/月降至682美元/月,下跌53%。
葛兰素史克则采取开展多元化业务的方式,不久前刚刚在印度投资了9亿美元建立消费者保健业务的分公司。该公司在印度主要专注于非处方类药物和品牌仿制药。非处方药物在印度占主导地位,正在以每年两位数的速度快速增长。IMS的数据预测,到2016年,这个市场将会达到240—340亿美元。
虽然目前印度市场的绝大部分新业务仍旧来自于当地公司生产的廉价仿制药,但是跨国公司正在寻求上市它们自己的品牌非专利药物。比如雅培和第一三共就试图通过收购印度当地公司进入这个市场。美国仿制药公司迈兰(Mylan)也与印度最大的药企百康(Biocon)合作,生产胰岛素仿制药,包括赛诺菲的来得时,礼来的优泌乐以及诺和诺德的NovoLog。
尽管新药的高昂价格一直被质疑,但制药公司认为,它们需要专利保证利润,使它们可以继续投资开发新药。它们认为需要对药物开发漫长而昂贵的过程作出补偿。与之相反,公共卫生的提倡者,比如无国界医生组织,则大力赞扬印度政府在药物专利上的态度,称该格列卫专利的裁决为印度的公司提供了法律保护,使它们可以生产和出口低价的仿制药物。无国界医生组织的总裁称,“这是个强烈的信号,诺华和其他跨国药企可能停止挑战印度的专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