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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重現
劉某於2006年9月入職某深圳台資企業任工程師一職。
2008年10月劉某簽署一份養老保險切結書,表示因個人原因自願放棄企業為其購買養老保險。2012年2月,劉某向企業郵寄一份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企業未依法為其購買社保為由被迫離職,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簽署了切結書,自願放棄購買社保,後又以企業未依法為其購買社保為由被迫解除合同離職,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此自願放棄又反悔,法律會支持嗎?
法律連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判決結果
該案經深圳法院審理認定,雖然該台資企業具有為劉某購買養老保險的法定義務,但是,劉某出具了切結書,已經放棄了就養老保險問題向企業提起請求的權利。劉某在職期間沒有要求企業為其辦理社會養老保險,其以此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要求企業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其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劉某與該台資企業達成的放棄購買養老保險協定是否有效的問題。
在深圳乃至廣東省範圍內,很大一部分員工由於不清楚養老保險的重要性,在入職時主動表示放棄購買養老保險,而企業出於節省費用的考慮,即同意員工不予購買養老保險的請求,並要求員工簽署放棄購買社保的切結書。
養老保險也稱基本養老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保證員工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參加養老保險是每個企業和員工應有的權利,也是其應盡的義務。所以,企業為劉某購買養老保險費是強制性的法律義務。即使劉某當初與企業達成不參加養老保險的書面協定,也不可以免除企業的責任,由於切結書的約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而該約定是無效的。
同時,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僅是企業的義務,也是員工的義務。對於員工的權利,員工可以放棄或者處置,但是對於義務就不可以隨意放棄或者處置。因此,即使員工不願意購買社保也是不容許的。因此,本案某台資企業並不能因為劉某簽署了放棄購買養老保險切結書而免除其繳納養老保險的法定義務。
但是,必須注意的是,此切結書的無效並不等於劉某可以此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企業支付相關的經濟補償金。
劉某應當首先向企業提出補辦養老保險的請求,由企業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內予以補辦。如企業在合理期限內未予補辦,劉某方可以此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金。
法院如此判決,主要考慮到誠信及公平原則。劉某與企業就放棄購買養老保險已經達成合意,劉某在作出此種合意時,並未受來自外界的脅迫或者欺詐等因素的影響。在此情況下,雖然雙方的合意因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但劉某以不購買養老保險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金,明顯違反了誠信原則,不應當得到完全的支援。同時,企業在與劉某達成一致協議後才決定不購買養老保險的,因此對於不購買養老保險的問題,劉某亦有一定的責任。因此,完全由企業承擔不購買養老保險的不利後果,亦不符合公平原則。
律師點評
在劉某向企業表明自願放棄購買養老保險的權利後,如又要求企業為其辦理養老保險,應當給予企業辦理養老保險的合理期限(如一個月),否則不得以企業未購買養老保險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劉某於2006年9月入職某深圳台資企業任工程師一職。
2008年10月劉某簽署一份養老保險切結書,表示因個人原因自願放棄企業為其購買養老保險。2012年2月,劉某向企業郵寄一份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企業未依法為其購買社保為由被迫離職,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簽署了切結書,自願放棄購買社保,後又以企業未依法為其購買社保為由被迫解除合同離職,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此自願放棄又反悔,法律會支持嗎?
法律連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判決結果
該案經深圳法院審理認定,雖然該台資企業具有為劉某購買養老保險的法定義務,但是,劉某出具了切結書,已經放棄了就養老保險問題向企業提起請求的權利。劉某在職期間沒有要求企業為其辦理社會養老保險,其以此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要求企業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其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劉某與該台資企業達成的放棄購買養老保險協定是否有效的問題。
在深圳乃至廣東省範圍內,很大一部分員工由於不清楚養老保險的重要性,在入職時主動表示放棄購買養老保險,而企業出於節省費用的考慮,即同意員工不予購買養老保險的請求,並要求員工簽署放棄購買社保的切結書。
養老保險也稱基本養老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保證員工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參加養老保險是每個企業和員工應有的權利,也是其應盡的義務。所以,企業為劉某購買養老保險費是強制性的法律義務。即使劉某當初與企業達成不參加養老保險的書面協定,也不可以免除企業的責任,由於切結書的約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而該約定是無效的。
同時,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僅是企業的義務,也是員工的義務。對於員工的權利,員工可以放棄或者處置,但是對於義務就不可以隨意放棄或者處置。因此,即使員工不願意購買社保也是不容許的。因此,本案某台資企業並不能因為劉某簽署了放棄購買養老保險切結書而免除其繳納養老保險的法定義務。
但是,必須注意的是,此切結書的無效並不等於劉某可以此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企業支付相關的經濟補償金。
劉某應當首先向企業提出補辦養老保險的請求,由企業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內予以補辦。如企業在合理期限內未予補辦,劉某方可以此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金。
法院如此判決,主要考慮到誠信及公平原則。劉某與企業就放棄購買養老保險已經達成合意,劉某在作出此種合意時,並未受來自外界的脅迫或者欺詐等因素的影響。在此情況下,雖然雙方的合意因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但劉某以不購買養老保險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金,明顯違反了誠信原則,不應當得到完全的支援。同時,企業在與劉某達成一致協議後才決定不購買養老保險的,因此對於不購買養老保險的問題,劉某亦有一定的責任。因此,完全由企業承擔不購買養老保險的不利後果,亦不符合公平原則。
律師點評
在劉某向企業表明自願放棄購買養老保險的權利後,如又要求企業為其辦理養老保險,應當給予企業辦理養老保險的合理期限(如一個月),否則不得以企業未購買養老保險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