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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官园批发市场被判侵权
深圳某电器公司通过公证方式于2007年12月11日从顾某经营摊位上购买了带有“HIGHSTAR”、“HSDIIOB”标识的时钟5个,支付货款125元,并当场取得商铺销售人员为其开具收据一张,并依此证据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将北京官园批发市场及商户顾某告上了北京西城法院。原告称其购买的商品上印有“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并标有HIGHSTAR商标,该商标为该电器公司于工商局合法注册,而被告销售的是侵犯上述商标权的假冒时钟商品。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经法院审明,2006年1月,官园批发市场与顾某签订了《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的解除条款中约定:利用场地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附件》中也规定商户不在市场内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商品。对于部分商品,市场有专门的检测程序,不合格的商品严禁出售。法院认为官园商品批发市场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判决官园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和被告顾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HIGHSTA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案例二:北京新世纪服装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原告主张法院不予以支持
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诉北京新世纪服装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新世纪服装市场经营者葛某等侵犯商标权的案件,原告认为葛某销售了假冒自己商标的产品,要求法院判定葛某与北京新世纪服装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一起构成共同侵权。经法院查明,在涉案商品销售行为发生后,新世纪公司对涉案摊位进行了清查,勒令摊主将经营的“鳄鱼恤”品牌商品全部撤店。可见,新世纪公司已经采取了及时有效的制止措施,防止违法行为再度发生,尽到了最大限度的管理职责。被告新世纪公司作为服装市场的承办者,与拥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具体经营者签订租赁协议,针对该市场内发生的涉案行为,其已经履行了合理的管理职责,且其对发生的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原告主张法院不予以支持。
评说:同是市场商户侵权,官园批发市场被判侵权,而北京新世纪服装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则被认为是已尽到了最大限度的管理职责,而免责。原因何在呢?让我们先来看一些相关规定:2006年初,北京市在全市范围内的服装小商品市场推行了《商标授权经营制度》。根据《商标授权经营制度》要求,进入服装和小商品市场经营的商户,均须向市场经营单位提供其销售商品商标真实的证明材料;市场经营单位要给这些商户建立商标档案和商户的信誉档案;对于不能提供证明或是故意隐瞒实情的,市场经营单位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如果市场经营单位知情不报,或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工商部门要连同市场经营单位一并处理。《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也规定,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发现商户违法行为后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到目前为止,北京全市服装小商品市场及部分电子、建材、眼镜等专业市场参与了商标授权经营制度的推行工作,参与授权经营制度的市场达180余家。
因此,市场商户侵犯了商标权,如果市场经营方已经依据相关规定、约定,尽到了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工作部门报告的义务,就可以免责。否则将与商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深圳某电器公司通过公证方式于2007年12月11日从顾某经营摊位上购买了带有“HIGHSTAR”、“HSDIIOB”标识的时钟5个,支付货款125元,并当场取得商铺销售人员为其开具收据一张,并依此证据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将北京官园批发市场及商户顾某告上了北京西城法院。原告称其购买的商品上印有“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并标有HIGHSTAR商标,该商标为该电器公司于工商局合法注册,而被告销售的是侵犯上述商标权的假冒时钟商品。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经法院审明,2006年1月,官园批发市场与顾某签订了《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的解除条款中约定:利用场地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附件》中也规定商户不在市场内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商品。对于部分商品,市场有专门的检测程序,不合格的商品严禁出售。法院认为官园商品批发市场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判决官园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和被告顾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HIGHSTA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案例二:北京新世纪服装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原告主张法院不予以支持
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诉北京新世纪服装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新世纪服装市场经营者葛某等侵犯商标权的案件,原告认为葛某销售了假冒自己商标的产品,要求法院判定葛某与北京新世纪服装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一起构成共同侵权。经法院查明,在涉案商品销售行为发生后,新世纪公司对涉案摊位进行了清查,勒令摊主将经营的“鳄鱼恤”品牌商品全部撤店。可见,新世纪公司已经采取了及时有效的制止措施,防止违法行为再度发生,尽到了最大限度的管理职责。被告新世纪公司作为服装市场的承办者,与拥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具体经营者签订租赁协议,针对该市场内发生的涉案行为,其已经履行了合理的管理职责,且其对发生的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原告主张法院不予以支持。
评说:同是市场商户侵权,官园批发市场被判侵权,而北京新世纪服装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则被认为是已尽到了最大限度的管理职责,而免责。原因何在呢?让我们先来看一些相关规定:2006年初,北京市在全市范围内的服装小商品市场推行了《商标授权经营制度》。根据《商标授权经营制度》要求,进入服装和小商品市场经营的商户,均须向市场经营单位提供其销售商品商标真实的证明材料;市场经营单位要给这些商户建立商标档案和商户的信誉档案;对于不能提供证明或是故意隐瞒实情的,市场经营单位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如果市场经营单位知情不报,或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工商部门要连同市场经营单位一并处理。《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也规定,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发现商户违法行为后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到目前为止,北京全市服装小商品市场及部分电子、建材、眼镜等专业市场参与了商标授权经营制度的推行工作,参与授权经营制度的市场达180余家。
因此,市场商户侵犯了商标权,如果市场经营方已经依据相关规定、约定,尽到了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工作部门报告的义务,就可以免责。否则将与商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