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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甘肃省卫生处成立之后,在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的管理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加强了医师、药师、药剂生、药商的管理。在人员管理方面取得了进步,也存在不足
【关键词】:甘肃省卫生处;从业人员;管理
英国伦敦会著名传教士麦高温对中国医生有着极其细致的观察和描述:“无论男人还是女人,人人都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公开地行医。中国没有大学考试,没有医院,没有对医药学和解剖学的研究,行医也不需要烦人的执照。只要那个人有一件长衫,一副有学识的面孔一一就像在英国常见到的那种人一样,以及对于汤药和成药肤浅知识,它随时都可以治疗令西医一流的内科医生头痛的疑难杂症。”[1]由于疏于管理,“……民间死于非命的事实有多少,庸医杀人的公案有多少,医师不道德行为的案件有多少,欺诈骗人的江湖卖技也牵涉到医药,愚民受弄……”[2]因此加强卫生人员的执业管理成为当时卫生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重点。
南京政府成立后,卫生部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加强医药管理,主要集中在中西医生的资格认定与开业管理方面,如《开业医生登记法》(1929年)、《医师暂行条例》(1929年)、《医师甄别办法》(1936年)、《中医条例》(1936年)、《医师甄别办法》(1939年)、《医师暂行条例》(1940年)、《管理中医暂行规则》(1940年年)、《医师法》(1943年)等。
甘肃省在卫生处成立之前,“卫生设备缺乏,关于中西医药向取放任主义,任其自由营业,因之滥竽充数之江湖医生,鱼目混珠之丹方成药,不免充斥市面,流弊业生,妨害民众健康所关匪浅,亟应实施管理,以资节制”。[3]甘肃省卫生处成立之后,在中央法规的基础之上,结合本地情况,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如民国三十年元月四日甘肃省卫生处颁布的《甘肃省管理开业医师暂行规则》、《甘肃省管理开业中医暂行规则》、《甘肃省中医审查暂行办法》、《甘肃省管理中药商暂行规则》、《甘肃省管理西药商暂行规则》、《甘肃省成药注册暂行规则》、《甘肃省管理开业药师及药剂生暂行规则》等,这一系列法律条文的制定,为从业人员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管理的规范性。
一、从业人员管理
甘肃省卫生处在业人员管理方面的规定有很多相同之处,如对于准备开业者及已开业者领取执照的期限有如下规定:“凡欲在本省境内开业之医师(中医、药师、药剂生、药商)应于开业前向省政府声请注册领取开业执照方得执行业务,其已开业者应自本规定实行之日起一个月内注册领照。在上述规则未颁布前已领有当地公安机关营业执照者,仍应按现行规则之规定请领许可证并呈缴已领之营业执照,但无须缴纳照费。”[4]又如对于从业者开业、歇业时的情况有如下规定:“注册医师(中医、药师、药剂生、药商)开业、歇业须于十日前呈报当地主管机关查核备案,歇业时将执照缴销,迁移时应将执照送呈主管机关更改地址。”[5]再如对于执照的悬挂、所属权、遗失等方面规定:“执照应张挂易于阅览之处,不得涂改或转让,遇有遗失或损坏时,应按照领照之规定呈请补领并自行登报声明旧照作废。”[6]另外对于违法规定者的惩戒也有如下规定:“违反本规则之规定,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处以罚缓或勒令停业及定期停业。”[7]当然,除了上述相同规定之外,对于不同从业者还做了一些特殊的规定。
首先,来看对开业医师的管理。
这里的医师包括西医、中医两个部分。二者的管理主要依据中央相关法律条文及《甘肃省管理开业医师暂行规则》、《甘肃省管理开业中医暂行规则》。对开业西医及中医的管理,相关的规定有大部分是重合的,因此一并进行讨论。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点:
(一)声请注册领照之医师(中医)应呈缴下列各件及费款呈由当地县政府转呈省政府核发,1、中央主管部署所发医师证书(中医证书或本省中医审查合格证书);2、申请书二份;3、最近二寸正面半身相片三张;4、执照费二元;5、印花费二元。
(二)注册医师(中医)开业名称限用其本人姓名,二人以上合作之诊所,得另定名称并须经当地主管机关核准方得应用。
(三)注册医师(中医)死亡时应由其关系人呈报缴回执照注销,各县政府应于每年年终将当地医师开业、歇业或死亡人数列表报送省政府备查。
(四)注册医师(中医)诊断法定传染病人或检查法定传染病人死体后,应依照传染病预防条例,于十二小时内将经过情形呈报当地主管机关。
(五)注册医师(中医)须将其主治科别、诊治时间及费用明白规定张挂于便众阅览之处,并呈报主管机关备查。
(六)注册医师(中医)对当地主管机关临时指定义务事项不得无故推诿。
(七)注册医师(中医)在固定诊治时间外遇有急癥请诊时不得无故拒绝应诊。
(八)注册医师(中医)不得登载或散发跡近夸大、虚伪、猥亵之广告及传单。[8]
除上述相同的规定外,对于“在医院内服务之医师,其管理法与单独开业者同,均应请领开业执照。”[9]而对于开业中医还有如下之规定:
(一)注册中医应备诊治记录簿载明病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病状、诊断治疗等项并保存三年以上。
(二)注册中医所开处方应签名盖章。
(三)注册中医所用针灸及医疗器械,每次须完全消毒后方得应用。[10]
其次,来看对于西医、中医从业证书的审查。
对于西医的审查,主要是根据国民政府1940年颁布的《医师暂行条例》及1943年9月22日颁布的《医师法》,要取得西医从业证书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凡年在二十岁以上,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方准发给医师执照:[11]
(一)在国内官、公、私立医科大学及医科专门学校医科毕业,领有毕业文凭,经教育部核准注册或给予证书者。
(二)获得在国外有备案的公立或私立医学专门学校以上的毕业证书者; 或在国外领有医师证书者 ( 外国人须提供外交部证明); (三)经政府组织的医师考试,及格后并领有证书者。
中医在甘肃省医疗卫生领域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中医较为普遍,对于未曾请领证书之中医,为适应事实需要计,特公布中医审查暂行办法,暨中医审查委员会章程,聘请本省中医专家,成立中医审查委员会,办理中医审查及考询事宜”。[12]具体的规定如下:
(一)请求审查者须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具有下列各款资格者方予审查,1、曾经中央或省市政府中医考试或甄别合格得有证书者;2、曾经中央或省市政府发给行医执照者;3、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中医学校毕业得有证书者;4、曾经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得有当地地方机关证明者。
(二)请求审查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虽具有前条资格亦不予审查,1、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2、禁治产者;3、心神丧失者;4、聋哑或双目失明者;5、因行医犯罪经法院判处徒刑者。
(三)求审查者须呈缴下列各件及费款呈由当地县政府转呈省政府核发证书,1、(四)履历表三份;2、第二条各款之证明文件;3、本人最近二寸正面半身相片四张;4、证书费五元;5、印花费二元。
(四)审查合格者由省政府發给中医审查合格证书。
(五)中医经审查合格领得合格证书后欲在本省境内开业时应按照本省管理开业中医暂行规则办理。
(六)中医领得证书不得转让、顶替,倘有遗失,请求补发,仍应按照第三条之规定呈缴各件及费款,请求审查发证并应自行登报声明旧证作废。[13]
再次、来看对于开业药师及药剂生的管理。
二者的管理主要依据《甘肃省管理开业药师及药剂生暂行规则》,具体规定如下:
(一)申请注册领照之药师及药剂生应呈缴下列各件及费款1、中央主管部署所发药师证书或药剂生执照;2、申请书二份;3、最近二寸正面半身相片二张;4、执照费二元;5、印花税费药师二元、药剂生一元。
(二)注册药师及药剂生不得无故拒绝配药。
(三)注册药师及药剂生死亡时,应由其关系人呈报当地主管机关转报省府并缴回执照注销之。
(四)在医院及药房内服务之药师及药剂生其管理办法与单独开业者同,均应请领开业执照。[14]
最后,来看对于药商的管理。
这里的药商管理包括中药商、西药商、成药三方面。其主要依据是《甘肃省管理西药商暂行规则》、《甘肃省成药注册暂行规则》、《甘肃省成药注册暂行规则》,由于中药商、西药商的规定在很多方面是相同的。因此,将二者一并讨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西药商指西药之批发、门售及制药或调剂而言;中药商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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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甘肃省卫生处;从业人员;管理
英国伦敦会著名传教士麦高温对中国医生有着极其细致的观察和描述:“无论男人还是女人,人人都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公开地行医。中国没有大学考试,没有医院,没有对医药学和解剖学的研究,行医也不需要烦人的执照。只要那个人有一件长衫,一副有学识的面孔一一就像在英国常见到的那种人一样,以及对于汤药和成药肤浅知识,它随时都可以治疗令西医一流的内科医生头痛的疑难杂症。”[1]由于疏于管理,“……民间死于非命的事实有多少,庸医杀人的公案有多少,医师不道德行为的案件有多少,欺诈骗人的江湖卖技也牵涉到医药,愚民受弄……”[2]因此加强卫生人员的执业管理成为当时卫生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重点。
南京政府成立后,卫生部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加强医药管理,主要集中在中西医生的资格认定与开业管理方面,如《开业医生登记法》(1929年)、《医师暂行条例》(1929年)、《医师甄别办法》(1936年)、《中医条例》(1936年)、《医师甄别办法》(1939年)、《医师暂行条例》(1940年)、《管理中医暂行规则》(1940年年)、《医师法》(1943年)等。
甘肃省在卫生处成立之前,“卫生设备缺乏,关于中西医药向取放任主义,任其自由营业,因之滥竽充数之江湖医生,鱼目混珠之丹方成药,不免充斥市面,流弊业生,妨害民众健康所关匪浅,亟应实施管理,以资节制”。[3]甘肃省卫生处成立之后,在中央法规的基础之上,结合本地情况,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如民国三十年元月四日甘肃省卫生处颁布的《甘肃省管理开业医师暂行规则》、《甘肃省管理开业中医暂行规则》、《甘肃省中医审查暂行办法》、《甘肃省管理中药商暂行规则》、《甘肃省管理西药商暂行规则》、《甘肃省成药注册暂行规则》、《甘肃省管理开业药师及药剂生暂行规则》等,这一系列法律条文的制定,为从业人员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管理的规范性。
一、从业人员管理
甘肃省卫生处在业人员管理方面的规定有很多相同之处,如对于准备开业者及已开业者领取执照的期限有如下规定:“凡欲在本省境内开业之医师(中医、药师、药剂生、药商)应于开业前向省政府声请注册领取开业执照方得执行业务,其已开业者应自本规定实行之日起一个月内注册领照。在上述规则未颁布前已领有当地公安机关营业执照者,仍应按现行规则之规定请领许可证并呈缴已领之营业执照,但无须缴纳照费。”[4]又如对于从业者开业、歇业时的情况有如下规定:“注册医师(中医、药师、药剂生、药商)开业、歇业须于十日前呈报当地主管机关查核备案,歇业时将执照缴销,迁移时应将执照送呈主管机关更改地址。”[5]再如对于执照的悬挂、所属权、遗失等方面规定:“执照应张挂易于阅览之处,不得涂改或转让,遇有遗失或损坏时,应按照领照之规定呈请补领并自行登报声明旧照作废。”[6]另外对于违法规定者的惩戒也有如下规定:“违反本规则之规定,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处以罚缓或勒令停业及定期停业。”[7]当然,除了上述相同规定之外,对于不同从业者还做了一些特殊的规定。
首先,来看对开业医师的管理。
这里的医师包括西医、中医两个部分。二者的管理主要依据中央相关法律条文及《甘肃省管理开业医师暂行规则》、《甘肃省管理开业中医暂行规则》。对开业西医及中医的管理,相关的规定有大部分是重合的,因此一并进行讨论。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点:
(一)声请注册领照之医师(中医)应呈缴下列各件及费款呈由当地县政府转呈省政府核发,1、中央主管部署所发医师证书(中医证书或本省中医审查合格证书);2、申请书二份;3、最近二寸正面半身相片三张;4、执照费二元;5、印花费二元。
(二)注册医师(中医)开业名称限用其本人姓名,二人以上合作之诊所,得另定名称并须经当地主管机关核准方得应用。
(三)注册医师(中医)死亡时应由其关系人呈报缴回执照注销,各县政府应于每年年终将当地医师开业、歇业或死亡人数列表报送省政府备查。
(四)注册医师(中医)诊断法定传染病人或检查法定传染病人死体后,应依照传染病预防条例,于十二小时内将经过情形呈报当地主管机关。
(五)注册医师(中医)须将其主治科别、诊治时间及费用明白规定张挂于便众阅览之处,并呈报主管机关备查。
(六)注册医师(中医)对当地主管机关临时指定义务事项不得无故推诿。
(七)注册医师(中医)在固定诊治时间外遇有急癥请诊时不得无故拒绝应诊。
(八)注册医师(中医)不得登载或散发跡近夸大、虚伪、猥亵之广告及传单。[8]
除上述相同的规定外,对于“在医院内服务之医师,其管理法与单独开业者同,均应请领开业执照。”[9]而对于开业中医还有如下之规定:
(一)注册中医应备诊治记录簿载明病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病状、诊断治疗等项并保存三年以上。
(二)注册中医所开处方应签名盖章。
(三)注册中医所用针灸及医疗器械,每次须完全消毒后方得应用。[10]
其次,来看对于西医、中医从业证书的审查。
对于西医的审查,主要是根据国民政府1940年颁布的《医师暂行条例》及1943年9月22日颁布的《医师法》,要取得西医从业证书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凡年在二十岁以上,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方准发给医师执照:[11]
(一)在国内官、公、私立医科大学及医科专门学校医科毕业,领有毕业文凭,经教育部核准注册或给予证书者。
(二)获得在国外有备案的公立或私立医学专门学校以上的毕业证书者; 或在国外领有医师证书者 ( 外国人须提供外交部证明); (三)经政府组织的医师考试,及格后并领有证书者。
中医在甘肃省医疗卫生领域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中医较为普遍,对于未曾请领证书之中医,为适应事实需要计,特公布中医审查暂行办法,暨中医审查委员会章程,聘请本省中医专家,成立中医审查委员会,办理中医审查及考询事宜”。[12]具体的规定如下:
(一)请求审查者须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具有下列各款资格者方予审查,1、曾经中央或省市政府中医考试或甄别合格得有证书者;2、曾经中央或省市政府发给行医执照者;3、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中医学校毕业得有证书者;4、曾经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得有当地地方机关证明者。
(二)请求审查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虽具有前条资格亦不予审查,1、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2、禁治产者;3、心神丧失者;4、聋哑或双目失明者;5、因行医犯罪经法院判处徒刑者。
(三)求审查者须呈缴下列各件及费款呈由当地县政府转呈省政府核发证书,1、(四)履历表三份;2、第二条各款之证明文件;3、本人最近二寸正面半身相片四张;4、证书费五元;5、印花费二元。
(四)审查合格者由省政府發给中医审查合格证书。
(五)中医经审查合格领得合格证书后欲在本省境内开业时应按照本省管理开业中医暂行规则办理。
(六)中医领得证书不得转让、顶替,倘有遗失,请求补发,仍应按照第三条之规定呈缴各件及费款,请求审查发证并应自行登报声明旧证作废。[13]
再次、来看对于开业药师及药剂生的管理。
二者的管理主要依据《甘肃省管理开业药师及药剂生暂行规则》,具体规定如下:
(一)申请注册领照之药师及药剂生应呈缴下列各件及费款1、中央主管部署所发药师证书或药剂生执照;2、申请书二份;3、最近二寸正面半身相片二张;4、执照费二元;5、印花税费药师二元、药剂生一元。
(二)注册药师及药剂生不得无故拒绝配药。
(三)注册药师及药剂生死亡时,应由其关系人呈报当地主管机关转报省府并缴回执照注销之。
(四)在医院及药房内服务之药师及药剂生其管理办法与单独开业者同,均应请领开业执照。[14]
最后,来看对于药商的管理。
这里的药商管理包括中药商、西药商、成药三方面。其主要依据是《甘肃省管理西药商暂行规则》、《甘肃省成药注册暂行规则》、《甘肃省成药注册暂行规则》,由于中药商、西药商的规定在很多方面是相同的。因此,将二者一并讨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西药商指西药之批发、门售及制药或调剂而言;中药商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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