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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合同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并妨碍非违约方申请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但是对于合同解除申请损害赔偿的范围,我国合同法中并未进行确切规定。对此,在合同的当事双方常常会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产生分歧。而在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对于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直接的因果关系也有不同方向的理解。
【关键词】合同解除;损害赔偿;因果关系
一、合同的解除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第94条规定,通常情况下有五种法定情形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本文不对《合同法》中“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两种情况导致合同解除进行讨论,主要参照“因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三种情形展开讨论。这三种情形是当事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除此以外,当事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具体事项,还可以在合同履行中或者出现违约情况后协议解除所订立的合同。
二、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请求范围
(一)约定解除的合同
1.合同约定解除
在当事双方订立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中的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发生时,当事方其中一方可以申请解除该合同,可以申请解除该合同是因为当事方的合同中的约定发生,从而产生了合同的解除权。当事方的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之下,当事方可以依照约定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如若当事方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合同的解除权在行使后的相应损害赔偿事宜,那么受到损失的一方的实际损失应是该此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应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
2.协议解除合同
协议解除合同是指不存在合同约定解除情形时,当事双方通过完全自由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另行协议约定解除其之前订立的合同的情形。协议解除合同是当事方的合同自由。协议解除的当事双方出于各自利益提议或同意解除合同,通过协议当事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处分了当事双方的可得利益,也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所以,是否应该请求损害赔偿,及请求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都应该由当事双方自由协商。但如果当事双方未进行具体约定损害赔偿的范围,那么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就应包括信赖利益损失和因解除合同而发生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即因订立合同而支付的费用和相信合同能得到履行所作准备而支付的费用;因解除合同而发生的损失包含合同解除后行使返还原物而支付的费用和对标的物的保管费、维护的费用。如果还有使得合同解除其他的原因,比如有当事一方存在预期违约或者实际违约等情形,当事双方一方被迫在当事另一方提出的解除合同的协议上签字的情况,则不能被视为是真正的协议解除。因为,當事一方的解除合同原因对于当事另一方可能并不真正希望合同解除,而可能是还坚持着合同签订时对合同履行的得期望,所以应作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看待解除合同的损失,进行确定赔偿的范围。
(二)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由于合同的当事方故意违约,其另外的非违约方通知该违约方解除合同请求时,非违约方同时可以向违约方请求该项合同解除后的可得利益的损失赔偿。在当事方订立的合同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客观上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非违约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形下应维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可以制裁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可得利益的损失,所以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了未履行合同导致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当得利益无法计算或债权人订立合同意在追求非经济性的目的情况下,债权人提出解除合同时可以请求徒劳费用补偿。对于已经给付的返还或补偿,属于解除制度范围并非补偿制度的范围。
1.预期期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预期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相应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是该合同信赖利益的损失赔偿。因为合同各当事方欲获得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所以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在当事方签订的合同必须合法且已真实存在,二是合同当事双方均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在非违约方申请行使合同解除权同时申请损害赔偿的时候,因为合同且已被解除,所以无需再要求合同各方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所以该合同损害赔偿范围不应包括对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如果在解除合同后同时允许非违约方申请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使申请解除合同方不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在预期发生合同违约的情形时,守约方可在履行期限到来前,通知相对方预期违约,要求按预期违约方承担实际违约责任,申请其赔偿。假如非违约方未按预期违约的规定,申请预期违约的合同解除权,而在履行期限到来后,根据相对人是否履行及履行的状态申请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属于违约方实际违约导致合同的解除,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应包括全部损害。
2.实际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在合同出现实际违约的情形下,由于违约方出现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且合同的解除还导致违约方返还债务的履行,而产生合同中以外的支付费用。因此在实际违约致使合同解除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应包括以下两种:(1)该债务未履行导致的损害赔偿,这是赔偿守约方合同履行后应当获得的利益,即得利益;(2)因合同解除导致的损害赔偿,这是合同解除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关系使得债权人由于相应的债权和债务关系产生了额外费用。因合同解除导致的损害赔偿时,债权人具备合同不履行的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合同未被解除时,债权人行使的是合同不履行的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已实际违约致使合同解除时,所赔偿的请求权范围不包括信赖利益。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合同解除的关键因素,从《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守约方履行合同的基本的得考虑,都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对债务不履行而造成的可得利益的赔偿及合同解除损失的赔偿已经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信赖利益是守约方获得利益的必要成本已经融入在可得利益,假如要求债务人对信赖利益和可得利益同时予以赔偿,会导致债务人对相同损失的重复赔偿。 三、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
(一)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关键是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实现,往往导致非违约方可以提出以下三种请求:1.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进行损害赔偿申请;2.请求违约方进行损害赔偿后合同解除;3.请求合同解除放弃损害赔偿。当非违约方选择第二和第三种请求时,就会导致合同解除。
(二)损害赔偿导致合同解除
虽然在履行合同时一方或双方的违约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实现而解除,但在实际的案例中却有一些并不是出现违约就一定会导致合同解除,当事方通过友好协商往往可以使得合同得以履行,同样也会出现合同当事一方或双方得相对方履行合同出现的违约行为申请相应的损害赔偿而导致合同的解除,所以损害赔偿的利益大于合同履行的利益会导致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请求高于合同履约的情形,出现“钓鱼”的情况。
(三)合同解除排斥损害赔偿
德国民法指出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两者不能同时并存,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请求。原理是损害赔偿应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才成立。这种观点看似符合逻辑,但忽视了当事人相互间利益权衡,不利于对非违约方的保护。
(四)合同解除承担损害赔偿
法国民法指出合同解除不会排斥损害赔償,债务人致使合同违约的情况下,对于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就已经成立,并不会因为合同违约的当事方申请解除合同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为合同的解除而消灭。而且,合同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承担方式中包含了合同解除。
总论:
本文通过分析合同解除导致损害赔偿的范围,对其相互之间产生的因果关系进行理论的分析说明,有助于大家更理性的对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的范围的理解。由于合同解除的多样性,所以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不能简单考虑信赖利益损失或债务不履行的赔偿,应当对不同的合同解除的特殊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处理。
参考文献:
[1]郭佳宁.中国侵权与犯罪交叉案件中损害赔偿范围的缺陷.[J].社科纵横.2021.(04)
[2]邓刚.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分析.[J].法制博览.2020.(03)
[3]曾凡昌.解除原因视角下的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范围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04)
[4]李晓旭.论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J].商品与质量.2011.(04)
[5]张金海.论合同解除与违约索嗨赔偿的关系.[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04)
[6]陈晔.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D].河北经贸大学硕士论文.2016
[7]王文菲.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J].传播与版权.2019.(08)
【关键词】合同解除;损害赔偿;因果关系
一、合同的解除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第94条规定,通常情况下有五种法定情形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本文不对《合同法》中“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两种情况导致合同解除进行讨论,主要参照“因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三种情形展开讨论。这三种情形是当事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除此以外,当事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具体事项,还可以在合同履行中或者出现违约情况后协议解除所订立的合同。
二、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请求范围
(一)约定解除的合同
1.合同约定解除
在当事双方订立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中的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发生时,当事方其中一方可以申请解除该合同,可以申请解除该合同是因为当事方的合同中的约定发生,从而产生了合同的解除权。当事方的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之下,当事方可以依照约定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如若当事方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合同的解除权在行使后的相应损害赔偿事宜,那么受到损失的一方的实际损失应是该此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应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
2.协议解除合同
协议解除合同是指不存在合同约定解除情形时,当事双方通过完全自由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另行协议约定解除其之前订立的合同的情形。协议解除合同是当事方的合同自由。协议解除的当事双方出于各自利益提议或同意解除合同,通过协议当事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处分了当事双方的可得利益,也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所以,是否应该请求损害赔偿,及请求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都应该由当事双方自由协商。但如果当事双方未进行具体约定损害赔偿的范围,那么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就应包括信赖利益损失和因解除合同而发生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即因订立合同而支付的费用和相信合同能得到履行所作准备而支付的费用;因解除合同而发生的损失包含合同解除后行使返还原物而支付的费用和对标的物的保管费、维护的费用。如果还有使得合同解除其他的原因,比如有当事一方存在预期违约或者实际违约等情形,当事双方一方被迫在当事另一方提出的解除合同的协议上签字的情况,则不能被视为是真正的协议解除。因为,當事一方的解除合同原因对于当事另一方可能并不真正希望合同解除,而可能是还坚持着合同签订时对合同履行的得期望,所以应作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看待解除合同的损失,进行确定赔偿的范围。
(二)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由于合同的当事方故意违约,其另外的非违约方通知该违约方解除合同请求时,非违约方同时可以向违约方请求该项合同解除后的可得利益的损失赔偿。在当事方订立的合同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客观上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非违约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形下应维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可以制裁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可得利益的损失,所以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了未履行合同导致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当得利益无法计算或债权人订立合同意在追求非经济性的目的情况下,债权人提出解除合同时可以请求徒劳费用补偿。对于已经给付的返还或补偿,属于解除制度范围并非补偿制度的范围。
1.预期期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预期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相应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是该合同信赖利益的损失赔偿。因为合同各当事方欲获得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所以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在当事方签订的合同必须合法且已真实存在,二是合同当事双方均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在非违约方申请行使合同解除权同时申请损害赔偿的时候,因为合同且已被解除,所以无需再要求合同各方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所以该合同损害赔偿范围不应包括对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如果在解除合同后同时允许非违约方申请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使申请解除合同方不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在预期发生合同违约的情形时,守约方可在履行期限到来前,通知相对方预期违约,要求按预期违约方承担实际违约责任,申请其赔偿。假如非违约方未按预期违约的规定,申请预期违约的合同解除权,而在履行期限到来后,根据相对人是否履行及履行的状态申请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属于违约方实际违约导致合同的解除,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应包括全部损害。
2.实际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在合同出现实际违约的情形下,由于违约方出现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且合同的解除还导致违约方返还债务的履行,而产生合同中以外的支付费用。因此在实际违约致使合同解除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应包括以下两种:(1)该债务未履行导致的损害赔偿,这是赔偿守约方合同履行后应当获得的利益,即得利益;(2)因合同解除导致的损害赔偿,这是合同解除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关系使得债权人由于相应的债权和债务关系产生了额外费用。因合同解除导致的损害赔偿时,债权人具备合同不履行的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合同未被解除时,债权人行使的是合同不履行的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已实际违约致使合同解除时,所赔偿的请求权范围不包括信赖利益。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合同解除的关键因素,从《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守约方履行合同的基本的得考虑,都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对债务不履行而造成的可得利益的赔偿及合同解除损失的赔偿已经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信赖利益是守约方获得利益的必要成本已经融入在可得利益,假如要求债务人对信赖利益和可得利益同时予以赔偿,会导致债务人对相同损失的重复赔偿。 三、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
(一)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关键是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实现,往往导致非违约方可以提出以下三种请求:1.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进行损害赔偿申请;2.请求违约方进行损害赔偿后合同解除;3.请求合同解除放弃损害赔偿。当非违约方选择第二和第三种请求时,就会导致合同解除。
(二)损害赔偿导致合同解除
虽然在履行合同时一方或双方的违约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实现而解除,但在实际的案例中却有一些并不是出现违约就一定会导致合同解除,当事方通过友好协商往往可以使得合同得以履行,同样也会出现合同当事一方或双方得相对方履行合同出现的违约行为申请相应的损害赔偿而导致合同的解除,所以损害赔偿的利益大于合同履行的利益会导致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请求高于合同履约的情形,出现“钓鱼”的情况。
(三)合同解除排斥损害赔偿
德国民法指出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两者不能同时并存,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请求。原理是损害赔偿应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才成立。这种观点看似符合逻辑,但忽视了当事人相互间利益权衡,不利于对非违约方的保护。
(四)合同解除承担损害赔偿
法国民法指出合同解除不会排斥损害赔償,债务人致使合同违约的情况下,对于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就已经成立,并不会因为合同违约的当事方申请解除合同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为合同的解除而消灭。而且,合同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承担方式中包含了合同解除。
总论:
本文通过分析合同解除导致损害赔偿的范围,对其相互之间产生的因果关系进行理论的分析说明,有助于大家更理性的对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的范围的理解。由于合同解除的多样性,所以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不能简单考虑信赖利益损失或债务不履行的赔偿,应当对不同的合同解除的特殊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处理。
参考文献:
[1]郭佳宁.中国侵权与犯罪交叉案件中损害赔偿范围的缺陷.[J].社科纵横.2021.(04)
[2]邓刚.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分析.[J].法制博览.2020.(03)
[3]曾凡昌.解除原因视角下的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范围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04)
[4]李晓旭.论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J].商品与质量.2011.(04)
[5]张金海.论合同解除与违约索嗨赔偿的关系.[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04)
[6]陈晔.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D].河北经贸大学硕士论文.2016
[7]王文菲.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J].传播与版权.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