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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
诱惑者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重大复杂的隐蔽性犯罪案件,依据法律的规定,向有证据证实存在犯罪意图或倾向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一定利益或条件,使其实施犯罪行为,并将其抓获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根据被诱惑者在被诱惑之前有无犯罪意图或者倾向,诱惑侦查可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前者是指侦查人员通过提供一定利益为诱饵,强化被诱惑者的犯罪意图或倾向,并使之表现出来、实施犯罪的侦查手段。一般认为前者是合法的侦查措施,而后者则无异于教唆犯罪,属非法的行为。对此国内外均已达成共识,但对于是否能够在诸如贿赂犯罪的职务犯罪中适用诱惑侦查尚有较大争议,笔者认为有适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在贿赂犯罪中适用诱惑侦查的必要性
(一)从贿赂犯罪的发展现状来看
贿赂犯罪是一种典型的交易型腐败,它的高收益与犯罪事实被揭露的低风险,促使腐败愈演愈烈。面对严峻的形势,诱惑侦查因其快速、直接、有效成为打击贿赂犯罪的不可或缺的手段。诱惑侦查虽有侵犯人权之嫌,但却是遏制贿赂犯罪迅猛势头的必要选择。两害相全取其轻,诱惑侦查以较小代价换取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较大利益。侦查价值具有双重性质,即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诱惑侦查适用于贿赂犯罪是保障个人自由和维护国家秩序的两难抉择结果。立足于维护国家秩序,打击犯罪是诱惑侦查合法化的依据。贿赂犯罪客观现状的严重性、危害国家的巨大性是适用诱惑侦查的现实根源。
(二)从贿赂犯罪的特点来看
犯罪主体多位高权重,反侦查能力较强,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寻求关系说情,行贿手段多样且带有较大迷惑性,对其性质难以认定,而且贿赂犯罪是典型的无被害人犯罪,行受贿双方均为利益所得者,即便有案件知情人也多为双方亲属或与案件有利益牵连的人,犯罪事实难以暴露。贿赂犯罪的这些特点,决定着侦查机关面临着侦破难度大、常规侦查措施难以立即奏效、侦查工作易陷入僵局的状况,而诱惑侦查能够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的接触,将犯罪过程全面置于侦查机关的控制下,配合侦查技术手段如实记录犯罪,即可获取真实有力的直接证据。
(三)从诉讼效率的角度来看
将诱惑侦查引入贿赂犯罪是降低侦查成本、增大侦查效益的客观需要。尤其现今的司法资源如此紧张,在贿赂犯罪中适用诱惑侦查就成为更加迫切和现实的需要。诱惑侦查能减少困难,使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较量,运用较小的贿赂成本查获其受贿证据,进而采取其他侦查措施,查证更多犯罪事实。
三、贿赂犯罪中的诱惑侦查制度构建
(一)贿赂犯罪中使用诱惑侦查的实体要素
1.主体方面,贿赂犯罪诱惑侦查中,其主体应为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其他任何部门包括纪委、监察部门均不能成为诱惑侦查的主体。
2.客体方面,诱惑侦查的客体就是具体的贿赂案件,只有贿赂犯罪才可以适用,贪污、渎职、侵犯人权的犯罪或因为有其他更好的侦查方式或因为侦查方式要与犯罪程度相适应,均不适宜采取诱惑侦查。同时也并非所有的贿赂犯罪均可适用诱惑侦查,只有案情复杂重大、难以侦破的案件才考虑启动诱惑侦查。
3.对象方面,诱惑侦查的对象是指诱惑侦查所适用的具体的人。在贿赂犯罪侦查中主要包括有收受贿赂嫌疑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参与共同犯罪的人员。在有证据证明家属子女是收受贿赂的共犯的前提下,也可以将其列为诱惑侦查的对象。
4.内容方面,在贿赂犯罪中适用诱惑侦查只能是侦查人员提供一定利益为诱饵,或者提供一定的环境、条件,强化其受贿倾向,不能诱发被诱惑者产生受贿犯意。这与所谓的“警察圈套”是要相区别的。
(二)贿赂犯罪中使用诱惑侦查的程序要求
1.审批程序。诱惑侦查因具有侵犯人权的可能性,它的审批程序一定要极其严格。在贿赂犯罪中,诱惑侦查需由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提出申请,并制定具体、详细的实施方案,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同意,由主管检察长批准。
2.实施程序。诱惑侦查措施经过批准后,应由侦查人员严格遵照报批的方案实施。实施的过程中,应如实地将实施过程加以记录,遇到突发情况应当果断处置及时汇报。在此过程中如遇突发情况需要临时变更方案的,侦查人员可以权宜行事,但应将变动情况毫不迟延地如实上报侦查部门领导和检察长,进行事后补充审批。严重违反方案的诱惑侦查所取得证据,检察长可以决定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3.监督程序。诱惑侦查处于非法、合法的边缘,有必要采取有力的监督措施。当发现诱惑侦查偏离办案目的,超出侦查人员职权,出现了违反程序的现象应立即将其中止。贿赂犯罪侦查由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负责,对其的监督由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实施。检察院具有法律监督权,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属于它的职权范围。这符合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也符合法律要求。
4.救济程序。对于诱惑侦查而获得的证据,但不能用作公开证据,只能用来查证犯罪嫌疑人的既往犯罪。对于违法实施诱惑侦查的侦查人员,应当予以惩戒。这样可以限制侦查人员,使其尽可能少地做出违法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允许被诱惑者通过诉讼程序对非法诱惑侦查行为提起诉讼,有权向国家请求经济赔偿,保障个人权益。
诱惑者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重大复杂的隐蔽性犯罪案件,依据法律的规定,向有证据证实存在犯罪意图或倾向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一定利益或条件,使其实施犯罪行为,并将其抓获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根据被诱惑者在被诱惑之前有无犯罪意图或者倾向,诱惑侦查可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前者是指侦查人员通过提供一定利益为诱饵,强化被诱惑者的犯罪意图或倾向,并使之表现出来、实施犯罪的侦查手段。一般认为前者是合法的侦查措施,而后者则无异于教唆犯罪,属非法的行为。对此国内外均已达成共识,但对于是否能够在诸如贿赂犯罪的职务犯罪中适用诱惑侦查尚有较大争议,笔者认为有适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在贿赂犯罪中适用诱惑侦查的必要性
(一)从贿赂犯罪的发展现状来看
贿赂犯罪是一种典型的交易型腐败,它的高收益与犯罪事实被揭露的低风险,促使腐败愈演愈烈。面对严峻的形势,诱惑侦查因其快速、直接、有效成为打击贿赂犯罪的不可或缺的手段。诱惑侦查虽有侵犯人权之嫌,但却是遏制贿赂犯罪迅猛势头的必要选择。两害相全取其轻,诱惑侦查以较小代价换取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较大利益。侦查价值具有双重性质,即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诱惑侦查适用于贿赂犯罪是保障个人自由和维护国家秩序的两难抉择结果。立足于维护国家秩序,打击犯罪是诱惑侦查合法化的依据。贿赂犯罪客观现状的严重性、危害国家的巨大性是适用诱惑侦查的现实根源。
(二)从贿赂犯罪的特点来看
犯罪主体多位高权重,反侦查能力较强,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寻求关系说情,行贿手段多样且带有较大迷惑性,对其性质难以认定,而且贿赂犯罪是典型的无被害人犯罪,行受贿双方均为利益所得者,即便有案件知情人也多为双方亲属或与案件有利益牵连的人,犯罪事实难以暴露。贿赂犯罪的这些特点,决定着侦查机关面临着侦破难度大、常规侦查措施难以立即奏效、侦查工作易陷入僵局的状况,而诱惑侦查能够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的接触,将犯罪过程全面置于侦查机关的控制下,配合侦查技术手段如实记录犯罪,即可获取真实有力的直接证据。
(三)从诉讼效率的角度来看
将诱惑侦查引入贿赂犯罪是降低侦查成本、增大侦查效益的客观需要。尤其现今的司法资源如此紧张,在贿赂犯罪中适用诱惑侦查就成为更加迫切和现实的需要。诱惑侦查能减少困难,使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较量,运用较小的贿赂成本查获其受贿证据,进而采取其他侦查措施,查证更多犯罪事实。
三、贿赂犯罪中的诱惑侦查制度构建
(一)贿赂犯罪中使用诱惑侦查的实体要素
1.主体方面,贿赂犯罪诱惑侦查中,其主体应为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其他任何部门包括纪委、监察部门均不能成为诱惑侦查的主体。
2.客体方面,诱惑侦查的客体就是具体的贿赂案件,只有贿赂犯罪才可以适用,贪污、渎职、侵犯人权的犯罪或因为有其他更好的侦查方式或因为侦查方式要与犯罪程度相适应,均不适宜采取诱惑侦查。同时也并非所有的贿赂犯罪均可适用诱惑侦查,只有案情复杂重大、难以侦破的案件才考虑启动诱惑侦查。
3.对象方面,诱惑侦查的对象是指诱惑侦查所适用的具体的人。在贿赂犯罪侦查中主要包括有收受贿赂嫌疑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参与共同犯罪的人员。在有证据证明家属子女是收受贿赂的共犯的前提下,也可以将其列为诱惑侦查的对象。
4.内容方面,在贿赂犯罪中适用诱惑侦查只能是侦查人员提供一定利益为诱饵,或者提供一定的环境、条件,强化其受贿倾向,不能诱发被诱惑者产生受贿犯意。这与所谓的“警察圈套”是要相区别的。
(二)贿赂犯罪中使用诱惑侦查的程序要求
1.审批程序。诱惑侦查因具有侵犯人权的可能性,它的审批程序一定要极其严格。在贿赂犯罪中,诱惑侦查需由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提出申请,并制定具体、详细的实施方案,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同意,由主管检察长批准。
2.实施程序。诱惑侦查措施经过批准后,应由侦查人员严格遵照报批的方案实施。实施的过程中,应如实地将实施过程加以记录,遇到突发情况应当果断处置及时汇报。在此过程中如遇突发情况需要临时变更方案的,侦查人员可以权宜行事,但应将变动情况毫不迟延地如实上报侦查部门领导和检察长,进行事后补充审批。严重违反方案的诱惑侦查所取得证据,检察长可以决定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3.监督程序。诱惑侦查处于非法、合法的边缘,有必要采取有力的监督措施。当发现诱惑侦查偏离办案目的,超出侦查人员职权,出现了违反程序的现象应立即将其中止。贿赂犯罪侦查由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负责,对其的监督由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实施。检察院具有法律监督权,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属于它的职权范围。这符合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也符合法律要求。
4.救济程序。对于诱惑侦查而获得的证据,但不能用作公开证据,只能用来查证犯罪嫌疑人的既往犯罪。对于违法实施诱惑侦查的侦查人员,应当予以惩戒。这样可以限制侦查人员,使其尽可能少地做出违法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允许被诱惑者通过诉讼程序对非法诱惑侦查行为提起诉讼,有权向国家请求经济赔偿,保障个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