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修订的老年法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孙学致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常回家看看”入法喻义着什么
“常回家看看”,当年歌手陈红的一支歌所表达的复杂情感被定格在立法草案中,被规定为法律义务,由此可知问题的严重性,说明这是一个已经具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现在需要用法律寻求解决的办法了。
“父母在,不远游。”孔子一句话,道出农耕时代一条维系家庭秩序、保障父母生存环境质量的基本伦理规则。那以后两千年间,由于家庭始终是社会最基本的生产、消费、生活和秩序单位,家长被法律赋予教令权。大明律明定,子孙违反教令者,家长既可送官惩治,也可扑责惩戒,据考证,鞭扑之刑就是专门为此而设的,只要不“非理殴杀”,即为法律所许。大清律规定,子孙违反教令而依法处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有了这样的法律,哪个儿女敢不“常回家看看”!相较之下,今天即使“常回家看看”能够正式入法颁行,也不过是倡导性规范,不具有强制性。若父母真的依此诉诸法庭,除了训诫一条,对不回家的儿女恐怕无法强制执行,更不要说鞭扑之刑了。
在不具有法律实效压力的情形下,“常回家看看”入法在今天究竟有什么寓意呢?
它起码说明,中国社会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因为缺乏关怀而质量偏低,这种现象在社会各个阶层的老年人群中普遍存在。子女们太忙了!为了利益,为了官职,为了脸面,好多关系要巴结,好多酒局要赶,好多会要开,好多人情要打点……太多的活动侵占着我们关怀老人的时间和空间,我们一面利用老人的包容得过且过,一面用获取的金钱或职位消解内心的不安。在攫取世俗功利的过程中,真实的情感和切身的责任随之麻痹,这是很可怕的事情。如果占人口10%的老年人在精神生活上处于被子女忽视和孤立的状态,如果父母在子女日程活动中总是被排在顺延的位置,能轻易地被世俗功利所代替,这个国家人民的精神品格和伦理境界是需要审视的。从这个意义上看,笔者不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是立法的進步,而毋宁说是立法者对道德水准正在降低的社会被迫发出的警示。
“常回家看看”入法也意喻着,我们这个社会离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老有所养”的理想尚有很大距离。在现代社会,老年人的精神生活不仅仅来自于子女,同样来自于社会。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给老年人带来的照顾与安全,一个友爱的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的人际环境和周到服务,一个居住条件良好、设施齐备、环境美丽的城市给老年人带来的安定和快乐,是决定老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基础。对于那些出外打工的农民工来说,“父母在,不远游”是做不到的,“常回家看看”也只是一个梦,所以,解决这些家庭老年人赡养问题的关键还是靠社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确立的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过渡的方向,以及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公益这四方面充实社会保障的法律对策,无疑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但这一切的全面实现还需要相当长的时期。在现实条件下,依靠家庭成员赡养老人的传统对多数家庭依然是最有效的,子女“常回家看看”仍是老年人最主要的精神慰藉。在法律上,要想使这一条规定发挥实效,还是要在与其他法律衔接起来,在适用的方向上寻求办法,同时注重发挥民间调解组织的作用。■
葛珊南 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道德规范混淆为法律规范,可能削弱法律的权威性
记得有西方的法学家说过“孬法不如无法”。凡是不具有操作性的法条,人们一般不会在实践中运用,该法律就沦为一种装饰,其权威性必然大大下降。民政部副巡视员吴明表示:“由于老年法属于社会类立法,因此具体细节不可能规定得很清楚。”既然这样,“常回家看看”入法,又有什么法律意义呢?结果就是,立法不但无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反倒伤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比如法律条文规定子女应“问候老人”,怎么定义“问候”?打一个电话叫不叫“问候”?怎么证明这个电话打了或没打?“常回家看看”如何界定?再比如子女工作、居住地点离老人定居地100公里和1000公里之间有没有法定时限上的差异?更重要的是,法律是不能让亲情回归的。老人需要的是精神层面的沟通,让老人感到子女是需要他们的,这比什么都重要。一旦走上法庭,法律就会伤害亲情,冷冰冰的法律往往会让暖融融的亲情蒙上一层寒冰。而要进行弥补,则任重而道远。
常回家看看是一种感情,一种良知。判出来的亲情尤其是强制执行来的亲情,只是变味的亲情,甚至是敌对与仇视,最终适得其反。
因为“常回家看看”这个诉讼标的是一种行为。如果不履行,你不能强制拘留,就像探视权一样。即使法院做出子女应该看望问候父母的判决“执行难”无法避免。总不能把子女绑到父母面前去吧。一旦真的通过强制执行,将子女“抓”回来让父母看看,子女很难有好脸色、好心情,继而难以创造出温馨的环境与倾心的交流,父母得到的自然不是天伦之乐,而是心痛、心酸、悲哀,甚至是打击。如此反而会加重原告的精神负担,造成精神痛苦。如果子女因为工作关系不能及时回家看望老人,是应追究其本人的责任,还是追究其从业单位的责任?
很多身在外地的子女不能“常回家看看”,并非孝心的失丧,而是权利的缺失,是劳动者的休息权不能得到保障。法律规定,在外地工作的未婚子女每年可以享受一个月的带薪探亲假,已婚子女每四年可以享受一个月的带薪探亲假,试问现在有几个人享受到这一权益?
一旦“常回家看看”入法,这一系列问题,都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何判决,势必引起很大的争议。任何人的权益都需要立法保障,这个原则精神没有错。但法律不是儿戏,把注定要成为一纸空文的原则写进法律,于权益保障无补,于法律威严有害。这样的立法态度本身就是不严肃的。■
赵雨 吉林大学文学院副教授
怎样保护人伦情感的神圣空间
“常回家看看”被写进法律,是一件值得警惕的事情。因为,在私密的人伦情感和公共的社会生活之间,需要有一道清晰的界限。法律的全能主义冲动,令它从规范公共领域的本来领地中溢出,它的理性佞妄让人伦情感进入控制范围,但却不能稍稍减弱它的僵硬的身段、粗粝的手法和化简的方式。当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界限被消泯,法律的探头伸入厨房、客厅和起居室,试图解读和评断那微妙的神色和轻声的呢喃,人伦情感的空间就被迫接受一种过度裸露的尴尬状态,孰是孰非是否真的能够在法槌之下顿然一清二楚?但至少那里的一切都已经不再神圣,母女之间美好的内心感应,父子之间缄默而默契的情感传递,在法律的探照灯之下变得惨白,失去了鲜活的颜色。
世间不乏孝子贤孙。古训有云:“百善孝为先,论心不论迹,论迹贫家无孝子。”这是说,孝敬父母是一种诚恳的心意,限于物质条件的客观差异,无法用统一的操作标准去衡量。中国人常讲,要尽到心意。心意如何?父母和子女作为当事双方,真的是“如鱼饮水,冷暖自知”。它无法量化,甚至难以证明。世间又总有不孝子。法律所应为,是将赡养父母的物质部分做出规范,在精神领域所能限制的,无非是人与人之间普遍被禁止的那种恶意侮辱和攻击性。这是一个消极但合理的限制。如果想要积极地评价和谴责一种精神缺失,譬如对父母的精神冷漠,就只能诉诸社会舆论的自然反应和主体自我的良知声音。世间更多的年轻人,由于种种原因,介于传统意义的孝子和不孝子之间。这时候,他们需要的是更多的鼓励,更多的身传言教率先垂范,更多的对基本人性的尊重和信任。“常回家看看”被写进法律,对不孝子的内心转变无益,对更多人的精神成长与德性回归也构成了一种打击。望着父母苍老的眼睛,忆起幼时被呵护的温暖,感恩之心油然充盈。法律能吗?
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民耻且格。”当人伦情感的神圣空间被贸然侵袭,假如年轻人有朝一日被押送着探家,那种对当事双方的羞辱,难道不会导致“免而无耻”的可怕后果吗?在独生子女政策之下,一对夫妻下有一个儿女,上有四位老人,且常常分隔异地,居住条件的拥挤,交通状况的阻遏,谋生形势的艰难,休假权益的缺失,都已成为两代人团聚一堂的实际障碍。这时候,能够让两代人之间克服客观困难重新建立紧密的精神连接的,只能是温柔的情感,而不是僵硬的法律。人伦情感的内部空间之所以神圣,就是因为它能够在最糟糕的状况之下抚慰我们,给我们意义与勇气,它是我们的立命之本。古代儒家之所以认为“亲亲相隐”有其必要性,就是因为私人的内心生活是先在的,它是公共空间能够维系和延续的前提,而法律不是。法律的探照灯回转身,野蛮地照进内心生活的领地,难道不是一种严重的僭越?
我们不得不承认,今天的社会,在整体上并没有创造出一种鼓励亲情的表达、肯定亲情的传递的精神氛围。怎样保护人伦情感的神圣空间?“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最严重的,绝不是老年人自己的至亲骨肉。拒绝给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的,首先也并不是家庭成员。个人有时候只是巨大而冰冷的社会机器上的小小齿轮。在公共事业中,在商业领域,在教育和文化之中……让这机器运转缓慢下来,让公共生活进一步合理化和人性化,而不是动辄扩张僭越,才是真正能够促动古老的伦常恢复与增进的根本之道。■
孙学致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常回家看看”入法喻义着什么
“常回家看看”,当年歌手陈红的一支歌所表达的复杂情感被定格在立法草案中,被规定为法律义务,由此可知问题的严重性,说明这是一个已经具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现在需要用法律寻求解决的办法了。
“父母在,不远游。”孔子一句话,道出农耕时代一条维系家庭秩序、保障父母生存环境质量的基本伦理规则。那以后两千年间,由于家庭始终是社会最基本的生产、消费、生活和秩序单位,家长被法律赋予教令权。大明律明定,子孙违反教令者,家长既可送官惩治,也可扑责惩戒,据考证,鞭扑之刑就是专门为此而设的,只要不“非理殴杀”,即为法律所许。大清律规定,子孙违反教令而依法处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有了这样的法律,哪个儿女敢不“常回家看看”!相较之下,今天即使“常回家看看”能够正式入法颁行,也不过是倡导性规范,不具有强制性。若父母真的依此诉诸法庭,除了训诫一条,对不回家的儿女恐怕无法强制执行,更不要说鞭扑之刑了。
在不具有法律实效压力的情形下,“常回家看看”入法在今天究竟有什么寓意呢?
它起码说明,中国社会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因为缺乏关怀而质量偏低,这种现象在社会各个阶层的老年人群中普遍存在。子女们太忙了!为了利益,为了官职,为了脸面,好多关系要巴结,好多酒局要赶,好多会要开,好多人情要打点……太多的活动侵占着我们关怀老人的时间和空间,我们一面利用老人的包容得过且过,一面用获取的金钱或职位消解内心的不安。在攫取世俗功利的过程中,真实的情感和切身的责任随之麻痹,这是很可怕的事情。如果占人口10%的老年人在精神生活上处于被子女忽视和孤立的状态,如果父母在子女日程活动中总是被排在顺延的位置,能轻易地被世俗功利所代替,这个国家人民的精神品格和伦理境界是需要审视的。从这个意义上看,笔者不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是立法的進步,而毋宁说是立法者对道德水准正在降低的社会被迫发出的警示。
“常回家看看”入法也意喻着,我们这个社会离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老有所养”的理想尚有很大距离。在现代社会,老年人的精神生活不仅仅来自于子女,同样来自于社会。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给老年人带来的照顾与安全,一个友爱的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的人际环境和周到服务,一个居住条件良好、设施齐备、环境美丽的城市给老年人带来的安定和快乐,是决定老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基础。对于那些出外打工的农民工来说,“父母在,不远游”是做不到的,“常回家看看”也只是一个梦,所以,解决这些家庭老年人赡养问题的关键还是靠社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确立的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过渡的方向,以及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公益这四方面充实社会保障的法律对策,无疑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但这一切的全面实现还需要相当长的时期。在现实条件下,依靠家庭成员赡养老人的传统对多数家庭依然是最有效的,子女“常回家看看”仍是老年人最主要的精神慰藉。在法律上,要想使这一条规定发挥实效,还是要在与其他法律衔接起来,在适用的方向上寻求办法,同时注重发挥民间调解组织的作用。■
葛珊南 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道德规范混淆为法律规范,可能削弱法律的权威性
记得有西方的法学家说过“孬法不如无法”。凡是不具有操作性的法条,人们一般不会在实践中运用,该法律就沦为一种装饰,其权威性必然大大下降。民政部副巡视员吴明表示:“由于老年法属于社会类立法,因此具体细节不可能规定得很清楚。”既然这样,“常回家看看”入法,又有什么法律意义呢?结果就是,立法不但无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反倒伤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比如法律条文规定子女应“问候老人”,怎么定义“问候”?打一个电话叫不叫“问候”?怎么证明这个电话打了或没打?“常回家看看”如何界定?再比如子女工作、居住地点离老人定居地100公里和1000公里之间有没有法定时限上的差异?更重要的是,法律是不能让亲情回归的。老人需要的是精神层面的沟通,让老人感到子女是需要他们的,这比什么都重要。一旦走上法庭,法律就会伤害亲情,冷冰冰的法律往往会让暖融融的亲情蒙上一层寒冰。而要进行弥补,则任重而道远。
常回家看看是一种感情,一种良知。判出来的亲情尤其是强制执行来的亲情,只是变味的亲情,甚至是敌对与仇视,最终适得其反。
因为“常回家看看”这个诉讼标的是一种行为。如果不履行,你不能强制拘留,就像探视权一样。即使法院做出子女应该看望问候父母的判决“执行难”无法避免。总不能把子女绑到父母面前去吧。一旦真的通过强制执行,将子女“抓”回来让父母看看,子女很难有好脸色、好心情,继而难以创造出温馨的环境与倾心的交流,父母得到的自然不是天伦之乐,而是心痛、心酸、悲哀,甚至是打击。如此反而会加重原告的精神负担,造成精神痛苦。如果子女因为工作关系不能及时回家看望老人,是应追究其本人的责任,还是追究其从业单位的责任?
很多身在外地的子女不能“常回家看看”,并非孝心的失丧,而是权利的缺失,是劳动者的休息权不能得到保障。法律规定,在外地工作的未婚子女每年可以享受一个月的带薪探亲假,已婚子女每四年可以享受一个月的带薪探亲假,试问现在有几个人享受到这一权益?
一旦“常回家看看”入法,这一系列问题,都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何判决,势必引起很大的争议。任何人的权益都需要立法保障,这个原则精神没有错。但法律不是儿戏,把注定要成为一纸空文的原则写进法律,于权益保障无补,于法律威严有害。这样的立法态度本身就是不严肃的。■
赵雨 吉林大学文学院副教授
怎样保护人伦情感的神圣空间
“常回家看看”被写进法律,是一件值得警惕的事情。因为,在私密的人伦情感和公共的社会生活之间,需要有一道清晰的界限。法律的全能主义冲动,令它从规范公共领域的本来领地中溢出,它的理性佞妄让人伦情感进入控制范围,但却不能稍稍减弱它的僵硬的身段、粗粝的手法和化简的方式。当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界限被消泯,法律的探头伸入厨房、客厅和起居室,试图解读和评断那微妙的神色和轻声的呢喃,人伦情感的空间就被迫接受一种过度裸露的尴尬状态,孰是孰非是否真的能够在法槌之下顿然一清二楚?但至少那里的一切都已经不再神圣,母女之间美好的内心感应,父子之间缄默而默契的情感传递,在法律的探照灯之下变得惨白,失去了鲜活的颜色。
世间不乏孝子贤孙。古训有云:“百善孝为先,论心不论迹,论迹贫家无孝子。”这是说,孝敬父母是一种诚恳的心意,限于物质条件的客观差异,无法用统一的操作标准去衡量。中国人常讲,要尽到心意。心意如何?父母和子女作为当事双方,真的是“如鱼饮水,冷暖自知”。它无法量化,甚至难以证明。世间又总有不孝子。法律所应为,是将赡养父母的物质部分做出规范,在精神领域所能限制的,无非是人与人之间普遍被禁止的那种恶意侮辱和攻击性。这是一个消极但合理的限制。如果想要积极地评价和谴责一种精神缺失,譬如对父母的精神冷漠,就只能诉诸社会舆论的自然反应和主体自我的良知声音。世间更多的年轻人,由于种种原因,介于传统意义的孝子和不孝子之间。这时候,他们需要的是更多的鼓励,更多的身传言教率先垂范,更多的对基本人性的尊重和信任。“常回家看看”被写进法律,对不孝子的内心转变无益,对更多人的精神成长与德性回归也构成了一种打击。望着父母苍老的眼睛,忆起幼时被呵护的温暖,感恩之心油然充盈。法律能吗?
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民耻且格。”当人伦情感的神圣空间被贸然侵袭,假如年轻人有朝一日被押送着探家,那种对当事双方的羞辱,难道不会导致“免而无耻”的可怕后果吗?在独生子女政策之下,一对夫妻下有一个儿女,上有四位老人,且常常分隔异地,居住条件的拥挤,交通状况的阻遏,谋生形势的艰难,休假权益的缺失,都已成为两代人团聚一堂的实际障碍。这时候,能够让两代人之间克服客观困难重新建立紧密的精神连接的,只能是温柔的情感,而不是僵硬的法律。人伦情感的内部空间之所以神圣,就是因为它能够在最糟糕的状况之下抚慰我们,给我们意义与勇气,它是我们的立命之本。古代儒家之所以认为“亲亲相隐”有其必要性,就是因为私人的内心生活是先在的,它是公共空间能够维系和延续的前提,而法律不是。法律的探照灯回转身,野蛮地照进内心生活的领地,难道不是一种严重的僭越?
我们不得不承认,今天的社会,在整体上并没有创造出一种鼓励亲情的表达、肯定亲情的传递的精神氛围。怎样保护人伦情感的神圣空间?“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最严重的,绝不是老年人自己的至亲骨肉。拒绝给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的,首先也并不是家庭成员。个人有时候只是巨大而冰冷的社会机器上的小小齿轮。在公共事业中,在商业领域,在教育和文化之中……让这机器运转缓慢下来,让公共生活进一步合理化和人性化,而不是动辄扩张僭越,才是真正能够促动古老的伦常恢复与增进的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