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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信息化已成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特征和标志。大力推进信息化,对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提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产效率和生活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这些年来,我省信息化工作取得了快速发展,“数字浙江”建设深入推进,信息化发展的总体水平位居全国前列。但是,信息化建设和发展中也存在不少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信息化建设管理体制、机制不够完善,信息化发展的有关规划、投资建设缺乏统筹和协调,存在重复建设、发展不平衡、管理不到位等现象;二是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及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够高,信息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推动;三是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共享的体制机制尚未有效形成;四是信息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故较多,信息安全保障需要进一步加强等等。为此,迫切需要通过信息化立法,进一步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提高我省信息化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营造良好的信息化发展环境。北京、湖南、山东、云南等不少省(市、区)已相继出台了信息化地方性法规,我省的杭州、宁波两市也制定了信息化条例,为制定我省的信息化地方性法规提供了宝贵经验;在立法调研中,各地对信息化的立法呼声强烈,希望通过立法切实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理顺管理体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推动力度,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需要。因此,抓紧制定条例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经过和依据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原省信息产业厅经过多次调研、论证,于2008年作为二类立法项目将《浙江省信息化条例(送审稿)》上报省政府审核。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为立法计划一类项目后,省经信委积极配合省法制办进行审核论证工作。省法制办按立法程序,就条例(送审稿)多次征求各市县政府、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开展专门的立法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在省法制办门户网站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会同省经信委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对有关问题作了协调,形成现在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经2010年2月20目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国家还没有对信息化专门立法,起草条例草案主要依据国家《2006~2020年信息化发展战略》的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借鉴外省(市、区)和杭州、宁波两市的立法成果,总结本省信息化工作的实践经验,并充分考虑到本省各地、各行业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增强可操作性。条例草案共8章53条,主要对信息化发展的原则和管理职责、信息化规划和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作了规范,规定了一些鼓励和推动信息化有序发展的措施,同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条例草案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管理。加强统筹规划和建设管理,是促进、保障信息化协调有序发展的前提和要求,是解决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的关键。条例草案第二章对信息化规划和建设方面作了以下规定:
1 明确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有关系统、部门专项信息化发展(建设)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程序要求,并强调有关规划之间的衔接,对规划及执行情况实行公开制度,接受公众的咨询和监督。
2 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信息化发展(建设)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的要求,并与城乡基础设施相协调。
3 通信、广电、计算机网络三网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坚持城乡统筹、统一标准、资源共享的建设原则,实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推进三网融合建设和发展。
4 从信息化建设的标准和规范要求、项目审批把关、建设单位资质条件、政府采购、验收评估、运行维护以及保密管理等方面,对信息化建设管理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二)关于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化需要有信息产业发展的推动和信息技术自主创新能力的支撑,条例草案第三章从政府和企业两个方面对此作了规定: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促进信息产业发展;明确产业发展扶持重点,引导社会投资信息产业;鼓励、扶持和引导企业加大信息技术开发投入,培育和发展信息技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促进信息技术转让和成果转化。
2 从事信息技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和信息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产品生产、技术开发和信息服务;有关行业和中介组织应当依法开展信息技术产品和信息服务的市场调查、信息交流、人才培训、咨询评估等行业、中介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三)关于信息技术推广。以信息技术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是加快我省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我省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方面已比较普及,社会生产、生活中的信息化程度在全国处于领先,但在区域、行业间网络与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还不够,信息技术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应用程度还很不平衡。为此,条例草案第四章规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计划,加强指导和监督,并对信息技术在社会生产、生活重要领域的推广应用提出了要求和措施:
1 建立健全电子政务网络服务体系,促进各地、各部门电子政务和有关业务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提高行政效能。
2 加强数字城管的应用,完善农村、社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在农村、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服务体系,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3 鼓励和引导传统产业升级,加大信息技术在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的应用,提高生产和服务效能。
4 利用发展电子商务等网上服务业,并建立相应的网络服务机制和制度,引导和规范信息网络商务活动。
5 提高文化领域信息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健康的网络文化。
6 健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信息服务体系,面向大众提供与生产生活相关的信息服务。
7 加强对集成电路卡自主开发、设计和推广应用的规范管理,推进一卡多用,方便公民使用。
(四)关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是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内容,特别是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是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全社会的信息化程度的基础和先导。为此,条例草案第五章从以下两个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 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和共享。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采集政府信息,建立相应的信息更新和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人口、法人单位、宏观经济等基础类信息资源库和各业务类信息资源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和信息交换平台,完善信息交换机制和制度,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运用信息网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2 完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化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完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政策,引导依法采集信息和信息商品的流通,促进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鼓励信用服务机构通过信息网络为社会提供信用征信、信用评价、信用信息管理咨询等服务;对采集、利用社会组织或个人信息的行为也提出了规范要求。
(五)关于信息安全保障。信息安全在社会信息化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凸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条例草案第六章对信息安全保障方面作了如下规定:
1 加强部门协作。要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协调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2 落实信息安全责任。网络与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要建立信息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信息系统安全建设和信息安全日常测评;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要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冗灾备份系统和灾难恢复机制。
3 完善应急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基础网络与重要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运营、使用单位,按规定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网络与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明确了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责任。
此外,条例草案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以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处分。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信息化已成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特征和标志。大力推进信息化,对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提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产效率和生活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这些年来,我省信息化工作取得了快速发展,“数字浙江”建设深入推进,信息化发展的总体水平位居全国前列。但是,信息化建设和发展中也存在不少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信息化建设管理体制、机制不够完善,信息化发展的有关规划、投资建设缺乏统筹和协调,存在重复建设、发展不平衡、管理不到位等现象;二是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及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够高,信息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推动;三是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共享的体制机制尚未有效形成;四是信息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故较多,信息安全保障需要进一步加强等等。为此,迫切需要通过信息化立法,进一步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提高我省信息化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营造良好的信息化发展环境。北京、湖南、山东、云南等不少省(市、区)已相继出台了信息化地方性法规,我省的杭州、宁波两市也制定了信息化条例,为制定我省的信息化地方性法规提供了宝贵经验;在立法调研中,各地对信息化的立法呼声强烈,希望通过立法切实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理顺管理体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推动力度,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需要。因此,抓紧制定条例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经过和依据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原省信息产业厅经过多次调研、论证,于2008年作为二类立法项目将《浙江省信息化条例(送审稿)》上报省政府审核。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为立法计划一类项目后,省经信委积极配合省法制办进行审核论证工作。省法制办按立法程序,就条例(送审稿)多次征求各市县政府、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开展专门的立法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在省法制办门户网站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会同省经信委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对有关问题作了协调,形成现在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经2010年2月20目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国家还没有对信息化专门立法,起草条例草案主要依据国家《2006~2020年信息化发展战略》的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借鉴外省(市、区)和杭州、宁波两市的立法成果,总结本省信息化工作的实践经验,并充分考虑到本省各地、各行业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增强可操作性。条例草案共8章53条,主要对信息化发展的原则和管理职责、信息化规划和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作了规范,规定了一些鼓励和推动信息化有序发展的措施,同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条例草案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管理。加强统筹规划和建设管理,是促进、保障信息化协调有序发展的前提和要求,是解决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的关键。条例草案第二章对信息化规划和建设方面作了以下规定:
1 明确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有关系统、部门专项信息化发展(建设)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程序要求,并强调有关规划之间的衔接,对规划及执行情况实行公开制度,接受公众的咨询和监督。
2 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信息化发展(建设)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的要求,并与城乡基础设施相协调。
3 通信、广电、计算机网络三网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坚持城乡统筹、统一标准、资源共享的建设原则,实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推进三网融合建设和发展。
4 从信息化建设的标准和规范要求、项目审批把关、建设单位资质条件、政府采购、验收评估、运行维护以及保密管理等方面,对信息化建设管理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二)关于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化需要有信息产业发展的推动和信息技术自主创新能力的支撑,条例草案第三章从政府和企业两个方面对此作了规定: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促进信息产业发展;明确产业发展扶持重点,引导社会投资信息产业;鼓励、扶持和引导企业加大信息技术开发投入,培育和发展信息技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促进信息技术转让和成果转化。
2 从事信息技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和信息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产品生产、技术开发和信息服务;有关行业和中介组织应当依法开展信息技术产品和信息服务的市场调查、信息交流、人才培训、咨询评估等行业、中介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三)关于信息技术推广。以信息技术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是加快我省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我省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方面已比较普及,社会生产、生活中的信息化程度在全国处于领先,但在区域、行业间网络与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还不够,信息技术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应用程度还很不平衡。为此,条例草案第四章规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计划,加强指导和监督,并对信息技术在社会生产、生活重要领域的推广应用提出了要求和措施:
1 建立健全电子政务网络服务体系,促进各地、各部门电子政务和有关业务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提高行政效能。
2 加强数字城管的应用,完善农村、社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在农村、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服务体系,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3 鼓励和引导传统产业升级,加大信息技术在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的应用,提高生产和服务效能。
4 利用发展电子商务等网上服务业,并建立相应的网络服务机制和制度,引导和规范信息网络商务活动。
5 提高文化领域信息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健康的网络文化。
6 健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信息服务体系,面向大众提供与生产生活相关的信息服务。
7 加强对集成电路卡自主开发、设计和推广应用的规范管理,推进一卡多用,方便公民使用。
(四)关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是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内容,特别是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是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全社会的信息化程度的基础和先导。为此,条例草案第五章从以下两个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 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和共享。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采集政府信息,建立相应的信息更新和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人口、法人单位、宏观经济等基础类信息资源库和各业务类信息资源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和信息交换平台,完善信息交换机制和制度,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运用信息网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2 完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化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完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政策,引导依法采集信息和信息商品的流通,促进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鼓励信用服务机构通过信息网络为社会提供信用征信、信用评价、信用信息管理咨询等服务;对采集、利用社会组织或个人信息的行为也提出了规范要求。
(五)关于信息安全保障。信息安全在社会信息化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凸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条例草案第六章对信息安全保障方面作了如下规定:
1 加强部门协作。要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协调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2 落实信息安全责任。网络与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要建立信息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信息系统安全建设和信息安全日常测评;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要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冗灾备份系统和灾难恢复机制。
3 完善应急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基础网络与重要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运营、使用单位,按规定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网络与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明确了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责任。
此外,条例草案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以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处分。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