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地处豫东平原的C村,每年夏秋之际都会面临排涝问题,每年都会有矛盾纠纷。当地农民都已习惯了那年年挖又年年平的排水沟,虽然他们也都很清楚,当初分田到户时是专门留有排水沟的,只是在后来才渐渐地被人填平并种上了庄稼。人们也都默认、并已经在心理上接受了这种现状和做法——虽然很无奈。每逢雨涝季节,你地里有积水需要经过别人家的地边排水时,你就需要先申请,征得同意才能去人家的地边挖沟,人家不同意你就不能挖,很可能你就眼看着庄稼被淹死。
今年发生了一起即便有镇长批示都未能得到解决的大纠纷。这起纠纷发生在4组和11组相邻的两块地之间,上面11组的三家都是洼地,存积的水必须经过下面4组一家的地边的排水沟出去。
下面4组这家填平上排水沟的理由是,留着一个沟小四轮就不方便开到地里去,并且他家的地靠外边,别人收种庄稼要经过他的地,因而使他的庄稼有损失。以前组里曾许诺每年给他100块钱作为补偿,但接连几任村民组长都没有兑现这个补偿。他找过现任组长理论,组长说他家的地亩数够,不用给额外的补偿。他就把排水沟平了,多种几棵庄稼来作为补偿。这家对上面三家的规定是:即将要下大雨、暴雨了,或者上面的排水沟里面有积水了(要知道上面的洼地都还留着很宽很深的排水沟。这是很具有讽刺效果的对比——排不出水的沟都还保留着,真正能够起到排水作用的沟却都被填上了),才允许去他家地边挖沟,否则就不能动他家的地。
这次眼看快要下雨的时候,上面三家当中有两家(带着小孙子的老婆婆一家和丈夫常年在外打工的“小媳妇”一家)找到4组组长,希望他出面给本组那家说下她们想去挖排水沟了。4组组长的答复是:“听天气预报说今天好象不会下雨,你们要挖也到明天白天再挖吧,免得在这黑漆漆的晚上挖,不小心弄坏了人家的庄稼又要闹矛盾”。其实组长是不便拒绝请求他的人,更不想得罪自己本组人,就找了这样的借口。可是这两家的“妇孺”并没有领会组长的意思,就去跟4组这家说:“你们‘队长’(当地村民对村民组长的习惯性叫法)说了让我们去挖沟”。这家一听气坏了,心想你们这不是欺负人吗?你们直接来好言好语跟我说下不就行了吗?还要去找队长?还拿队长来压制我?再说这家本来就对队长有意见,见他们还拿队长来向自己示威,就更加愤愤不平、也就更加不买账了。晚上下起了大雨,老婆婆、“小媳妇”(当地人的叫法,可能由于她身形瘦小的缘故)冒着大雨、打着手电筒去挖沟。4组这家也去了,拦着不让挖,双方就吵起来,折腾到深夜十二点多,地里的积水还是没能够排出去。最后沟没挖成,挖沟的老婆婆和小媳妇却遭到了殴打。
挨了打,老婆婆第二天哭哭啼啼的去找村支书,找了几趟都没见到人,别人告诉她支书到镇上开会去了。她又赶到镇上去找,在镇政府没见到支书,正在那里抹眼泪时,遇到一个副镇长,听了她的诉说后就写了封信,让她带回去给支书。老婆婆不识字,也不知道镇长写的啥,就径直带回来给支书了,支书一看勃然大怒,说你居然跑到镇上告我去了!以后你的事我再也不管了!我看到你就烦!现在老婆婆走在路上遇见干部都遭白眼,更别想找他们解决问题了。
就这样,在短短十来天的时间里,人们眼睁睁地看着这片洼地里的棉花和玉米,在烈日强光照射下的热水中浸泡、变黄、变黑,直至彻底枯死。
在这件灾害事故中,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深思。首先是村干部的行为和处理方式,村支书由于老婆婆无意间告知了镇上的干部(他的上级领导),就使他感觉自己被冒犯,因而迁怒于老婆婆并可以对他们的实际问题置若罔闻。他就可以只顾自己的私人感受而无视村民的现实困境,不仅不采取措施来解决问题,甚至还公然表示以后再也不管他们的事。
以前(最容易对比的是税费改革之前)的村干部,也会从私人的角度去考虑和处理许多问题,但不至于对该解决的问题根本不管。即便他们心里很窝火、很不情愿为某家解决问题,但问题摆在面前他们最起码还要有所表示。比如就是这条排水沟的问题,以前也挖过,也产生过矛盾纠纷,当时的村支书出面来解决,他带点霸气然而又很理直气壮地对下面那家说:“你叫不叫他们挖?不叫挖我打你!再不叫挖我让派出所的人来抓你!”在这样的威慑下,沟渠还是每年都挖通排水了的。虽然工作方式有些粗暴,那样的“狠劲儿”也得罪了不少人,对他有意见有怨气的人也不少。但村民对他这种为工作而粗暴处理问题的方式、对他“公”的干部身份的认可是毫无疑问的,他也具有这样行动的正义性与合法性、合理性。但是现在,村支书就可以根本不以一种“公”的代表或象征身份出现,而完全以一种“私”的逻辑来看待和处理问题。因而,当这种“私”的意识和逻辑愈来愈占据上风,并成为主导整个人和整个事件的因素时,村干部作为“公”的意义和象征则逐渐地被消解。
其次是两个小组长的态度,问及4组和11组的两个组长,他们有个共同观点,认为这样的问题主要是由于上面三家和下面那家平时的私人恩怨所至,“是他们平时积累起来的矛盾”,“他们几家的内部矛盾,我们也管不了”。4组组长甚至连谁对谁错都难以做出判断,虽然他也知道自己本组那家太不像话,但他却不愿明确表明自己的立场,还一个劲儿地抱怨11组的老婆婆和小媳妇不该没听他的话。11组的组长还算有个明确立场,认为下面那家不让排水是不对的,但“这事支书都不管,俺这小官还能管得了啥?”他只是承诺,等以后组里承包地的款收上来了,就用那笔钱来为自己组那片洼地筑围墙——买水泥沙袋来修筑一个不过水的墙,堵住上面排下来的水。虽然这样做的直接后果是自己洼地的水将无法排出去,但却可以避免上面高地更多的水排入。这样修渠的成本是很高的,而且,水泥墙在以后也可能会产生更大的麻烦。但这似乎成了他出面来解决这块“天灾”问题的唯一办法。
另外就是农民的看法和态度也令人匪夷所思,村里人大都认为11组那片洼地被淹是难免的,“那是个死洼子,水都是排不出去的,出现这种情况属于天灾,谁也没办法”。因为不仅他们那片地里的水排不出去,而且其他高地的水也都流往这片洼地,他们地里的水排不出去是理所当然的事。
无独有偶,C村管辖范围内有个自然村叫王岗,有上百亩的地每年都因排不出水而被淹,排不出水的原因是邻村有人在河道里养鱼,把原本用来排水的河道堵起来养鱼。王岗的人也都知道是由于河道被堵排不出水而导致庄稼被淹,但他们说起来,依然认为根本原因是那片地本来就低洼,就难以排水出去,他们还做了很明确的强调,被淹“是属于自然灾害”。也可能是因为没有人出面来向邻村的人或者乡里交涉这个问题,他们就只好用天灾的逻辑来解释、并接受这样的事实吧。
如果说干部认为出现这样的问题是由私人恩怨导致,还有推卸责任嫌疑的话,那么农民自己也这样认为,觉得那种情况是无法改变的“天灾”,遇上了就只有认命的份,这就表明已经发生了一种根本性的变化——把人为因素导致的“灾害”,当作是自然的灾害,变成是“老天爷”的问题;把人原本能够加以解决的问题,化作自然的、无法挽回的损失。
如此演绎下去,农村的公共品、弱势群体、农民合作等许多问题,都将成了“多余”的问题。因为即便有了问题也被当成是无法解决的,一旦农民对事关生计的重要问题也都习以为常了、认命了,那么再去费心考虑解决公共品供给或者农民合作的问题,就颇有些多此一举的讽刺意味了。
当然,并不是说现在农村公共品提供一类的问题真的成为多余,也不是说农民就没有对公共品的诉求和期望。只是农民的这些诉求和期望,也已经无法理直气壮地讲给村组干部听了(因为干部对他们也没有什么需求和指望了)。何况,村民都还是习惯于干部带着他们来做事,无论是修路打井还是其他公共事业。没有干部作为牵头人来提出,农民就算遇到问题了,也只会当作私人事件来处理,难有从公共性角度加以解决的考虑。在习惯了“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小农逻辑里,干部是能够承担起“公共”性角色的为数不多的希望之一,至少也是一种可能性,但现在,这种“公”的身份和角色正在迅速变模糊乃至彻底消失。
由“公”的干部,变为私人化的干部,最明显特征就是身为干部却不“拉套”。在公共品供给、纠纷调解等问题上,村组干部都是严重缺位的。有时即便村民找上门来请干部出面,他们也是相互推诿,或者干脆躲避。对此农民也看得很清楚:“俺这干部,也就是那个样儿!只管自己一月拿那几个工资,哪管你老百姓的事!”“看看那些干部,都是上了犁不拉套的!”
“俺这干部,也就是那个样儿”——农民说这话,表明他们对干部还存有一丝期望,然而干部的“不拉套”又导致了他们的失望与无奈。在这个时候,干部讲出的“道理”往往是:“天上下雨砸大家,又不是砸你某一个人,谁也过问不了那事!”
在私性逻辑的主导下,干部做事也变得无所顾忌起来,都只考虑私人的感受、自家的利益。比如分配低保名额时,自己的家人、亲戚是免不了的,尽管他可能是村里少数的几户装空调、冰箱的人家之一,尽管低保一人一年也就那么三两百块钱,尽管这几百块钱对于真正贫困人家是那么的重要。
毋庸置疑,干部和农民一样,也都有个人的“私”性需求和内在利益冲动,并且他们有自己的私人利益需求也是无可指责的。但问题是,当“私”的逻辑彻底占据上风,成为决定行为取向的根本性因素时,作为干部却丧失了一种对于“公”的身份的预期和约束,那么干部的化“公”为“私”就会产生一种破坏性力量,因为他们的行为具有示范和连锁效应。
以前,在C村这样的北方地区,地方政府行政能力极强,农民对干部及其“公”的身份认同和依赖程度也比较高,许多事情,首先想到的就是找干部解决。如今这种公共性力量迅速撤出、消退,或化解为“私”性的力量,这对农民生产生活的影响非常明显。有些时候其负面影响甚至是灾难性的,这是件令人担忧的事情。
税费改革后的农村,抑或说正在建设的新农村,必须直面这样一个私性逻辑彰显、公共精神消退的社会基础环境,因此也就必须破解如何培育公共精神、建设公共主体的难题。
[作者简介]李德瑞(1980-),湖北十堰人,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生,主要从事乡村治理和农村社会学研究。
[收稿日期]2007-09-21
(责任编辑:罗哲)
今年发生了一起即便有镇长批示都未能得到解决的大纠纷。这起纠纷发生在4组和11组相邻的两块地之间,上面11组的三家都是洼地,存积的水必须经过下面4组一家的地边的排水沟出去。
下面4组这家填平上排水沟的理由是,留着一个沟小四轮就不方便开到地里去,并且他家的地靠外边,别人收种庄稼要经过他的地,因而使他的庄稼有损失。以前组里曾许诺每年给他100块钱作为补偿,但接连几任村民组长都没有兑现这个补偿。他找过现任组长理论,组长说他家的地亩数够,不用给额外的补偿。他就把排水沟平了,多种几棵庄稼来作为补偿。这家对上面三家的规定是:即将要下大雨、暴雨了,或者上面的排水沟里面有积水了(要知道上面的洼地都还留着很宽很深的排水沟。这是很具有讽刺效果的对比——排不出水的沟都还保留着,真正能够起到排水作用的沟却都被填上了),才允许去他家地边挖沟,否则就不能动他家的地。
这次眼看快要下雨的时候,上面三家当中有两家(带着小孙子的老婆婆一家和丈夫常年在外打工的“小媳妇”一家)找到4组组长,希望他出面给本组那家说下她们想去挖排水沟了。4组组长的答复是:“听天气预报说今天好象不会下雨,你们要挖也到明天白天再挖吧,免得在这黑漆漆的晚上挖,不小心弄坏了人家的庄稼又要闹矛盾”。其实组长是不便拒绝请求他的人,更不想得罪自己本组人,就找了这样的借口。可是这两家的“妇孺”并没有领会组长的意思,就去跟4组这家说:“你们‘队长’(当地村民对村民组长的习惯性叫法)说了让我们去挖沟”。这家一听气坏了,心想你们这不是欺负人吗?你们直接来好言好语跟我说下不就行了吗?还要去找队长?还拿队长来压制我?再说这家本来就对队长有意见,见他们还拿队长来向自己示威,就更加愤愤不平、也就更加不买账了。晚上下起了大雨,老婆婆、“小媳妇”(当地人的叫法,可能由于她身形瘦小的缘故)冒着大雨、打着手电筒去挖沟。4组这家也去了,拦着不让挖,双方就吵起来,折腾到深夜十二点多,地里的积水还是没能够排出去。最后沟没挖成,挖沟的老婆婆和小媳妇却遭到了殴打。
挨了打,老婆婆第二天哭哭啼啼的去找村支书,找了几趟都没见到人,别人告诉她支书到镇上开会去了。她又赶到镇上去找,在镇政府没见到支书,正在那里抹眼泪时,遇到一个副镇长,听了她的诉说后就写了封信,让她带回去给支书。老婆婆不识字,也不知道镇长写的啥,就径直带回来给支书了,支书一看勃然大怒,说你居然跑到镇上告我去了!以后你的事我再也不管了!我看到你就烦!现在老婆婆走在路上遇见干部都遭白眼,更别想找他们解决问题了。
就这样,在短短十来天的时间里,人们眼睁睁地看着这片洼地里的棉花和玉米,在烈日强光照射下的热水中浸泡、变黄、变黑,直至彻底枯死。
在这件灾害事故中,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深思。首先是村干部的行为和处理方式,村支书由于老婆婆无意间告知了镇上的干部(他的上级领导),就使他感觉自己被冒犯,因而迁怒于老婆婆并可以对他们的实际问题置若罔闻。他就可以只顾自己的私人感受而无视村民的现实困境,不仅不采取措施来解决问题,甚至还公然表示以后再也不管他们的事。
以前(最容易对比的是税费改革之前)的村干部,也会从私人的角度去考虑和处理许多问题,但不至于对该解决的问题根本不管。即便他们心里很窝火、很不情愿为某家解决问题,但问题摆在面前他们最起码还要有所表示。比如就是这条排水沟的问题,以前也挖过,也产生过矛盾纠纷,当时的村支书出面来解决,他带点霸气然而又很理直气壮地对下面那家说:“你叫不叫他们挖?不叫挖我打你!再不叫挖我让派出所的人来抓你!”在这样的威慑下,沟渠还是每年都挖通排水了的。虽然工作方式有些粗暴,那样的“狠劲儿”也得罪了不少人,对他有意见有怨气的人也不少。但村民对他这种为工作而粗暴处理问题的方式、对他“公”的干部身份的认可是毫无疑问的,他也具有这样行动的正义性与合法性、合理性。但是现在,村支书就可以根本不以一种“公”的代表或象征身份出现,而完全以一种“私”的逻辑来看待和处理问题。因而,当这种“私”的意识和逻辑愈来愈占据上风,并成为主导整个人和整个事件的因素时,村干部作为“公”的意义和象征则逐渐地被消解。
其次是两个小组长的态度,问及4组和11组的两个组长,他们有个共同观点,认为这样的问题主要是由于上面三家和下面那家平时的私人恩怨所至,“是他们平时积累起来的矛盾”,“他们几家的内部矛盾,我们也管不了”。4组组长甚至连谁对谁错都难以做出判断,虽然他也知道自己本组那家太不像话,但他却不愿明确表明自己的立场,还一个劲儿地抱怨11组的老婆婆和小媳妇不该没听他的话。11组的组长还算有个明确立场,认为下面那家不让排水是不对的,但“这事支书都不管,俺这小官还能管得了啥?”他只是承诺,等以后组里承包地的款收上来了,就用那笔钱来为自己组那片洼地筑围墙——买水泥沙袋来修筑一个不过水的墙,堵住上面排下来的水。虽然这样做的直接后果是自己洼地的水将无法排出去,但却可以避免上面高地更多的水排入。这样修渠的成本是很高的,而且,水泥墙在以后也可能会产生更大的麻烦。但这似乎成了他出面来解决这块“天灾”问题的唯一办法。
另外就是农民的看法和态度也令人匪夷所思,村里人大都认为11组那片洼地被淹是难免的,“那是个死洼子,水都是排不出去的,出现这种情况属于天灾,谁也没办法”。因为不仅他们那片地里的水排不出去,而且其他高地的水也都流往这片洼地,他们地里的水排不出去是理所当然的事。
无独有偶,C村管辖范围内有个自然村叫王岗,有上百亩的地每年都因排不出水而被淹,排不出水的原因是邻村有人在河道里养鱼,把原本用来排水的河道堵起来养鱼。王岗的人也都知道是由于河道被堵排不出水而导致庄稼被淹,但他们说起来,依然认为根本原因是那片地本来就低洼,就难以排水出去,他们还做了很明确的强调,被淹“是属于自然灾害”。也可能是因为没有人出面来向邻村的人或者乡里交涉这个问题,他们就只好用天灾的逻辑来解释、并接受这样的事实吧。
如果说干部认为出现这样的问题是由私人恩怨导致,还有推卸责任嫌疑的话,那么农民自己也这样认为,觉得那种情况是无法改变的“天灾”,遇上了就只有认命的份,这就表明已经发生了一种根本性的变化——把人为因素导致的“灾害”,当作是自然的灾害,变成是“老天爷”的问题;把人原本能够加以解决的问题,化作自然的、无法挽回的损失。
如此演绎下去,农村的公共品、弱势群体、农民合作等许多问题,都将成了“多余”的问题。因为即便有了问题也被当成是无法解决的,一旦农民对事关生计的重要问题也都习以为常了、认命了,那么再去费心考虑解决公共品供给或者农民合作的问题,就颇有些多此一举的讽刺意味了。
当然,并不是说现在农村公共品提供一类的问题真的成为多余,也不是说农民就没有对公共品的诉求和期望。只是农民的这些诉求和期望,也已经无法理直气壮地讲给村组干部听了(因为干部对他们也没有什么需求和指望了)。何况,村民都还是习惯于干部带着他们来做事,无论是修路打井还是其他公共事业。没有干部作为牵头人来提出,农民就算遇到问题了,也只会当作私人事件来处理,难有从公共性角度加以解决的考虑。在习惯了“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小农逻辑里,干部是能够承担起“公共”性角色的为数不多的希望之一,至少也是一种可能性,但现在,这种“公”的身份和角色正在迅速变模糊乃至彻底消失。
由“公”的干部,变为私人化的干部,最明显特征就是身为干部却不“拉套”。在公共品供给、纠纷调解等问题上,村组干部都是严重缺位的。有时即便村民找上门来请干部出面,他们也是相互推诿,或者干脆躲避。对此农民也看得很清楚:“俺这干部,也就是那个样儿!只管自己一月拿那几个工资,哪管你老百姓的事!”“看看那些干部,都是上了犁不拉套的!”
“俺这干部,也就是那个样儿”——农民说这话,表明他们对干部还存有一丝期望,然而干部的“不拉套”又导致了他们的失望与无奈。在这个时候,干部讲出的“道理”往往是:“天上下雨砸大家,又不是砸你某一个人,谁也过问不了那事!”
在私性逻辑的主导下,干部做事也变得无所顾忌起来,都只考虑私人的感受、自家的利益。比如分配低保名额时,自己的家人、亲戚是免不了的,尽管他可能是村里少数的几户装空调、冰箱的人家之一,尽管低保一人一年也就那么三两百块钱,尽管这几百块钱对于真正贫困人家是那么的重要。
毋庸置疑,干部和农民一样,也都有个人的“私”性需求和内在利益冲动,并且他们有自己的私人利益需求也是无可指责的。但问题是,当“私”的逻辑彻底占据上风,成为决定行为取向的根本性因素时,作为干部却丧失了一种对于“公”的身份的预期和约束,那么干部的化“公”为“私”就会产生一种破坏性力量,因为他们的行为具有示范和连锁效应。
以前,在C村这样的北方地区,地方政府行政能力极强,农民对干部及其“公”的身份认同和依赖程度也比较高,许多事情,首先想到的就是找干部解决。如今这种公共性力量迅速撤出、消退,或化解为“私”性的力量,这对农民生产生活的影响非常明显。有些时候其负面影响甚至是灾难性的,这是件令人担忧的事情。
税费改革后的农村,抑或说正在建设的新农村,必须直面这样一个私性逻辑彰显、公共精神消退的社会基础环境,因此也就必须破解如何培育公共精神、建设公共主体的难题。
[作者简介]李德瑞(1980-),湖北十堰人,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生,主要从事乡村治理和农村社会学研究。
[收稿日期]2007-09-21
(责任编辑:罗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