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的杞人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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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列子》制造出一个杞人忧天的寓言后,千百年来,杞人总是子孙不绝,无事生忧,本人就是一个。问题奶粉事件出来后,中央启动行政问责制度,刮起问责风暴,若干大员被免职,人人拍手称快,我却在拍手之余,有些杞人之忧。
  重大事故的问责制度实行已有一段时间了,目的无非是强化安全管理,把官员的乌纱帽与事故的责任联系在一起,遏制重大事故发生。问责制度实行的现状是,但凡发生重大事故,死亡人数达到一定数量,直接和间接负责的官员一律按倒,就地免职或建议辞职。
  凡是官员,几乎没有不在意自家乌纱帽的,出了事就免职,确能起到相当大的威慑作用。只是,官员应对的办法,未必会尽如制度设计者之意。为防止乌纱帽因重大事故而丢掉,官员可以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安全设备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通过正向的努力来保住乌纱帽。但是,也可以在出事之后,隐瞒实情,将死亡人数通过特殊处理降下来,使重大事故变得不那么重大,从反向保住乌纱帽。在现实中,应该说两种方式都存在,而且仅就保乌纱帽的效果而言,还真不知道哪种更有效些。
  采取第一种措施,注定要困难得多。就矿难而言,整治小矿涉及各种关系,错综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即使是国有大矿,加大安全投入,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职工培训,都不仅要花大笔的银子,还要有得力的干部主持。现在,为官一任,少则两三年,多则四五载,往往整治未了人已下台或调任。即便如此,也不能保证在整治期间自己的辖区就不出事,有时由于正在调整,秩序反而更乱,出事的概率甚至可能更高。一旦出事,功夫、精力和资金白搭,跟那些什么事都不做者一样接受处分,弄不好一样遗臭万年。相对而言,采用不正当的欺瞒及人为操作等作伪的办法,固然会冒一定风险,但一来反正都是个“死”,冒险一下说不定就瞒过去了;二来也存在瞒住的可能性:“防火防盗防记者”,只要把媒体控制住,就八九不离十。前一段网上盛传½¬苏某县化工厂出事后,全县上下全体动员,最终让媒体记者全部铩羽而归的故事,相信不是空穴来风。
  权衡利弊,两害之中取其轻。官员都是人,压力下非让他们选择的话,多半会倾向于选择不作为,出了事再设法处置,能瞒则瞒,实在瞒不了则自认倒霉。也许更糟的是,真正老实作为的官员,在事故处理中,未必会比那些耍奸弄滑的人下场更好。老实人吃亏,是现阶段官场的严酷现实,很多时候耍滑者作的恶,最后却是老实人顶雷,这无疑起了鼓励人们作伪的反向激励作用。
  因此,我不知道我们现在的问责制能否最大限度地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是不是会导致事故依旧,但大家把精力和心思都用在了隐瞒,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某种意义上说,问责的力度越大,做官的风险越高,官员们趋利避害的动机就越强烈。
  历史上,一种制度设计导致相反效果的事有很多。比如中唐之后,设置监军,原¬本为了防止军队叛逃,但监军来了之后,不仅叛逃问题没解决,将领反而对宦官的指手»¬脚更反感,即使不叛变,也使军队战斗力严重下降。再比如,明初废相是为了防止大臣专权,但结果却造成了太监专权,而且专得非常离谱,比大臣专权还要糟上一万倍。
  因此,现在的重大事故问责制大有完善的必要。首先,不仅应有行政系统的垂直问责,更应有同级人大的平行问责,因为理论上地方官员都是人大选举出来的。事实上,只要人大制度被激活,运用它宪法上应有的权力,这种问责会更有力有效。人大代表是当地人,对当地的建设包括安全建设的关切度比官员要高得多,官员要想隐瞒事故,在众目睽睽之下也难得多,甚至根本就不可能。因此,这种问责,或许可以有效地防止官员隐瞒,促使他们向加强安全生产的正向努力。
  其次,事故的行政问责应该实事求是,把责任细化、科学化,该是ˬ就是ˬ,该负责多少就负责多少,不能胡桃杏子一起数,只要出了事就全体按倒。有些重大事故,死亡人数可能差不多,但性质完全不一样,比如因为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章、责任意识µ¬薄导致的列车相撞事故,虽然跟矿难一样有伤亡,根本性质就不一样。在这个世界上,有些行业无论在什么地方都属高危行业,尽管可以通过加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减少事故,但完全杜绝事故是不可能的。同样是矿难,原因各有不同,失职失责者有之,属于天灾者亦有之。因此,事故的问责应有所区分,把责任算到细处,不能粗枝大叶笼而统之,更不能因为群情激愤需要有人负责就扩大处罚面。这样,才能做到让受责者口服心服,真正达到遏制重大事故的效果。
  其三,应该为媒体监督大开方便之门。作伪的官员真正害怕的,毕竟还是让事件见光。如果媒体监督的渠道畅通,不仅官员的正向努力会得到鼓励,不良媒体的行为也会受到遏制。媒体监督,实际上就是一种社会监督,这种监督,无论制度设计多么严密,都是必须存在的。
  最后,必须提醒的一点是,自古以来中国的制度建设都喜欢就事论事,因事设制,为了特定目的,眼前救急打补丁,不大注意这些补丁跟整体制度的Ь调。其实,就问责制度而言,事实上必然涉及中国现存的干部制度,不对这个制度做整体性的修整,仅仅着眼于应急,最大的可能,往往会救了眼前而损害了其他部分,进而伤害制度本身。
  
  原载于《同舟共进》2008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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