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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豐花園在2012年雙10日爆發結構危險,以致百多戶住客即刻失去居所,幸得特區政府啓動機制,安置住戶租屋至今一年半載。4月10日特區政府公佈補充調查及行政調查結果,進一步確定“善豐花園事故由多條結構柱混凝土強度嚴重不足所引致。責任應在承建商,但己過落成五年責任追認期而不可作出懲處,而且民事賠價責任尚待提請法院處理……的結論。
針對政府對善豐花園的上述取態,善豐小業主群情激憤,再度發起瞓街行動以示抗議,這時戲劇化地有善長仁翁和社會人士提出將出資助小業主重建的好消息,引發本澳社會輿論一片嘩然,有關善豐花園事件中的各方,如政府、小業主和善長仁翁都成為社會輿論的關注焦點,亦成為本澳各媒體報章和網路最為熾熱的議題。
那麼,應不應該出資助善豐花園重建,還是協助小業主以司法訴訟追討承建商賠償最終重建?如何看待政府公帑是否用得其所?由坊間社團出資助善豐花園重建,如何看待其反效果?是否有必要進行修法?建議如何修法?對善豐花園重建事件有何建議?圍繞上述一系列的問題,本刊記者走訪了澳門公民力量會長林玉鳯、大律師洪榮坤、澳門思匯網絡會長余惠鶯以及澳門時事評論員梁啓賢一行,一起展開探討及進言獻策。
1您認為應不應該出資助善豐花園重建,還是協助小業主以司法訴訟追討承建商賠償最終重建?對政府、小業主和全澳市民而言各有哪些困難?
林玉鳯(澳門公民力量會長):
——“小業主解決不了訴訟費用和重建資金的問題,在政府亦無能力處理的情況之下,任何善長仁翁和社團人士出資助小業主重建,都是歡迎的。”
澳門是一個自由社會。隨著第二份報告的出臺,釐清了建築商是責任人的結論,小業主要求重建家園的訴求浮出水面,但小業主解決不了訴訟費用和重建資金的問題。在政府亦無能力處理的情況之下,任何善長仁翁和社團人士出資助小業主重建,都是無任歡迎的。
但要注意的是,這些社會人士的墊資或全力出資善行是不應有任何附加條件的,更不可影響到小業主放棄法律訴訟向建築商追討責任的權益和義務,若小業主不追責,那麼社會何來公義?又何能體現澳門是法制社會?再且,政府之前墊付的1600萬租屋費用,亦無從追討,而令政府進一步陷入無能為力的困窘。
洪榮坤(大律師):
——“政府沒有一個機制墊資善豐重建費用,社會人士出資助重建,雖不能徹底解決問題,但也不失為一個可行的解決方案。”
善豐花園出現樓宇結構問題,若一直都無一個突破性的方案,只寄望司法訴訟程序的話,相信十年八年都未能解決。政府沒有一個機制墊資善豐重建費用,社會人士出資助重建,雖不能徹底解決問題,但也不失為一個可行的解決方案。
政府沒有機制支援小業主打官司,小業主承受官司輸贏的風險,倘寄望小業主逹成共識參與法律訴訟,相信有一定的難度。一場官司分分鐘打數年及耗資钜額,如律師費用、技術鑑定、證據保存、專家化驗外,有可能發展商會委託一更專業的團隊完成新的調查報告,屆時官司勝負難料。再且,小業主不熟悉法律,也沒有經濟實力,更難以承受龐大的精神壓力以及漫長時間等待。
余惠鶯(澳門思匯網絡會長):
——“不讚同政府以公帑處理善豐修復和重建,反而讚成社會人士墊資重建,同時小業主也要進行司法訴訟追討賠償。”
善豐事件發生一年半以來,小業主有家歸不得,早前更兩度發生阻街行動,引起社會反響,幸好最終有社會人士願意出資助善豐重建。雖然有社會人士墊資,若最終小業主沒有籌足餘款的話,又與責任人協商賠償不成,當然要打官司追討賠償。
不讚同政府以公帑處理善豐修復和重建,反而讚成社會人士墊資重建。對政府來說,最怕先例一開,日後再出現建築物承建商偷工減料情況,都要政府埋單;對小業主方面,善豐花園民事賠償追討上,被告如不服判決很可能一再上訴,若該民事案件經過三審後,才能得到賠償金作重建費用,這無疑使小業主經濟陷入困難,以至不能達到小業主希望盡快重建的目的;同時令政府對該事件之支出(如租金津貼等)越來越龐大;對全澳市民而言,借鏡善豐花園事件,也會因此憂慮自己的大廈結構是否也有安全隱患,一般市民亦不同意以公帑來幫偷工減料的承建商埋單。
梁啓賢(澳門時事評論員):
——“對小業主而言,有社會人士出資助小業主重建,當然是歡天喜地,但現在的處境是這種透過熱心人及社團人士出手的解決方式,似乎給外界以私人了斷的感覺。”
善豐花園事件中,對小業主而言,有社會人士出資助小業主重建,當然是歡天喜地,但現在的處境是這種透過熱心人及社團人士出手的解決方式,似乎給外界以私人了斷的感覺,尤其是近年澳門政府的公信力越來越低,更令人覺得政府的角色給人的感覺是有得拖就拖。
至今仍為社會各界所關注的是,要百多戶小業主逹成起訴的共識是不容易的,小業主會否透過司法程序追究善豐花園建築商行為人的責任?因為展開司法訴訟的後果是,可能司法程序年期相當長,甚至乎責任方最終被裁定有罪,但其選擇破產的話,小業主也可能根本追討不到賠償。
2善豐花園事件中,如何看待政府公帑是否用得其所?由坊間社團出資助善豐花園重建,如何看待其反效果?
林玉鳯(澳門公民力量會長):
——“政府動用公帑助小業主,澳門是法治社會,當以法律訴訟追討賠償後,墊款最終可由政府收回。”
善豐花園危樓事件發生後,政府僅是以特事特辦的原則,聚焦在幫居民解決租屋問題。而不是有一個長遠的規劃,比如成立一個基金,支援小業主處理有關樓字訴訟費用或修復重建工作費用,這樣當日後有樓字出現建築安全及涉及追究責任時,就有一個法律依據,避免了現今政府在善豐花園問題上無能為力的困局。
至於政府動用公帑助小業主,澳門是法治社會,當以法律訴訟追討賠償後,墊款最終可由政府收回。
余惠鶯(澳門思匯網絡會長): ——“政府也要負起監管缺失的責任,在處理善豐事件上,政府成立工作小組跟進善後工作,以及墊資租金助小業主解燃眉之急,這些都是可接受的。”
目前,澳門30年樓齡以上的舊樓或危樓也很多,善豐花園只是澳門樓宇隱患中被發現及成為大眾焦點的一廈,雖然善豐花園事件是偶然事件,政府也要負起監管缺失的責任,在處理善豐事件上,政府成立工作小組跟進善後工作,以及墊資租金助小業主解燃眉之急,這些都是可接受的。但若由政府出資助重建,此例一開,將來再有類似事件發生,是不是又由政府包辦呢?
民間社團及熱心人士自願墊資或出資幫助善豐花園小業主重建,解決了現時政府不能墊資的困局,是一件好事,這固然是體現了澳門社會的和諧和守望相助精神,但小市民不能期待每次危樓事件發生都有善心人士大力資助。
洪榮坤(大律師):
——“政府財政豐厚,過去墊資了租金費用,支援小業主承擔部分法律訴訟費用,也是在情合理的。”
就善豐事件而言,不單止是個別的建築安全問題,同時也是社會問題。政府財政豐厚,過去墊資了租金費用,將來支援小業主承擔部分法律訴訟費用,也是在情合理的。而這些費用將來通過法律訴訟可收返來。
善豐花園事件對特區政府是一個考驗,龐大的重建費用要由社會人士來負責,雖不合理,但對解決善豐問題有幫助,從這個出發點來看當然是好事。在市民看來,政府有錢都朿手無策,只能透過社會人士出手解決,令市民覺得政府是無能為力解決社會問題。
梁啓賢(澳門時事評論員):
——“社團人士包底重建看似好有效率,但其實帶給社會可能是後患無窮。”
政府解決善豐問題,可採取一個比較折中的方案,設立一個善豐花園重建基金,收購所有業主業權,政府成為唯一的大業主,以法人身份追究建築商行為人的責任及追討賠償。
社團人士包底重建看似好有效率,但其實帶給社會可能是後患無窮,尤其是社團的背景並不簡單,引起社會上各種輿論紛紜,甚至乎有質疑社團對小業主無私奉獻的背後,是否因為政府在推動等等,在缺乏透明度之下,亦引起社會上各種揣測。
3按照本澳現行法律,善豐相關行政調查責任五年追溯期已過,而不能對事件主要責任人作行政處罰。您認為此律例是否有必要進行修法?建議如何修法?
林玉鳯(澳門公民力量會長):
——“現在整個社會共識都認為,一定要加長建築物保養期,至於加幾多免費保修期及建築責任期,需要由專業人士來定一個標準。”
按照現行都市建築總規章,澳門建築物的保養期只有五年的年期。政府宣佈善豐花園建築商相關行政調查責任五年追溯期已過,而不能對事件主要責任人作行政處罰。現在整個社會共識都認為,一定要加長建築物的保養期,至於加幾多免費保修期及建築責任期,需要由專業人士來定一個標準。
余惠鶯(澳門思匯網絡會長):
——“進行整體性審議及修法,已迫在眉睫。若進行修法的話,認為應先諮詢澳門建築專業人士意見,及參考現今世界上同類型法規之一般及客觀標準。”
在善豐事件上,政府、建築商和小業主都要從中總結經驗。政府應從法律層面健全制度及完善法律。《都市建築總章程》該法生效於1985年,隨著社會發展,需要一個切合現況的法律來規範,以保障市民安居樂業,本人認為,對該法進行整體性審議及修法,已迫在眉睫。
澳門沒有無期徒刑,設立追訴時效的制度是必需的,綜觀該法,相關罰則或阻嚇性也不強,現時本澳樓宇行政調查責任五年的期限的確是太短,故有必要修法,若進行修法的話,認為應先諮詢澳門建築專業人士意見,及參考現今世界上同類型法規之一般及客觀標準。
洪榮坤(大律師):
——“建議政府透過修改法律,以現時一般樓宇50至70年樓齡計,至少要保養一半年期,即適當長至25至30年,才能對一般樓宇構成一個建築質量考驗期。”
善豐樓宇的主力柱石屎質量不足四成,是很明顯的建築責任問題。若是發生建築質量問題,建築商不需要負起任何責任的話,企不是等同過海就是神仙。因此,一定要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以香港來講,觸犯刑事是沒有時限的,反觀澳門刑事僅是5年,民事亦有相應期限,以此法律標準,相信絶大部分樓宇沒有入夥就已過了行政責任追期了,至於偷工減料的民事責任也只有十年追期,很多建築問題未發生己過了責任追究期了。所以有關的時效一定要長,建議政府透過修改法律,以現時一般樓宇50至70年樓齡計,至少要保養一半年期,即適當長至25至30年,才能對一般樓宇構成一個建築質量考驗期。
梁啓賢(澳門時事評論員):
——“現時澳門更多高層樓宇取代舊式低層樓宇,有關監管樓宇質量法律一定要與時俱進,建議特區政府通過修訂條例,令公職人員有更大權力去執行相關法律。”
善豐花園建成18年,是相當年輕的樓宇,由兩份調查報告顯示主力柱石屎強度不足四成,很明顯是偷工減料行為所致,但是為何當年政府監督部門工務司會驗收呢?當中是否有人涉及虛假文書或貪污行為呢?這些都有待司法訴訟才得知。
其實按照本澳現行法律,樓宇保養期責任五年不算差,因為同時有其他法律配套,如規定大廈每五年要維修保養,但問題是,澳門很多大廈樓宇根本沒有跟足法律去做。加上,以前的澳葡政府相對尊重人權及私人財產權原則,故而法律非常寬鬆,在監管私人樓宇建築質量方面的法律遠遠落後於周邊地區,但現時澳門更多高層樓宇取代舊式低層樓宇,有關監管樓宇質量法律一定要與時俱進,建議特區政府通過修訂條例,令公職人員有更大權力去執行相關法律。
4您對善豐花園重建事件有何建議?
林玉鳯(澳門公民力量會長):
——“建議小業主啓動法律訴訟,從法律途徑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及找出當年的真相,從而追討賠償重建費用。” 善豐花園樓宇出現結構安全問題,主力柱水泥量不足四成,如此偷工減料的建築行為,當年的政府監管部門工務司可批示呢?當中,建築商行為人的責任最大,這個建築責任一定要追究。按法律專業人士所言,刑事追責期已過,但民事還有得打,個人認為法律追究尚有很大的空間。建議小業主啓動法律訴訟,從法律途徑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及找出當年的真相,從而追討賠償重建費用,而且,是次法律訴訟也關乎未來類似樓宇安全問題能否得到相應的處理。
在事件中政府似乎給人以無能為力的感覺,其實,政府有很多行政法規可著手去做的,比如:一,儘快重啓舊區重整法律的立法工作,因應大廈出現安全問題的,允許八成至九成業主同意就可重建的條件;二,加強建築質量安全保障方面的監管,工程界別人士都知道政府在質量檢查方面做得不夠,特別是工程師專業認也有改進的空間;三,經過善豐事件,政府應該成立一個應急基金,助小業主墊資重建費用或法律追討賠償。
余惠鶯(澳門思匯網絡會長):
——“如建築技術允許的話,可向政府申請原‘則’加建2至3層,將來重建後出售,用作彌補有關支出。”
政府應該從制度上完善建築質量監管和驗收等法律,將來再有類似樓宇結構問題發生時,各個層面能最快最有效地處理事件,既可避免社會事件一拖再拖,浪費更多的公帑,同時亦令各界安心。
善豐事件中受影響的百多戶小業主,每個人的意願和經濟承受力不同,因為本澳法律訴訟費用分分鐘要花費數十至數百萬,小業主可能傾向重建,反而對訴訟卻步,所以外界要尊重小業主的選擇,當然最好是儘快逹成共識。144戶每戶需支付約40萬,倘小業主沒有經濟能力,或有經濟能力但不願意支付,又不能透過協商解決,如建築技術允許的話,可向政府申請原“則”加建2至3層,將來重建後出售,用作彌補有關支出。
洪榮坤(大律師):
——“建議通過修改法律創立機制:修改相應的責任追溯期;政府對建築行業的監管也要有所規範;修改政府運用財政的機制。”
善豐花園事件因為政府沒有一套機制處理,而只能透過善長仁翁和社會人士解決重建,將來若有類似的社會問題發生,是否仍要以這種非政府行為來解決呢?
政府應通過修改法律創立機制,應對未來本澳樓宇建築質量問題。比如:當務之急是要修改相應的責任追溯期;其次,政府對建築行業的監管也要有所規範,確保建築質量;第三,通過修改政府運用財政的機制,針對發生不幸社會事件,政府有法可依進行墊資以解決社會問題。
梁啓賢(澳門時事評論員):
——“政府應從善豐花園事件得到省思,針對舊區重建法案的缺失,將來可推動此法案。而且,政府也應設立一個重建應急基金,解決未來類似的建築物問題。”
善豐花園一路演進,由早前小業主發起阻街行動引發很多市民不滿,顯示澳門人對社會公義更加漠不關心,但同時,因為政府很有錢,更加依賴政府,以致有“澳門不是福利國家社會,但卻是保姆型社會”之說。
政府應從善豐花園事件得到省思,針對舊區重建法案的缺失,未能賦予政府權利收購舊善豐類似的建築物進行重建,將來可推動此法案。而且,政府也應設立一個重建應急基金,解決未來類似的建築物問題。
結 語:
善豐事件雖然是涉私人物業,但整件事政府都應責無旁貸。政府第一時間全力參與其中,包括封樓遷散住戶,安置百多戶租屋為期兩年,如今兩年期限期將至,關於善豐花園小業主將會何去何從?各界對此各抒己見。
在“應不應該出資助善豐花園重建”這一問題上,絶大多數的受訪者是持正面的取態的。如澳門公民力量林玉鳯會長提到:“小業主解決不了訴訟費用和重建資金的問題,在政府也無能力處理的情況之下,任何善長仁翁和社團人士出資助小業主重建,都是歡迎的。”洪榮坤大律師也認為:“政府沒有一個機制墊資,社會人士出資助重建,雖不能徹底解決問題,但也不失為一個可行的解決方案。”澳門思匯網絡余惠鶯會長更直言:不讚同政府以公帑處理善豐修復和重建,反而讚成社會人士墊資重建。但是澳門時事評論員梁啓賢卻對此似乎有所保留:“對小業主而言,有社會人士出資助小業主重建,當然是歡天喜地,但是這種透過熱心人及社團人士出手的解決方式,似乎給外界以私人了斷的感覺。”
談到如何看待政府公帑是否用得其所?林玉鳯認為:“政府公帑是否用得其所,當以法律訴訟追討賠償後,政府最終可收回墊款。”洪榮坤也表示:“政府財政豐厚,過去墊資了租金費用,支援小業主承擔部分法律訴訟費用,也是在情合理的。”余惠鶯會長就談到:“政府也要負起監管缺失的責任,政府成立工作小組跟進善後工作,以及墊資租金助小業主解燃眉之急,這些都是可接受的。”由此不難發現,上述受訪者對政府以公帑解決善豐問題是持肯定的。不過對“坊間社團出資助善豐花園重建,如何看待其反效果”這一問題上,梁啓賢則頗有意味地指出:“社團人士包底重建看似好有效率,但其實帶給社會可能是後患無窮。”
關於“是否有必要進行修法?建議如何修法?”等問題的探討上,受訪者都非常踴躍地發表了各自的看法。如洪榮坤就談到:“建議政府透過修改法律,以現時一般樓宇50至70年樓齡計,至少要保養一半年期,即適當長至25至30年,才能對一般樓宇構成一個建築質量考驗期。”余惠鶯會長表示:“進行整體性審議及修法,已迫在眉睫。應先諮詢澳門建築專業人士意見,及參考現今世界上同類型法規之一般及客觀標準。”梁啓賢也建議政府通過修訂條例,令公職人員有更大權力去執行相關法律。針對善豐花園重建事件有何建議這一問題,一眾受訪者提出相當多的提議,如洪榮坤提出“通過修改法律創立機制:修改相應的責任追溯期;政府對建築行業的監管也要有所規範;修改政府運用財政的機制。”梁啓賢則也指:政府也應設立一個重建應急基金,解決未來類似的建築物問題。而余惠鶯更提議:如建築技術允許的話,可向政府申請原“則”加建2至3層,將來重建後出售,用作彌補有關支出。
回顧善豐花園事件中,善豐帶給本澳社會的啓示頗多,除了小業主成為最直接的受害者,政府官員亦成為了兩面受夾的磨心針,出資還是不出資?協助還是不協助?政府的任何舉動都備受社會各界關注,以致有關官員在處理善豐花園事件中,永遠是給人一種欲言又止畏首畏尾的感觀,無疑這些官員的表現直接影響到政府的管治形象,以及影響到市民對本澳的建築物的質量到底有多少信心。善豐花園危樓事件雖說是本澳建築物中的偶發事件,按政府官員所講是個別事件,但是,即使是個別事件,我們也不能如此樂觀地認為,只此一單而已,更不可自我感覺良好地以為,解決了善豐重建之後就天下太平了。
善豐事件一夜成危樓,作為關係到公眾安全的社會問題,政府的確應該是責無旁貸的,但畢竟是私人物業,冤有頭債有主,小業主最要做的是找到責任人並以法律程序起訴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及追索賠償。但是回看整件事,似乎小業主都把解決問題綁在了政府的身上,甚至對政府對官員頗有怨氣,反而對建築行為人卻又無意挑起法律起訴的責任。追根究底,是出於自我保護,是對法制沒有信心,還是有其他更深遠的原因,相信都值得當下社會去反思。
本刊認為,不管社各界是怎樣地看待善豐花園事件及其演進,但其步伐是不會因為社會的感觀而停滯的,展開重建工作也是符合整體社會的意願和共識的,如此還不能算是得到圓滿地解決了,因為解決問題還得“揪出”真正的原兇,雖然這一條路可能並不順利,甚至充滿荊棘,但是,惟如此,才能彰顯澳門還是一個法制社會,以及澳門還有公義可尋!
針對政府對善豐花園的上述取態,善豐小業主群情激憤,再度發起瞓街行動以示抗議,這時戲劇化地有善長仁翁和社會人士提出將出資助小業主重建的好消息,引發本澳社會輿論一片嘩然,有關善豐花園事件中的各方,如政府、小業主和善長仁翁都成為社會輿論的關注焦點,亦成為本澳各媒體報章和網路最為熾熱的議題。
那麼,應不應該出資助善豐花園重建,還是協助小業主以司法訴訟追討承建商賠償最終重建?如何看待政府公帑是否用得其所?由坊間社團出資助善豐花園重建,如何看待其反效果?是否有必要進行修法?建議如何修法?對善豐花園重建事件有何建議?圍繞上述一系列的問題,本刊記者走訪了澳門公民力量會長林玉鳯、大律師洪榮坤、澳門思匯網絡會長余惠鶯以及澳門時事評論員梁啓賢一行,一起展開探討及進言獻策。
1您認為應不應該出資助善豐花園重建,還是協助小業主以司法訴訟追討承建商賠償最終重建?對政府、小業主和全澳市民而言各有哪些困難?
林玉鳯(澳門公民力量會長):
——“小業主解決不了訴訟費用和重建資金的問題,在政府亦無能力處理的情況之下,任何善長仁翁和社團人士出資助小業主重建,都是歡迎的。”
澳門是一個自由社會。隨著第二份報告的出臺,釐清了建築商是責任人的結論,小業主要求重建家園的訴求浮出水面,但小業主解決不了訴訟費用和重建資金的問題。在政府亦無能力處理的情況之下,任何善長仁翁和社團人士出資助小業主重建,都是無任歡迎的。
但要注意的是,這些社會人士的墊資或全力出資善行是不應有任何附加條件的,更不可影響到小業主放棄法律訴訟向建築商追討責任的權益和義務,若小業主不追責,那麼社會何來公義?又何能體現澳門是法制社會?再且,政府之前墊付的1600萬租屋費用,亦無從追討,而令政府進一步陷入無能為力的困窘。
洪榮坤(大律師):
——“政府沒有一個機制墊資善豐重建費用,社會人士出資助重建,雖不能徹底解決問題,但也不失為一個可行的解決方案。”
善豐花園出現樓宇結構問題,若一直都無一個突破性的方案,只寄望司法訴訟程序的話,相信十年八年都未能解決。政府沒有一個機制墊資善豐重建費用,社會人士出資助重建,雖不能徹底解決問題,但也不失為一個可行的解決方案。
政府沒有機制支援小業主打官司,小業主承受官司輸贏的風險,倘寄望小業主逹成共識參與法律訴訟,相信有一定的難度。一場官司分分鐘打數年及耗資钜額,如律師費用、技術鑑定、證據保存、專家化驗外,有可能發展商會委託一更專業的團隊完成新的調查報告,屆時官司勝負難料。再且,小業主不熟悉法律,也沒有經濟實力,更難以承受龐大的精神壓力以及漫長時間等待。
余惠鶯(澳門思匯網絡會長):
——“不讚同政府以公帑處理善豐修復和重建,反而讚成社會人士墊資重建,同時小業主也要進行司法訴訟追討賠償。”
善豐事件發生一年半以來,小業主有家歸不得,早前更兩度發生阻街行動,引起社會反響,幸好最終有社會人士願意出資助善豐重建。雖然有社會人士墊資,若最終小業主沒有籌足餘款的話,又與責任人協商賠償不成,當然要打官司追討賠償。
不讚同政府以公帑處理善豐修復和重建,反而讚成社會人士墊資重建。對政府來說,最怕先例一開,日後再出現建築物承建商偷工減料情況,都要政府埋單;對小業主方面,善豐花園民事賠償追討上,被告如不服判決很可能一再上訴,若該民事案件經過三審後,才能得到賠償金作重建費用,這無疑使小業主經濟陷入困難,以至不能達到小業主希望盡快重建的目的;同時令政府對該事件之支出(如租金津貼等)越來越龐大;對全澳市民而言,借鏡善豐花園事件,也會因此憂慮自己的大廈結構是否也有安全隱患,一般市民亦不同意以公帑來幫偷工減料的承建商埋單。
梁啓賢(澳門時事評論員):
——“對小業主而言,有社會人士出資助小業主重建,當然是歡天喜地,但現在的處境是這種透過熱心人及社團人士出手的解決方式,似乎給外界以私人了斷的感覺。”
善豐花園事件中,對小業主而言,有社會人士出資助小業主重建,當然是歡天喜地,但現在的處境是這種透過熱心人及社團人士出手的解決方式,似乎給外界以私人了斷的感覺,尤其是近年澳門政府的公信力越來越低,更令人覺得政府的角色給人的感覺是有得拖就拖。
至今仍為社會各界所關注的是,要百多戶小業主逹成起訴的共識是不容易的,小業主會否透過司法程序追究善豐花園建築商行為人的責任?因為展開司法訴訟的後果是,可能司法程序年期相當長,甚至乎責任方最終被裁定有罪,但其選擇破產的話,小業主也可能根本追討不到賠償。
2善豐花園事件中,如何看待政府公帑是否用得其所?由坊間社團出資助善豐花園重建,如何看待其反效果?
林玉鳯(澳門公民力量會長):
——“政府動用公帑助小業主,澳門是法治社會,當以法律訴訟追討賠償後,墊款最終可由政府收回。”
善豐花園危樓事件發生後,政府僅是以特事特辦的原則,聚焦在幫居民解決租屋問題。而不是有一個長遠的規劃,比如成立一個基金,支援小業主處理有關樓字訴訟費用或修復重建工作費用,這樣當日後有樓字出現建築安全及涉及追究責任時,就有一個法律依據,避免了現今政府在善豐花園問題上無能為力的困局。
至於政府動用公帑助小業主,澳門是法治社會,當以法律訴訟追討賠償後,墊款最終可由政府收回。
余惠鶯(澳門思匯網絡會長): ——“政府也要負起監管缺失的責任,在處理善豐事件上,政府成立工作小組跟進善後工作,以及墊資租金助小業主解燃眉之急,這些都是可接受的。”
目前,澳門30年樓齡以上的舊樓或危樓也很多,善豐花園只是澳門樓宇隱患中被發現及成為大眾焦點的一廈,雖然善豐花園事件是偶然事件,政府也要負起監管缺失的責任,在處理善豐事件上,政府成立工作小組跟進善後工作,以及墊資租金助小業主解燃眉之急,這些都是可接受的。但若由政府出資助重建,此例一開,將來再有類似事件發生,是不是又由政府包辦呢?
民間社團及熱心人士自願墊資或出資幫助善豐花園小業主重建,解決了現時政府不能墊資的困局,是一件好事,這固然是體現了澳門社會的和諧和守望相助精神,但小市民不能期待每次危樓事件發生都有善心人士大力資助。
洪榮坤(大律師):
——“政府財政豐厚,過去墊資了租金費用,支援小業主承擔部分法律訴訟費用,也是在情合理的。”
就善豐事件而言,不單止是個別的建築安全問題,同時也是社會問題。政府財政豐厚,過去墊資了租金費用,將來支援小業主承擔部分法律訴訟費用,也是在情合理的。而這些費用將來通過法律訴訟可收返來。
善豐花園事件對特區政府是一個考驗,龐大的重建費用要由社會人士來負責,雖不合理,但對解決善豐問題有幫助,從這個出發點來看當然是好事。在市民看來,政府有錢都朿手無策,只能透過社會人士出手解決,令市民覺得政府是無能為力解決社會問題。
梁啓賢(澳門時事評論員):
——“社團人士包底重建看似好有效率,但其實帶給社會可能是後患無窮。”
政府解決善豐問題,可採取一個比較折中的方案,設立一個善豐花園重建基金,收購所有業主業權,政府成為唯一的大業主,以法人身份追究建築商行為人的責任及追討賠償。
社團人士包底重建看似好有效率,但其實帶給社會可能是後患無窮,尤其是社團的背景並不簡單,引起社會上各種輿論紛紜,甚至乎有質疑社團對小業主無私奉獻的背後,是否因為政府在推動等等,在缺乏透明度之下,亦引起社會上各種揣測。
3按照本澳現行法律,善豐相關行政調查責任五年追溯期已過,而不能對事件主要責任人作行政處罰。您認為此律例是否有必要進行修法?建議如何修法?
林玉鳯(澳門公民力量會長):
——“現在整個社會共識都認為,一定要加長建築物保養期,至於加幾多免費保修期及建築責任期,需要由專業人士來定一個標準。”
按照現行都市建築總規章,澳門建築物的保養期只有五年的年期。政府宣佈善豐花園建築商相關行政調查責任五年追溯期已過,而不能對事件主要責任人作行政處罰。現在整個社會共識都認為,一定要加長建築物的保養期,至於加幾多免費保修期及建築責任期,需要由專業人士來定一個標準。
余惠鶯(澳門思匯網絡會長):
——“進行整體性審議及修法,已迫在眉睫。若進行修法的話,認為應先諮詢澳門建築專業人士意見,及參考現今世界上同類型法規之一般及客觀標準。”
在善豐事件上,政府、建築商和小業主都要從中總結經驗。政府應從法律層面健全制度及完善法律。《都市建築總章程》該法生效於1985年,隨著社會發展,需要一個切合現況的法律來規範,以保障市民安居樂業,本人認為,對該法進行整體性審議及修法,已迫在眉睫。
澳門沒有無期徒刑,設立追訴時效的制度是必需的,綜觀該法,相關罰則或阻嚇性也不強,現時本澳樓宇行政調查責任五年的期限的確是太短,故有必要修法,若進行修法的話,認為應先諮詢澳門建築專業人士意見,及參考現今世界上同類型法規之一般及客觀標準。
洪榮坤(大律師):
——“建議政府透過修改法律,以現時一般樓宇50至70年樓齡計,至少要保養一半年期,即適當長至25至30年,才能對一般樓宇構成一個建築質量考驗期。”
善豐樓宇的主力柱石屎質量不足四成,是很明顯的建築責任問題。若是發生建築質量問題,建築商不需要負起任何責任的話,企不是等同過海就是神仙。因此,一定要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以香港來講,觸犯刑事是沒有時限的,反觀澳門刑事僅是5年,民事亦有相應期限,以此法律標準,相信絶大部分樓宇沒有入夥就已過了行政責任追期了,至於偷工減料的民事責任也只有十年追期,很多建築問題未發生己過了責任追究期了。所以有關的時效一定要長,建議政府透過修改法律,以現時一般樓宇50至70年樓齡計,至少要保養一半年期,即適當長至25至30年,才能對一般樓宇構成一個建築質量考驗期。
梁啓賢(澳門時事評論員):
——“現時澳門更多高層樓宇取代舊式低層樓宇,有關監管樓宇質量法律一定要與時俱進,建議特區政府通過修訂條例,令公職人員有更大權力去執行相關法律。”
善豐花園建成18年,是相當年輕的樓宇,由兩份調查報告顯示主力柱石屎強度不足四成,很明顯是偷工減料行為所致,但是為何當年政府監督部門工務司會驗收呢?當中是否有人涉及虛假文書或貪污行為呢?這些都有待司法訴訟才得知。
其實按照本澳現行法律,樓宇保養期責任五年不算差,因為同時有其他法律配套,如規定大廈每五年要維修保養,但問題是,澳門很多大廈樓宇根本沒有跟足法律去做。加上,以前的澳葡政府相對尊重人權及私人財產權原則,故而法律非常寬鬆,在監管私人樓宇建築質量方面的法律遠遠落後於周邊地區,但現時澳門更多高層樓宇取代舊式低層樓宇,有關監管樓宇質量法律一定要與時俱進,建議特區政府通過修訂條例,令公職人員有更大權力去執行相關法律。
4您對善豐花園重建事件有何建議?
林玉鳯(澳門公民力量會長):
——“建議小業主啓動法律訴訟,從法律途徑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及找出當年的真相,從而追討賠償重建費用。” 善豐花園樓宇出現結構安全問題,主力柱水泥量不足四成,如此偷工減料的建築行為,當年的政府監管部門工務司可批示呢?當中,建築商行為人的責任最大,這個建築責任一定要追究。按法律專業人士所言,刑事追責期已過,但民事還有得打,個人認為法律追究尚有很大的空間。建議小業主啓動法律訴訟,從法律途徑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及找出當年的真相,從而追討賠償重建費用,而且,是次法律訴訟也關乎未來類似樓宇安全問題能否得到相應的處理。
在事件中政府似乎給人以無能為力的感覺,其實,政府有很多行政法規可著手去做的,比如:一,儘快重啓舊區重整法律的立法工作,因應大廈出現安全問題的,允許八成至九成業主同意就可重建的條件;二,加強建築質量安全保障方面的監管,工程界別人士都知道政府在質量檢查方面做得不夠,特別是工程師專業認也有改進的空間;三,經過善豐事件,政府應該成立一個應急基金,助小業主墊資重建費用或法律追討賠償。
余惠鶯(澳門思匯網絡會長):
——“如建築技術允許的話,可向政府申請原‘則’加建2至3層,將來重建後出售,用作彌補有關支出。”
政府應該從制度上完善建築質量監管和驗收等法律,將來再有類似樓宇結構問題發生時,各個層面能最快最有效地處理事件,既可避免社會事件一拖再拖,浪費更多的公帑,同時亦令各界安心。
善豐事件中受影響的百多戶小業主,每個人的意願和經濟承受力不同,因為本澳法律訴訟費用分分鐘要花費數十至數百萬,小業主可能傾向重建,反而對訴訟卻步,所以外界要尊重小業主的選擇,當然最好是儘快逹成共識。144戶每戶需支付約40萬,倘小業主沒有經濟能力,或有經濟能力但不願意支付,又不能透過協商解決,如建築技術允許的話,可向政府申請原“則”加建2至3層,將來重建後出售,用作彌補有關支出。
洪榮坤(大律師):
——“建議通過修改法律創立機制:修改相應的責任追溯期;政府對建築行業的監管也要有所規範;修改政府運用財政的機制。”
善豐花園事件因為政府沒有一套機制處理,而只能透過善長仁翁和社會人士解決重建,將來若有類似的社會問題發生,是否仍要以這種非政府行為來解決呢?
政府應通過修改法律創立機制,應對未來本澳樓宇建築質量問題。比如:當務之急是要修改相應的責任追溯期;其次,政府對建築行業的監管也要有所規範,確保建築質量;第三,通過修改政府運用財政的機制,針對發生不幸社會事件,政府有法可依進行墊資以解決社會問題。
梁啓賢(澳門時事評論員):
——“政府應從善豐花園事件得到省思,針對舊區重建法案的缺失,將來可推動此法案。而且,政府也應設立一個重建應急基金,解決未來類似的建築物問題。”
善豐花園一路演進,由早前小業主發起阻街行動引發很多市民不滿,顯示澳門人對社會公義更加漠不關心,但同時,因為政府很有錢,更加依賴政府,以致有“澳門不是福利國家社會,但卻是保姆型社會”之說。
政府應從善豐花園事件得到省思,針對舊區重建法案的缺失,未能賦予政府權利收購舊善豐類似的建築物進行重建,將來可推動此法案。而且,政府也應設立一個重建應急基金,解決未來類似的建築物問題。
結 語:
善豐事件雖然是涉私人物業,但整件事政府都應責無旁貸。政府第一時間全力參與其中,包括封樓遷散住戶,安置百多戶租屋為期兩年,如今兩年期限期將至,關於善豐花園小業主將會何去何從?各界對此各抒己見。
在“應不應該出資助善豐花園重建”這一問題上,絶大多數的受訪者是持正面的取態的。如澳門公民力量林玉鳯會長提到:“小業主解決不了訴訟費用和重建資金的問題,在政府也無能力處理的情況之下,任何善長仁翁和社團人士出資助小業主重建,都是歡迎的。”洪榮坤大律師也認為:“政府沒有一個機制墊資,社會人士出資助重建,雖不能徹底解決問題,但也不失為一個可行的解決方案。”澳門思匯網絡余惠鶯會長更直言:不讚同政府以公帑處理善豐修復和重建,反而讚成社會人士墊資重建。但是澳門時事評論員梁啓賢卻對此似乎有所保留:“對小業主而言,有社會人士出資助小業主重建,當然是歡天喜地,但是這種透過熱心人及社團人士出手的解決方式,似乎給外界以私人了斷的感覺。”
談到如何看待政府公帑是否用得其所?林玉鳯認為:“政府公帑是否用得其所,當以法律訴訟追討賠償後,政府最終可收回墊款。”洪榮坤也表示:“政府財政豐厚,過去墊資了租金費用,支援小業主承擔部分法律訴訟費用,也是在情合理的。”余惠鶯會長就談到:“政府也要負起監管缺失的責任,政府成立工作小組跟進善後工作,以及墊資租金助小業主解燃眉之急,這些都是可接受的。”由此不難發現,上述受訪者對政府以公帑解決善豐問題是持肯定的。不過對“坊間社團出資助善豐花園重建,如何看待其反效果”這一問題上,梁啓賢則頗有意味地指出:“社團人士包底重建看似好有效率,但其實帶給社會可能是後患無窮。”
關於“是否有必要進行修法?建議如何修法?”等問題的探討上,受訪者都非常踴躍地發表了各自的看法。如洪榮坤就談到:“建議政府透過修改法律,以現時一般樓宇50至70年樓齡計,至少要保養一半年期,即適當長至25至30年,才能對一般樓宇構成一個建築質量考驗期。”余惠鶯會長表示:“進行整體性審議及修法,已迫在眉睫。應先諮詢澳門建築專業人士意見,及參考現今世界上同類型法規之一般及客觀標準。”梁啓賢也建議政府通過修訂條例,令公職人員有更大權力去執行相關法律。針對善豐花園重建事件有何建議這一問題,一眾受訪者提出相當多的提議,如洪榮坤提出“通過修改法律創立機制:修改相應的責任追溯期;政府對建築行業的監管也要有所規範;修改政府運用財政的機制。”梁啓賢則也指:政府也應設立一個重建應急基金,解決未來類似的建築物問題。而余惠鶯更提議:如建築技術允許的話,可向政府申請原“則”加建2至3層,將來重建後出售,用作彌補有關支出。
回顧善豐花園事件中,善豐帶給本澳社會的啓示頗多,除了小業主成為最直接的受害者,政府官員亦成為了兩面受夾的磨心針,出資還是不出資?協助還是不協助?政府的任何舉動都備受社會各界關注,以致有關官員在處理善豐花園事件中,永遠是給人一種欲言又止畏首畏尾的感觀,無疑這些官員的表現直接影響到政府的管治形象,以及影響到市民對本澳的建築物的質量到底有多少信心。善豐花園危樓事件雖說是本澳建築物中的偶發事件,按政府官員所講是個別事件,但是,即使是個別事件,我們也不能如此樂觀地認為,只此一單而已,更不可自我感覺良好地以為,解決了善豐重建之後就天下太平了。
善豐事件一夜成危樓,作為關係到公眾安全的社會問題,政府的確應該是責無旁貸的,但畢竟是私人物業,冤有頭債有主,小業主最要做的是找到責任人並以法律程序起訴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及追索賠償。但是回看整件事,似乎小業主都把解決問題綁在了政府的身上,甚至對政府對官員頗有怨氣,反而對建築行為人卻又無意挑起法律起訴的責任。追根究底,是出於自我保護,是對法制沒有信心,還是有其他更深遠的原因,相信都值得當下社會去反思。
本刊認為,不管社各界是怎樣地看待善豐花園事件及其演進,但其步伐是不會因為社會的感觀而停滯的,展開重建工作也是符合整體社會的意願和共識的,如此還不能算是得到圓滿地解決了,因為解決問題還得“揪出”真正的原兇,雖然這一條路可能並不順利,甚至充滿荊棘,但是,惟如此,才能彰顯澳門還是一個法制社會,以及澳門還有公義可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