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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发现了前夫婚内出轨的证据,能否得到精神赔偿?2021年3月,无锡市中院、无锡市妇联联合召开的“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发展”新闻发布会,相关方面发布的一则有关婚内出轨精神赔偿“追偿”的典型案件引发关注。
【基本案情】
1992年,杨女士与张某按当地传统举行结婚仪式,婚后育有4个子女,并于2012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11月,杨女士发现张某经常夜不归宿,手机里也经常出现与其他女子的暧昧联系,怀疑其有外遇,然而张某拒不承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最终,杨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因张某始终否认自己存在出轨行为,杨女士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两人于2017年9月调解离婚。
离婚后的杨女士,原本想平静地重新开始生活,却没想到从亲戚处得知一个惊人的消息:张某竟与另一女子在2018年3月产下一女,从时间上推算,前夫显然是在婚内出轨了。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让她内心深受打击。丈夫早就出轨还不承认,杨女士陷入悲伤之中,整日精神恍惚,甚至有了自杀倾向。思量再三后,杨女士选择再次拿起法律武器,将前夫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承办此案的宜兴法院认为,张某在与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女,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诚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双方离婚。张某的婚内出轨行为,给杨女士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杨女士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令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45000元。
【法官说法】
无锡市中院民一庭庭长蔡丽娜表示,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婚姻类案件中无过错方有专门的“保护”条款,包括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倾向于无过错方,以及支持无过错方主张“精神赔偿”。她提醒,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法院的判决结合法律条款和立法精神,支持了杨女士的诉求。
【维权提醒】
女性在婚姻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疑惑或难题。当婚姻不幸走到支离破碎的尽头,在婚姻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一方的女性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既离不开女性自身的努力,也离不开法律的保护。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在很多方面为女性“撑了腰”。
“丈夫有出轨、家暴、赌博等情节,离婚时,我可以请求多分财产吗?”这是很多婚姻破碎的家庭,女性在面临离婚选择时发出的疑问。若在以前,如果程度不严重到足以构成原婚姻法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恐怕在夫妻财产的分割上无过错方很难获得倾斜和照顾。
在这一问题上,民法典沿用了原婚姻法在婚内财产分配上照顾子女、女方权益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照顾无过错方权益”,这在很大程度上,给面临离婚选择的女性吃了一颗“定心丸”。
法官指出,诉讼离婚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一方过错使得夫妻最终走到离婚的地步,且存在这样的情况:夫妻一方与他人有婚外情或嫖娼事实,但不足以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
“以前,这类情况因不构成原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另一方可请求损害赔偿的重大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方给予倾斜或照顾的法律依据尚不充足,但不给予倾斜照顾又与公平原则相违背。”如今,民法典将“照顾无过错方”作为财产分配原则列入,就给上述情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官特别提醒:“无过错方一定要注意保留对方过错的证据,并向法院举证,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对美好生活至关重要。婚内出轨是大错,民法典中新增的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为婚姻无过错方撑腰,彰显了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