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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为视角,从老年人犯罪群体的逮捕必要性出发,探讨《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条对老年人犯罪的审查逮捕工作的影响。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八)》 老年人 审查逮捕
作者简介:吴彤,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259-02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犯罪比例不断升高,老年人犯罪主体逐渐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特殊犯罪群体。年龄的增加,使老年人的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逐渐减弱,与正常的青年犯罪者相比,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随之降低。据此,世界上许多国家以及中国古代的法律均有对犯罪的老年人从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以立法的方式对七十五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减轻处罚,通过深入理解法律精神,将这一规则全面贯彻于检察机关行使审查逮捕权利的过程中,既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也符合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
一、各国法律对于老年人犯罪的特殊性规定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
英美法系中部分国家将对“老年犯减轻处罚”的原则贯穿在刑事审判活动中。
例如,“关于英国刑罚体系和量刑制度的考察报告”显示:“个别化也是量刑的一项原则,在英国法官看来,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犯人再犯罪,这就要求对某个人情况确定具体刑罚,如果不予关押更有利于被告人守法,不重新犯罪,就应处非监禁刑。被告人的年龄情况,被告的年龄是少年还是老人,是否失业,是否酗酒或有其他不良习惯,是否悔过,是否初犯还是惯犯等情况,是法官确定刑罚的种类及轻重要考虑的情形。”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
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中,均有对老年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规定。
例如,芬兰刑法典第7条规定:“从轻处罚的事由有:(1)犯罪或者判决对犯罪造成其他后果。(2)犯罪人的年迈,体弱或者其他个人情况。(3)从犯罪的实施至今已经间隔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根据已有的实践,如果该处罚会因某种原因而导致不合理的或者是特别的损害结果。”《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82条规定:“被判刑人年龄在70岁以上时,可经一定程序批准而停止执行剥夺自由刑。”
(三)我国的法律规定
尊老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国古代刑事法律中很早就有对老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记载。例如,早在西周时期,法律规定凡是年老健忘者,一般情况下免除刑法,除非是自己亲手杀害他人。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十七条作出新的修订: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刑法第十七条修订案的理解及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分析
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中,对老年犯罪嫌疑人逮捕必要性的审查,一般依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京检侦监发〔2010〕5号《关于加强逮捕必要性审查、逮捕风险评估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市院要求参照执行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适用逮捕必要性条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5条第7款: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无逮捕必要:……(七)犯罪嫌疑人系残疾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
修正案中从轻减轻处罚条件的年龄条件是“七十五岁”,市院在逮捕必要性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是“七十岁以上”,笔者试根据现有法律和文件,将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划分为不满七十五岁和七十五岁以上年龄段,分别论述各自适用无逮捕必要的标准。
(一)七十周岁以上不满七十五岁的老年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无逮捕必要
根据《意见》中的精神,及上文中提到的市院要求参照执行的《规定》中第5条第7款规定,七十周岁以上不满七十五岁的老年人符合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条件,可以适用该文件。因此,如果属于此年龄段的老年罪犯符合“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的条件时,可适用无逮捕必要,此问题笔者不多做赘述。
(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身体状况不宜羁押或者罪行较轻,其家庭或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有效看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条件的,无逮捕必要
已满七十五周岁首先符合上述文件中对“七十岁以上”的要求,因此适用“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无逮捕必要条件。现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出台,对七十五岁以上的老年犯作出了特殊的量刑规定,那么对此年龄段的老年犯是否还有其他无逮捕必要条件可以适用呢?
为全面而准确的研究对七十五岁以上老年人犯罪的逮捕必要性问题,应当参考法律文件对于未成年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规定,因为二者都是年龄上的划分,法律意义属同一个范畴。《规定》中规定: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罪行较轻,其家庭、学校或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条件。由此文件精神,七十五岁以上“高龄”的人,其身体、心理各项机能正在逐步下降,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减弱,并且大多老年人在其家庭关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对于已满七十五岁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也应该充分适用此种法律精神。如果已满七十五岁的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并且其家庭或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有效看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条件的,也应当认为无逮捕必要。
三、对七十五岁以上老年犯作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的意义
(一)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侦查监督部门是检察机关贯彻实施刑事政策的重要环节,在正确行使各项侦查监督权利的基础上,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立足于全面化解当事人矛盾和妥善修复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坚持对七十五岁以上犯罪嫌疑人逮捕必要性的审查,积极适用刑事和解、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等工作机制,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少捕慎捕。对七十五岁以上老年犯作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有利于使他们接受改造。老年人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身心机能的下降使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对老年犯从宽处理能够体现刑罚的本质属性。
(二)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字显示,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3亿,占总人口的10.41%,其中65岁以上人口达到8811万,占总人口的6.96%。据此,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国家的行列。老年人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并且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有着强大的影响力,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充分重视老年人群体的作用。在中国家庭多属于传统式家庭的情况下,老年人的地位不容忽视,他们被子女孝敬,被晚辈尊敬,一个处于七十五岁以上高龄的老年人往往牵动着一整个大家庭的心。因此,对老年人慎用逮捕措施,不仅是对老年人自身权益的最大保护,也是对老年人所牵涉到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最大维护。
四、对办理七十岁以上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相关制度
根据本文前述,对七十岁以上不满七十五岁老年犯罪嫌疑人根据相关文件适用无逮捕必要标准与七十五岁以上老年犯罪嫌疑人是不同的,导致在办理七十岁以上老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时,承办人在选择适用无逮捕必要标准时变得相对复杂。因此,根据刑法修正案的法律精神,如果对审查逮捕实践操作中依据的相关文件进行修改,统一年龄标准,不失为一个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捷径。
(二)成立老年犯办案组,人员配备可由未成年办案组兼任
目前,多数基层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均设有未成年办案组,由于七十岁以上老年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在办理案件时,可以比照未成年办案组的设立初衷,成立一支专门办理老年犯案件的办案队伍,对于法律的适用和文件的执行做到统一把握,将极大的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并且最大限度的保护老年人的合法利益。在人员配备上,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犯罪案件较少,以密云院为例,2003年至今仅有7件7人,不会增加更重的办案负担,同时,由于办理老年犯案件与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均属于应从宽办理的范畴,且办案标准较为类似,未成年办案组已经积累相当多的经验,可充分运用与办理老年犯案件。综上,七十岁以上老年犯案件可以由未成年办案组人员兼任办理。
注释: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和英国大使馆文化教育处主编.中英量刑问题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2-264页.
肖怡译.芬兰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页.
宋英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八)》 老年人 审查逮捕
作者简介:吴彤,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259-02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犯罪比例不断升高,老年人犯罪主体逐渐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特殊犯罪群体。年龄的增加,使老年人的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逐渐减弱,与正常的青年犯罪者相比,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随之降低。据此,世界上许多国家以及中国古代的法律均有对犯罪的老年人从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以立法的方式对七十五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减轻处罚,通过深入理解法律精神,将这一规则全面贯彻于检察机关行使审查逮捕权利的过程中,既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也符合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
一、各国法律对于老年人犯罪的特殊性规定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
英美法系中部分国家将对“老年犯减轻处罚”的原则贯穿在刑事审判活动中。
例如,“关于英国刑罚体系和量刑制度的考察报告”显示:“个别化也是量刑的一项原则,在英国法官看来,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犯人再犯罪,这就要求对某个人情况确定具体刑罚,如果不予关押更有利于被告人守法,不重新犯罪,就应处非监禁刑。被告人的年龄情况,被告的年龄是少年还是老人,是否失业,是否酗酒或有其他不良习惯,是否悔过,是否初犯还是惯犯等情况,是法官确定刑罚的种类及轻重要考虑的情形。”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
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中,均有对老年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规定。
例如,芬兰刑法典第7条规定:“从轻处罚的事由有:(1)犯罪或者判决对犯罪造成其他后果。(2)犯罪人的年迈,体弱或者其他个人情况。(3)从犯罪的实施至今已经间隔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根据已有的实践,如果该处罚会因某种原因而导致不合理的或者是特别的损害结果。”《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82条规定:“被判刑人年龄在70岁以上时,可经一定程序批准而停止执行剥夺自由刑。”
(三)我国的法律规定
尊老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国古代刑事法律中很早就有对老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记载。例如,早在西周时期,法律规定凡是年老健忘者,一般情况下免除刑法,除非是自己亲手杀害他人。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十七条作出新的修订: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刑法第十七条修订案的理解及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分析
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中,对老年犯罪嫌疑人逮捕必要性的审查,一般依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京检侦监发〔2010〕5号《关于加强逮捕必要性审查、逮捕风险评估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市院要求参照执行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适用逮捕必要性条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5条第7款: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无逮捕必要:……(七)犯罪嫌疑人系残疾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
修正案中从轻减轻处罚条件的年龄条件是“七十五岁”,市院在逮捕必要性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是“七十岁以上”,笔者试根据现有法律和文件,将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划分为不满七十五岁和七十五岁以上年龄段,分别论述各自适用无逮捕必要的标准。
(一)七十周岁以上不满七十五岁的老年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无逮捕必要
根据《意见》中的精神,及上文中提到的市院要求参照执行的《规定》中第5条第7款规定,七十周岁以上不满七十五岁的老年人符合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条件,可以适用该文件。因此,如果属于此年龄段的老年罪犯符合“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的条件时,可适用无逮捕必要,此问题笔者不多做赘述。
(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身体状况不宜羁押或者罪行较轻,其家庭或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有效看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条件的,无逮捕必要
已满七十五周岁首先符合上述文件中对“七十岁以上”的要求,因此适用“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无逮捕必要条件。现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出台,对七十五岁以上的老年犯作出了特殊的量刑规定,那么对此年龄段的老年犯是否还有其他无逮捕必要条件可以适用呢?
为全面而准确的研究对七十五岁以上老年人犯罪的逮捕必要性问题,应当参考法律文件对于未成年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规定,因为二者都是年龄上的划分,法律意义属同一个范畴。《规定》中规定: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罪行较轻,其家庭、学校或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条件。由此文件精神,七十五岁以上“高龄”的人,其身体、心理各项机能正在逐步下降,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减弱,并且大多老年人在其家庭关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对于已满七十五岁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也应该充分适用此种法律精神。如果已满七十五岁的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并且其家庭或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有效看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条件的,也应当认为无逮捕必要。
三、对七十五岁以上老年犯作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的意义
(一)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侦查监督部门是检察机关贯彻实施刑事政策的重要环节,在正确行使各项侦查监督权利的基础上,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立足于全面化解当事人矛盾和妥善修复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坚持对七十五岁以上犯罪嫌疑人逮捕必要性的审查,积极适用刑事和解、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等工作机制,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少捕慎捕。对七十五岁以上老年犯作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有利于使他们接受改造。老年人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身心机能的下降使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对老年犯从宽处理能够体现刑罚的本质属性。
(二)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字显示,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3亿,占总人口的10.41%,其中65岁以上人口达到8811万,占总人口的6.96%。据此,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国家的行列。老年人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并且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有着强大的影响力,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充分重视老年人群体的作用。在中国家庭多属于传统式家庭的情况下,老年人的地位不容忽视,他们被子女孝敬,被晚辈尊敬,一个处于七十五岁以上高龄的老年人往往牵动着一整个大家庭的心。因此,对老年人慎用逮捕措施,不仅是对老年人自身权益的最大保护,也是对老年人所牵涉到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最大维护。
四、对办理七十岁以上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相关制度
根据本文前述,对七十岁以上不满七十五岁老年犯罪嫌疑人根据相关文件适用无逮捕必要标准与七十五岁以上老年犯罪嫌疑人是不同的,导致在办理七十岁以上老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时,承办人在选择适用无逮捕必要标准时变得相对复杂。因此,根据刑法修正案的法律精神,如果对审查逮捕实践操作中依据的相关文件进行修改,统一年龄标准,不失为一个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捷径。
(二)成立老年犯办案组,人员配备可由未成年办案组兼任
目前,多数基层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均设有未成年办案组,由于七十岁以上老年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在办理案件时,可以比照未成年办案组的设立初衷,成立一支专门办理老年犯案件的办案队伍,对于法律的适用和文件的执行做到统一把握,将极大的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并且最大限度的保护老年人的合法利益。在人员配备上,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犯罪案件较少,以密云院为例,2003年至今仅有7件7人,不会增加更重的办案负担,同时,由于办理老年犯案件与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均属于应从宽办理的范畴,且办案标准较为类似,未成年办案组已经积累相当多的经验,可充分运用与办理老年犯案件。综上,七十岁以上老年犯案件可以由未成年办案组人员兼任办理。
注释: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和英国大使馆文化教育处主编.中英量刑问题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2-264页.
肖怡译.芬兰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页.
宋英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