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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走上律师工作岗位不久,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办理了一件很普通的刑事案件,庭审时“十七天”之辩和当时法庭上与公诉人的激烈辩论的情景,久久难以忘怀。1989年10月我市某单位报案:“该单位一辆停放在路边的“韦士伯”三轮汽车的方向盘总承、零件、轮胎等共计15件,于10月10日晚被盗,请公安机关迅速破案”。12月份,公安机关侦破了此案,系被告人陈军和刘飞两人共同作案的。两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多次审问时供认了盗窃8件汽车配件的基本事实。但在历次提审供述中,两被告对作案时间都没有明确过,有记载6-7月份、7-8月份、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