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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大量发生,其中不乏当事人"恶意"起诉的案件。但因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规定与法院对宅基地相关法条强制性规定分类的不同理解,导致案例判决结果差异较大。对比学说且结合实际案例,提出将公法权益与私法权益的对比权衡作为强制性规定分类的主要标准,赋予法官在此类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即依据实际情况认定转让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