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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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网络产业的迅速发展,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也随之大量出现,这些纠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解决成为法律界所热议的话题,由于立法的缺失这些问题仍然没有形成一致意见,但理论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给我们提供了基础,本文也将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着重对目前实务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尤其是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分割等问题做一些补充研究以期为实务中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 虚拟财产 继承 分割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通常所说的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指存在于网络空间中,通过网络使用者投入时间所获得的具有交换价值和流通性质的、以数据形式保存的虚拟物品。主要包括:游戏账号等级、虚拟钱币、虚拟装备、电子邮箱账号等等。
  尽管目前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是否是财产还存在一些争论,但是大部分人已经采取了肯定的态度,也就是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属于财产的一种形式。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的外延范围已大大扩大了,不再仅仅限于狭义的范畴,同时我国法律上的财产也采用了广义的概念,它不但包括各种有形财产还包括各种无形财产甚至权利、利益。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此处采用了概括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公民的个人财产范围,但是对于“其它合法财产”《民法通则》却没有做出具体说明,尽管在理论界对于其它合法财产的具体范围还是有争议的,但是普遍认可的一个解释就是高富平教授所做的说明,他认为所谓的其它合法财产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财产的取得方式合法或不违法(2)取得的对象不被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禁止。 因此只要财产的取得方式合法并且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就可以认为是其它合法财产。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来说,虽然财产的形态是虚拟的,但是权利却是真实存在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钱明星认为,虚拟财产既然可以交易,那也就是说它既有市场价值,也有交换价值,这种属性就可以非常肯定地说明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质。因此虚拟财产必定是网络运营商和用户在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的基础上通过合法方式所创造的并能够控制的一种特殊财产,也就是说网络虚拟财产已经符合了财产的价值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的基本特征,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财产范围。同时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认虚拟财产为财产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台湾、香港、韩国等地区已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并且针对出现关于虚拟财产的案例也做出了判决。因此从整体上来看网络虚拟财产属于财产的形态,理应纳入财产的范畴加以规制。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
  (一)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应纳入遗产的范围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纳入遗产范围的相关案例与争议
  在美国已经诞生了相关案例:2005年美国海军陆战队一名士兵在伊拉克阵亡,亲属要求得到他在雅虎网站的账号和密码。雅虎以前对E-mail的协议条款是“即便是用户去世,其在线活动也是保密状态”。法官完全站在家属一边,但最后判决还是“折中”了一下:允许雅虎将大兵的E-mail等刻录在CD盘上,然后交给其家属,密码没有一同交付。现在,“热邮”(hotmail)也允许家属索要虚拟财物的CD,只要能证明用户已死亡,并且和用户有亲属关系。尽管在我国关于网路虚拟财产是否应纳入遗产的范围加以保护还存在很多争议,并且国内的相关案例也不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将来出现的可能性,因为网络在生活中已经成为很多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着其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围绕这方面的纠纷也将会随之出现。
  (二)遗产及其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生活用品(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遗产是指公民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遗产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时间性和专属性,即遗产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同时这一财产必须属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二是限定性,即遗产必须是依法能够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财产不是遗产,在范围上具有限定性。三是财产性和合法性,即遗产限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同时这一财产权利必须具有合法性。
  遗产的继承主要是指自然人死亡之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效遗嘱,无偿转移给其近亲属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主要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主要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而法定继承主要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在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也即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先按遗嘱进行继承,之后才开始法定继承。
  (三)网络虚拟财产可以纳入遗产的范围加以继承
  虽然我国在法律上尚未对虚拟财产做出明确的规定,也未将其纳入遗产的范围加以继承,同时若将虚拟财产纳入遗产范围还存在着范围界定、保存与管理、分割等方面的障碍和问题,还要解决网络运营的问题,但是随着这方面纠纷的增多将虚拟财产纳入遗产的范围时不可待。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1)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属性,笔者在上文已经将网络虚拟财产权界定为一种物权,既然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用户的合法财产,因此是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的。(2)尽管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遗产范围存在一系列问题,但是随着研究和思考的深入,以及科技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的技术障碍将会逐渐被解决,也就为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条件。(3)虽然我国的《继承法》没有明确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遗产范围,但是其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也是可以作为遗产的。从这方面讲网络虚拟财产也是可以纳入遗产范围的,这主要是因为网络用户在获得虚拟财产的过程中付出了大量的时间与劳动,而且支付了上网费用和游戏卡充值费用,所以网络用户是通过劳动获得虚拟财产的,并且支付了相应对价,也就是说是通过合法方式获得的,属于合法财产,这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因此虚拟财产是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加以继承。
  因此,随着网络适用范围的扩大和普及速度的进一步加快,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可以继承的纠纷也将会大量出现,只要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遗产的范围就可以按照《继承法》中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加以继承,即有遗嘱的先按遗嘱加以继承,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再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加以继承,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这方面的纠纷,也才能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问题,本文着重讨论网络用户在婚姻(包括虚拟婚姻和法律婚姻)结束后的财产分割问题,首先从一则案例来看离婚后因虚拟财产分割而产生的法律问题:
  王某和李某都是河南通许县人,因迷恋“QQ农场”走到一起,从网恋到结婚只有一周时间。婚后,两人为了提高游戏级别,共同申请了一个账号进行把玩,不久便在游戏中创造了数百万的虚拟财产。但由于两个人生活习惯差异太大,彼此无法容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QQ农场”里的“数百万资产”。通许县法院受理该案后审理发现,王某与李某缺乏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应当判决解除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对于两人诉求的分割网络虚拟财产“QQ农场”的“数百万资产”,因法律无相关规定,法院予以驳回。
  尽管目前关于网络虚拟财产在离婚后如何分配法律未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按照民法理论来说,网络虚拟财产也是财产的一种,因此不管是在网上虚拟结婚还是在现实中真正结婚,笔者认为离婚后都可以按照共有的理论来分割虚拟财产。笔者在此也将通过共有的角度来讨论网络虚拟财产离婚后的分割问题。
  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因此当网络用户从网络虚拟环境中的一般朋友关系发展成现实的婚姻关系时,他们所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因婚姻法律关系的确立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构成共同共有法律关系,因此离婚后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夫妻共同共有的规定对出现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纠纷进行判处。
  而《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由于网络用户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所发生的婚姻关系不符合法律中的婚姻构成要件,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构成共同共有法律关系,但他们所拥有的虚拟财产毕竟也是双方通过付出时间、金钱所获得的,因此可以视为按份共有法律关系。《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对于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虚拟婚姻,双方在“离婚”后要求分割虚拟财产时,法院可以按照按份共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解决纠纷。
  总之,本文是从共有的角度主要讨论了当事人离婚后虚拟财产的分割问题,由此延伸,笔者认为在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关系中,只要当事人具有一种共有的法律关系,产生纠纷而涉及分割问题的都可以参照共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四、结语
  当前,法律滞后于网络的发展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在实践中出现的大量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因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而无从解决,进而严重影响了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仅仅是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网络虚拟财产可能出现的继承、分割问题作了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但仍有很多问题急需进一步研究和讨论,笔者相信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和立法进程的加快,网络产业也必将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康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也必将更好地解决。
  参 考 文 献
  [1] 高富平:《虚拟财产保护若干问题》,http://www.yanmon.com/wlqq/xncc/200610/1189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0-3-11。
  [2] 高传喜:《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载中国私法网:http://www.privatelaw.net.cn/new2004/shtml/20070619-181518.htm,最后访问日期:2010-3-11
  [3] 虚拟财产能否成遗产:http://www.yn.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9-08/31,最后访问日期:2010-5-19。
  [4] 王丽萍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2-324页。
  [5] 王丽萍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4页。
  [6]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编:《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M],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三卷273页。
  [7] 参考:http://game.people.com.cn/GB/48644/48662/11381842.html[K],最后访问日期:2010-6-22。
  [8]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G]第1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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